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大学同学介绍我认识了一个律师。
他是出来创业搞律师云服务的。
听说我可以介绍投资,态度好的很。
后来发现我介绍不了,就很懒的理我了。
一次,碰到个事要咨询律师。
朋友介绍我认识了一位律师。
见面听我介绍了情况,他很傲慢,表示很难办。
后来巧合之下,这事不用处理了。
想着朋友介绍的,又见面又微信的,耽误人家不少时间。
就转帐了一点点礼金。
再咨询第二次的,一点都不傲慢。
当然,一旦碰上真的事,只有某律师才能解决。
他能不傲慢,那是真的很好很专业了。
今天有人准备给我介绍业务的,然后发生了以下对话。
某人:翁律师,这边有个中国客户和韩国客户有个货物销售合同要适用新加坡法,想找新加坡律师审查下,请问你们这边审查下协议如何收费?
我:他买卖什么?能不能直接用中国法?通常货物买卖协议的适用法条款是可以改的。如果真的不能改,得问他们这个单货值多少钱,因为找新加坡律师审合同可贵了。
某人:他们想适用新加坡法,协议比较简单,我先发您看下。
我:这种简单的协议我基本上不会给他们看的哈哈。越简单的合同越恶心,他们不就是要律师背锅吗?我背不了这个锅呀。
某人:好吧,打扰了。
请问:你觉得我傲慢么?我只是不想给自己找麻烦呀.....
总之,槽边往事的读者总能相处得特别轻松。
总之,槽边往事的读者总能相处得特别轻松。
我编辑了题目,把“花销”改为“转账款”,把题目内容内追回“花销”改为“款项”,把“花销该还吗”,改为“该如何认定”
因为我认为,这才是公平客观符合实际的题目,而不是为了引战引流蓄意采用“春秋笔法”。
在网上稍微检索一下就可以得知,小伙起诉追回的,不是“花销”,而是给与女方李某的“转账”,所以在本题目下信口以男方追回“共同吃饭娱乐消费”等费用的进行展开评论的,都属于“恶意引战信口瞎编”。
其次,法院判决李某应当返还王某的,是一些“金额高达10000,5000,明显带有结婚目的彩礼性质或者附条件赠与的款项”。
而一些“520”,“1314”等小额的,带有感情色彩的赠与,则不予以返还,该类金额也高达5万多了。说小王谈恋爱不真诚,白嫖的,也请点积口德。
因为这些是谈恋爱时候,不带有结婚为前提,而带有感情表达性质的感情性赠与,因此法院判决无需返还。
判决适当,于法有据,于情于理都很符合。
最后说一句:原题主 @封面新闻
作为一家媒体,报道、提问、回答的时候,请体现出你们的专业性、中立性、客观性。
跟着走野鸡自媒体博眼球的路线,只会越走越偏。
还望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