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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网友爆料女子出轨反诬告丈夫猥亵女儿,致其被拘留失去工作一事?真相是怎样的? 第3页

              

user avatar   cao-mu-qing-lan-12 网友的相关建议: 
      

非常同情肖先生的遭遇,在这里声援一下肖先生,希望正义仅仅只是会迟到,希望善良无辜的人可以被善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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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还是那句话,不婚不育保平安

说什么女/男孩子出门在外要注意安全,你以为回了家就不用注意了?天真。


user avatar   chen-peng-yu-asd 网友的相关建议: 
      

看到这个新闻,我首先想到一部电影《狩猎》,电影中的男主角就是因为一个小女孩儿的一句谎言,贝整个镇子里的人厌恶、殴打、死亡威胁。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社会上诬陷一个人有多么的简单,尤其是被人视为弱势群体的女性、小孩。

当出现这种行为的时候,或者出现类似于这个新闻当中这样的事件的时候,作为相关的部门更应该谨慎的去对待,去调查,而不应该随意的下结论,因为这样的事情一旦形成了一种意识形态,让人们看到了其中的可操作性,看到了这种报复一个人,或者是社会性死亡一个人的便捷的方法,那么我们每一个人都会成为受害者,有一天会成为牺牲品。

而且最重要的就是,如果发现弄错了,这个人被冤枉了,要第一时间用最大的篇幅,最直接的方式向所有的人公示事件,还给这个人一个清白,同时对于诬陷者给予最严重的处罚,这样才能让人们看到相关部门的公信力,也能够让那些蠢蠢欲动的人看到如此做的成本和后果,才能遏制他们那些坏的心思。


user avatar   ni-can-8228 网友的相关建议: 
      

到目前为止,国男已经是四面楚歌了。

原来诬陷国男才是致富之道,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还有当地妇联和jc、检察官密切配合,肖先生被出轨之后还不放过,真是人神共愤!

女拳已成合围之势,从东北到西南,从杭州到长沙,国男已经无路可走了。如果主流舆论再对国男进行压迫,失去的可能不仅仅是二十年了。所有的不公平最后都会反映在经济发展上,没有任何意外!

真正让人奇怪的是,为什么偏偏是孩子带到女方老家后,发现“有摸舅舅胸部”的行为。就仅仅凭一个出轨女的一面之词就可以带走调查,第二天刑事拘留。不需要任何证据,很明显是利用了法律的漏洞。关于猥亵儿童罪在司法实践的侦办和处理中,以被害人的陈述为主,客观证据为辅。由于被害人年幼,其母可以随意发挥。这里和四川岳父灭门案如出一辙,因为当事人(3人)全部死亡,完全只有岳父的一面之词,谁能够保证他们能实话实说?


user avatar   mo-du-shi-guang-36 网友的相关建议: 
      

大致能肯定的是这个案子最后会被压下来,就像这件事的热度,会不正常地扑灭。

深思之后毛骨悚然。


user avatar   yue-ying-qing-feng-64 网友的相关建议: 
      

“你知道为什么有些男人想要儿子不要女儿了吗?”


user avatar   a-hua-68-2-50 网友的相关建议: 
      

只希望真相及正义能得到伸张,诬告的人必须得到处罚,不然类似的悲剧依然会重复发生。


user avatar   wang-you-ling-45 网友的相关建议: 
      

看了一圈,很多答案都在输出情绪,看问题太扁平化了。

哪怕稍微深入一点思考,就会发现,单纯从司法流程上说,没有原则性的硬伤,这也是当事人很难获得国家赔偿的原因。之所以这件案子会出问题,就是因为存在一个无法解决的核心痛点:性骚扰和猥亵取证困难,而法律必须靠证据说话。理论上,难以取证的事件是处于法律管辖能力之外的;而法律要管一件处于它能力范围以外的事情,不出问题是根本不可能的。

如果是杀人案,以现在的刑侦水平,若警方能基本锁定嫌疑人,获取有效证据的概率很大,就算疑罪从无,放走罪犯的可能性也很小,社会成本可以承受。但性骚扰,尤其是对儿童,取证极为困难,高度依赖口供,而口供的证据强度可想而知,那就只有两杯毒药可选:要么提高证据标准,严苛实施疑罪从无,让多数嫌疑人逍遥法外;要么降低证据标准,让一部分无辜者陷入冤案。

实际上,性骚扰取证困难从古到今都是如此,客观上处于法律作用的盲区。而性背后的伦理意义之重要,又让人们对其重视程度远远超过小偷小摸之类。现实中有一个基本的社会规则:在任何一个很重要,但法律又很难有效管辖的领域,必然诞生强烈的私刑救济。所谓“奸出妇人口”,就是社会舆论对性侵取证困难的对冲式私刑。这种私刑不是今天才有,而是贯穿整个人类社会文明史的。

由于这种对冲式私刑的存在,男性嫌疑人天然具有“原罪”,仅仅“无罪释放”还不足以在社交层面上证明清白。这一点自然对男性天然不利。

但如果把这一现象上纲上线,视为“女本位社会对男性的系统性迫害”,就是典型的拳师言论了。因为在性侵领域女性同样也有天然劣势:由于举证困难,不仅嫌疑人经常得不到惩处,自身还可能遭受性道德的质疑,故而性侵的报案率很低,缺乏自保能力的儿童性侵就更难发现。

说白了,男女两性都有各自的痛处:男性承担被诬告社会评级下降的风险,女性承担被侵犯无法伸张正义或被质疑性道德的风险。这当然对双方都是不够公平的,但由于性具有特殊的私密性,法律在这一领域,往往是无力的,因此双方都不得不为此承担私刑的后果。

很多人的误区就在于,他们不知道法律是有局限性的,把法律当成万能仙丹,要求法律无所不能,既要严惩罪犯,又必须精准到不得误伤,但这完全超出了法律的能力范围。

你既不想要《熔炉》,又不想要《狩猎》,是根本办不到的。


user avatar   ding-xu-yang-92 网友的相关建议: 
      

难以理解为什么目前所有回答的着眼点都在男女矛盾上,似乎没了男女矛盾,大家就能保证一辈子不被诬告陷害,永远不被这样的意外打扰正常生活了一样。

这类问题的核心本质,是为啥国家赔偿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类似“啥都不赔”。(写给小管家:这是浙江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副主任江勇的原话,载于国家赔偿工作的定位和改革路径选择第二页)

先简单科普一下,目前的国家赔偿中刑事赔偿的这块,都能赔什么吧。

一方面,在逮捕和判决上,我们适用的是结果归责,即:如果最终结果是无罪,那么即便逮捕或判决程序上合法,被告人也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另一方面,在本案涉及的刑事拘留上,我们适用的则是违法归责,即:只有违法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或先合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却超期的,被告人才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那么这就各自牵扯出两点问题:

第一,如果被告人虽然最终并非无罪,但轻罪被重判了怎么办?由于法官具备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确实有很多时候,难以明确界定是否属于轻罪重判,这可能也是立法者将轻罪重判这一错判情形,从国家赔偿中拿掉的原因。

但司法实践中,经过再审,罪名彻底变化,明显属于轻罪重判的案例也并不少见。

举两个典型案例:“王本余”案,1996年包头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奸淫幼女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本余死缓。2013年9月,包头市中级法院对此作出再审,结果是只以包庇罪判处王本余有期徒刑三年,等于说王本余超期服刑5689天。

“邹俊敏”案,2004年,泉州市中级法院作出(2004)泉刑初字122号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邹俊敏无期徒刑。2018年,福建省高院作出(2018)闽刑再3号判决,改判邹俊敏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邹俊敏超期服刑4386天。

从最终改判的罪名,你们就知道在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上,有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但很抱歉,按照现行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两位超期服刑的五千多天四千多天,都是不能得到一文钱赔偿的。

显然,这不符合罪责刑法定原则,不符合国家赔偿结果归责的大原则,也不符合多数知乎用户不想听的保护人权的必要,以及世界潮流的发展。(比较法上,同样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奥地利等就只看变更前后羁押期限是否超期)

第二,也就是题干里描述的案件当事人遭遇的问题:明明无罪,却被错误但合法的刑事拘留了怎么办?

1999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于以释放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受理的复函》,以及2001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撤销案件承担错误拘留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中,都把”因证据不足被释放或撤销案件“的情况列入了”错误拘留“的范围,认为应当予以赔偿。

若按这一规定,本案当事人是可以获得救济的。

但很遗憾,2012年我们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一次修订,非但没有扩张,反而限缩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其中,对刑事拘留的国家赔偿确定了单一的违法归责的原则。

简单说,2012的修改,删除了”合法拘留,期限也正常,最终无罪“这一项的国家赔偿。

显然,这有利于侦查机关更好的行使侦查权,有利于更好地管控社会治安,但唯独不有利于保护被”盯上“了的人的人权。

而偏偏,我们的特殊国情又恶化了这一点。理论上刑事拘留应当是紧急情况下才采取的刑事措施,法律也明文规定了拘留的适用情形(简单概括:确凿证据证明犯罪,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可能毁灭证据串供,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应当是适用范围较小且不常用的,但我们偏偏能自然的把它当作审前正常阶段;明明刑诉法规定:特殊情况拘留期限才能延至14日,但实践中似乎每个案子都是特殊情况;明明联合国人权公约要求审前关押不该是一般规则,但实践里能第一时间让你取保,真的是得跪下来谢恩的。

于是题中所涉案件的荒谬处就来了:只要有点蛛丝马迹,就能让你进去先”冷静“个14天,冷静完继续担惊受怕等结果,结果出来哪怕无罪也没有任何救济渠道。

同时,因为“合法拘留”不用负赔偿责任,警方也完全没有动力去区别对待不同的案子。

两方面叠加,就导致2014年至2019年六年间,平均每年,各级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只有六千多件,这其中还要扣除自赔与委赔案件重复计算的,扣除之后,每年全国可能指受理了四千件国家赔偿案件。

而这个总数,也只代表提起赔偿的数量,多数是没有得到支持的,另外,还得扣除非刑事的司法赔偿案件。

这样一扣减,对比全国一年刑事案件的总数,这样的比例正常么?

这位受害人,肖先生,是个例,你可以说起因是由于男女矛盾啥啥啥的。那其他更多的受害人呢?也要揪出一个表面原因,大加批判?

当然,就上述提到的第二点来说,警方基于侦查需要,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或许无可厚非,也不能为了保证个体权利牺牲社会治安。那退一步,可不可以考虑把侧重追究责任的国家赔偿,与侧重对无辜者抚慰的补偿,区分开来,完善一个抚慰补偿的制度呢?

现行国家赔偿法的框架,终究是1994年制定的,当时我们经济发展条件确实有限,赔偿只能侧重精神抚慰(通俗话,就是意思一下,给个安慰),这导致赔偿范围狭窄标准严格。但二十多年过去了,全面脱贫都实现了,也应当顺应时代,多多重视对人权的保障了吧。

人走在路上,总会碰到老虎,这是压得再低,也没法避免的概率问题。

而能否在虎口中脱险,脱险后能得到怎样的救济与保障,这才是更值得探讨的,可能造福每一个人的议题。

ps:勘误一下,轻罪重判问题上举了两个案例,第一个其实是赔偿了的,第二个没有,这体现了不同时期不同地方的不一致,抱歉没有说清楚。


user avatar   yang-shao-68-24 网友的相关建议: 
      

“你是个男的,能不能一个人扛下来。”

我们看看这段当事人写的原文:

从在看守所第一次见到检察官,她说我是个男的,能不能一个人扛下来
到取保期间陷害我,到最后撤案时,我都从来没投诉她,也没有指责过她,我从未在交谈中凶过骂过她。
因为她年龄小,我那时觉得她只是不愿意承认 想立功,被诬告人错误引导、欺骗、利用,也许是她领导(张孟春)要求的,也许她最后会去回头看一下真相。
但她在自我优越的催眠中往黑暗里越走越远,闭上了真相的眼睛,再也不会看到曾经的世界。

即便是被诬告,即便是已经被刑拘,依然被要求:

“你是个男的,能不能一个人扛下来。”

这是一种刻板印象在以伸张正义之名,作恶!

我倒很冷静,不想扩散aoe,我恰恰觉得,我们现在更要就事论事。

这不代表我不愤怒,按我以前的做法,我可以很酣畅淋漓地大骂一通收场。

只是越到后面越发现,遇到这种事,咱们作为社会舆论的一部分,要对这种现象,有一个正确的态度。

因为,伤害已经发生了,婚姻已经破裂了,工作已经丢了,牢已经坐了。

好在孩子是无辜的,孩子目前还健康,公道还在人心,因此我们能够在各大平台看见这个事情。

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有一个正确的共识,那就是,这种判决这种程序是不对的,是有问题的。

如果是,那ok,我们就是朋友,我不想吵架,我们一起把这些问题好好解决。

因为实际上来说,的确存在一些势力,在背后操弄这一切。

我再说一次,我希望把事情的边界厘清。

清华学姐犯的错,不应该所有社会女性来背。

同样的,这种事诬告前妻和检查官的罪,也不该所有社会女性来背。

但,也必须承认,不是什么男权社会诬告女性的罪名,现在要这个无辜的爸爸来背。

大家一起比烂是没有终点的。

包括那些想大喊着,我们要发出最后的吼声的,我也想多问一句,这种事,我不介意你去冲锋陷阵,你觉得去打男拳,去和对方一样以牙还牙,有结果么?

我觉得没结果,只会陷入更乱的乱局。

当一个平台,一个社会,不能有质疑时,不能有不同的声音,必须所有人一个腔调,站在自己的阵营里互相攻讦时,这是很盲目的,这是很讽刺的。

就好像被“普且信”莫名aoe所有没招人惹人的普通男同胞一样,这件事也是极端个人案例,我们也应该就事论事。

我们现在需要一个稍微统一的,明确的态度——那就是就事论事,谁犯浑干谁!

以这件事为例,就落脚到当事人身上,别升华,别引申,这就是很质朴的冤假错案,现在舆情引爆,正在平反。

只是它之所以成为冤假错案,多多少少是因为,它背后的原因,是这个社会当前已经令所有人感到不适的,刻板印象。

我们要一起对抗这种气氛,而不是彼此对抗。

我们要让无辜的中立的人知道发生了什么,以及为什么如此发生,而不是在他或者她什么都没做之前就一顶帽子扣在他们脑袋上。

如果整个社会都觉得这个案子不对,如果所有舆情都表达了不满,如果没有疑罪从有的社会气氛,这位父亲以后的路,至少从此时开始,不会那么难走。

我们的接纳是第一步,第二步才是推动整个社会变化。

不要再有新的受害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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