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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第二帝国的立法权归谁所有? 第1页

  

user avatar   gao-lin-54-88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个问题其实很有意思只可惜另一个回答者没看懂。
德意志帝国宪法把立法权完全授予联邦会议和帝国议会,同时还区分了立法的提案权和表决权。也就是依照俾斯麦的设想联邦会议独占立法的提案权,而帝国议会只能对法案进行表决权。
俾斯麦的本意在于限制普选的帝国议会的权力,而把德意志帝国的立法权更多的把持在联邦会议手中。但这个目标实际上和俾斯麦授予帝国议会以不受干扰的对法案的表决权是矛盾的。帝国议会如果只能表决不能修改,而法案又必须得到通过,那么帝国的立法工作就成了盲人摸象。联邦会议只能猜测帝国议会的意愿进行提案。于是俾斯麦最终认可了帝国议会对法案的修改权。也就是说帝国议会虽然不能自主提案,但它却可以在表决联邦会议提交的法案之前进行大刀阔斧的修改。比如在遗产税和糖类消费税问题上俾斯麦的方案就遭到了帝国议会大刀阔斧的修改。
而有趣的是皇帝在帝国的立法工作当中其实只有仪式性的权力。因为宪法规定联邦会议和帝国议会的多数票就使法案成为法律。所以皇帝的签署和颁布就成了礼仪性的权力。
那么题主提到的皇帝的立法权是怎么回事呢?我们就必须考虑到帝国的宪制设置。首先帝国有四个基本的权力机关,分别是皇帝、帝国宰相、联邦会议和帝国议会。在立法工作当中皇帝其实没有办法发挥自己的影响,而帝国在想只是联邦会议主席,在理论上也没有自己的特殊权力。立法提案和表决的权力完全属于联邦会议和帝国议会。
但是别忘了皇帝还有另一个身份那就是普鲁士国王,帝国宰相在极少数情况下还兼任普鲁士总理。而普鲁士王国拥有联邦会议的17票,单只普鲁士的17票就可以要求召开联邦会议,而联邦会议其实并没有规定法定人数,而单以出席的简单多数进行表决。换而言之普鲁士王国的17票在极端情况下是可以促成联邦会议决议的。而这17票怎么投,其实取决普鲁士国王和普鲁士外交大臣。同样的在联邦会议上皇帝不能提案、宰相人微言轻,但是兼任普鲁士国王的皇帝可以指示普鲁士代表代替自己提案。也可以指示普鲁士代表按照自己的指示投票。
但是正像我常说的德意志帝国的宪制其实既不是为普鲁士国王服务的也不是为德意志帝国皇帝服务的相反,他是为俾斯麦自己服务的。所以在联邦会议的制度里还有一项,那就是只要联邦会议代表不公开宣称自己是在违背本邦指示的情况下投票,他的票即使事实上是违背邦指示的也依然视作有效票。这条制度非常有趣,也就是说联邦会议的代表其实有非常大的自由权。理论上他们可以违背本邦指示自由投票。但是别忘了皇帝之所以在联邦会议里有发言权就因为普鲁士是帝国里最大的一个邦。也就是说这条规定给了其他各邦的代表以违背本邦指示投票的机会,其实也给了普鲁士代表违背本邦训示投票的机会。而这种机会其实就会给作为联邦会议主席的帝国宰相以违背皇帝兼普鲁士国王的训示自由投票的机会。
回到题主的问题我之所以说这个问题很有趣,就是因为这个问题凸显了德意志帝国和德意志各邦之间的复杂关系。在帝国层面根据帝国宪法,德意志帝国不但不是什么二元制立宪君主国,相反因为国家元首不是皇帝,国家主权不属于皇帝。所以它甚至不是一个君主国,这也是为什么1913年德意志的左派报纸可以公然宣称帝国是一个共和国的原因。而皇帝之所以具有相当大的权力是因为作为帝国最大的邦的普鲁士王国是一个立宪君主国。皇帝是缺乏权力的,但普鲁士国王的权力是世袭的。德意志帝国的皇帝身兼立宪君主的普鲁士国王和礼仪性的德意志人的皇帝两个职位,难免会有精神分裂之感。
威廉一世在成为皇帝的时候已经是一个老人所以他干脆无视了自己作为皇帝的身份,所以避免了这个问题。但是威廉二世血气方刚的时候登上皇位,他的宫廷贵族、朋友,外国君主亲戚都把他看作是德意志帝国的君主。而他自己也相信这一点,结果就闹出了很多事端。比如1891年年初,他莱茵的工业家宴会上宣布“德意志有且一个统治者那就是我!”这句话立刻被当作是他对德意志帝国的其他君主的冒犯而引起广泛的抗议。但是这一年年底在访问巴伐利亚王国的时候,他又在慕尼黑市政厅的留言簿上写道“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这句话彻底激怒了巴伐利亚王国的宫廷,最后连他的好基友奥伊伦堡都不得不写信给他说“您任命我为驻巴伐利亚公使,所以我不得不提醒您这样的言论是不受欢迎的。”
这一点显然让威廉深受刺激于是1892年新年他在勃兰登堡的宴会上从皇帝的身份上大踏步后退宣布自己是勃兰登堡的边疆伯爵,然后帝国公报转载了他的讲话,于是再次引起了广泛的愤怒和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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