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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深圳幼儿园女教师拍摄全班男童下体,标注姓名、出生年月发给身份不明人士,称给老中医检查身体一事?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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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多名学生玩下体,出于关心拍照发给老中医进行检查”。

这得蠢到什么地步才会想出这种借口,认罪伏法不好吗?

不猜测这个女幼师的动机,仅从行为来看,已经构成《刑法》第237条“猥亵儿童罪”

一般来说,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嫌疑人,刑期在1-3年之间,由于猥亵犯一般非常猥琐和怂,他们会在第一时间坦白,甚至在部分农村地区,还能够取得当事人(家庭)的谅解,刑期也会进一步缩短。

但是作为一名幼师,并且在幼儿园对儿童进行猥亵,具备了诸多加重情节。

首先是“当众”猥亵,需要加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其次是幼师身份、受害儿童人数多,对此,最高法的原话是“更要依法从严惩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另外,本次受害儿童的家长们,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32条等规定,要求幼儿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和这名女幼师“共享”照片的神秘人士,已经构成了猥亵儿童罪的共犯,还有可能会构成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


法律分析结束,再多说几句。

我是个出罪主义者,能少用刑法就少用刑法,某些时候展现出来的形态就是所谓“圣母”。

但是对于侵害儿童的犯罪行为,我认为能多用刑法就多用刑法,能顶格判就顶格判,能弄死了就别让他们活着。

回想早些时候的三原色、假疫苗,最近的各种毒食堂,我们这个社会对于自己的未来太不友好了。只有疯子和亡命之徒才会放弃自己的未来,一个正常的社会应该善待这些小朋友,我们终究会变成历史,只有这些小朋友会替我们记住我们。

救救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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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性别一换,老师包管进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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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来来,转换一下

要是男老师拍摄女童下体给老中医检查。被发现就直接原地螺旋爆炸了。

男童的就停职,我们男人不要面子啊!

说好的评论过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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