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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太平天国推翻清朝会怎样?太平天国到底是好是坏? 第1页

  

user avatar   bei-ji-xiong-73-69 网友的相关建议: 
      

1.会根根据资政新篇进行一次强化版的洋务运动,更开放地打开国门,引入西方科技与思想,以西法建军。同时,进行土地制度改革,均田制让农民没有地主剥削,农民吃上饱饭,而在江南地区,一些农民可能会演变成农业资本家;在机器企业的利润刺激下,民族资产阶级会出现,由于太平天国是新生政权,腐败比满清少,加上太平天国为了恢复经济支持工商,民族资产阶级会得到更好发展环境,发展更好。而一旦爆发甲午战争,太平天国也许会和日本打成平手,也许会赢,不过马关条约这种苛刻的东西大概不会签。更不用说后面的庚子赔款。

2.太平天国是反抗的,是一个应该被历史淘汰的阶级的统治,反抗的是满洲贵族对人民的奴役(包括满族同胞)。他当然不可能像gcd那样自律无私,也不可能事事都贯彻我们现代社会的人权原则,它更像是雅各宾派,为破坏旧世界、专政地主贵族而生。而更欣慰的是,它尝试建立新的制度、治理模式和新的文化。所以,站在无产阶级的角度,它是好的;但站在地主贵族的角度,它是大逆不道的


user avatar   li-ya-ting-19-27 网友的相关建议: 
      原因是什么?按理来说九十年代经济比八十年代要好啊
user avatar   lefang-26 网友的相关建议: 
      

那么,唐僧在花果山念一段紧箍咒,就会当上猴王吗?

如来把孙悟空压在五行山下,花果山的猴子会认为如来是猴王吗?

不扎根基层,群众是不会认可的!


原答案被折叠了:

盖世猴王为何裸死猴山? 数百头母猴为何半夜惨叫? 动物园最大猴群为何屡遭黑手? 游客投掷的食物为何频频失窃? 连环强 J母猴案,究竟是何人所为? 动物园管理处的门夜夜被敲,究竟是人是鬼? 数百只小猴意外身亡的背后又隐藏着什么? 这一切的背后, 是人性的扭曲还是道德的沦丧? 是性的爆发还是饥渴的无奈? 敬请关注今晚8点CCTV12法制频道年度巨献《题主的不归之路》 让我们跟随着镜头走进题主的内心世界…


user avatar   00hou-hao-ge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最新的解释: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2018年昆山反杀案引起广泛关注,并引发对正当防卫的讨论。今天(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十方面规则,来规定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也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近年来,昆山反杀案、赵宇正当防卫案等涉正当防卫案件常常引发广泛关注,讨论激烈。

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提出了十方面规则,也可以称为“十个准确”。

一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作了规定,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二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三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但是,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对此,《指导意见》第七条作了明确。此外,《指导意见》第七条还规定:“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四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五是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六是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七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八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要求“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九是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围绕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明确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涵义。第十六条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

十是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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