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而言,是真的。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第1条第1款第5节规定:
每一缔约国承诺不把控暴剂用作战争手段。
同公约第2条第7节定义:
“控暴剂”是指:
未列于一附表中、可在人体内迅快产生感觉刺激或失能生理效应而此种刺激或效应在停止接触后不久即消失的任何化学品。
催泪瓦斯(CS)作为一种典型的控暴剂,当然是在禁止之列的。
而该公约的签约国,可参见下图中绿色部分。可见全世界主要国家除埃及,朝鲜,以色列等寥寥几国之外,全都签署。事实上该公约也是最成功的国际军控公约之一。
至于为什么要禁止此类制剂的使用,个人认为是因为此类制剂和“化学武器”的边界模糊,而且这一模糊性质导致了美国在越南战场上大肆使用“控暴剂”CS,“失能剂”BZ。美军宣扬它们是“无害”的化学制剂,然而结果证明它们的使用效果同样残忍并无法控制,而且造成了恶劣的舆论影响。且控暴剂其作为撒布式化学制剂(军用的催泪瓦斯和致幻剂可不是装在瓦斯枪里的;它们更多是像“一般”的化学武器一样,装填在炮弹、航弹中)使用时,仍然不可能区分很大区域内的平民目标和军事目标,违背了作为武器的相称性和可区分性两条红线。
总体而言,军事行动中的控暴剂:
1.仍然是一种残忍的武器;
2.不能区分军事目标和平民目标,且对平民危害远大于军人;
3.容易导致双方化学战升级;
4.使用有先例且早已被国际社会深恶痛绝。
那么其使用遭到禁止自然也在意料之中了。
不过,因为催泪瓦斯在国内事务中的显著作用,公约未将控暴剂的生产储存列入禁止清单。(相比之下,同属“边界性”化武的失能剂BZ因为用途更“纯粹”,被直接列入附表2禁止生产)然而,在军事冲突中、特别是小国的军事冲突中使用控暴剂,必然会导致禁止化武公约组织及其背后主要大国的响应、介入、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