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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待「原告法庭穿戴不符合司法礼仪且拒绝纠正,法院裁决原告按撤诉处理」一事?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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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按撤诉处理于法无据,应当是责令退出法庭,并且可以罚款。

画面中可以看到,由于原告还有诉讼代理人,而违反司法礼仪需要被责令退出法庭的只有原告本人。除非是婚姻案件,否则当事人没有亲自到庭的必要,其代理人到庭即可;所以其诉讼代理人完全可以继续参加庭审,庭审是可以照常进行的。

退一万步讲,即便案情特殊,需要当事人亲自参加庭审,那最多也就是责令退庭之后宣布本案延期审理,这个庭改天再开。撤回起诉是原告的重要诉讼权利,在原告没有这个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法庭直接裁定按照撤回起诉处理很不合适。

因此我估计这个案件,法官之所以如此裁定,可能还有其他的法律之外的原因:

第一种可能,原告的滋扰性诉讼较多,把法院弄烦了;

第二种可能,年底了,结案率压迫;

第三种可能,相关行政机关干预了本案。

但是无论是哪种,法律之外的因素带到法庭上都是不对的。从官方通报来看,似乎是第一种原因,但也不排除是第二或第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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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在看到的资料来看,这似乎是一场由不理智的当事人和不理智的法官共同出演的闹剧。

法官指挥庭审,一般来说在法庭上拥有无上的权威,但这个权威并不是绝对的。权利之间的冲突是法律领域的正常现象,我们需要通过权利位阶原则来处理权利之间的冲突。法官的权威也应该让步于一些更重要的权利和价值。比如说,生命、健康这样的权利。如果一个人在法庭上突发疾病口吐白沫,造成庭审中断,我想没有人会认为这是他在放弃诉讼权利;如果一个人身有残疾,无法在法官宣判时按要求起立,应该也没有人会认为他在不尊重法庭;如果一个人患有眼疾,需要佩戴墨镜出庭,也没有任何一个法官会认为这个人不遵守司法礼仪……

当然,我说这些,并不是要为这个案例中的原告纪爱美做任何的辩护。如果大家认同上面的话,认同法庭权威、司法礼仪之上还有更高的价值。那么我们再来看看,本案中,纪爱美“戴帽子的权利”是否属于可以高于法庭权威和司法礼仪的价值。法院的通报显示,纪爱美在庭审中答复法庭的理由是:“身体存在疾病,摘下帽子就不能参加庭审。”如果纪爱美所述为真,她真的患有必须戴帽子或者最好要戴上帽子的一些疾病,那么纪爱美就有权利佩戴帽子参加庭审(正如前面说的患有眼疾需要佩戴墨镜那样)。如果纪爱美所述为假,那么纪爱美就是在欺骗法庭,扰乱法庭秩序。遗憾的是,似乎没有人关注纪爱美是否真的患有这样的“戴帽子”疾病。

法院在通报中接着说:“法庭系室内场所,温度适宜,不存在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其理由显然不能成立。”法院这样的说法是否合适,我并不清楚。是不是那些需要戴帽子的疾病,只要到了温度适宜的室内,就也可以不需要戴帽子,我也不清楚。这些问题,还需要医学方面的专业人士作出解答。在我看来,只有解决了这些医学方面的问题,我们才能够去判断,纪爱美到底能不能在庭审中戴帽子。

我之所以说这是一场有不理智的法官参演的闹剧,就是因为法官似乎并不打算搞清楚这些问题。从法院通报的开头可以看出,法院先列举了这个当事人的“斑斑劣迹”,似乎是想说这不是一般的当事人,而是一个故意找茬、没事找事、浪费司法资源的当事人。在这样子的判断之下,于是法庭也趁机找茬,找到这位当事人身上存在的漏洞,责令她脱下帽子。当事人不脱,就以司法礼仪、法庭秩序为由将其逐出法庭。这样子的做法,使得法院的行为也依据不足,以至于讲出“法庭规则中虽未对文明着装作出明确规定,但不得戴帽子、墨镜、口罩等出庭,应当是司法礼仪的基本要求”这样比较牵强的话。

我个人觉得,比较妥当的做法是,法庭可以要求纪爱美提供其身患疾病必须戴帽子的医学证明。如果纪爱美没有办法提供这样子的证明,按照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处理。或者法官先要得到医学方面的专业人员的答复,表示法庭温度适宜,不存在什么疾病需要在这样的环境下佩戴帽子,再作出相应的处理。

法庭是一个讲道理、讲事实的地方,需要时刻防范的就是这种“先入为主”的判断。即便是十恶不赦的“坏人”,也要用事实、用法律、用程序去处理。这才是法庭应该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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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的截图和裁定应该是两次不同的案件,原因如下。第一,截图中的那次庭审中,原告当事人也是戴帽子的原因被审判长认为不符合法庭礼仪,然后由法警将她请离了法庭。诉讼活动继续进行了,而且长达一个小时。这个在江苏高院官网上的庭审视频里可以查看。第二,截图中的合议庭成员与做出裁定的合议庭成员不一致,并且时间跨度较大。第三,截图和裁定中的被告不一致,视频截图中只有南通市人民政府,裁定中又多了一个如皋市人民政府。裁定中可以看出原告没有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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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法官有最绝对的权威。

这是当前的法治最缺少的理念,无论是官方,或是这个案件中的当事人,都缺少这种意识。

戴帽子有没有问题?可以有,可以没有。

谁来评判?法官。

法官说你不能戴帽子,你又没有必须戴着的理由,那就必须服从法官。

这与当事人是好是坏,是否冤情无关。哪怕是窦娥,也得服从法官的指示。

有意见,庭后再通过其他途径表达。

所以《通报》里的大量铺垫,反而给人以“因为这人很坏所以我们要治他”的感觉,这与“法庭上要绝对服从法官”背道而驰了。

而这法官为啥要“以撤诉处理”呢?按正常来说,不服从法官权威而闹庭,正常的处罚应该是罚款,甚至司法拘留。

因为,罚款得领导批啊。

领导会说,你罚个屁啊,快点安抚一下当事人情绪,把庭开了把案办好,要是让这当事人再跑去闹访,你去负责把人弄回来啊。

法官还能怎么办?先斩后奏呗。

你看,现在就得领导出来给他擦屁股了。

就算现在这法官被骂得狗血淋头,至少他不用进京截访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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