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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被抢,父亲把人贩子打死,是不是正当防卫? 第2页

           

user avatar   jiu-qian-32-5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一句话总结——

抢别人家孩子,冷静,报警,控制住嫌疑人,不要武力冲突,不要伤害到孩子。

抢我家孩子——淦你md,看我不打死你,把你皮都扒了脑袋都砸扁了,竟然敢动我家孩子,吃官司也要弄死你。


user avatar   wang-kui-yuan-33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觉得是正当防卫。

前两个不必多说,针对的是那个妇女。

“因打斗中步伐移动,父亲距离女儿已有十米远。回头一看,刚才挨了一脚的中年妇女捂着肚子,面目狰狞,正奋力爬向女儿,距女儿所在的纸箱只有一步之遥。父亲全速跑过去,踩住妇女后颈,对其后心连扎六刀。”


我看大龙 @丁大龙律师 说:

“不管这个妇女是想继续抢孩子还是想劫持孩子做人质,在踩住她的脖子的时候,她就已经被制服,犯罪行为已经终止,终止形态为未遂,这个时候还对她捅六刀,要是也认定正当防卫的话,那太吓人了吧。”


我想问一下,为什么“踩住脖子的时候,她就已经被制服”呢?

这个过程是否连续呢?

我想是连续的。


首先女子在同伙死亡、自己被踹倒已经行动很困难的时候,还要去找孩子,显然是有加害意图的。

父亲冲上去踩住脖子连捅六刀是不是连续的动作?

是。

行为是不是为了防止妇女侵害孩子?

是。

父亲这个动作是不是在避免孩子被侵害?

是。


在那个环境下,一个普通人已经杀了两个人,结果女子还要爬着去加害孩子,父亲会如何做呢?

是踩住了、踩的死死的,然后思考了一会儿捅了妇女六刀,还是一瞬间跑上去踩住了就捅刀?

我想是后者可能性较大。


这情况,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

那个时候的父亲对自己的一脚踩住可以造成犯罪终止这件事,他并没有判断能力。

而且,

1.那个女子被窝心一脚踹倒都还能想起来加害孩子;

2.仅一步之遥,那么父亲跑过去的时候,女子可能已经接触到了孩子;

3.俩同伙有刀,无法确定妇女有没有其他的武器,本次侵害过程过于暴力。

4.无法确定妇女被踩住了脖子就一定没有能力加害身边的孩子。

5.父亲的动作具有连续性,而且目的是为了防止孩子被侵害。

6.涉及此类暴力犯罪,正当防卫不存在过当。

法律原文“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至于口供摘要…

太外行了,看不下去…直接就说那个女子依然要侵害孩子,我就冲上去拿刀制止,至于其他的,我已经懵了,就OK了。

说那么多废话…


user avatar   san-pang-zi-xiao-ao 网友的相关建议: 
      

说点题外话,咱们不谈法律。

这张图见过吧,一台播种机轰隆隆地驶来,一只鸟妈妈 无惧即将碾过的巨大车轮,挺胸张开双翼,誓死保卫地上尚未孵化的宝宝。还有


某地清明节祭拜引发了一场山火烧,一只野鸡深受其害。然而,令人惊讶的是, 当它的尸体被人挪开时,发现它的身下居然还护着一窝已被烫熟了的蛋......


有一条视频,内容是一条黑蛇盘踞在兔子窝里,缠住两只幼兔。兔子妈妈赶过来后猛地突然跳进窝里,先是心疼地嗅了嗅自己的兔宝宝,而兔宝宝似乎已经没有了气息。

接着出乎意料的是,兔妈妈迎着蛇头纵身一跃,抓住蛇身, 不依不饶地与它对抗,直到黑蛇逃走。

这是一只为孩子逃跑争取时间而牺牲的鹿妈妈





看看这些动物,人类口中的禽兽。文明的人类拥有健全的社会规则就可以禽兽不如吗?

至于防卫过当与否,由局外人去做无谓的评判吧。该做的已经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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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被抢,还管他娘的正当防卫,手边有啥抓啥不打到脱力绝对不带停的。

还这么凑巧抢把刀?哈哈哈哈哈老子一刀在手,我一人捅六十刀刀刀避开要害信不信,捅成蜂窝煤算个屁捅成纱窗信不信。

至于后果和判决,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杀红眼了谁TM在乎这个。

没抢走,在场的人贩子都杀了就算了,真要抢走了,这辈子就靠杀人贩子过活了。

法律还不完善,法律过于仁慈,法律做不到的时候,得有人把这事做了。

戾气太重,匿了。

孩子出生后,媳妇就开始说做梦孩子被抢啥的,出门散散步逛个公园也会突然心揪起来,一边安慰媳妇说没事没事,一边其实早就做好发现人贩子哪怕同归于尽也要干死的准备了。

就是干,往死里干,而且要呼吁全社会所有人,对待人贩子都要往死里干!


user avatar   SiobhanChristine 网友的相关建议: 
      

法理上当然不算正当防卫,但是全世界任何一个法庭都不会仅仅只考虑法律来断案。

这个案子就算无罪理由不能用正方防卫,也可以用暂时性精神失常,甚至可以用社会防卫嘛。


user avatar   liu-jun-bo-28 网友的相关建议: 
      

好几年前,看过一个案子,我到现在都记得那个拐卖杀人犯的名字:蒲际建。

母子三人去菜市场买菜,给忽悠进了一户人家,母亲被杀,两个男孩被拐卖。

这不是最可怕的,可怕的是,那兄弟俩,亲眼看着母亲后心被捅了一刀。

那个哥哥,年纪说大不大,说小也不小了。他只知道“母亲被送回家去了”。

他被卖很远。

在家等待的丈夫实在等不到了,一直以为是老婆带孩子跑了。

也该着老天有眼,那个哥哥从来没忘了在人贩子家的场景。多少年都没忘。

他把当时的场景,自己的家,都画了下来,一遍又一遍。

用这种方式,强行留住了记忆。

直到多年以后,在宝贝回家的帮助下,他找到了家,找到了父亲。

他没找到母亲。

剩下我不想说了,这个案子的后续我看过,太堵心。

那个人贩子,已经死刑了。死了好几年了。

亲情有多伟大?会让一个孩子,把见到母亲的最后一面死死地刻在记忆里,一刻也不敢忘?

有多少父母全国到处跑,到处宣传,就为了能让更多人见到孩子多年前到现在早就认不出来了的照片?

他们不敢停!

你们知道一个妈用三十年的时间反复讲同一个故事,讲自己孩子当年被拐走的事儿,心里该有多疼?

所以我相信,那个父亲,在这一刻绝对不会想到法律这个概念。

今天要不然你躺在这,要不然我躺在这。

咱俩今天必须躺一个!

我相信那个母亲只要还有反抗能力,一定会把那个混蛋活活咬死。

在这场你死我活的战争中,

只有活下来的人才有资格纠结是不是正当防卫。


其实还有一个案子,时间早到我都已经快忘了,今天不知道怎么,想起来了。

那年长春,有一个盗车贼偷了一辆车,车上有一个婴儿。那是个冬天,好像才刚开春,天寒地冻的。车里暖和,妈妈就把孩子放车上,先进店里收拾收拾,做好取暖之类的工作。

也就几分钟,孩子,车,都没了。

我仍然记得那天的情形。全长春出租车放弃接客,连同众多的私家车一起去找那辆车,找孩子。

我就不说公安了,公安都炸毛了。

长春发起了一场全城通缉。

所有人说的就是一个,只要孩子好好的,咋说都行。千万别伤害孩子。

我记得好像是第二天中午,车找到了,好像是停在公主岭的一个大院里。

孩子不见了。

那个盗车贼把孩子活活掐死了。

因为孩子睡醒了,哭闹。

盗车贼精神紧张……

我都不记得那天是怎么过的,就记得那几天的焦急,还有知道不幸结果后的不敢相信。

我忘了那个孩子的名字了,也忘了那个杀人犯的名字了。

可是一想起这件事儿,我就会想起他的脸。

长春效率挺高的,刚查了一下,年都没让他过,也就八个月就给灭了。

现在这家伙坟头草都该几十米高了吧。

所以说,相信我,别随便抢孩子,否则,父亲想捅刀子,都不一定排的上队。

刚查了一下这个案子,我开始堵心了。


user avatar   meng-xiang-ren-zhu-zhu-xia 网友的相关建议: 
      

看了各位答友的回答,非常振奋,感觉到满满的公道在人心。

不过,各位答友大多都是从主观角度出发,对事件本身进行评论。

所以,接下来我将换一种角度,从客观法律角度,来分析一下这个案情。

……………………

纵观整个案件过程,我们不难发现整个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1、犯罪分子采取非暴力手段抢夺女童未果。

2、犯罪分子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手段抢夺女童,女童父亲反抗,杀死其一。

3、其余犯罪分子妄图压制女童父亲,女童父亲反抗过程中杀死其一。

4、女童父亲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对女童的进一步侵害,杀死最后一名犯罪分子。

针对两名犯罪分子的死亡,我个人认为没有太大争议,应当成立特别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防卫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款的规定在刑法中一般被称为特别防卫。

特别防卫的特别之处在两点:

1、不存在一般正当防卫中存在的防卫过当的问题。

2、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根据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6条:“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因此,针对当事人杀死前两名犯罪分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特别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第三位犯罪分子——中年妇女的死亡上。

从案情出发,本案关于中年妇女死亡的焦点问题在于:

问题一:中年妇女爬向女童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否能成立特别防卫)

问题二:女童父亲的阻止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如果不成立特别防卫,是否防卫过当)

针对问题一:

1、妇女爬向女童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两种结果:(不可能是单纯逃跑,因为是死胡同)

(1)妇女爬向女童,持报复性目的,可能造成杀害、伤害女童的危害结果。

(2)妇女爬向女童,持挟持或者自保目的,可能造成以女童威胁女童父亲的结果。

以上两种结果均可能造成女童死亡或者重伤,属于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特别防卫。

针对问题二:

行为已经成立特别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综上,女童父亲对于三位犯罪分子的死亡,均应认定为特别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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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8月左右,地址在成都某三圈层郊县(以水出名),一个婆婆牵着自己的孙女在国道上走,突然一个骑摩托车载着一个人冲过来,下来了个大汉从那位婆婆手上抢了女孩就准备跑往藏区方向跑,这时候刚好俩藏族大哥在路对面看到了,跑过来在人贩子即将上车跑路的时候一脚踢翻了摩托车,路上的人也反应了过来就把俩人围住了。 结果那天是逢场(每隔两天一次,都从村里来镇上买东西),旁边就是场上人很多,一听说有人贩子呼啦啦来了一片人,一人一拳一人一脚嘴里还骂着“我r死你嘞妈,敢来这儿抢娃娃”“弄死你狗日的”,警察来的时候俩人都嗝屁了,到最后动手的人没有一个被抓起来的。


不要我问为啥知道的这么清楚,你能想象一个一米八的大汉抱着年仅五岁的我下死手打人么


user avatar   luo-ma-20-16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觉得大家都散了算了。

提问者号称专业的,看看人家多少视频专栏和回答。

这个提问不过是人家明知故问而已,你认真回答了弄不好还转手就被这“专业人士”拿去当作自己的东西了。


标准答案是:你就不该让孩子带去。


user avatar   damon-dance-for-me 网友的相关建议: 
      

技术上:光刻机的制造和使用工艺。

金融上:打破美元的霸权。

军事上:台湾问题。


别的问题(房产绑架经济、老龄化、东西部平衡等)都是发展中的问题,都是可能通过发展来解决的。

上面列的3个问题是当前面临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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