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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合肥首例7名楼上业主因装电梯控告一楼业主并胜诉这一事件?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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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问题中并未提及该案的判决书内容。我已找到相关新闻链接,在文末找到了对判决书中法院裁判理由的报道。我已修改题目,将链接添加至题目描述末尾。

一般在此类案件当中地方政府意见性文件,比如《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相对《民法典》来说只具有参考意义,根据司法独立原则,判决依据还是应当以《民法典》相关精神为主,地方政府意见性文件为辅。根据《民法典》第280条第2款,任何业主因为电梯加装影响到采光、噪音等权益时,均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加装电梯的业主大会决议。

但在该案当中,一楼业主未在业主大会决定公告时间段内作出任何书面异议,法院结合当地政府意见文件精神,判定一楼业主采用默示表达方式,放弃了对业主大会决定的异议。这才是应该是该案的主要判决理由。新闻中只报道了该判决书裁判理由中依据政府意见的部分,原文当中是否有依据民法典第278条作为裁判依据存疑。目前裁判文书网还搜不到该判决书。

再加上由于该楼栋已经签订电梯加装合同,撤销相关业主大会决定会损害善意第3人的利益,这应该也是法院作出该判决的次要理由之一。我们在司法审判当中,常常见到法院在无法分出双方对错时,就维持现状这样的判决思路。这一点经常被一些善于维权的业主非常灵活的使用,在一些难以维权的领域起到了奇效。

该案当中,被告方失败的最重要原因是缺乏诉讼经验,如果以《民法典》第280条第2款为依据,依法申请反诉,这样被告方才有胜诉的可能。因为该条款要求权利人必须主动向法院请求行使业主撤销权。你都没有请求,那法院怎么给你主动撤销呢?这显然违反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的原则。

目前各地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府意见文件,开始逐渐修改为更符合《民法典》相关精神的条文,去掉了将业主不发表意见视为不同意的意见。而很多媒体在报道此类改变时,将之描述为取消一票否决权,与事实不符。部分业主没有转变观念,主动放弃了合理期限内表达异议的权利,才是越来越多类似案例中败诉的真正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看到评论区有很多人对我坚持程序正义的做法,感到不理解。但其实他们不明白,如果程序正义的底线被突破了,受损的正是像他们这样的底层老百姓。我国的民法的第一要义就是物权平等原则,普通屁民在程序正义的保护下,可以主张按私人权益和公众权益受完全平等的法律保护。如果你把程序正义的保护伞一脚踢开了,当面对数量占绝对优势的楼上业主,你有任何反抗的余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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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就是大型网游,那些什么元宇宙里的资产就像网游里的装备。

问题是现在还没确定以后谁的元宇宙是统一标准,现在投资根本就不知道你投的这个元宇宙能不能成为标准。

这就好像你现在你想给趁一个游戏火之前先充满氪金以后卖账号,但是你怎么知道哪个游戏会火哪个不会火。

一样的道理,我完全赞同以后元宇宙里的资产会很值钱,现在投资会很赚钱,但是你投哪里啊?你投了Facebook的元宇宙,过两年facebook倒闭了,苹果发布VR眼镜成为元宇宙主导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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