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判决的内核,是我一直思考、但始终没有答案的问题:
互联网用户产生的各种信息和数据,其所有权到底是属于用户、还是属于运营商?
如果用前互联网时代的工厂做类比,工厂的工人将原木生产为桌子、椅子,争论最大的问题是:这些桌椅产品到底是属于工人,还是属于开办工厂的资本家。
但似乎所有人都忘了,这些桌椅产品难道不应该是属于树的吗?
这就是互联网的特殊性所在。在资本家的眼中,用户只是生产数据和信息的“原材料”,他们连工人都算不上,顶多只是送进工厂的“原木”而已。
当然会有人说,用户不仅仅是原材料,还是资本家的市场和客户。
错。
大家每天用这么久的微信,给微信交了多少钱呢?用户量的多少,只不过是向微信真正的客户展示自己的商业价值的工具。
毕竟,做生意的人,哪里有对客户这么差的?
从这个角度出发,就能理解很多互联网巨头的所作所为。资本家或许愿意给工人分享一点股权,甚至会给提供原材料的进货商分成,但谁会把收益分给原材料呢?
用户到底是人还是原材料,这是所有涉及互联网信息和数据保护的最原初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