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共同饮酒者在酒后对醉酒者的救助义务,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但是法律为了在逐渐扩大的社会危险与赋予人们行为自由间获得平衡,必要地扩张了注意义务。司法实践通常认为共同饮酒者有注意义务。
作为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定,如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2.合同约定;3.基于身份关系,如父母与子女间的的抚养/赡养义务;4.先前行为,行为人因先行行为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就产生以特定行为防止危险发生的作为义务。行为人应作为而不作为引致损害结果的,应承担不作为侵权赔偿责任。
在我国台湾地区,因酒醉呕吐物吸入导致吸入性窒息死亡、饮酒后坠楼等意外发生的,饮酒人的损失可通过支付保险金的方式分担。但在我国大陆地区,此类意外伤害险尚未普及,目前通常以侵权责任来分担醉酒者(受害人)的损失。
能否预见损害的发生是确定注意义务是否存在并是否违反的关键。但正如学者所说,注意义务的内容和范围,除了要考虑损害发生的可预见性,还需考虑可能产生的损害严重程度(比如醉酒程度)、社会的合理期待、避免危险的费用、保险保障等多种因素。
因为饮酒行为会使人的神志无法如正常情况般清醒,酒后人的言语、行为及动作也会难以控制,所以饮酒后的人的身体、财产相较于正常情况,也处于更不安全的状态,危险度增加。相约喝酒行为便产生了劝阻饮酒义务,通知亲友、其它服务机构、急救中心的义务,照顾、帮助义务等。
如果这个同伴溺水时他们没有施救,发生了溺亡等损害结果的,这个18岁的男生,以及其他一起喝酒的朋友属于不作为的侵权;而如果实施了救助行为,但被认定没有实施必要且合理的措施导致同伴溺亡的,也须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行为不达标,且没能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身边有长绳就别干等着别人来救)
虽然共同饮酒行为中注意义务的来源具体是什么,司法实践的观点未统一。有判决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附随义务的,也有判决认为注意义务是基于善良风俗、邻人原则或是情谊行为形成的。但无论该义务的来源是什么,共同喝酒行为,对同伴有救助义务是当然的。
Re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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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汉族/华夏族自古以来就是伐山破庙,屠神灭佛的民族,砸个佛像而已,还重罪?我不给他定罪就不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