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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允许律师兼职法务? 第1页

  

user avatar   xubinlvshi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为了便于管理。

这事要从40年前开始说,当时律师还是国家的律师,是体制的一部分,1980年我们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第一条 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脱离本职的,可以担任兼职律师。兼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所有的律师都是从各单位考出来的,如果你不能离开原单位,你就算是兼职律师,你离开单位,你就是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由原单位管理,专职律师由司法局集中管理,你不过就是从一个单位到了另外一个单位。你依然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然后从1986年,就开始由国家组织考试,到了1995年,我们出台第一部律师法(草案),当时时任司法部部长肖扬有一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草案)的说明》:


为了迎合经济发展的需要,律师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变成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

从1988年开始,把“国办所”改革,明确律师事务所是一种 市场中介组织。(哎……)

最后强调什么(红箭头)呢:国家对律师的管理,主要通过对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实施的。

原来律师是公家的,你本来就归我管,现在把你市场化了,我只能通过律师事务所来管理你。如果你们把律师证办出来以后,都跑到各个私营企业去上班,分散于五湖四海之中,我如何对你进行有效管理呢?

比如你“唯利是图、颠倒黑白”,被人民群众举报。司法局想对你进行处罚,结果司法局找所主任,所主任说这个律师虽然“挂靠”在我这,但是人在阿里巴巴上班,或者百度、阿里,甚至大西洋投资环球机构什么的,司法局是不能对律师进行任何实质意义上的管理的——找不到人也找不到老板,找到老板老板也不鸟。

律师集中在律所,管理就方便多了。

律师法里面对律师违规行为的约束,有两种具体的表现形式:一个是对律师个人进行处罚,一个是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罚。司法局没有能力管到每个律师,偶尔也会遇到有个别律师完全不听话的情况,就只能“留一手”,可以通过管理律所主任来间接对律师进行管理。

只要律师事务所主任接受司法局的管理,所主任就要去约束律师的行为。所以任何一个律所,只要律师人数足够多,投诉的数量必然和律师人数成正比,于是所主任就要频繁被司法局约谈。

今天我们是“专职律师”为常态,“兼职律师”为偶然。所以我们很难理解为什么不让专职律师去兼职。其实各位要理解,过去“兼职律师”才是常态,“专职律师”才是试验品,是试水的,所以设计了很多约束“小行星”的办法,其中一个就是要求你必须挂靠在律所里面。

你要是整天不干人事,所主任就只有两个选择,一是他把你开掉,让你滚蛋,让你没有饭碗,二是他自己停业整顿,在这种情况下,公家的权利就可以有效地约束你的行为,还不需要亲自下刀。

至于为什么要对律师管理,这个草案说明是这样解释的:

其实行业约束,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每个国家(包括律师自己)也担心个别律师唯利是图,丧失职业道德,坏了名声,扰乱了秩序。但是一般本来律师就市场化的国家,会有“行业协会”来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国家的律师制度是从体制内生出来的,第一代律师很多都是公务员、国企出身,所以从管理思维上相对其他国家来说,司法局的实权大于律协,而纵观过去四十年的发展(1980年至今),这种管理思维很好的达到了原本的目标:既维护国家利益,又促进市场繁荣,在两者之间找到了一种平衡。

很多人认为律师爱自由,有闹事、挑战公权力的习惯,但是制定了规则,大家遵守、尊重规则,本身也是一种程序正义的体现,是法治精神的一部分。所以不管规定在今天看有多么……不容易理解,客观上都应该尊重现有的规则,就是尽量不要挂证在律所,实质上在企业,这给司法局和律所的管理都带来一定程度的困扰。

如果律师非要在企业上班,证又挂在律所,能怎么样呢?也不能怎么样,司法局无非是找所主任开开会,让所主任“上报”律所律师在外兼职的情况,所主任管理不严格,不报或者干脆都不知道,那也就这么过去了。因为你在企业做兼职法务,你本身也没什么机会能“惹到司法局”。

不怕一万,就怕万一,这种事我还真经历过:一个挂证在律所的律师,和他的企业法务上司闹了别扭。这个企业法务的上司心眼很小,就把这个律师举报了,你作为专职律师在外面兼职!有凭有据,合理合法,结果律师吃了个停止执业半年的处罚。

还有一个,最喜欢“兼职”的,就是公检法里面。因为从法院、检察院积累很多人脉,出去做律师就可以变现,对于这个问题,如果你彻底堵死,就让人觉得当法官、检察官没有前途,但是要放的太开,就很容易造成司法腐败,所以现在的制度就是在体制内出来做律师加了一个“延时器”,你必须要过渡一个实习期。

为了钻空子,有的法院在职法官就提前找关系,这边不放弃原工作,那边人已经到律所上班了,领着国家的钱,在律所实习,我知道有这类跟脚的所主任、合伙人还真有几位。前几年有个这样干的被查出来了,人还在法院上班,这头已经成了律所合伙人,于是只能是把律师执照“吊销”,至于法院那边怎么处理就不得而知了。

最后,人分两种,一种是有空子就要钻的,一种是宁可吃点亏也守规矩的。如果你只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当然是前者利益大。但是站在合作者比如所主任、客户、政府的角度考虑问题,大家都喜欢后者。

所以,正确、稳妥的做法,还是先注销执照,然后在离开企业回归律所的时候申请重新执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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