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长不看版本:不管因什么原因(只要不是真的被“撤销资格”),都是用的“请辞”这个表述。说是个人原因,那么只能视之为给大东子留点小面子了……
请不请不重要,重要的是辞了。
在感慨大东子又出事了之后,我们先来看看东子是怎么当上政协委员的吧。
按照我国人民政协的章程和相关的组织法,和人大组织不同的是,政协都是经由推选组成的,并没有经过选举的这个过程。
所以国外有些人也会说政协是“上院”“贵族院”等等,但这显然是不太精确的。
在推选过程中,主要是根据党派和界别的方式形成了一定的“推选区”,而东子就是在新一届的政协进入的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这个界别。
曾经的东子还是很火的啊……经常上记者会告诉大家别自己坐牢老婆跟人跑了(狗头)
还没有当政协委员的时候就先做了“企业代表”。
那么言归正传,身体棒棒的各位,什么时候会被撤职呢?且看:
第二十九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
那么一般在什么时候会被“请辞”呢?
可以看到,只要不是太不正常到苏荣令计划这种情况,都会被表述为“请辞”
所以啊,和请不请没有太大关系,重要是“辞职”。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即便是所谓的“乱纪”的情况,也是用的“请辞”:
何林祥同志因在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行长期间违纪受到党纪处分,提出辞去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经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讨论,同意何林祥同志的请辞。
但我们大东子目前啥事没有,开心在家玩手机的话可能身体确实不行,那么应该用的是这么一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
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本人应当辞去委员。对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委员身份不符行为的,应当及时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辞去委员。
这里的“工作变动”强调的是,诸如之前在台盟界别的委员突然一下火线入党去致公党了,那可能就不能再用台盟的名额,就得自己去辞职了。或者是之前是二把手,现在当一把手去了,再兼任一个政协委员也不妥当:
肖盛峰、孙志刚和陈求发都是因为主政地方,需要出席全国人大大会上本代表团的活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原则上不能兼任,所以大都会辞去委员。比如肖盛峰后来任大连市长,陈求发任辽宁省省长,二人都已经增补为辽宁省全国人大代表;孙志刚任贵州省长,同样增补为贵州省全国人大代表。
按照东子发生的实际问题,其实是属于“社会道德”的范畴的……
但是显然给了个面子,算是说“其他原因不宜”,就让自己辞职,用“个人原因”走了,但其实大家可以看到,即便是贪官辞职,也用的是“请辞”这个表述。
不言而喻了。
这一走,就很难回来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