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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通过法律的漏洞来赚钱? 第1页

  

user avatar   cao-qiu-yang-12 网友的相关建议: 
      

小时候我爹和我说:每连续看两小时电视,就去学习两小时。我成功地抓住了连续两个字,看一小时电视,就休息十分钟,然后继续。后来我爹知道了,把我打了一顿。

自打那以后,每当我发现规矩存在漏洞可以钻时,我就会想一想:规矩谁来制定,谁来执行,谁来解释......


看了一波评论,吓得一身冷汗,再这样下去我这五好青年就要“被反党反政府了”。公子只是想表达一下:别以为自己的小聪明多厉害,走在边缘处,只有法律愿不愿意惩治,没有能不能惩治。最后表明一下:公子是爱党爱国爱人民的社会好青年......


user avatar   jiang-san-jiao-lv-shi-shi-wu-suo 网友的相关建议: 
      

强答。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大家对这个规定应该挺熟悉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体现,有利于确定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争议。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拒签劳动合同,法律便设置了上述条款,有力推动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普及(虽然还是有很多用人单位在做不到这点)。

接下来我们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介绍几个人物——甲、乙、丙,他们都去一家管理相对规范的A公司应聘过,并利用这个条款,发了一笔横财:

第一次,甲去A公司应聘成功,并准备签订劳动合同,甲对HR说:这劳动合同这么多字,我今晚拿回去看看,明天再给你。甲遂回家随便找个朋友替他签了劳动合同,第二天把合同交给了HR。一段时间之后,甲去申请仲裁,说没签订劳动合同要求二倍工资。公司HR拿出劳动合同说我们签过,甲说那不是我签的,是公司后来找人造假签的!笔迹鉴定下来,果然不是甲签的,公司败诉。

A公司HR吃一堑长一智:以后劳动合同坚决当面签。

第二次,乙去A公司应聘成功,并准备当面签订劳动合同,乙遂掏出自己带的笔郑重的写下了自己的名字。一段时间之后,乙去申请仲裁,说没签订劳动合同要求二倍工资。公司HR说劳动合同我们签过,结果拿出来一看,签名竟然神奇消失了,只剩一张空白合同!原来乙当初用的是“消字笔”,但公司没有证据,遂败诉。

A公司HR吃两堑长两智:以后劳动合同不仅要当面签,还要用公司的笔签。

第三次,丙去A公司应聘成功,也顺利签订了劳动合同。有一天下班后,丙对公司HR说,我自己的那份劳动合同不见了,想借公司留存的那份办个手续,HR遂将合同给了丙。然而丙接过去的一瞬间,他吃了下去!他竟然吃了下去!第二天就去仲裁说没签订劳动合同要求二倍工资,HR一脸懵逼的说我们签过,但被他吃了。由于公司没有监控、没有录音、没有证人证言等证据,遂败诉。

A公司HR吃三堑长三智:以后劳动合同不仅要当面签、用公司的笔签,签好之后还要注意劳动合同原件的保存,不可随意外借!

A企业其实比较遵纪守法,积极主动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本不应是“未签书面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这一条款惩罚的对象,但由于自身管理有漏洞、证据收集不敏感、部分劳动者太“机灵”等原因,承受了莫须有的损失。

同时我们在此还是要严正声明,以上案例为普法所用,绝不是教唆犯罪。谁要是照着去模仿,一旦出事可能会触犯刑法!

血的教训:公司法务教唆员工盗取劳动合同后骗取二倍工资获刑

曹某原系某公司法务人员,被告人朱某、梅某、黄某原均系某公司保安。

曹某在某公司餐厅吃夜宵时,明知朱某和梅某均是某公司职员,仍告诉在场包括朱某和梅某在内的三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索要加班工资需持有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和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申请仲裁主张双倍工资;并告知劳动合同存放在公司人事部,朱某等人可以利用夜间巡逻的便利进入人事部偷取劳动合同,同时提醒他们不要被监控拍到。此后,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朱某、梅某实施了曹某教唆的行为。曹某怂恿、利诱朱某等人盗取劳动合同后,采用申请仲裁的方法主张双倍工资的行为与朱某、梅某后续的诈骗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教唆犯。

曹某不但教唆朱某、梅某从公司人事部办公室窃取劳动合同,然后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还告诉了朱某、梅某公司存放劳动合同的具体地点。在获知朱某、梅某、黄某窃取劳动合同后,曹某还多次与朱某、梅某等人私下联系,采用透露某公司的应诉准备情况、帮助计算双倍工资赔偿数额等方法,为朱某、梅某等人实施诈骗提供帮助。故曹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在朱某、梅某诈骗的过程中,在犯罪意图的形成、行为实施的整个过程中起了相对主要的作用,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主犯。

最终曹某、梅某因诈骗罪获刑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所以那些小聪明,看看就好了...


user avatar   wang-rui-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试图钻法律漏洞的人,最后往往变成用来填补漏洞的材料。

举个美国的例子,一位显赫一时的律师以身试法的故事。

1988年前后,当时位至知名律所Dorsey & Whitney合伙人的律师James O'Hagan在研究证券法时发现了一个“漏洞”:非”内部“人员运用纯靠自己偶然发现的”内幕信息“来买卖股票,不算法律禁止的内幕交易。

众所周知,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行为人人喊打,法律禁止内部人员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或帮助他人进行证券交易。

举个例子,如果您是石油公司的员工,今天刚看公司内部文件,自己公司发现了一个史上罕见的大油田,新闻还没报道,于是您赶快买自己公司的股票等着消息出来以后股价嗖嗖往上涨。这就叫内幕交易,也就是利用一般公众投资者无法获得的信息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如果您把发现大油田的消息告诉亲戚朋友,让司股票,这样一来您和您的小伙伴都违反了证券法,依据同样是进行非法内幕交易。

这位律师,James O'Hagan,读到了Chiarella v. United States一案的判决,觉得这个案例反映出证券法的一个漏洞:还是拿上面的例子说,如果您不是石油公司的员工,也不是靠内部人员报的信,而是靠机缘巧合自己得知了内幕消息,那么就不违反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

Chiarella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被告是一名文印店的普通员工。而这家纽约的文印店可不简单,经常承接上市公司公报和商务文件的排版印刷。被告在操作印刷机期间总结出来了一个基于个人经验的神秘规律--只要是标题上写着”并购“的文件,后面跟着的公司股票一定会涨。被告就是凭着这种朴素的投资策略,两年间买卖股票赚了三万美金。赚得多了,就给证监会(SEC)盯上了,因“内幕交易”受到了起诉

当时这个案子中,被告的律师提出了这样的辩护理由:被告不是并购交易中所涉及公司的员工,也没有被这些公司的内部人员告知内幕信息,因此不符合内幕交易的定罪条件。最后,被告并未因此获罪。

James O'Hagan是名法律思维很扎实的律师,擅长运用逻辑推理进行类比,于是联想到了自己律所正在做的一项并购案,英国的一家公司要收购本地一家叫做Pillsbury的面粉公司。

他就琢磨了:

这人是印刷店员工,我是律所员工;

这人的印刷店处理公司并购文件,我们律所处理公司并购业务;

这人不是这些并购案涉及公司的内部人员,我也不是这些公司的内部人员;

这人不是从内部人员口中得到的消息,我也没有从内部人员口中得到消息;

这人没被判刑,我也不会犯法。

这不是英国公司要收购Pillsbury嘛,于是James O'Hagan玩儿命地开始买Pillsbury的股票和期权,等到并购事项公布了,股价果然往上涨。据保守估计,这一单交易,James O'Hagan赚了430万美元。

赚到了钱,James O'Hagan不慌不忙地等着证监会来起诉他,官司上来了,他和没事人一样沉着应诉,列出了之前Chiarella v. United States一案的辩护理由,就等着对方败诉。

结果,这次James O'Hagan玩儿脱了。

感到被羞辱了的证监会杀红了眼 -- 这还得了?如果这次把这孙子放走了,岂不是所有的搞并购业务的律师都能坐等着发财?

证监会发誓和他死磕到底,一审和上诉过程中中,双方互有胜负,官司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最终,最高法院重新对涉及内幕交易的法律做出了解释,将通过“滥用职权”(Misappropriation)获得关于其他公司的内幕消息从而进行交易,也纳入法律所禁止的内幕交易行为范围之中。

于是,最高法院维持了初审判决,内幕交易罪名成立,罚款和牢狱之灾不在话下。

(有朋友问,这不是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精神吗?在我看来,这一过程中最高法院并没有“推翻”既有法律或者凭空创造新的法律,而只是对现有法律进行了解释,法律并没有变,变的是在个案中的适用。)

James O'Hagan的类比逻辑没有错,错就错在忘记了一点:法律是活的

法律是活的,这话有两层意思,

一层是说,法律有一定的灵活性,法律条文的确切意思,需要在个案中进行解释,解释得更宽泛了,漏洞就堵上了。

第二层是说,立法机构和法院,也是有活生生的人在操控,靠法律运行的国家机器也有自己的意志,

之前那个文印店员工,小打小闹,无意中钻了法律一个空子,赚个两三万,法律也就哼哼两声装没看见,继续打盹;

但当人的贪念无限扩大,有组织有预谋地进行获利几百万美金的大手笔时,这就像是兜头在法律身上踩上一脚,你说法律能不跳起来咬上一口嘛。

--

我为什么知道这个故事呢?因为James O'Hagan的名字就刻在我们学校的墙上,估计是捐过不少钱。可惜了。

--

另外,感谢

@悬铃木

在评论中补充了一个细节:

Chiarella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打印社员工其实是看不到并购公司的名字的,所有的机密信息都用其他字母代替了防止泄密,但是有一点:代替的字母宽度也要和原来的一致这样才好替换,所以他机智的根据这些字母的宽度猜出来公司的名称从而获利。”而在第二个案子中,O'Hagan直接腆着脸去问同事最近是不是在做Pillsbury的案子,相对来说就更加简单粗暴了。这可能也是法院做出不同判决的一个事实依据。


user avatar   mai-tuo-sh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其实我有个很邪恶的想法。

老年人敢于闹事、犯罪,更多是有恃无恐,因为国家有政策老人犯罪从轻一类的。

同时罚老人的款他们也很可能不交。

但是大部分老人的收入来源是什么?养老保险啊,治病考什么?医保啊。

罚款不交,停养老金,停医保啊。

老人犯罪处罚从轻是可以啊,折现啊。

有老人犯罪,从轻处罚,但一年刑期按照一万人民币标准来抵。

什么时候交清罚金什么时候恢复社保医保。

违法行为不够入刑的也没问题啊,一样罚款。每次500、1000块的,不交清罚款就不发养老金、停医保。

不配合警察执法?无所谓啊,警察不需要他们配合,直接通知社保中心就行。他们下个月发现养老金被停了的时候会主动来找警察结案的。

让你拿钱出来难,毕竟不能去抄家;不给你打钱还难吗?老人胆子再大难道还敢去抢银行吗?

去闹社保中心?可以啊,数罪并罚,叠加罚款呗,有什么难的。

什么时候交清什么时候恢复。

要相信这帮大爷大妈的信息扩散能力,只要圈子里有一个人被停了半年一年的养老金,整个圈子很快就知道了,很快也就没人敢闹了。

这就叫攻其所必救,他们在乎什么就拿什么开刀。

一般这种坏老人都挺在乎钱的吧?

解决了坏老人问题,还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保短缺。

一举两得。


ps:不用你们告诉我可行不可行,执行有多大困难。就是个突然冒出来的没仔细论证的想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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