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国会有权对大法官进行弹劾,但历史上仅仅有一位大法官享受过这种「待遇」,还是发生在上古年代,1804 年。当时 Samuel Chase 大法官因被认为存在「政治倾向性」受到弹劾,但这次弹劾,被后世普遍认为本身就是政治运动的结果(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的党争)。Samuel Chase 大法官后来也被恢复了名誉。
后来,陆续有过几次试图对大法官进行弹劾的尝试,如六十年代的 Abe Fortas 大法官因为涉嫌不正当金钱交易一度面临被弹劾,但弹劾的议案没有在国会获得足够票数,最后用了一个相对体面的方式,以主动辞职告终。从历史情况来看,想通过弹劾来罢免大法官,几乎没有现实可能性。
美国大法官相对不受到监督,也是一种分权和制衡的制度设计。国会和总统都直接或者间接对投票箱负责,是民意的代表。而大法官,由于采取终身制,则任职周期则普遍超过了某个政党、某种政治势力所能掌权的时间。在当今的联邦最高法院,有克林顿时代的「遗产」,也有特朗普新任命的两人。
但这不代表大法官就是自己任命者的传声筒。历史上,立场与任命自己的党派向左的大法官时有出现,例如老布什任命的 David Souter 大法官,就在职业生涯的晚期,慢慢走向了自由派的一翼。
如果将「监督」定义更加广泛一点,理解为受到制衡的话,那么行政部门也有对其进行制衡的机制,即通过总统的「战争权」,在国家紧急状态中通过总统令实现目标。立法部门也可能通过立法的形式暗度陈仓,例如今年美国多个州推行「心跳法案」限制堕胎,突破最高法院判例中的分析框架。但题目问的更加接近于对大法官个人的监督,就不过多展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