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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美国对企业可以存在惩罚性判决?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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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企业作出惩罚性赔偿,是为了避免企业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损失变成可以承担的经营成本。如果没有惩罚性赔偿,企业在明知产品可能会导致死伤,而进行技术改进的成本要比赔钱息事宁人更高的情况下,可能会选择放任事故继续发生。

美国企业真的这么做过。

1972 年,Lily Gray 驾驶的福特 Pinto 汽车在路上熄火,被后面的车辆追尾导致油箱着火。Lily Gray 死于撞击,而车上的另一名乘客 Richard Grimshaw 被严重烧伤。Grimshaw 起诉了福特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浮现出了一个惊人事实:

在 Pinto车型投入市场之前,福特公司就已经发现了油箱存在的隐患。福特进行了 40 多次撞击测试,在每一次来自后方、车速达到每小时 25 英里的撞击中,都出现了油箱裂缝的现象,这无疑可能导致汽油泄露起火。

福特工程师分析认为,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减少安全风险,例如:

在油箱周围增加护垫,成本约 5-8 美元;

强化车体尾部的结构,成本约 4.2 美元;

在油箱和差速器之间加入塑料护圈,成本约 1 美元。

然而,福特公司出于节省成本和降低车重的考虑,并没有采取以上任何一种措施。另外,即便 Pinto 汽车在投入市场后已经暴露出了油箱起火问题,福特公司也拒绝进行召回:据评估,召回汽车重新加工的成本,要高于对死伤者进行赔偿安抚的成本。

简言之,如果没有惩罚性赔偿,福特的策略可以是「你只管死,我尽管赔」。

然而,法院的判决打破了福特的如意算盘。Grimshaw v. Ford Motor Co. 一案中,陪审团作出了 1.25 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判决。

这种惩罚性赔偿并不需要依托实际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而可以基于对「遏止」(deter)未来此类行为的效果作出考量。这种惩罚性赔偿的依据,并不是为了补偿受害者,而是为了督促责任方改变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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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惩罚性判决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碰瓷」,催生暴利的职业打假行业呢?美国法律对此也有预防机制:

法官有权削减陪审团作出的惩罚性赔偿额度,从而避免陪审团在同情心或者对大企业愤慨驱使下作出非理性决定。在上面的 Grimshaw v. Ford Motor Co. 一审法院的法官就的确将 1.25 亿的惩罚性赔偿额度削减到了 300 万美元(这在 70 年代也的确是一笔可观的数目,相当于 2019 年的 1800 万美元)。双方对判决均不满意,并分别进行了上诉,最终福特与原告和解,具体赔偿金额未披露。

简言之,惩罚性赔偿能够提升企业更好地审视产品风险,在合理使用时有其积极意义,但也需要避免助长对诉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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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对功利主义的市场关系提供一个制衡因素。

功利主义模式下,将一切事物和事务进行价值化,并以价值来考虑生产和市场活动。这种哲学思维天然的与市场经济有良好的兼容性,因此可以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起到主导作用。

然而,在哲学和法学理论上,并不支持将所有的事物和事务进行价值化,例如人的基本权利等。

为了避免企业将其价值化,法律系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


例如:某餐饮公司采购了一批可能存有缺陷的咖啡机,其缺陷概率是a%,缺陷机型会使人受伤的概率是b%,检查一台咖啡机的费用是c,赔偿一个受伤人的价格是d。企业的第一职能是为了股东赚钱。那么企业从功利主义的角度上,企业会计算a% x b% x d,并与c做比较。如果前者更大,则公司会选择检查所有咖啡机;而如果后者较大,企业会默认缺陷存在,而准备承担所有伤害案件带来的赔偿。

如果在结果上是后者,那么不仅对受害者、对社会本身会带来伤害,对企业的管理者来说,也是一种艰难的选择(选择人性,还是选择自己的工作目标)。美国法律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将d的价格进行动态的调整。当伤害明显时(例如排除掉只是烫一下你的嘴的情况),标准为使得这个选项永远处于前者较大的情况,从而避免这种道德窘境的发生。


这本质与三权分立关系不大,而是一种立法思维的选择——本质上认可有些事物和事务是无法被定价的,以及认为人生来是邪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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