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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有的证据判断,江歌案到底真相如何,刘鑫的做法又究竟是否是正常做法?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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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正文为了便于阅读,比较简短,扼要。但推断的所有根据,都会在注释目录里列出,以确保达到实锤的水平。在文章的最后,会逐一驳斥刘鑫(现名:刘暖曦)及其粉丝的造谣,歪曲,曲解,并且保持更新,见一个谣言驳斥一个谣言。


事实还原

2016年8月26日凌晨1时,可能遭遇到陈世峰强奸的(注1)刘鑫给料理店老板打电话,搬出陈的公寓。随后,9月,10月,陈世峰一直纠缠刘,进行跟踪,掌握了江歌与刘鑫的住址(注2)。10月底11月初,陈世峰自身或家庭出现了一些重大变故(注3),他开始极度渴求情感支持,认为必须有感情支撑才能面对困境,情绪上开始极端化。11月2日下午2点多,陈世峰来江歌公寓找刘鑫(注4),刘鑫感到害怕,发消息告诉了江歌,陈对刘隔着门说话(注5)江歌4点钟回来碰到陈后,江陪伴刘离家,在新宿站分手,刘去打工地点,陈尾随刘。在地铁上,陈发送刘的内衣照威胁复合。(注6)此时,刘鑫为了脱身,精心策划、提前发微信布局,装哭请打工处林先生扮演她的男朋友,以祸水东引,转移陈世峰的视线(注7),这引致控制欲极强,觉得感情/人生无望的陈世峰确定杀人之心。做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晚间,陈世峰一边赶往江家一边还发消息给刘,给刘最后的选择机会,并最后通牒式询问刘是否确实移情别恋,若刘确实移情别恋,则下决心行动(注8)在得到谈判破裂的答复之后3分钟后(23:40)到达江歌三楼埋伏。清楚陈世峰性格和危险性的刘,提前发消息给江歌请求江歌和自己一起回家。因此江歌在东中野车站等待了1个小时与刘鑫回合(注9)11月3日零点10分左右,到公寓,上二楼后,两人发现了陈,马上往家里跑(注10),陈当时愣了一下,这与他计划不一致,他的目标是刘鑫一个人,但现在是两人,考虑要如何办的时候慢了一拍。但考虑了一下还是追了上去。由于钥匙开门需要时间,刘鑫拜托江歌顶一顶,利用江歌顶的时间,刘鑫先进了家门锁门,而江歌则在门口阻挡陈世峰(注11)陈世峰等待了30分钟,且喝了酒壮胆,杀心已定,在外要求刘鑫开门。以前陈世峰来纠缠,目的是为了复合,尚且有所收敛,但这一次已经下是定决心破釜沉舟鱼死网破,与江歌产生肢体冲突,江歌的第一声尖叫可能就出于此。刘鑫开始报警,并同时告诉陈“门锁了,你不要骂(闹)了”让陈放弃(注12)。报警的举动,极度激怒了陈(注13)。陈不顾一切,拔出刀打算控制江歌作为人质,江歌与之搏斗受伤,情况顿时升级,在猫眼里目睹这一切的刘情绪一下子惊恐起来(注14),控制住江歌之后的陈,持刀架住江歌的脖子(这个动作图片我放在后面),按门铃要求刘开门,并大概说了“不开门就捅死她”之类的话。刘胆怯不开门,陈彻底暴走,在猫眼前面(他知道刘鑫在看,能看到),一刀一刀残杀江歌,既是恐吓、威胁刘鑫开门,也是对刘鑫报警的报复性示威,江歌案惨叫与门铃一道被录进录音(注15)。由于江歌伤势很重,没多久就失去了独立站立的力气倒地,陈世峰这时候才发现人质重伤濒死(注16)。此时邻居家开门目击陈世峰,陈世峰意识到,刘鑫报警+邻居目击,此时要完成杀死刘鑫的目标已经绝无可能,放弃原计划逃跑。刘鑫看到江歌倒地,陈世峰逃跑(注17),第一时间想到的是,自己把江歌锁在外面顶一顶,或者在陈世峰以江歌生命来威胁的时候,没有开门,是否要负法律责任。(注18),于是他电话给同事进行咨询(注19)。得到了答复之后,她被告知或者发现自己违反了日本的“见死不救法”,即“保护者责任遗弃罪”条款,这个法在日本相当有知名度,明星押尾学犯此罪被判刑(注20)。所以她随后第二次打电话报警并且要叫救护车(注21)。这次报警时间间隔太短了,刘鑫仓促之中没有时间把故事编圆,说出了“姐姐被袭击”这样的破绽,被电话录音,后来不得不在法庭上把口供全部推翻(注22)。等到稍有时间让她充分考虑,她发现这个故事无论如何编不圆,于是只能一口咬定从一开始到最后都没有见过陈世峰,没有目击行凶,什么情况都不清楚,进而导致警方最初次在给陈世峰录口供之后,不得不把陈世峰放走。(注23)这也就是为什么刘鑫过来一直逃避江母,逃避配合警方(注24)。


注释:

  1. 刘鑫在庭上证词:
    “2016年8月的一天晚上,陈可能想和我做爱,要我早点睡。我不想睡。他非常生气,很兴奋,抓住我的双手,把我压着。我挣脱开。他又死死拉着我的手不放。我想,这样不行,还是要分手。我就给当时打工的中华料理店老板打电话,说男友动粗,请他帮帮我。后来从这位老板的电话记录中了解到,打电话时已是8月26日凌晨1点了。我快速收拾自己的东西,把钱包等随身物品装进包里。这时,陈和我拉扯,还夺走了我的手机。他可能觉得,拿走我的手机,我肯定还会回来。我害怕被打,挣脱出门,还大声用日语叫“救命啊”。我打车去了料理店老板那里,暂时住在那里。我没了手机,就用iPad给陈发信息,要陈把手机还给我。那时,我明确地说,要和他分手。陈说求求你了,帮帮我。我说,想我帮你什么?他又什么都不说。”
    陈世峰在11月2日给刘发消息:……你说我很恶心。你难道不恶心吗?……
    同上日期的消息:陈:我真的爱你。我怎么补偿才可以?
    虽然没有明说,不过,从刘星在凌晨1:00坚持要搬走,甚至连手机也可以暂时放下,害怕被打,出门就喊救命,陈世峰与对话中的道歉,“补偿”的说法,刘鑫对陈世峰说“恶心”,推断是最终发生了的强奸行为概率很大。
    刘鑫在庭上作证:
    同居之初,相处融洽,比较开心。但过不多久,我们就开始口角不断。都是为了些琐碎小事。比如他为我做饭,我忘了说好吃。或者他推荐的电影,我不以为然。他生气的时候,会直盯着我的眼睛,盯好久,一句话不说。让我看到有些可怕。”
    陈、刘两个发生争吵,大多数事由都只不过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刘不够顺从陈的控制欲,陈的做法是死死的盯着刘鑫,不说话,直到刘鑫道歉为止,保持沉默死死盯着对方,是嗜血的食肉动物,盯着猎物,准备攻击时的表情,极其具有攻击性和威胁性。
    陈世峰的性格是,一方面,为了一些极为细小的不顺从,例如:没说他做的饭好吃——生气,没说他推荐的电影好看——生气,就会对刘鑫发火,但等到情绪变化,又苦苦哀求,从这点看,他可能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也就是俗称的躁郁症。这种情绪是家暴男人的典型特征(可参考《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男主角——冯远征扮演)
    刘鑫对于分手当天的描述是,陈世峰抢走了刘鑫的手机,刘鑫怕被打所以没有拿回她的手机,显然刘鑫熟知陈世峰习惯性使用暴力
  2. 刘鑫证词:
    2016年9月15日,陈突然给我发信息,说要一起吃月饼,过中秋。他跟着我到东中野,出了站,还要跟我一起回家。我们快走到江歌家,我怕暴露江歌家地址,就严厉地对他说,你再跟着,我就报警了。陈没有说话,就那么走了。我以为陈走了,就回到江歌家。我也没回头看。也许那时候被他跟踪了。
  3. 刘鑫在法庭上证词,在分手当天,“陈说求求你了,帮帮我。”在陈11月2日给刘鑫的微信中说:今年发生了很多事,我想有你支撑着,可以一起渡过难关。我最需要你的时候,你却要离开我。”
    可知,陈世峰处在我们目前不知道的困境中,这也解释了为什么陈世峰杀人意图如此坚决,他认为自己的生活本来也要完蛋了。
  4. 陈世峰不光得知了江歌地址,更非常了解两人的日常作息时间表,在暗中窥伺刘鑫已久。陈来江歌公寓找人,目标从未找错过,11月2日下午他去找刘鑫的时间,就是刘鑫独自在家的时间。

    11月2日下午3:20(微信对话内容):
    刘:他一直在门外。他知道我在房间里。他一直在自言自语,说知道我在里面。
    江:太可怕了,他是个跟踪狂。他为什么知道我们的住址?

    同样,案发当晚,他去江歌公寓门口等人的时间,就是江歌本应该在家,而刘在回家的时间。
    辩护律师讯问陈世峰(根据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及证人只能通过提问的形式来让本人发表意见,检控官和辩护律师都不得在此时表达自己的观点,只能通过问题来得到本人回答。)
    律师:大内ハイツ(江家)到达时间是11:00左右?
    陈世峰:我记得那天在车上睡着了,坐过站了。
    律师:你的目的是去见江歌?
    陈世峰:是
    律师:为什么选在那个时候?
    陈世峰:我认为去那会见到江歌,我知道刘鑫的打工时间,一般回到家是12点左右。而刘鑫告诉过我江歌在居酒屋打工,回到家是11点多,我觉得应该能超刘鑫回来之前见到江歌。
    律师:到了大内ハイツ后你做了什么?
    陈世峰:我先按了201的门铃,以为江歌在家。
    律师:你第一次看到江刘一起回来,你在哪?
    陈世峰:我在三楼拐角看到的。

    检方:当天刘鑫会在12:00左右到家,你是知道的?
    陈世峰:是的
    检方:你到达东中野车站是10:57分,但你到达江家是11:40分
    陈世峰:是的
    检方:这期间你与刘在发微信?
    陈世峰:是的
    检方:东中野至江歌家要走10分钟?
    陈世峰:是的
    检方:为什么10分钟的路程花了40分钟?而不直接去找江歌?
    陈世峰:去江歌家的时候我妈妈打电话来了,中途刘鑫又发信息过来。我以为如果这样能与刘鑫解开矛盾,就不用找江歌谈了。11月3日被抓时在警局就说了,妈妈打电话来的这件事。当时事发后,我对自己所在的地方说了谎,打电话一事是真的。

    陈世峰说它知道刘鑫江歌的打工时间,他所描述的和实际情况完全吻合。因为,当天如果刘鑫没有给江发消息让江等他,江歌就是在陈所预知的11点多钟到家,刘鑫在12点多到家,陈世峰应该只会堵截到刘鑫一个人。陈世峰早在11点钟到达东中野车站,他知道这个时间去,只会拦截到江歌,所以在外滞留了40分钟(也有陈世峰在从地铁线到大内公寓的道路上到处寻找合适的伏击位置的说法),这也可以清楚表明,陈世峰从头到尾的目标只有1个人,那就是刘鑫。

    通过对陈世峰的时间计划,以及江歌伤情(两阶段型伤害)的判断,中日两国法院都做出判断,陈世峰的目标就是刘鑫且是刘鑫一个人,江歌是无辜受害。
    日本法律判决书译文:
    被告杀人经过如下:被告在行凶前一天来到前女友打工的地方,要求复合,被前女友坚定拒绝,并告知他有喜欢的人。此后,被告对前女友发信息说,“如果你和他交往,我会不顾一切”。
    几个小时后,被告携带刀具凶器和替换衣服,来到被害人和前女友所住公寓的外部楼梯,事先埋伏,伺机行凶。而前女友与被害人一起回家,一个人先行跑进房间。被告因而见不到前女友。其后,在走廊对被害人犯下第二杀人行为
    被告杀人手法极为凶残,多次集中刺击被害人颈部。显然,被告怀有极为强烈的杀人意图。被告不仅携带刀具,还准备了替换衣服,可以认为是怀着杀害前女友的目的,前去大内公寓。而且,被告知道事情未按自己计划进展时,本可以离开现场。但是,被告却杀了完全无辜的被害人。
    人民法院报在报道上海二中院判江秋莲诉谭斌案的时候,提出:
    陈世峰杀害江歌案,经中国驻日本大使馆领事部认证的该案裁判文书认定,陈世峰的杀人目标是刘鑫而非江歌,江歌系在现场无辜被杀。

    《人民法院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管,是集中反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惟一一张全国大型报刊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及所有关心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人士的重要舆论阵地。《人民法院报》于1992年10月1日创刊,江泽民亲题报名。
    上海二中院终审宣判江歌母亲诉网民侮辱诽谤案-中国法院网

    强调一下:陈世峰的目标是刘鑫,江歌是无辜受害,这是中日两国法院所作出的一致断定。刊载在《人民法院报》上。造谣说江歌是因为被当做情敌而被陈世峰杀死的谭斌,因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侮辱罪合并,数罪并罚合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凡请造谣说陈世峰目标是江歌的,不要以身试法。造谣对抗中日两国法庭的一致断定。
    另外,这也说明了刘是何等忘恩负义毫无良心,因为刘在作证谈及江歌的作息时间时,把江下班时间往后推迟了,江歌明明应该是在11点多回到家——这点和陈世峰的时间安排,和当晚的实际情况都一致,而刘却硬生生说应当十二点多,才使得这个杀人案件看起来可能是陈世峰冲着江歌去的。因为,如果说江应该是11点时回家,显然就会引出,江是应刘鑫要求留下陪自己才可能碰上陈世峰的。法律责任什么都先不谈,道义责任是不可能摆脱的。刘鑫为了摆脱道义上的责任,不惜在法庭上撒谎。
  5. 江歌公寓门很薄,11月2日下午3:20,陈世峰在门外时候,江歌曾给刘发消息
    不要开门,隔着门说话。
    11月2日下午3:20(微信对话内容):
    刘:他一直在门外。他知道我在房间里。他一直在自言自语,说知道我在里面。
    江:太可怕了,他是个跟踪狂。他为什么知道我们的住址?
    江歌公寓的邻居证词证明,“在2016年11月2日下午4点48分到五点左右,我和那(东南亚名字)在203室,听见门外有男性高声说话、不是日本语是中国语”
    证词中的男性就是陈世峰
    门板之薄,完全可以隔着门传话,微信记录前后显示加上邻居证言证明,这个门完全不足以阻隔听觉信息的传入。刘鑫微信表明,她部分听到了陈世峰的话的内容,从3点20分到5时许,陈世峰在门外至少1小时40分钟!
  6. 在此时,陈世峰已经犯下了“跟踪罪”(依据《反跟踪骚扰法》),“脅迫罪”两项罪名。日本对于跟踪罪打击力度非常大,见下述链接:

    日本将施行修订版《反跟踪骚扰法》 含网络行为
    日本68岁教授爱上风俗店女子,求爱不遂疯狂跟踪骚扰被警方拘捕
    日本85岁男子尾行80岁女子 涉嫌跟踪罪被捕

    第222条  1 生命、身体、自由、名誉または財産に対し害を加える旨を告知して人を脅迫した者は、2年以下の懲役または30万円以下の罰金に処する。2  親族の生命、身体、自由、名誉または財産に対し害を加える旨を告知して人を脅迫した者も、前項と同様とする。
    如果在此时报警,后续事件完全可以不发生,但是刘鑫因个人考虑,拒绝了江歌报警的要求。
  7. 东京高岛平拉面店“清家”店员林先生笔录:
    11月2日下午,刘鑫给我发微信,说前男友来我家,一直跟着我。你帮帮我吧。她提早来到店里。在吧台上坐下哭了。我在厨房里忙,没功夫和她说话。店长大野过去问他怎么啦。刘说,前男友来找她,地址被暴露了。我后来也去安慰她。我6点完工,走出店。看到刘和陈在店门口说话。陈戴着口罩。刘来到我身边,让我装作她的男友。我照做了。我,店长和刘一起走到附近的药妆店。我还和刘到车站附近麦当劳坐了会儿。刘对我说,她有喜欢的人了,不想复合。
    而刘鑫与陈世峰当日微信对话如下:
    下午5:42:
    刘:到店门口说。
    陈:来车站检票口吧。
    刘:不想去。
    陈:好,我去店门口。
    (随即,刘对陈说自己移情别恋林,并故意指认林给陈,光说不够,还要让陈看到林本人,这就是为什么刘鑫坚持一定要在店门口说话的原因
    下午6:10:
    陈:明天有空的话,我们在大东会馆见面吧。如果你和那个人交往,我什么都做的出来。
    晚上11:37(即案发40分钟前,这时候其实陈世峰已经在路上了,3分钟后陈就到了案发地点3楼准备伏击):
    陈:你和他(指拉面店员林)交往到了什么程度?
    刘:这是我的隐私。
    为什么推断刘鑫是装哭?需要结合着刘鑫在送走了陈世峰以后的举动来看。
    在陈世峰走后,刘鑫和林先生一起在麦当劳坐了一会儿,这时候刘鑫说出了表面不起眼,但“细思极恐”的话,
    “我还和刘到车站附近麦当劳坐了会儿。刘对我说,她有喜欢的人了,不想复合。
    首先,从案发前案发后刘鑫的人际交往沟通情况来看,不太可能有这个“喜欢的人”存在⊙。刘鑫在这里完全画蛇添足,无事生非地的对林先生说个谎的目的是为什么?可能性有如下几种。
    一,刘鑫习惯性的撒谎,营造自己“楚楚可怜”的人设,编故事把谎撒圆已经成了她的本能,这种人存在,而且为数不少。
    二,刘鑫认为,陈世峰不见得会这么容易善罢甘休,将来很有可能还需要林先生帮助,因此讲述自己的可怜境况,以希望林先生在将来的某个不确定的时候,可以继续帮助自己。
    三,“假装男女朋友最终弄假成真”是电视剧的常见桥段,刘鑫不希望林先生因由“扮演男朋友”产生什么想法,因此用已“有喜欢的人”来暗示林“不要想多了,只是请你帮个忙而已”。
    以上的三种情况可能独立,也可能混合成立。但无论如何,一个现实的事实是,刘鑫对于他的同事,朋友,一个愿意帮助他的人,一个完全无辜的人林先生,在帮助过她之后,她第一时间对这个朋友所施以的是——欺骗⊙
    头尾结合来看,刘鑫提前发微信,精心编造谎言,拒绝陈世峰在车站见面的要求,刻意引导陈世峰跟小林在面点见面,事后又对林先生加以欺骗来看,刘鑫到底是真哭还是装哭可能性大,是不言而喻的。
    林被陈世峰认为是成刘鑫“喜欢的人”是刘精心策划努力实现的“误会”,从这点来看,刘的目的达到了,但是她没有想到的事情是,陈确实认定刘移情别恋,并没有把目标转向林先生,而是坚定的指向自己,并在当晚大爆发,详细可见注1。
  8. 陈世峰杀人,是做了精心策划,充分准备的,陈买了烈酒壮胆,准备了换洗衣服(以替代血衣),带了口罩,用没有行程记录的地铁单次卡替换常用多次卡,还故意不从常用的地铁站出入(以避开监控摄像)甚至还搜索了洗衣店。当晚前往江歌家时,从他了解的江刘二人的时间表看,到达大内公寓的时候,江歌已经到家,而刘鑫在回家的路上。同时,为了给刘鑫最后机会,一边在前往刘鑫处,一边给发消息给刘鑫,到了晚上23:37,沟通破裂。3分钟后陈世峰就已经到了江歌公寓的3楼,做好了准备。
    如此周密的策划,说明是目标明确的伏击。在注1、注4、注9里已经详细说明了,陈世峰所选择的到达时间(当晚23:40),就是早已经江歌在家里(江歌到家时间应该是约11点多),而刘鑫会赶回家(刘鑫到家事件是12点多),且陈世峰为了避开江歌,11点从东中野车站出来之后,10分钟的路走了40分,拖延到23:40,才进入江歌公寓3楼。
  9. 江歌刘鑫二人微信对话:
    晚上11:06:
    江:完工了
    刘:完了。
    晚上11:13:
    刘:和他谈了。等我好吗?好可怕。
    江:我在东中野,找了个暖和的地方待着。到了新宿站给我发信息。
    同注4,强调几点:1、11:06分江知道刘完工了,这可以说明,刘鑫在晚上11点下班,这是正常时间,而不是她自己宣称的,一般10点半,晚一点才11点。2、晚上11点13分,江歌已经在东中野车站,她在车站等待了一个小时,如果不等待刘鑫,她早就回家了。
  10. 邻居作证,“当日期进入11月3日时,我和那在家吃着夜点时、听见门外的走廊上有跑步声,听上去至少2人以上的脚步声
    有两人或以上的跑步声,陈、刘两人在法庭上的证言都无法解释“两人或以上脚步声”的由来。他们彼此打了照面,两人(也可能三人,但这里对于事件分析差异很小)刘、江往家跑,陈愣了一下,没跑,等两人到门口陈才发力追上来是唯一合理的推断。证词可见图片
  11. 这里发生了什么,争议巨大,陈世峰说江歌被刘鑫推了出来,刘鑫说从头到尾都是不知道有陈世峰存在的情况下和平进屋的。为了有效符合邻居tan“两人以上跑步声”的证词,比较合理的说法是,刘鑫拜托江歌顶一顶争取时间拿钥匙开门。江歌在当天下午就曾经在门外和陈世峰对峙过,所以她并不害怕陈世峰,江要求陈世峰离开,并让刘鑫报警——江歌下午就曾主张报警抓跟踪狂陈世峰。
  12. 从这句话及前后的境况来看,这个时间点之前,冲突还只是口头的相对和缓。刘鑫口气强硬,尚无惊恐成分,但没想到仅几十秒钟后,情势急转直下。大家可以看庭审的记录,也可以去听录音,刘鑫的第1个报警电话的情绪,短时间经历了相对平缓强硬到高度激烈,声嘶力竭的过程。可以听下述链接的录音。
    你怎么看待江歌母亲的代理律师黄大状剪辑刘鑫音频的行为?
    有些人说,前面这是骂,有些人说这是闹字。大家听过这前面的录音以后就知道了,是骂是闹都不重要,因为刘鑫说话的口气,是厌烦、厌恶,强硬,只可能是对着陈世峰说的,绝无可能是对江歌说的——这一点就连刘鑫的铁杆粉都不否认,某刘粉 @宅女小妞 在和我辩论的时候,从来没有实际看过资料,所以说,这是刘鑫对陈世峰说的,还说“刘鑫对在法庭上也是这么说的”,撒谎之熟练,果断,令人无语。(详细可以见后附图片)。刘鑫对江歌说话,应该是疑惑、询问的口气,和录音完全不同。刘鑫报警时,知道江歌和陈世峰在门外,这才是关键。且这点和第一次报警录音的后半段相印证。
    所以刘鑫后来在法庭上说的话,全是谎言。
  13. 如注1所说的,陈世峰有极强的控制欲和双相情感障碍,从心理学上说,自己控制的对象要摆脱自己,并求助于一个强力的对象,比如警方,比如另一个男人,对于暴力、控制倾向的人来说,构成双重挑衅。一是摆脱自己的控制,挑战自己的控制权。二是此举相当于表示,对象认为警方或者对象比自己更强力,此举是对自己的轻视,这就是为什么很多案件中,罪犯对受害者报警极为愤怒,并不简单是因为警方是自己的敌人,也包含“被冒犯”的心理因素。陈世峰对于报警这件事极为愤怒,极为敏感,在当天下午他用内衣照视频恐吓了刘鑫之后,求和好的时候还特别请求“不要报警”。
  14. 江歌与陈世峰进行了短暂的搏斗,留下了手上的防卫伤,衣服上的刺痕,江歌在陈世峰脸上留下了几处挠痕,这些都经过法医检验,且这些一定都发生在颈部伤口之前,无法同时实现,因为防卫伤是正面搏斗造成的,而江歌颈部的伤口,右撇子只能在背后造成。同时,法医指出,致命伤(6号伤口)的攻击之后,江歌会瞬间失去直觉,无可能再发出声音,也不可能继续抵抗,详细可以见图片。
  15. 这声惨叫是报警电话录音记录下来的,容不得抵赖,详见法庭庭审内容,注11的链接也可以听到。检方把江歌的惨叫做了“哔”声处理,检方询问及法庭记录,录音内容极为详尽。明确记录了刘鑫的声音从相对和缓强硬到突然受惊吓尖锐,情绪激动的过程。引用他人庭审一手记录:
    后面开始播放录音,录音里有一段有清晰的震耳欲聋的门铃声,还有更加震耳欲聋的哔声,那个真的是我听过的最长的哔声,长到听完以后耳鸣了好几分钟,体感至少有十几秒,甚至即使如此大的哔声也无法完全掩盖背后的尖叫声。当时在场的人都受到了震撼,有一个男生应该是江歌的朋友吧,哭到发抖。”

    检察官对刘鑫的讯问:
    检:最初听到“啊”的尖叫后,此外还听到玄关外别的声音吗?
    刘:电话接通前,没听到任何声音。
    检:接通后呢?
    刘:我已经满脑子混乱,向警察说信息,自己非常混乱。没听到旁边的一些声音。
    检:报警录音里有门铃和惨叫声,你都没有听到?
    刘:我当时没有在意。我的印象没有听到。
    检:你打了两次110是吧。
    刘:是的。
    检:第二次为什么打?
    刘:第一次报警后。警察让我放心,等他们到。我坐在玄关那,非常焦虑,非常害怕,过了很久都没来。想催一下。
    检:第一次和第二次110之间,你在干什么?
    刘:我几乎坐在玄关坐着。也看过猫眼,但依然看不清楚。
    检:你听到外面有什么声音吗?
    刘:没有。

    辩方对刘讯问:
    辩:刚才你说拨通110后没有听到门铃和惨叫声。为什么?
    刘:因为我当时自己的地址都没记住,我只在想我住几号,几番地。周围的声音都被我忽略掉了。
    辩:报警时,警察问你有没有人按门铃。你说“一开始有人按门铃”。为什么?
    刘:那是我很混乱,想到什么就说什么。我没有意识到自己在说什么。现在也记不起来。那时候我没时间冷静思考发生了什么,我说了什么。
    辩:报警录音中。警察问“按门铃的是男的还是女的?”你回答“可能是男的”。这不证明你听到门铃声了吗?
    刘:那个时候可能听到了。现在,我的印象已经模糊了。
    辩:警察又一次问你“按门铃的是男的还是女的?”你回答“男性男性”。你应该听到有人摁门铃了吧。
    刘:我现在记不清了。我说男性,是因为反推的力气很大。我猜测那是男的。所以我那样说。
    辩:刚才你说你没听到惨叫声?
    刘:那时我没听到。我的印象中也没有听到。
    辩:报警录音中,你的声音突然尖利起来,喊“啊,拜托了!”。你记得这段吗?
    刘:我当时有很多很想要表达,但表达不出来。我很着急,日语不是母语。当时我很绝望。只能用“啊”来表达自己的绝望。
    辩:就是说你的声音突然提高了?
    刘:是的。
    辩:报警录音中,你说“快点,姐姐危险”。说过吗?
    刘:有说过。录下来了。我现在记不清了。说过。
    辩:为什么觉得她危险呢?
    刘:我不记得了。但是,报警时我觉得她很危险。为什么?因为她不回答我。
    辩:为什么你突然提高声音,尖声叫起来?
    刘:我感觉我的心情不能传达,不能很快地表达出来。我很是着急。警察又在不停地问。我提高了声音,表示自己的无奈。
    辩:你感到焦虑是来自视觉信息还是听觉信息?
    刘:我看不到。我通过猫眼看不清。我叫也没人回答我。我很着急,很绝望。我又不能出来,所以我当时很着急。我想外面肯定有危险。江歌又不回答,又不进来。我无法准确表达状况。我就着急,很慌乱。

    第一次报警的录音电话里,刘鑫明确地回答,按门铃的人她认识,是男的。按门铃本身不是什么严重的行为,回避这个行为,说明在按门铃时候的同时其他关联行为不得不回避。刘鑫和陈世峰都极力否认这一点,显然陈世峰此时还从事着和犯罪有关联的行为,结合门铃-惨叫两者时间的紧密相连性,以及刘鑫认对此事的回避程度,架脖子说应该是最符合各方说法的。
    其次,检方讯问两次报警电话中间刘在干什么,刘说坐着看猫眼,回避了自己打电话给同事的事,这事没法洗。
  16. 杀死江歌不是陈世峰的本意,但他此时已经情绪失控了。以这个时候杀人故意来试图证明“陈世峰本来是要杀江歌”,是刘方面放出来的无稽之谈。这并不是为了陈世峰辩护。只是为了客观描述陈世峰的心理状态。
  17. 刘鑫必然目击了陈世峰的逃离,这是因为不光邻居可以听到脚步声,刘鑫也一定听得到,同时,从猫眼里肯定可以看到陈世峰离开。而且,如果刘鑫不确定陈世峰的离开时间,那她既没有时间、心情,也没有必要去电话咨询打工同事。试想,杀人犯还在门外,再怎么想要逃脱责任,自己的命终归更重要,是否能摆脱陈世峰始终是当下更重要紧迫的事情。
  18. 刘鑫的此通通话,如果可以的话,刘鑫显然压根不愿意提起,刘鑫承认电话的存在是被迫的。关于刘鑫咨询内容,目前不可考,但无论是什么,显然不是所谓荒谬得可笑的“报假警”问题,但是可以推定的是,这个内容一定对刘鑫重大不利,见不得光。而在所有的情况中,我上述推断的,刘鑫拜托江歌顶一顶陈世峰,并在陈把江歌作为人质时候没有开门,那时候并不违法(尽管刘鑫可能吃不准这件事,误以为自己有法律责任),已经是性质最轻的了。
  19. 其实如果揣测的话,刘鑫在这么急迫的时间点里,想要咨询的内容,很可能比本文的情况更恶劣,但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语言细节可以说明,姑且做有利于刘鑫的推测。
  20. 在这个时间里,江歌在门外,濒临死亡。
    关于“保护者责任遗弃罪的条款”
    押尾学被判处入狱两年半 因犯遗弃致死罪被控
  21. 在法庭讯问环节,
    检:你在打第二个110的时候,对警方说明了很多状况。
    刘:嗯。没有,我不知道。都是猜想,我没看到发生了什么。脑海中想到什么,我就说了什么。
    检:录音里你说明了情况,这些说明都是准确的吗?
    刘:都是我的猜测。我也不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我觉得我不说出点事来,警察就不会来看,帮我。任凭想象,在那里说。
    检:你当时很害怕,很混乱?
    刘:是的,非常混乱。
    检:你第二次报警时说,江歌突然被袭击。你其实没有看到江歌是吗?
    刘:是。我没有看到。我是根据那声“啊”的一声尖叫猜想的。
    检:接着警察问你,江是怎么被袭击的。你说,你脱了鞋,进了房间,不知道。警察问你,不知道是否被袭击是吗?你说是。
    刘:是的。
    检:最初,你说江突然被袭击。最后,又说不知道是否被袭击,是吗?
    刘:是的。因为我猜想她是被袭击的。但是警察细问的时候,我又不敢说谎。所以就那么回答。
  22. 日本法律规定的“保护者责任遗弃罪”,如果按照中国的刑法类比,类似于中国的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中国刑法部分吸收了日、德刑法的元素),因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救助)义务,行为人不作为的致人死亡的,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这牵涉到“先行行为”问题,但是“先行行为”是一个专业法律概念,刘鑫不一定懂。在那很短的时间也没空研究清楚她的法律责任出自哪些行为或者如何规避,她只是知道,在日本,见死不救,不叫救护车,是犯罪,要判刑。但是她又不敢明确打电话叫救护车——因为她不能承认她目击了犯罪全过程和江歌受害的过程。这样会形成法律责任,所以只能通过二次报警的方式请警察叫救护车来,这样,如果万一事情揭穿,至少还有叫救护车的行为兜底。
  23. 如上所述,检察官,辩方律师,法官都对刘鑫的供词真实性有极大质疑,轮番询问:

    法官:如果说“怎么把门锁了,你不要闹了”只是因为有人开玩笑,为什么还要打110报警?
    刘:我觉得有危险才报警。在报警前,我想确认一下是有人闹还是别的。我是那么想的。我没有办法确认。因为外面没有反应。
    法官:如果是闹的话,你认为是谁在闹?
    刘:我也不知道。我一开始觉得是江歌。我想可能是她。
    法官:你也不清楚她是否处于危险中,就报警了?
    刘:我也害怕。我觉得还是报警比较好,就报警了。
    法官:警察来了以后,你就开门了?
    刘:是的,我一开始确定后。我推门。警察让我不要打开门。后来警察让我开我才打开。
    法官:怎么确定警察来了?
    刘:很多人在说话。我问是警察吗?外面人说是警察。
    法官:开门时锁是什么状态?
    刘:我的记忆是拧了门把手,往外推,把门推开了。
    法官:江家的门如果锁了,从内侧可以直接开,还是需要另外的动作?
    刘:我的记忆中如果上了锁,需要拧一下小锁,才能拧开把手。我记得不是很清楚了。
    法官:警察来了以后。你记忆中没有开那个小锁?
    刘:没有。
    法官:你出来后去哪儿了?
    刘:我出门就被警察直接带到车上。
    法官:上车去哪里了?
    刘:没有立刻出发。采集了很多信息,然后直接去了中野还是哪儿的,我记不清了,是警察署。
    法官:你参加现场勘验的时候住在哪里?
    刘:从那天开始,我被从201室带出来,一直在警察署。有两个警察陪着。
    法官:你打110是第一次吗?
    刘:是的。
    法官:你来日本后打110是第一次吗?
    刘:我之前有一次也想打110,但不知拨没拨通。我去陈那里拿东西,我怕他打我,想打110。
    法官:你刚才怕江歌被袭,所以最好报警。你想过江歌被袭的状况吗?
    刘:我考虑过。我的想象都源于那一声“啊”。也许被人堵住嘴带走了,或者被人打晕了。我想象了很多。
    法官:你报警时要警察叫救护车,记得么?
    刘:我记得。她要是被人打晕了,或者被人打伤了,肯定需要救护车。
    法官:你没有确认门是否从内侧锁上了?
    刘:没有确定。
    法官:你推门没推开,就觉得被锁了?
    刘:我第二次推没推开,以为门在外面锁了。
    法官:一点也推不开吗?
    刘:根本没有推开。
    法官:外面有没有动静?
    刘:那天下雨。外面有窸窣窸窣的声音。我不知道是雨声还是人声。
    法官:你听到门外“啊”的声音?
    刘:是的,我印象中一生也忘不了的那一声。
    法官:你印象中当时还有别的声音吗?
    刘:没有,都模糊了。
    法官:你出门时,江歌已不在现场了?
    刘:是的。
    法官:你坐警车去的警署?
    刘:是的。
    法官:警察怎么对你说的?
    刘:年轻的警察对我说江歌去医院了。我要去医院见江歌。他们不让我去。跟他们去了警署。
    法官:他们问过你,你觉得犯人是谁吗?
    刘:他们问我当天见过什么人。江见过谁,我见过谁。我们俩见过什么人。没有问我犯人是谁。
    法官:警察有没有告诉你什么消息。
    刘:他们一开始什么也不对我说。我想去医院,他们也不让我去医院。
    (刘好像累了,深深地叹气)
    法官:还有一个问题。请再坚持一会儿。
    法官:打110时,你说姐姐倒了,快点来。你还记得吗?
    刘:我想不起来了。我当时只是想找一种紧迫的状况,让警察快点来。
    法官:你什么时候知道江歌伤势的?
    刘:我不记得了。我记得是在警察署。是负责我的警察告诉我的。我不记得是哪天了。
    法官:距离事件发生大概几天?
    刘:大概是,我印象不是很深。大概是现场拍照后的那天。
    法官:最后确认一次。你打电话报警到警察来,一次也没有开过门,是吗?
    刘:是的。
  24. 刘鑫虽然一直声称自己在协助警方,但是实际上是单方面的说辞,任何一个看过刘鑫口供,听过录音的的人,都清楚刘鑫一定是在说谎,当时刘鑫不可能没目击陈世峰,而刘鑫却没有第一时间指证陈世峰,导致陈世峰第一次被警方传讯后被释放,而且刘在法庭完全没有根据事实做供。又有什么资格提协助警方,为江歌报仇?看完了庭审前记录,还说刘鑫没问题的,不是蠢就是坏。

以上推断,是基于学术论文的论述方式和证明体系做的,参考了所有目前可以得到的资料,并且仔细甄别,依照人情常理和逻辑进行审慎采信。

采信原则是:

  • 优先采信客观证据,如警方录音,法医见证
  • 次级采纳无利害关系人的口供,因为无利害关系人虽然公正性问题不大,但是毕竟有人的误差因素,不如客观证据更为稳定可靠客观。
  • 第三级在口供中,对刘鑫和陈世峰的口供,采纳“不利于陈述人自己“,或者“与自己利益不冲突”的说法,尽量包容尽可能多的细节。
  • 明显自相矛盾,与客观情况相矛盾的,予以排除不予采信。
  • 在每个人的行为推测中,尽量以有利于本人评价的角度进行假设和推定。

首先:刘鑫的错误。

  1. 在遭遇跟踪罪和恐吓罪的时候,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而且是在江歌要求下,没有第一时间报警。
  2. 在陈世峰离开后没有第一时间对江歌进行救助,叫救护车,而是忙着去询问自己的法律责任问题!
  3. 为了自己的利益,对陈世峰采取了间接的包庇——不是主动包庇,而是为了自己,不得已客观上包庇了陈
  4. 为了掩盖自己不道德行为,在法庭撒谎,推翻自己的证词。

我刘鑫的评价:

  1. 惯常撒谎,演戏,习惯于操纵别人以获得利益。
  2. 本能性地逃避责任,不承担,不接受,不面对任何责任。
  3. 极端自私,在她心目中,完全没有其他人。

资料来源:

图片(因为图片加在注释里面会打乱编号)








其他证据资料的链接,以及分民法、刑法责任、多种细分视角资料的整理


资料:江歌案庭审全记录(含刘鑫口供及通信记录)|刑法库

链接:把陈世峰的说法比较详细地记录

讨论:在江歌被害一案中,刘鑫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按照日本刑法)?

讨论:按照中国民法刘鑫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集:刘鑫(现名:刘暖曦)在日本江歌案庭审的供词及检方、法官质问记录

官方态度:严厉打击侮辱诽谤江母的违法犯罪行为,公检法在行动

上海二中院终审宣判江歌母亲诉网民侮辱诽谤案-中国法院网


对刘鑫粉的一些常见不实之词的反驳:

1,陈世峰的目标是江歌

反驳:这都已经不是说“我跟你讲道理你不要不听”的问题了,这是“现在严重警告,不要以身试法,违法犯罪”的问题。

详见注释4。

陈世峰目标是江歌,江歌是无辜卷入被害,是中日两国法院,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共同断定,铁证如山。

详细说。1,从陈世峰选择的伏击时间,本应是刘鑫一个人到家时间。江歌应该早一个小时到家了。2,就算是要迁怒于人,也应该杀林先生。在案发前40分钟,陈刘对话微信是围绕着刘鑫和林先生的男女关系,和江歌毫无关系。3,现场法医学的鉴证

江歌致命伤从右侧颈部侧入,在没有证据证明陈是左撇子情况下,这个入刀位置必须是从背后进行的,但是这不可能是陈世峰与江歌发生接触的第1刀。

因为一,江歌手上的防卫伤必须是正面和陈世峰对抗发生的。二,陈世峰脸上被江歌挠伤,也必须是正面对抗发生。三,颈部的伤是如此之重,一定要发生在防卫伤之后,因为一旦受这个伤就迅速倒地,就不可能有防卫伤了,这是法医明确做作处的判断。四,法医认为这个致命伤了以后,江歌不可能再叫了。但江歌发出过惨叫,这个惨叫是邻居听到过,警方电话里有录音。

所以很显然基于上述所有的客观证据,

江歌和陈世峰的接触攻击一定经历了:

两人面对面搏斗——陈世峰到了江歌背后,两个阶段。

那么请问,两个人面对面搏斗,江歌是怎么突然间转身把后背露给陈世峰?

只有一种能逻辑能解释,就是陈世峰接触江歌的时候,双方是面对面的,经过了一般搏斗以后,陈世峰制服了江歌,控制着江歌同时做其他事——比如按门铃,以江歌的性命为要挟。因为如果没有控制江歌和以江歌为性命为要挟的两个目的,如果目的就是来杀江歌的,根本没必要大费周章得到江歌的背后位置,更不要说已经进入搏斗的情况下,如果搏斗状态未结束,这是不可能达到的。

这就是为什么中国的法院拿到日本的卷宗和庭审记录,就可以明确地断定,陈世峰的目标是刘鑫,江歌是无辜被害,刑警,法院的刑法专业人士,判了多少的年刑事案,根据受害人伤口的形态分布,陈世峰脸上的伤,依靠这些根本不以任何人意志为转移的,绝对客观的,不会说谎的证据得出来的结论。

看不懂是水平问题,刘鑫粉,缺乏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侦查的知识,是很明显的

2,刘鑫没看到陈世峰行凶。

反驳:zhihu.com/answer/185523

听完这个链接里的两个警方录音,正常人都听得出来,同一个报警电话里,前面刘鑫不可能是在和江歌说话(因为口气是厌恶嫌弃而不是疑惑关心),后面有江歌惨叫声(刘鑫说没听见),且刘鑫语气是吓坏了,语无伦次,结结巴巴,不可能中间在没有任何新信息的情况下,突然间情绪崩溃。

3,陈世峰背后突袭江歌说

这里要礼尚往来,用一个活生生的例子让大家看看刘鑫粉都是什么货色。

@灵剑

在没有任何根据的情况下,信誓旦旦的说,“检方提供证据”。

这位网友 @灵剑 认为,江歌用手去阻挡来自背后的攻击,还阻挡了五六回——但是不转身。

我为了保护自己的智商,拉黑了他。


user avatar   yang-sheng-5-97-23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编辑了题目,把“花销”改为“转账款”,把题目内容内追回“花销”改为“款项”,把“花销该还吗”,改为“该如何认定”

因为我认为,这才是公平客观符合实际的题目,而不是为了引战引流蓄意采用“春秋笔法”。

在网上稍微检索一下就可以得知,小伙起诉追回的,不是“花销”,而是给与女方李某的“转账”,所以在本题目下信口以男方追回“共同吃饭娱乐消费”等费用的进行展开评论的,都属于“恶意引战信口瞎编”。

其次,法院判决李某应当返还王某的,是一些“金额高达10000,5000,明显带有结婚目的彩礼性质或者附条件赠与的款项”。

而一些“520”,“1314”等小额的,带有感情色彩的赠与,则不予以返还,该类金额也高达5万多了。说小王谈恋爱不真诚,白嫖的,也请点积口德。

因为这些是谈恋爱时候,不带有结婚为前提,而带有感情表达性质的感情性赠与,因此法院判决无需返还

判决适当,于法有据,于情于理都很符合。



最后说一句:原题主 @封面新闻

作为一家媒体,报道、提问、回答的时候,请体现出你们的专业性、中立性、客观性。

跟着走野鸡自媒体博眼球的路线,只会越走越偏。

还望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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