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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农民工因工受伤全身瘫痪获赔 180 万元,律师拿走 90 万?这样的收费合理吗?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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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我买虾,用塑料袋装,好家伙,水比虾多。

我说您能不能把水弄干了,我单买虾。哪怕你价格贵一点呢?

人家说:“你别买了。好吧?我不卖给你行了吧?钱还给你,虾给我。我不卖给你行了吧?不做你生意,行了吧?”

后面排队的也催我:“小伙子,你快点行不行?家里汤都烧干了。”

我当时气得没买。然后跑遍了菜场20几个摊位,才发现,刚才那家给我的水是最少的。

然后我回去,低三下四跟刚才那个摊位赔礼道歉,那人看我态度不错。多给我两条虾。

那我可学乖了,就跟后面排队的人说:“这家虾特别好吃,新鲜,秤准。”

他又给我两条。

我回家,老婆一顿夸我会买菜。

同理,

我不会说这事儿不合理。

为啥,

谁知道我今后会不会遇上需要律师的时候?

我还指着律师多给我两条虾呢。

++++++++++++++++++++++++++++++

所以说啊这事儿,合理不合理,那还不是律师说了算。农民工一个买虾的你能说出什么道道啦?你有种自己下水捞虾!

反正我看完这个问题下面的某些律师回答之后,我找不到理由反驳。而且感觉他们都亏了。

但我就是觉得合理不合情。

农民工诶。农民工唉,农民工唉。

工人阶级和农民的合体,正宗的统治阶级。

又要说一个老段子,就是福特把油缸设计在前面的那个经典案例。

还有一部电影,insider,翻译过来好像叫《惊爆内幕》,打香烟官司的。罗素·克劳主演的。我看的时候,也觉得,人家香烟生产商也没做错什么呀,说的都是合情合理。

90万这件事情,你要是敢说不合理,以后我不帮你打官司了。

可以吧?

我不做你生意了可以吧?

那你剩下90万你也拿不到。

想吃虾?

自己何里捞去。

+++++更新12.29+++++

大家元旦快乐

这条更新直说一件事情,

就是针对无理取闹、洗地的评论,一律拉黑,不做回复。

为什么?

大家也看到,我这篇回答还是比较委婉的,因为有些东西,不能说。

我不想得罪律师这个群体。他们里面不是没有好人。

当然,在评论中也不能说。

我看到几条洗地评论,反正我只能说,路过的朋友自行辨认。

最后重申一下

对于无理取闹和洗地评论,一律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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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事情在行业里屡见不鲜。

律师行业由于其信息不透明工作内容不直观两大特征,一直是贯彻“价格歧视”原则最彻底的行业之一。

而贯彻价格歧视就带来了两个恶心的东西:支付意愿商业维权。

先聊支付意愿。

律师行业甚至有一个被频频提起、发扬光大的经济学术语,叫做支付意愿。这个词在经济学中的解释是:消费者愿意为商品或服务所支付的金额。

这个词的使用场景是这样的:

A律师介绍一个案子给B律师,B律师和当事人聊完,问B律师情况怎么样。
B律师说:哎,这个客户的支付意愿不高,上次曹总他们同样的案情我们收了25万,这次可能只能收到10万,不过能接下来总是好的。

言下之意就是:对于某个成熟类型的案件,不管什么价格,只要没低到离谱,其实只要律师有时间去办理,总是会接受委托的。所以,律师费的高低纯粹由客户的支付意愿决定;客户愿意出10万元,那么律师费就是10万元;客户愿意出500万元,那么律师费就是500万元。

因此,在律师行业,试探当事人的支付意愿也就成为了一种能力,并且是直接影响律师收入的关键能力。

有的律师深谙此道,在第一次与当事人碰面的时候,就开始旁敲侧击地提问:

以前有没有打过同一个类型的官司呀,委托的哪个律所的律师?
公司的规模大不大,最近公司的经营状况怎么样?欠了外债没有?
这个案件对于公司来说重不重要,如果败诉了,公司损失有多大?
对方委托的哪个律所的律师,对方付出了多少成本,你们清楚吗?

以上这些问题,都是为了估算当事人的支付意愿。

可能有的人会说:这没有什么,挣钱嘛,参考支付意愿定价是必由之路,不寒碜。

我觉得,适度参考支付意愿定价可以,我有时候也会参考,对于支付意愿低的,略微少收,对于支付意愿高的,在不过分的范围内适量多收。但是完全让支付意愿来决定定价,不考虑工作价值多少钱,也不考虑工作的成本和利润率,你多大鞋,他多大脚,把收费金额顶到支付意愿的边界上,这就有点恶心了。

聊完支付意愿,再聊商业维权。

和支付意愿不同,支付意愿是经济学术语,商业维权就是律师行业特有的说法了。在固定收费的代理中,律师更多考虑支付意愿;而风险代理则往往涉及到商业维权

顾名思义,商业维权就是把维权当成一种生意来做。律师以某种条件“买入”案件(比如低价或者零成本启动案件,其实就是律师投入自己的劳动来“买入”案件,当然更极端的是律师直接掏钱把案件买断),然后赚取维权获得的赔偿金中的一部分作为报酬。

有的商业维权是良性的,律师和权利人能够互利共赢,律师也赚到了钱,权利人也用很低的成本启动了诉讼,最终拿到了赔偿金额的大部分,双赢。这也就是国家允许风险代理的原因:绝大多数30%以下的风险代理,都能实现这种良性,国家也乐于见到这种情况。

但是为什么要设定30%这个门槛?因为律师和当事人之间毕竟信息不对称,一旦超过或者变相超过了这个比例,当事人获得的部分就会明显偏少,不符合公平原则。事情是当事人出的,痛苦是当事人承受的,结果律师凭借信息不对称,从当事人这里分走了大部分,这根本不公平嘛。因此这个门槛是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保护,防止律师过度侵蚀当事人的利益

尤其是工伤案件是明确禁止进行风险代理的,原因就在于工伤赔偿的性质特殊,具有抚慰严重伤痛、关怀弱势群体、保障社会稳定的意义。所以我觉得这个案件里面,律师的商业维权行为就不应该出现,而且比例也严重超越了界限。

其实,超越界限的商业维权收费比例往往也是根据支付意愿理论搞出来的。律师在设计这个比例的时候,往往考虑的不是工作值多少个百分点,也不是我需要花费的成本配得上几个百分点,而且重点考量客户愿意支付多少个百分点。我毫不怀疑:如果有的案件,客户愿意支付100个百分点,即得到的赔偿一分钱不要全给律师自己只出一口气,会有一堆律师冒着风险抢着接单。

我看有一位答主 @王威 用买鱼来打比方:说请律师就像到菜市场买鱼,结果卖家盛了半塑料袋的水一起称重。

我告诉你,这种比喻太温柔了。

真实的情况是:鱼贩子会先跟你聊天,搞清楚你愿意为吃鱼花多少钱,他就敢装多少水。最要命的是,你相当于是一个智障,直到你把鱼吃掉你都搞不清楚塑料袋里有多少水,除非你吃完以后再另外找个卖鱼的专家朋友问一问。这一问不要紧,搞不好你会发现隔壁楼的蓄水池都打包给你了

像我这种鱼贩子,太实诚了,我竟然把实话说了。所以可能我注定赚不到大钱,也没办法在卖鱼的时候趁机把水库按鱼的价格卖出去。但是我就愿意这样卖鱼,因为我真的想好好卖鱼。我喜欢各种品种的好鱼好虾好螃蟹,也希望吃鱼的人吃得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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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放结论,收费方式可能存在违规情况,但委托合同有效。

为什么?

很简单,律师收费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而《合同法》(过了1月1号应该叫民法典合同编)属于基本法。违反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并不必然导致委托代理合同无效,违规收费的后果无非就是招致司法局和律协的处罚和处分。

实际上这种情况根本算不上新鲜事,每年各地都会有律师铤而走险。原因在什么?工伤案件特性导致的。这类当事人前期付费能力不强,如果按照标的采取固定收费方式,动辄大几万的律师费,让很多受伤的民工望而生畏。付不起律师费就没有律师介入,维权就很难有效展开。

不少律师铤而走险,选择风险代理收费方式,对这种行为不予评价,各有各的抉择吧。

讲两个故事。

北京之前有个律所主任,接了一批矿山工伤的案子,前期不收费,后期10%。带着助理在矿山忙活了最起码一个月,最后谈成200多万,当事人拿到钱就翻脸了。说工伤不能风险代理,我不给钱。

这个主任也刚,直接法院起诉,一审二审都胜诉。期间当事人到律协司法局投诉,律协说只要这个主任不再跟当事人纠缠下去,律协就按和解处理不处罚。该主任直接就说你该处罚就处罚,我该拿的钱一分也不能少。

最后,钱都要回来了,该主任背了个处罚。

这是第一个故事。

我实习期处理的第一个所内投诉,就是一个女律师代理的工伤。总共固定收费一万,先交了六千,剩下四千说实在没钱,等有钱了再付,女律师也同意了。女律师跑了半个月忙前忙后,准备立案材料,跟项目部谈判沟通,以打促谈,项目部怕了,私下找到当事人拿六万块钱和解了。当事人来律所要求律师退出之前缴纳的六千元律师费,理由是律师什么也没做,他们已经和解了,所以要退钱。

你说这钱该不该退?按合同,肯定是不用退。但是真的能按合同吗?女律师到底有没有做事当事人心里不清楚吗?当事人带着工地一帮人天天来律所闹,找律所主任投诉,找司法局律协投诉,闹得鸡犬不宁,就是为了逼你退钱。女律师承受不起这种压力,钱退了,当事人心满意足走了。

事实上呢,可能构成九级伤残的伤情,项目部六万块钱买断。你说这当事人是尖是傻呢?

打那以后,工伤的案子有多远我就躲多远,实在躲不开就报个高价把人吓走。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这句话很多时候没啥错。求你帮忙的时候恨不得给你跪下,事办完了就想办法恶心你。

这是第二个故事。

具体到这个案子,律师有没有问题?我想可能是存在问题的。但真的像新闻评论里那么罪大恶极吗?我想也不至于。这个律师前期为案件投入的精力付出的努力,我想也没人在乎吧。

搞对立没意义,一切就等处理结果吧。

律师这角色,天生就是脸谱化的。反派脸谱是常态,偶尔客串几次正面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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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这么辛苦只收90万?这也太少了吧!建议给280万,咱可不能让老实人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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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给结论:无论案件是什么情况,就已经暴露的资料来看,当事律师毫无疑问是违反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应当将多收的费用退还给当事人,并接受律协处分。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现在已经放开);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根据以上条文,可以看到工伤赔偿是明确禁止风险代理的。我看当事律师回应是认为这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属于工伤案件,这个地方要重点说下了。

分两种情况来看:第一种情况,当事人是在工地工作受伤的,这毫无疑问是工伤案件,绝对不可以风险代理的,当事律师这么说就是偷换概念,其风险代理毫无疑问是违规的;第二种情况,如果当事人未在工地工作,因工地原因导致受伤,这种情况属于当事律师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可以风险代理。

就报道来看,这个案件是工地工作受伤,是工伤案件,这个律师是严重违规了

假设一下,真实情况是我说的第二种情况,当事人未在工地工作的,本案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不是律师就没问题?也不是,还是看规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可以看到,即便是风险代理,最高也只能收取约定标的的30%,当事律师180万收了90万,肯定是超额收费,严重违反规定,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给当事人,并接受律协处分。


最后说一句,工伤赔偿案件抽50%,这两个律师太tm黑了,工伤赔偿本来就不属于很难的案件,一般律师都能做。再者,国家为什么规定这种案件不能风险代理,因为真的是拿命换来的钱,《律师法》说律师要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两位律师拿了别人一半的工伤赔偿,哪有一点点正义可言。

即便是说工伤案件当事人拿不出钱,约定拿到赔偿款再给律师费,那能不能约定低一点,你定30%,虽然是违规的,但是这个事情只要当事人觉得可以接受肯定是不会曝出来,一定也要敲骨吸髓抽50%,那就自己接受后果。


我在同样问题的回答下看到有人质疑这个案件是不是工伤,根据已报道的案件情况,这个地方我也解释一下。

先讲背景,农民工在工地工作,受雇于包工头,包工头的性质根据项目不同也是有区别的,这里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国企接的项目,要求合规,这个时候就要求包工头必须有资质,包工头必须挂靠建筑劳务公司,农民工是跟建筑劳务公司签的合同,这个合同是劳动合同,建筑劳务公司是要为农民工缴纳五险一金,工资必须走银行卡发放,实践当中当然是有办法规避,但是不影响双方合同性质。如果农民工在工地因工受伤,是作为工伤。

第二种情况是部分私企接的项目,这种项目有的比较乱,可能就是找个包工头组织一下家乡的熟人过来接活,包工头并无资质的,如果出现因工受伤,这个我就直接放法条了。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的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写的很明白了,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后说一句,好几年之前在建筑央企当法务的时候,监管已经挺严格的了,政府会下来查农民工的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情况。近几年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是越来越充分了,也因此要求农民工的工作纳入劳动关系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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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几部分来看:

1、如果的确是「工伤」,收费方式是否合法;

2、如果不是「工伤」,而是人身损害赔偿,那么律师收费方式是否合法;

3、如果的确合法,那么是否合理?

如果媒体报道属实,是「工伤赔偿」,则合不合理不论,首先不一定合法合规。

新闻报道中提到,律师和当事人杨某对于律师费有这样的约定:如果赔偿额在90万元以上,那么,杨某一方只收90万,剩下多要来的赔偿费全部归律所。

这一约定,符合「风险代理」的特征。所谓风险代理,简单来说就是律师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委托事项实现的效果来决定,干得好多拿,干得不好少拿

注意,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进行风险代理的,事情发生在广东,直接的依据是《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办法》第十条规定: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广东省这一收费办法,符合《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本案本身就不应当进行风险代理。

至于是否属于「工伤」, @薤露行 的回答做出了详细解读,律师单方面声称这是「人身损害赔偿」未必能改变其性质:


--

另外,也可能存在一种情况,司法局官方微博的消息搞错了,的确不是工伤。

从媒体报道中的委托代理合同来看,相关案由写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那我们搁置争议,就当它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好了,同样是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本案中收取的律师费相当于赔偿款的 50%,同样过高了。

-

第三个问题,这一赔偿合不合理呢?我觉得相当不合理啊!

根据媒体报道中展示的合同条款,获得赔偿在 80-90 万之间的,5% 会算做律师费,赔偿额在 90 万元以上的,全部算做律师费。

请问,如果最后赔偿了 900001,那么按照合同,律师是不是应当收取 1 元律师费呢?毕竟,如果合同存在歧义,要对制定者做不利解释嘛。

所以这个合同就非常不合理,让律师面临巨大的风险。

假设律师有能力意识到这一风险,为什么还要做出这样的约定呢? 有一种猜想:律师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有理由认为,实际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远远超于 90 万,认为自己不会遇到赔偿了 91 万、92 万导致吃亏的情况。

一个猜想,不一定对。

--

风险代理有利也有弊,好处不用说了,提供更多的激励,干得好多拿,能够鞭策律师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弊端也很明显,可能会催生所谓的「追救护车律师」,四处寻找可能带来丰厚回报的案件,利用当事人处境危急、孤立无助的情况,用不合理的条款约定高额回报,让处于危难中的当事人成为自己的牟利工具。

其实,世界范围内,哪怕是在所谓「讼棍治国」的美国,对律师进行风险代理都有一定限制。例如,根据美国律师职业规范,不得以确保实现离婚作为条件进行风险代理,不得根据赡养费用的额度进行风险代理,刑事案件中不得进行风险代理等。

总之,多劳多得没有错,契约自由没有错,但在特殊的领域,还是要考虑双方议价能力的不对等、考虑点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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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违法违规,由于广州市司法局已经介入,以官方的最终调查结果为准。

但根据委托合同我们可以知道的是本案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是工伤赔偿案件。

没有其他意外的情况下,是不受《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约束的。

律师进行风险代理,是完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的。

但是,风险代理是受《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约束的。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超过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所以超过最终赔偿额30%的部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予退回。


明明受害者有更好的寻求有法律保障的工伤赔偿的机会,却甘愿主动放弃了90万的赔偿,选择了人身损害赔偿这条路?

还不是因为工商赔偿损害这条路走起来过于艰难。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做个简单的程序梳理。

第一步 要提供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例如合同或者其他材料,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步 要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第三步 要向劳动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第四步 拿着上述的鉴定材料到法院或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赔偿。
第五步 如果用人单位败诉而且拒绝履行判决/裁决,还需要向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里面涉及用人单位、行政机关、鉴定机构、法院、劳动仲裁委等多方主体,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导致拿不到赔偿的最坏结果。

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来说,没有专业人士全程跟进,手把手指导,他们是无法独自完成这一艰巨的维权行动的。

而且受害人及家属眼中,最重要的是救人,最急迫的需求是拿到真金白银的赔偿款作为医疗费用和补贴家用,甚至是救命钱。

而实际上,如果按工伤赔偿案件的标准程序来处理,战线可以拉的特别长,短的一年半载,长的三年五载。

对于律师来说,工伤赔偿案件比普通案件更加劳心伤神,需要更多的时间投入,但可预期收入却远远低于普通案件。如果通过法律援助的方式帮助,虽然有补助,但从里面中扣除自己为案件的付出再算算,几乎是无偿办案。长此以往,效率低,收入少,不但打击律师的办案热情和积极性,最关键是影响律师的生存,不结案,没有代理费,律师自己吃什么呢?

用产品的思路来说,这些就是痛点,是用户需求的来源。

所以为了解决这些痛点,就有了用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的新思路代替传统作为工伤赔偿案件处理的老思路。

程序简单,只需要提交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费用的证明材料。

直接从第四步法院诉讼开始,少走了很多步骤。受害者和家属可以更快拿到赔偿。

由于案件千篇一律,律师也可以将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总结,形成服务过程程序化,服务管理规范化和服务质量标准化的工业化模式,达成流水线作业。处理的案件不减反增。

最关键的就是,律师也可以突破收费规范的限制,进行风险代理,赚到更多律师费。

这不本就是一个可以各方皆大欢喜的方案吗?

当然,这里也不排除会有相当一部分不老实的同行趁机向受害者伸手,利用这个模式牟取利益。

我不是工伤赔偿方面的专家,我无法预估这个案子走工伤赔偿需要多久,受害者能获得多少赔偿。但这条路,在本案中,确实不通。

想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只靠“限制律师收费”的治标不治本。

如何能让工伤赔偿制度真正惠及受害人,如何让“救命钱”不再难拿,如何让做工伤赔偿的律师能多起来,这就是这次事件背后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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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撒自己就是辩护人出道,然后他率先开始限制辩护费用。在他之后的罗马皇帝都继承了这个政策。我记得上限好像是一万塞斯特斯,这也是不少了。

说好听点,这体现了法治中的人文关怀。

说冷酷一点,这避免了竭泽而渔。罗马的法庭的控辩往来一直比较活跃,辩护人这个职业一直很吃香,我认为这样的政策是有功劳的。

看到最高赞介绍了律协也有类似政策,我很高兴这种源自罗马法的政策能够渊远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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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的律师同行都讨论过了,虽然目前律师收费已经放开,实行市场化,但是在工伤案件领域,广东律协是严禁工伤案件风险代理收费的,安徽也一样不行。

更何况风险代理也是有上限的,不能超过30%。

我们再换个说法,这个伤者是一级伤残,瘫痪接近植物人,90万能用多久? 按照一个月5000来算,一年六万,只够15年。这一下就拿走了别人15年的所有的生活来源。

并不是说,律师办案不能高收费,但这是人家的救命钱,一辈子躺在床上换来的,一下拿走一半,是不是有点良心上说不去呢?

身边还发生过有律师以取保候审作为收费条件,取保成功额外收费30万元,而且这30万是先收取的,作为律师懂得都懂,这是多坑不懂的当事人。


其实这个事情能爆出来不是坏事,都说一件事情的出现,背后会有几百上千起同样的事件已经发生。绿林好汉还讲究劫富济贫呢。

“劣币驱逐良币”不应发生在律师行业。

——————————————————

补充一下,律师也是人,律师也有欲望,如果不是90万,而是900万、甚至是9000万呢?也是类似这样可以操作,措手可得?啧啧,不要轻易挑战人性。

所以,过度的欲望正如没有约束的权力一样,必须要把他们关在牢笼里。因此,需要规则、职业规范和法律的约束。

但是,只有畏惧也不行,也要心有敬畏,心有梦想。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早就提出了,坚持执业为民;司法部《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纲要(2018-2022年)》中的基本原则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更何况,这位律师兄台可是违反了明令禁止的规定,期待广州司法局的调查处理结果。

——————————————————

作为律师,对这位同行的行为是不赞同的,违反了规定;

抨击归抨击,但从一名行政法专业律师来说,如果按广东省实施律师管理办法,对这名律师进行行政处罚,司法机关就必须要依法行政,还要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一码归一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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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补充一下,有评论担心,说降低收费,会影响工伤案件质量。

说一下合肥市乃至安徽的工伤认定实践,

1、只要发生在建筑工地的工伤(总包范围内),直接投诉到质监站,马上电话直接打到总包方,总包方负责联系分包方、包工头,基本上95%都能搞定。

要是扯皮说不是他们工地的人,叫几位工友来作证,99.99%没得问题,简单吧?

再不行?安全事故投诉一波。越重的伤情越好处理。

2、现在安徽实行的是工伤保险工程参保,工资直接打到农民工卡上(虽然卡可能在包工头手上)。

只要能认定工伤,都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小伤也许为了考核,私了了事。越重的伤情,总包、分包、劳务单位越会用工伤待遇。

综上,无论是法律援助、还是一般律师,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办案经验,这种案件也能办的好的。而且再怎么说,收入也会超过一般工薪阶层。2018年合肥律师人均业务创收24.37万元。

更何况,代理弱势群体(比如被征收人、行政相对人、农民工),在胜利的那一刻,成就感和自我实现感也是满满的。


user avatar   tian-feng-6-25 网友的相关建议: 
      

如果律师可以拿走一半的赔偿且合理,那就是说法律这样的最基础的社会公权力至少一半的权力已经被少数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掌握了。 你们觉得这样好玩吗。

这也是中国很多所谓法律精英一直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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