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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待弑母小学生被释放返校读书一事,对犯罪的孩子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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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天到咖啡馆装逼,不对,睡觉,也不对,看书,遇到了一个好久没见的朋友。他以前是个段子手,聊了几句,才知道他现在在做ip开发。

挨劈有什么好开发的啊,就摆在那里,你有钱就脱裤子上啊,我很奇怪。

他告诉我,大挨劈也轮不到他,他主要是找一些潜在的挨劈。

在几句话的时间里,我们俩都深刻的意识到了对方的无聊。

多好啊,我们赶快移到一张桌子上,相互帮忙找话题。

那个高高壮壮的男服务生没事就盯着我们看,直乐。

随后我们就聊到了,网上热议的杀妈小学生回学校读书的事。

朋友问我怎么看。

我试探着问了一句:要么,杀了。

朋友闭着眼睛面无表情。

我换了个说法:放了也有道理。

朋友睁开眼睛,饱含泪水。

他才十二岁他还是个孩子他懂个鸡毛,

这难道不是家长的学校的社会的错,

游戏在教网络小说在教电视电影在教他要杀伐果断,

他是同类他是下一代长了虫子的花朵也是花朵,

他的人生还很长他刚学会了拿刀带没学会拿笔没办法为自己辩护,

我们原谅偷税的名人出轨的名人家暴的名人拆家的狗抓人的猫为什么不能宽容一个小学生,

他才十二岁他还是个孩子他懂个鸡毛,

人类已经损失了一个干嘛要用损失另一个的方式作为惩罚这样人类就失去了两个没有人是一座孤岛,

蓬生麻中不扶自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

狗可以训练周处可以成为英雄网红可以美颜明星可以p图为什么他就不能有一个机会,

法律说放了他哲学说放了他伟大的思想家们的著作里有无数章节为放了他而写你们这些暴民懂个屁,

他才十二岁他还是个孩子他懂个鸡毛

我被他宽阔的嘴型和思维方式折服,连连点头。

朋友问我,悟了?

我点头,悟了。

我的头上一声巨响,眼前划过一道强光然后黑屏。

清醒过来我第一反应是被雷劈了。

果然,转过头来我就看到雷神本人拿着个平底锅,站在我身边。

看到他脸上那完美的职业微笑,我才认出来这是那个男服务生。

我问:是你打我。

服务生保持海底捞水平的温暖微笑:对,我不累,你挺该打的

我:你为什么不打他?

服务生:他说了他是寻找挨劈的。

我看着服务生。

服务生:好吧,我们打了个赌,他找来五个人给我劈,他就可以免单,你是第四个。

服务生一边说一边举起锅子把我朋友拍倒在地:现在可以免单了。

2

法学家可以站队:

对于幼小弱小的同类,在制度上有什么样的保护,这是衡量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现在不是应该不应该放的问题,而是放出来之后,还要做点什么的问题。

伦理学者可以站队:

我们痛恨一个杀人凶手,是因为他对同类残忍无情,在理论上,每一个人都处在他的威胁之下,另一方面,我们是不是应该听从情感的驱动,用最残忍无情的方式去对待这个杀人凶手,他也是同类,同理,理论上,每一个人也都处在死刑的威胁之下。

心理学家可以站队:

很多人说这个孩子是反社会人格,我不确定12岁人格有没有形成,你不能去指责一个别人可能没有的东西,有没有合理可行的方式,让他能成为正常人。

社会学家可以站队:

今天的孩子们到底是在什么样的文化环境中长大,有没有更好的隔离机制,有没有更好的引导机制?

教育学家可以站队:

今天,到处都是唾手可得的大量的冗余和负面信息,对此,我们已有的教育方式可以很好的处理消化和应对吗?

专业学者的讨论,抽离了具体的个人,是在更大的层面上进行思考,而这样的讨论,会引发更严肃的思考,更广泛的关注,甚至会在制度上推动进步。

3

但对普通人来说,这事没办法站队,不管你有没有孩子,你都可以想象一下,你如果没法接受你的孩子和他同校,你就没法站队。

对普通人来说,如果一个人看上去不像人,听起来不像人,做事不像人,想法也不像人,那么,他就不是人。

所以对大部分人来说,他不是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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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要不这样吧。

让这孩子和当地县长,公安局长,法院院长,教育局长……的孩子一个班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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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白左的命,先得了白左的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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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天批判清朝落后腐朽,但大清律有些我还是支持的,比如这条:

《大清律·刑律·第贰捌肆》

凡谋杀亲祖父祖母及依律至亲如外祖父外祖母亲父亲母者,无论已伤未伤,斩!

附带一条司法解释:无论首从齿幼,预谋者皆斩!

已杀害者,凌迟!

监故在狱者,仍戮其尸!

后面还有一条注释:遇赦不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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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保护大众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前不久的热门新闻,著名法学家,法学泰斗,被举报强奸,性侵。

然后北师大党委对其予以批评教育,免去其北师大刑法学院院长职务,留党教育。


虽然不能因为法学泰斗性侵,强奸,就一棍子把法学泰斗的学术统统打死。


但配合这位泰斗一贯的套路,坚持刑法轻罪化,推动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推动废除死刑。


这类身为罪犯,专注为罪犯服务的人最终成为国家法学的权威,法律到底保护的是哪些人,是很难说理的。


大众对法律所有的义愤填膺,无法理解,都源于法律并不一定为大众服务的现实。


美国在这方面就非常明目张胆了。

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警察没有宪法义务保护公民免受伤害。

美国佛罗里达学校枪击案发生时,四个警察躲在校门外旁观。

当公民被追杀侵犯的时候,美国警察是没有保护公民的义务的。

相反,公民拒绝协助警察,将被判处监禁。


在美国,司法机关,警察机构,是明目张胆的表现出其国家暴力机关,统治镇压机器的身份。


在中国,因为前社会主义的遗产,大众和舆论还是将警察和法律需要保护大众,当成一个普遍共识。


因为有这个历史遗留的共识,所以大众才会对各类恶法无法接受,无法理解。


美国人民没有这个共识,所以对于警察和法律不保护大众都有心理准备。

这才有了彪悍的美国人民,遇事先击毙对手的传统文化。


中国的这些共识正在发生变化。

法学界,法学泰斗,法学买办,法律制定者,多方势力都在努力将中国变成美国。


未成年人杀人不犯法,精神病人杀人不犯法,经济罪犯轻罪无死刑……

这些反复引起大众愤怒的恶法之所以愈演愈烈,正是法学泰斗,法学买办,多方势力的集体努力,奋斗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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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欢 邀请。


盛情相邀,不好推辞;但......坦白说,相同的话题在知乎已经答过多次,参与者往往借题发挥多,耐心讨论少;更甚者,动辄以亲朋好友举例,以讨论之名行人身攻击之实。以今时今日本题下讨论的氛围,只怕认真答题不见得讨喜,中间立场亦无立锥之地。(恕我直言)无论是大家想要的,还是大家需要的,都远远不是一个答案。

@为欢 知友有邀,敢不从命;只是问答大概无用,自管自答,有需自取罢。


回应本题:

「怎么看待弑母小学生被释放返校读书一事,对犯罪的孩子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只以目前披露信息及个人意见看,并不合理,由相应机关收容管教可能更为合适。


几处略作展开:

1、关于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据与考量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最直接的原因是「归因」与「归责」的二分。

其法律依据,来源于《刑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上,如果要对一个主体进行归责,首先必须确认其责任能力。

法律上责任能力被分为两个部分——辨认能力+控制能力。

顾名思义:

辨认能力要求行为人能够确实的了解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包括法律上的负面评价和道德上的不正义。

控制能力要求行为人能够掌控其行为,包括在生理上对身体的完全掌控和心理上对行为的完全支配。

如果个体事实上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辨认能力欠缺,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不足,那么虽然我们能够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归因,却不能对其归责;完全无法控制的结果是难以苛责非难的。

一般认为,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对自身行为没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因此基于前述「归因」与「归责」二分的逻辑,十四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


2、目前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适用性

现行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适用性,或曰「是否滞后」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原因在于,否认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也就是否认其刑事责任能力)并不是一个价值判断,而是一个基于医学、心理学、神经科学、教育学等诸多学科的事实判断

既然是事实判断,就有可能时移世易,这是当然之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各种社交媒体和网络技术的普及,现代青少年的成熟年龄是否可能因此延缓或提前;这有赖于学科理论的发展和对儿童心理发育的进一步研究方能得出结论。在此意义上,目前制定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必然是正确的(的确可能存在滞后)。

然而这里更有必要关注的是,作为一个专业问题,观点和立场应当以相关学科的更新和发现作为理据,严肃、理性地进行讨论;而不是依靠剧情截图、个人体验或是随意类比。

大多数普通人都只是「曾经是未成年人」或者「接触过未成年人」,知乎是(至少一直假装是)一个尊重专业意见的社区,「隔壁十一区的某剧如是说」真的不合适作为一个立法案讨论的论据。


3、对本题是否适用「收容教养」制度的一点讨论

如前文所言,个人对本题的理解是「只以目前披露信息及个人意见看,并不合理,由相应机关收容教养可能更为合适」。

关于本例,两个值得展开的点是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能否移送收容教养以及存在监护人的情况下能否移送收容教养。


对于争议点一:

依据1993年《 公安部关于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犯罪人“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此处“不满十六岁”的人既包括已满十四岁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不予刑事处罚的人,也包括未满十四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是修改《刑法》。对未满十四的人犯有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收容教养

据此,未满十四的人犯有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也可以收容教养。


对于争议点二:

一些观点认为家长尚在的情况不能收容教养,依据是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

这种观点有失偏颇。

尚有家长不代表家长能够负责管教,这是两个概念。实际上,很多未成年犯罪正是因为家长无法负责管教才发生;曾经轰动一时的李天一案,就是父母尚在但是送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典型。先例在前,足以说明这一理解是有欠妥当的。

而依据现已披露的信息,作案未成年人的情况比较极端特殊,原生家庭管教能力亦相当有限,出于保护及帮助未成年人的角度考虑,由收容教养机构的专业人士而非本就不称职导致悲剧的家长监护教育或许更为合适。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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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还只是个孩子呐……所以,章豫书院了解一下,即能保证教育,还能避免祸害他人,毕竟书院的教官都是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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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蟑螂在阴森的小黑屋内乱串。操场上传来撕心裂肺的惨叫。教官拿着钢棍挥过来……胤仁从梦中惊醒,冒着冷汗,咬着被子,压抑地吼,眼睛中冒着凶狠的光。离开豫章书院几年,他仍反复做着这种噩梦。
2016年6月23日,16岁的吴刚被父母带去庐山旅游,骗到豫章学院。进入后,他被扒光衣服,塞进小黑屋,与老鼠、蟑螂蜈蚣同睡。八天后,他正式接受书院的“国学精髓感化教育”,每天被打戒尺,开龙鞭,搬砖,甚至被同性恋教官叫去陪睡。终于有一天,他抡起一大瓶洗衣液,喝下半瓶自杀。学校不断给他灌水,直到吐血,抢回一条命。
这是豫章书院80多名学生大体的生活写照。该书院成立于2013年,是一所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提出要拯救“迷路的羔羊”,治疗问题学生。2014年,经有关部门批复,增加一般不良行为青少年转化工作职能,成为江西省首家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
近日,网友曝出,孩子们在豫章书院遭非法囚禁、虐待,暴力训练。很多人出来后,患重度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甚至精神失常。2017年11月2日,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豫章书院山长吴军豹回应称将学校停办,学生分流。
...
学校无处不在的暴力
众目睽睽之下,宋鸿被掀开裙子。校长任伟强拿着龙鞭用力抽打,教官在旁鄙夷地冷笑。她觉得无比羞辱,恨得咬牙切齿。宋鸿挨了五十多下抽,一条条淤青叠在一块,变成一堆黑色淤血。她被扔进小黑屋,趴了半个多月。
王小黄关在小黑屋时,趁着送饭逃了出去。两个男教官闻声跑来,将她踹倒在地。王小黄摔倒在凹凸不平的水泥地上,擦干口中的血,倔强地站起来,破口大骂。几个教官将她再摔倒在地。她挣脱出来,又被按下去。总教官抽出龙鞭,一顿暴打。惨叫声震耳欲聋,一百多下去,王小黄浑身是血,昏厥过去。
这些重大的惩罚都在田丰那报备。2016年,他成为豫章学院一名新办事员,负责统计孩子每天惩罚情况。学生犯小错误打戒尺,教官随时随地执行。情节严重者开龙鞭,由山长吴军豹和总教官张顺亲自执行。最严重者关小黑屋。每周约有五六个学生关进小黑屋。网易《知道》采访多名学生了解到,2016年以前的龙鞭的材质为钢筋,戒尺为铁制。2016年以后,均改为竹子。
除了报备的大惩罚,书院内隐形暴力无处不在。教官体罚,绕操场跑两百多圈,深蹲五百多个,还有蛙跳、下蹲等各种动作。学生轮流徒手掏粪便,疏通厕所。女生嘴叼着袜子,在众人面前跑步。夏天中午目不转睛地直视阳光好几个小时等。
...
王小黄每次收到父母来信都扔在一边,因为她知道自己寄出的信都被老师修改过。学院规定一个月可与家长通话一次,仅限十分钟,声音外放,老师监督着。为了快点出去,她每次极力讨好着父母:“妈妈,我爱你,我想你,我现在特别喜欢读书”。中途,王小黄也被家长接出去游玩过几天。她把在书院的遭遇告诉父母。父母却完全不予理睬。孩子入学时,他们签过一份教育配合协议,其中写到:孩子为了出去,会撒谎,诋毁学校,请都不要相信。

你看这环境、这集训的精气神、这敬业的教官们还有负责周全的管理措施,弑母的小朋友一定会脱胎换骨的,大家一起呼吁书院重建,在国学精髓的感化教育下,给所有未成年犯一个“美好”的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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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是他同学,我就先把这恶魔给杀了,因为我保不齐他什么时候会因为一个口角就把我杀了.反正我杀人也不用背负任何责任.

可哪一天我的某个同学可能就会因为我毫不犹豫地对同学下杀手而把我杀了,反正他也不用背负任何责任.

到最后学校只有一个人能活下来..大吉大利今晚吃鸡?

这不就是这种鼓励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产生的必然结果么.

我都惊讶于我居然能在这种法律下活到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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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进展是吴某被送往长沙一家机构接受为期三年的管束教育,费用也不用家里承担,父亲将继续外出打工。但是,爷爷担忧说,不知道孩子到了那里,能不能像政府承诺那样,可以继续上学。

从头到尾有这二点很令人费解;

一、这件事情各种采访从头看到尾,不管是爷爷奶奶,还是父亲,怎么感觉对孩子妈妈的失去,都毫无感觉。感觉那个孩子妈,在家里一点存在感都没有,家里出了这么大的事,一家人真的是情绪出奇的稳定。

二、看很多政府部门忙前忙后,怎么感觉这个孩子有点像因祸得福。很多部门的热心做法,让我有点恍惚,怎么感觉这个孩子好像是受害者不知道大家是否有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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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把12~28岁强壮的年轻人全部保持在低温睡眠的状态,就可以清除2/3的犯罪。
——戴维.莱肯《反社会人格》,1995

注意,人家早在1995年写的书中,就把12岁看做犯罪频高发的年龄起点!

但按照目前我国法律,未满14周岁无论犯下多大的罪恶,都不用负刑事责任。

社会环境已然改变,这个14周岁的界线明显已经不合适了!

今天14岁的青少年和十年前、二十年前14岁的青少年,在接触到的信息量上有显著差异,这些差异必然导致他们的思维、行为截然不同,而我们的法律,为何不与时俱进呢?

其他答案已经举了很多青少年犯罪的例子,我这里就阐述一下今天的青少年为什么和以前的不一样,为什么会有犯罪低龄化的现象。

近几个世纪以来,儿童信息的来源是长辈的口和自己观察到的附近发生的事,再大点儿的儿童可以看书,但看书是需要门槛的,一方面书籍不如现在容易获得,另一方面儿童也需要经过长时间的学习才能看懂一部分书。

那时,父母几乎在儿童初步认识世界的唯一媒介,在孩子眼里,他们高大慈爱懂得又多,是孩子模仿的对象和认识世界的知识源泉,于是孩子就这样遵从着大人的意志,一天天成长。

然而,当今社会,完全不一样了。

波斯曼在《娱乐至死》中提到:电视这一魔盒毫不留情地驱散围绕在孩子们周围那小心翼翼的迷雾,把人类社会残酷而激烈的事实一股脑暴露在儿童面前,让他们过早脱离了童稚状态。

而现如今,又何止电视这一媒介,移动互联网无所不在,孩子可以轻易获得到过去同龄人根本得不到的海量信息。

性、疾病、死亡、生育、成瘾、金钱、权力、战争、阶层、暴力、贫穷,世界的一切美与恶,过去是蒙着面纱在孩童身边徐徐展开,在孩子们天真的目光和大人的闪烁其词下躲躲藏藏,而现在,媒介慷慨而混乱地铺开一切,让儿童在海量的社会现实面前手足无措。

而获得信息的途径,无论上网也好,还是看电视也好,对儿童来说,几乎是毫无门槛的,不经过学习,也不妨碍海量信息的获得。

当然,信息本身没有过错,不能让电视和互联网为悲剧背锅。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在现代家庭教育中,父母多了一项重要任务:引导孩子辨识他所获得的海量信息,分辨其中善恶,并规劝孩子抵制、正确看待不良信息。

这个事件中的少年,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家庭位置严重缺失。杀人者没有和父母产生依恋关系,在情感上形同陌路;他接受了现代社会的海量信息,但是仍然用原始人类的大脑处理情绪,什么是爱,什么是恶,他麻木,他没有感觉。

缺少父母作为引路人,尤其是家庭中缺乏父亲角色,青春期的男孩子会从社会上寻找所谓“大哥”,“大哥”罩着的感觉,就如同家庭中父亲角色的感觉——让儿子又爱又怕,这是父亲角色的投射。

但这种社会大哥、兄弟,一般并不是什么好鸟。

毕竟,从善如登,从恶如崩。

这样的孩子在十几岁的时候,他们突然发现自己身体发育近似成人,更加有力、灵活,体内的荷尔蒙上蹿下跳,在加上几个志同道合一起混的好兄弟,好像没有什么事情做不了。

父母是什么?只是要钱的对象,何况他们还没几个钱。兄弟一起玩多开心,兄弟才是最重要的。

父母碍着我了,砍他。

因为,我们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十七条》,趁年轻,干点大事,没有什么能够阻挡。

这里插入一个案例

四少年绑架杀人逃过死刑竟相视而笑

回到这个杀母案件,杀人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也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让他轻易返回校园,无异于放虎归山,还会有极大概率弑人。

为什么呢,因为反社会人格是一种非常稳定的人格特质,非常难以改变。关于这点,我在另一篇回答中也有提及,同样涉及少年犯罪,同样是沅江

让他回到社会,确实有法可依,但是,法本身,就对吗?

不让他回到社会,那让他去哪里呢?

杨教授那里?豫章学院?

似乎也没有很明确的归属,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少管所之类的社会教育体系还在完善中。

所以,依我之见

还是毙了吧,

早日让他们母子团聚啊。(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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