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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山法院和腾讯打官司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 第1页

  

user avatar   linjian0325 网友的相关建议: 
      

去年年底因为腾讯视频“超前点播”在南山法院起诉了腾讯,本案经过一次开庭审理,目前还没有判决,体验只能怎么说呢?见面不如闻名吧,感觉挺水的,有点点小失望,主要原因是请的律师不行,请了某红圈所一位高级合伙人,可惜是做非诉的,缺乏庭审经验。

本案庭审过程如下:

一、证据交换

鉴于被代提交的证据非常多(将近2000页),法官宣布先进行证据交换,先由原告逻律介绍证据情况。

逻律提供了3项证据,分别是:

证据1:公证书,内容是逻律登录了腾讯视频网站,查看了会员权益,并登录了腾讯会员,拟证明原告有主体资格,以及被告宣传了“热剧提前看”“已完结电视剧看全集”“广告特权”;

证据2:腾讯会员协议打印件(2019年12月27日版,简称[起诉版]);

证据3:《庆余年》观看截屏,拟证明被告搞“超前点播”。

证据1、3用来证明被告宣传了“热剧提前看”“会员广告特”,结果无法提前看,证明被告欺诈;证据2用来说明协议内容,然后从法理上论证部分条款(如任意修改、超前点播)无效。

证据非常简单,逻律的风格就是“如无必要,勿增实体”,同时这样的证据组合也里埋了一些坑,等着被代跳进去,结果被代果然跳进去了。

逻律只花了几分钟就说完了。法官开始要求被代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我们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如下质证意见,对于证据一,我们对真实性不予认可。

法官马上打断:被代,证据一是公证书,现在原件在我这里,你确定你对真实性不予认可?

被代:是的,我们认为公证书有瑕疵,只说登录了腾讯视频vip,显示用户名为“林健”,但没有说是用什么型号的手机、用哪个微信号登录、是不是原告本人操作的。因此,我们对真实性不予认可。

法官有点生气了:被告,你们这么大一个公司,在这种问题上纠结,有意思吗?就不能本着诚信的原则,围绕争议焦点发表一些意见吗?

被代:法官,我现在只是发表我的质证意见,我认为原告没有主体资格,原告没有尽到举证责任。

法官:从立案到现在,时间过了这么久,你们去确认过没有?到底原告是不是你们的会员?

被代:我们没有确认过。

法官:那你们能不能确认?

被代:比较困难,因为原告叫林健,而林健是一个比较普遍的名字,我们无法确认……

法官:那你们腾讯视频,到底有多少个vip叫林健?有300个还是500个?

被代:这个……我们下去再核实

法官:我的意思是,你不要给我搞这些,没意思的,围绕争议焦点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我的意思是,我们可以查,但请原告提供身份证号、手机号、微信号,但我们的意见请记录在笔录里。

法官:我把我的意见告诉你,你可以坚持记录,我也会给你记录,但还是请你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

被代:好的。

这就是我给被告律师挖的第一个坑,这一招称之为“诱敌深入”,在一些次要性问题(比如主体资格)上,可以适当地漏出一些破绽。

看多了《legal high》的律师,就会狠狠地咬住这一点不放,但是大部分法官最烦这种人,抓次要问题,对主要问题避而不谈,浪费大家时间,碰到一些强势的法官,甚至会直接训斥被代,这对于被告的案件结果是不利的。

律师往往忍不住想咬这个钩,因为从理论上讲,一旦突破这一点,就可以大获全胜,客户也不能说你错。

那么如果刚好法官允许被告发表这个意见怎么办?其实也很简单啊,手机就带在身边,我可以现场演示一下登录,马上就能把这个所谓的“漏洞”补上。

所以,这个漏洞,看起来是漏洞,实际上埋着一支伏兵(法官),就算法官没有顶上,也可以轻而易举地堵上这个漏洞,像这种漏洞,就是古人所说的“诱敌之计”。

这一招,用来用来调戏一些没什么诉讼经验的律师,以及一些比较强势的律师,非常好用(强势的才会顶撞法官,弱势的直接缩回去了)。

另外,在本案中,被告律师还犯了一个技术性错误,分不清“真实性”和“关联性”,这可能也是导致法官不满的一个点。

根据法律规定,证据有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真实性,是指这份证据是真的,不是伪造的。

合法性,是指证据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不是通过非法途径(如偷的,抢的)取得。

关联性,是指证据跟本案是否有关,能不能证明待证事实。

被告律师不认可证据一公证书的“真实性”,但其实她的意思是不认可公证书的“关联性”。

如果否认公证书的真实性,这意味着被代认为原告伪造了公证书,那直接去报案就好了。

她实际的意思是,公证书虽然是真的,但公证的过程不够严谨,存在漏洞,讨论的是“关联性”问题。

所以法官听了非常不满意,反问:“公证书你不认可真实性?”意思就是,如果逻律真的伪造了公证书,直接用刑事手段举报好了,还打什么官司嘛。

被告继续质证,对证据二(服务协议)和证据三(超前点播)没有异议。

法官:请被告介绍被告的证据。

被代:一共是1659页,分为三组,第一组证据关于诉讼请求2的1.7条款,诉讼请求一我们没有证据,证据第4页可以证明双方确实存在这个协议,这是证据一。证据二还是协议,我们只是特别提醒一下,在协议的首部即第6页开篇就说明了,我这个协议是双方之间受约束力的协议,协议之间存在免责条款……

法官:被代,现在是质证,你就如实地说你的证据就好了,不用展开说观点。

被代:好的。

之后被告继续介绍他们的证据,证据一共有28份,可以分为三组:

第一组证据一共有3份,将近600页,内容是境内外18家主流的视频网站,拟证明在合同中约定“平台可以随意修改,用户要么接受要么滚”是行业惯例。

第二组证据一共有18份,也是600多页,主要有:证据7-9,是被告微信和微博截屏,拟证明被告在推出超前点播前,充分地告知了用户,并且在《庆余年》上映前介绍了排片规则和追剧日历。

被代强调:真的影迷,一定会看追剧日历。

然后被代瞥了我一眼,我羞愧地低下了头,因为我号称《庆余年》的书迷和影迷,结果居然没有看过追剧日历,我果然不是真正的影迷,但这个跟本案有关系吗?好像也没有。

被代:证据11 -证据18是为了证明腾讯视频不赚钱,爱奇艺、优酷、芒果TV等等都不赚钱,钱都被明星艺人赚过去了,因此,“扩大付费途径”是正当的,对大家都有好处。

第三组证据,注意,骚操作来了!!

被代:证据19-20,是很多用户的微博留言,大家都在催更《庆余年》,这充分证明,广大用户有付费提前更新的需求,超前点播正是为了满足这部分用户的需求而推出的!

证据21和23是优酷、爱奇艺、芒果TV等都推出了超前点播。航空公司和星巴克也有差异会员(金卡、银卡)。

证据25-27是想说明腾讯已经提示了“应版权方要求,仍会播放一部分广告”,以及会员的广告是可以手动跳过的。

最后,证据28是原告的微博,证明原告在炒作,浪费司法资源。

法官让逻律逐一发表质证意见,逻律一一地进行了说明,但总结起来就是:证据不具备关联性。

很简单,要么是别人(爱奇艺、优酷、芒果TV)的事情,要么是跟案件无关(腾讯视频亏损)的事情,难道说一件错的事情,做1000次就变对了吗?和尚摸得,我摸不得?

总之,我本来看完对方律师的材料,以为对方律师会从一个非常犀利的角度(逻律非常担心这个角度,并且花了很长时间来准备,在案件结束之后,我会公布)来打,结果对方律师并没有什么高见,到这里,逻律基本上放下心来。

到这里,时间过去了大概1个多小时,法官宣布证据交换完毕,现在休庭,休庭之后继续正式开始庭审程序。

二、法庭调查

庭审程序从5点开始,很多上班族已经开始划水准备下班了,但对法院来说,加班才是常态,5点开始开庭,就意味着结束基本上是6点,甚至更晚(最后开到了将近7点)。

庭审正式开始后,法官先走了常规程序,询问要不要申请回避,然后建议双方简要发言,双方予以认可,然后开始法庭调查。

法官:请原告发表起诉意见。

逻律:与起诉状一致,没有任何变化,陈述完毕。

法官投来了赞赏的目光。

法官:请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代:第一,原告没有主体资格。

法官有点火了:你们这么大一个公司……

被代:是是是,但是我讲还是要讲的嘛

法官:好吧,你继续。

被代:第一,原告没有主体资格,应当予以驳回,第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第三,【被告杀手锏】网络服务的特殊性,该服务条款具有很强的现实性,根据2018年南山法院审理的微信腾讯合同纠纷中,深圳中院的二审判决认为,腾讯作为微信平台的经营中,根据互联网发展的需求,腾讯对微信平台的协议进行调整,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我们认为跟本案的情况非常相似,非常清楚地说明了网络合同的特征,而且格式条款,本来就是在订立和修改的时候,不与相对方协商的合同文本。第四,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的通知义务;第五,被告超前点播,没有削减原告的权益。第六,被告从未宣传过“免广告”“零广告”,使用的文字清晰、含义明确。

被代的答辩逻辑更加复杂,分为三组,每组有若干点,可以看出被代逻辑性非常强,20年的经验绝非白给。

尤其是第三点非常犀利,一方面是深圳中院的判决,就是南山法院的顶头上司,而且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网络合同的特殊性,逻律在起诉的时候没有检索到这个案子,以至于没有足够的准备,这是一个失误。

法官:原告发表意见。

逻律:原告先说一点,原告并未从格式条款的通知提示义务来主张合同条款无效,因此被告无须花大量的篇幅论证他们已经尽到了通知义务,希望被代之后可以节约时间。

法官:被告代理人,清楚了吗?

被代:清楚了。

根据法律规定,格式条款有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要求,吴声威起诉爱奇艺,主要从程序方面入手,但逻律起诉腾讯,主要从实体方面入手,不讨论程序问题,而被代花了很长时间在说他们程序不违法。

这就相当于,被告养了一只猫,逻律指着猫的花斑说:这不是一只白猫。

法官:请被告发表意见。

被代:这只猫好可爱啊。

逻律:??

法官:??

猫可不可爱咱们不说,但我们讨论的不在一个层面上。

法官分别问了双方一些问题,明确了案件的一些事实,逻律还提供了自己的手机号,以便被告查明原告是否腾讯会员。

法官:原告是否有问题要问被告。

逻律:原告有两个问题,第一,原告请求被告提供原告购买会员,即2019年3月份的合同文本。

法官:被告能否提供?

被告:这里被告说明一下,原告购买会员时,vip服务协议确实没有朝前点播的条款。

实锤了!腾讯擅自修改合同!

法官:原告是否清楚。

逻律:清楚,但原告仍希望被告提供合同文本。

法官:被告已经承认,当时的文本没有超前点播,你是否还有其他的点需要确认?

逻律: 是的,原告需要查阅订立协议时的合同文本,以防被告做了原告未能预料的修改。

法官:比如说?

逻律:既然是我未能预料的,那我当然也不知道。

法官无语了一阵子,估计心里想打我,问:被告能否提供。

被代:这个我们下去跟公司确认。

法官:原告是否还有其他问要问被告。

逻律:有的,被告是否能够确认,被告从未宣传会员免广告、零广告。

被代非常紧张:可以,但是,我要说明,我们说的没有,是指没有出现“会员免广告”这5个字,不是总结出来的,请书记员在记录的时候,打上双引号。

激动的心,颤抖的手,被告代理人一定担心,逻律在这里给她下套,其实并没有,我就是想调戏一下。

逻律:好的,书记员可以在我的发文里也加上双引号,我要的就是这5个字。

法官看出逻律一肚子坏水,赶紧制止逻律装逼:原告你有没有证据嘛,你有证据就提交,说这些也没有意思的。

逻律:我也不知道啊,万一有呢,我去找找。

法官:行了,那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入法庭辩论环节。

三、法庭辩论

法官敲了一下法槌:现在请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逻律继续发表意见:第一,被告称,格式条款在订立和修改时,均不需要与相对方协商,但根据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在订立时未与相对方协商,在修改的时候,还是需要协商的;第二,被告称超前点播未削减原告权益,原告难以认同,原告购买腾讯会员,就是为了以最快的速度看到剧集,避免被剧透,这种体验感是非常重要的会员权益,而超前点播完全破坏了原告的这种体验感。第三,被告称其文字含义清晰,但其广告中有一张图片,是英文字母AD划了一个圈,还有一条斜杠穿过,AD是英文单词“advertisement”的缩写,意思是“广告”,圈起来打个斜杠,通常理解是“去除”,该图片让用户误解,购买会员可以免广告。

(就是这个)

法官:被告有无新的意见。

被代:第一,法律规定格式条款在订立是不与对方协商,订立比修改更严肃,举重以明轻,既然订立的时候都用协商,修改的时候就更不用协商了。

逻律盯着被代,暗暗佩服:逻辑鬼才,举重以明轻居然还能这么用,民法老师哭晕在厕所。

被代:第二,腾讯会员的权益,是比游客看得更多,超前点播没有削减这个权益,反而提供了新的权益,就是会员可以花钱看得更多,这是为了满足会员多样化的需求。

逻律已经在心里为被代鼓掌了。

被代:第三,原告说图片的含义不清楚,是,图片的含义确实不清楚……

逻律:???

法官:???

什么鬼,狼人自爆?

被代:所以人类才发明了文字……

逻律:……

法官:……

逻律开始捂住嘴巴,毕竟我我是专业的,不能笑。

很多人受到《legal high》和美剧的影响,喜欢看律师嘴炮,特别是喜欢比喻,但在国内的法庭,比喻是最不好使的.

原因很简单,比喻是不严谨的,完全不能说明问题,你打一个比喻,我打一个比喻,谁能说服谁?讲法条,讲证据,打比方,没意思。

反而会让人觉得十分尴尬,而且也没有当事人在场,就更加尴尬了。

法官:被告代理人,请不要说这种话……

被代:哦,好的……第四,本案应当充分考虑格式合同的立法目的,网络视频服务的特殊性,整体全面地理解合同内容,大力发展差异化、多层级的会员模式。有助于做大做强中国自己的网络服务产业。

法官:原告有无新的意见。

逻律:有的,根据合同法第八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合同的修改,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

《合同法》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七条 合同变更条件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官:被告有无新的意见。

被代:原告所称合同法第八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都是针对一般的合同的,我们这个是格式条款,不适用一般合同的规定。

我和法官沉默地看着被代,大概沉默了7秒钟那么久,因为被代的言论实在是太骇人听闻了,毕竟本次庭审没有当事人在,没必要做表演性质的辩论,应该是他内心真实的想法。

合同法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就是一般性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合同。

分则是特殊性的规定,主要适用于每个不同的合同,比如租赁合同和承揽合同,就基本上不太一样,但是合同法第七条和第七十七条,都是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普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尤其是合同法第八条,体现的是合同法的意思自由原则,。

结果被告律师告诉我,合同法第八条和第七十七条这两个总则的条款,不适用于格式条款?

正如我之前所说,我是专业的,所以我不会笑,但是现在我真的忍不住了…….

我真的很想问问被代,什么叫做惊喜?

到这里,双方都发表了两轮意见,法官宣布法庭辩论阶段结束,并问双方是否有最后意见。

原告: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请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非常简单,也非常职业,因为该说的前面都说了,现在再打嘴炮,只是浪费大家时间。

法官:庭审结束,双方是否同意本院组织调解?

逻律看了看被告,被代没有任何反应,管自己整理材料。毕竟这种案子,就是为了搞事情,哪有可能调解。

逻律:同意。

被代文件当场就掉了,抬头看了看逻律,感觉事情并不简单。

法官: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被代:额,法官,这个,说实话,我们也没想到原告会同意调解。

法官;你就说你们同意不同意。

被代:我请示一下公司。

法官:你就说同意不同意调解,就是调嘛,又不是让你们马上同意方案。

被代:好吧,那我们不同意。

法官:什么?你们不同意?朝鲜核问题,这么大的事情,都可以坐下来六方会谈,你们这个事情,居然不能调解?

被代:这个……好吧,那我们同意调解。

法官:这就对了嘛,中美贸易战能坐下来谈,你们这个有什么不能谈的,请双方阅看笔录无误后签字。

被代又看了我一下,仿佛在说:这种案子,我看怎么调。

其实吧,我也很好奇,这种案子可以怎么调,所以我同意调解。

毕竟法官说的对,调就调吧,又不一定能调成。

这个评论有久违的知乎的感觉,后续讨论的小伙伴也很认真,非常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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