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问答小站 logo
百科问答小站 font logo



意外车祸致搭车同事死亡,车主被判赔偿 90 万,该如何界定责任?有何法律依据?事前签免责书能否避免? 第1页

  

user avatar   aaa-74-9 网友的相关建议: 
      

说说 “好意同乘”的那些事

答主司法实践中开始从一些案例和实务文章中接触到“好意同乘”这个词,大约是在2011年。在此之前,法官一般是这怎么处理“好意同乘”类案件的呢?

(一)去省会城市为了谁?

先来说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期,答主所在法院审理的一个交通事故案件吧。毛某是县城里第一个开发商,黄某是县城某国有工厂的厂长,两个是好朋友关系。某天,毛某开自己刚买的一辆新车(未保险)、黄某坐车,两人从县城出发去省会城市办事。快到省会城市高速下口时,毛某开车发现错过高速下口时,就开始在高速上倒车,结果被后面一辆大货车追尾,造成黄某高位截瘫。交警认定,毛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货车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黄某与毛某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黄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毛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00余万元。黄某在起诉书中称是陪同毛某去省会城市办事,毛某则称是送黄某去省会城市办事,要求减轻赔偿责任。

答主所在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过程中,也无法查清两个朋友之间,到底是为谁去的省会城市。何况,那个时候还没有“好意同乘”这个规定,即使查清了谁陪谁开车去办事,也无法判决毛某少赔偿黄某。不过,法院审理中倒是查清了,虽然交警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但是,黄某在汽车前排乘坐时未系安全带。据此,法院认定,黄某未系安全带,导致事故中自己损害结果的扩大,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毛某赔偿黄某近200万元。两个好朋友因为这次乘车,从此成为陌路,因为在是否“好意同乘”的争论中,必定有一方说了假话。所幸毛某是县城里的开发商,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判决生效后,毛某自动履行了判决。这个答主第一次在案件中接触到的“好意同乘”案件,并没有掀起多大的波澜。

(二)农村中的“雷锋”如何安慰?

时光进入二000年后,经济开始快速发展,车辆开始进入普通人家。在城市主要是汽车,在农村则是摩托车和三轮车。汽车引发的“好意同乘”还是极少,但是,在农村邻里乡亲之间,搭乘顺风的摩托车和三轮车十分平常。在那个年代摩托车和三轮车参加保险的是极少数,未保险的是绝大多数。所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单方事故时),农民往往赔偿能力又低,司机时常提出是免费帮忙搭乘、要求适当少赔的抗辩。

在实务中,审理法官遇到这类案件也往往很是头痛。那时候也没有“好意同乘”概念,但法官的内心又很同情司机说的这一个情况,怎么来平衡双方之间的关系呢?于是,越来越多的法官开始使用《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来处理这样的案件,即认定司机免费搭乘的善意行为,判决同乘人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

同时,部分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仍然会继续审查免费的同乘人在乘坐摩托车和三轮车过程中,是否带了头盔,是否明知司机没有驾驶证、是否超员乘坐等有违反交通规则(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以期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让农村中的这类生活中常见的“雷锋”,求得少许心理的平衡和安慰。

(三)最新发生的一个”好意同乘”案件

再来说答主所在县城里发生的最新一个“好意同乘”案件。

2021年11月上旬的某天,某局中层干部徐某带儿子去市里办私事。徐某不会开车,也没有买车,就给一个与自己的部门时常打交道的熟人张总打电话,让他开车送一下,张总因为平时得到徐某的关照自然满口答应。去市里办事时一切都很顺利,不料回来时却遇到了一场灾难。

市里到县城约一个小时左右的车程, 他们从市里出发 已是下午5点多钟,张总早点回家的心情一着急,车速就有些快。张总在高速上超越一辆大货车时,一不小心与前方正常行驶的大货车追尾,张总小车不但严重受损,而且造成坐在小车副驾驶位置上的徐某的儿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张总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总出于友情等方面的考虑,免费送徐某及儿子去市里办事,这显然正是一个十分典型的”好意同乘”案件,张总是否能依照《民法典》“好意同乘”的规定,据此减轻他的赔偿责任呢?

现实的答案会可能出乎知友们的意料:张总都没有得到这个机会说出这个规定。因为,张总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以上,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交警部门民事赔偿的调解中,失去儿子的徐某可没有考虑什么”好意同乘”,她开出了天价的赔偿要求。张总本是生意人,为了求得徐某出具的谅解书,以达到在后续的刑事诉讼中法院判处缓刑的目的,在正常的赔偿之外,还额外赔偿了几十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这就是现实中的真实而残酷的案例!知友们又要问了,如果在这个案件中,张总致一人死亡、但是与大货车司机负同等责任,结局又将是怎么样的呢?如果是同等责任,张总虽然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徐某就民事赔偿问题提起诉讼,张总可能又会面临另一个问题,导致也不一定能享受到”好意同乘”的阳光雨露。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个“好意同乘”的规定中其实条款里面是有例外的情形的:即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是不能适用“好意同乘”这个规定的。在具体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司机无责任的、司机负次要责任的,大都会认定是一般过失,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司机负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的,从理论上分析,正是因为司机存在某种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过失,才会被划定为负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如果这三种责任被认为是会有重大过失,就不一定减轻其赔偿责任的。在答主所接触的此类案件中,各地法院裁决的尺度不完全一致。有的法院,在司机负全部责任的情形之下,仍然适用了“好意同乘”的规定进行裁判,有的法院则适用“好意同乘”的规定时,还会审查司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再来决定是否适用“好意同乘”的规定减轻其赔偿责任的。

答主的给出的建议是:“好意同乘”值得提倡,但安全保障义务绝不可忽视!

(四)“好意同乘”的带来保险观念的思索

近年来,“好意同乘”案件的多发,也引起了答主的一个思索:这类案件之所以会此起大家的关注,其实司法机关运用这一规则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外,另一个大家关注的原因是,车辆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之后,车上人员的利益要如何来保护?

在之前的车辆投保中,绝大多数司机投的交强险、商业险中,更多的关注的对象是车辆发生事故后,如何来赔偿对方(即保险法意义上的第三人)的问题。在这一类的第三者责任险中,100万元、200万元的保额是很常见的,确保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本车对第三人的赔偿。而在这个普通商业险中组合项下的“(本)车上人员险”中,对本车上的人员在出险时,则几乎忽略了:少数的只保了1到2万元,绝大多数的对本车人员险只保到了5万无、10万元(保费200元左右)。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涉及本车上人员的赔偿时,往往让本车上责任承担者难以承受。

据答主所知,保险部门也逐渐发现了这一问题,大约从2020开始新推出了一个险种:“驾乘险"

这是一个选择的险种。本车上人员10万元每个人(共5个座位),保费是200元;20万元每个人(共5个座位),保费280元;30万元每个人(共5个座位),保费500元;50万元每个人(共5个座位),保费800元。

但是"驾乘险"这么一个利国利民的新险种知之者甚少,投保者甚少。今天答主借这个话题,来宣传一下这个新险种。建议知友们有条件的,尽量投这个新险种。万一本车出险时,需要赔偿本车人员时,说不定可以让我们本来就脆弱的友情、亲情尽量少受一些伤害!


user avatar   dong-liang-85 网友的相关建议: 
      

又到民法典科普时间,记住以下几点,可以规避好意同乘司机的部分赔偿责任。

1、轻易不要搭载朋友、同事。这一点很多人都说过,不再重复。

有人可能会说,直接拒绝太不近人情,有没有减少风险的好办法?当然有。

2、即使要搭载朋友、同事,也不要向他们收费。一旦收费,性质就变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伤亡的,此时收费的司机可能要承担全部责任,而不能获得好意同乘关系下的减轻。

当然,如果只是分摊个油费、餐费,那么还不视为收费。所谓的收费,是指收路费等运输费用。

3、不要用营运车辆搭载朋友和同事。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好意同乘关系发生在非营运车辆上,营运车辆,不属于这一范畴。

所以,即使用营运车辆搭载亲朋好友,也不能获得责任的减免。

啥叫营运车辆?出租车,滴滴顺风车,专车,货拉拉等,就是营运车辆。所以,不要开着出租车、顺风车让同事、朋友蹭车,否则发生事故,不能获得责任减轻。

4、关于免责书的问题。有人可能会问,既然法律规定我搭载朋友可能承担责任,那我跟朋友签订一份免责书行不行?

对此,个人认为,这类免责书一般是无效的。因为侵权责任是法定的,一般不得以约定的方式事先免除。

不过,仍然可以考虑跟蹭车的同事、朋友签订这类协议,一方面,可以劝阻一部分人蹭车。有的人看到你拿出一份免责书,就嫌你这人太机车,不蹭你的车了,此时皆大欢喜。另一方面,如果不幸发生事故,有免责书在道义上也占优势,可以应付无理取闹的死伤者家属。

5、保持车况良好,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遵守法律法规驾驶。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好意同乘关系中的司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况,就不能获得责任的减轻。啥叫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一般就体现在车况、驾驶习惯、合规驾驶等方面。

明知车况有问题,比如刹车失灵,还搭载朋友,发生事故,那么可以视为有重大过失。明知是红灯,仍然强闯,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视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user avatar   pansz 网友的相关建议: 
      

事故搭的是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按定义是禁止载人的。能载人的基本都超标,得按机动车处理,既然用词是电动自行车就是不能载人。

所以确实是违法。签免责书也无法免责。虽然现实中电动自行车载人很常见,但它确实就是违法的,只要出事一定是司机责任。


user avatar   zhi-ye-zi-xun-shi-jacky 网友的相关建议: 
      

杀人放火金腰带,修桥补路无遗骸

故意杀人的赔偿4万,意外致死赔90万。

人命宛如商品,赔偿价格可以谈本就足够恶心,要是法律没有准绳,尺度拿捏在有私心的公职人员手里,让恶人少赔钱,而让善良的人多赔钱,那就更恶臭了。


user avatar   yu-xuan-3-95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还选个毛

几个老头,谁能活到11月谁自动当选


user avatar   yu-er-17-63-12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还选个毛

几个老头,谁能活到11月谁自动当选


user avatar   hu-yiding-24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还选个毛

几个老头,谁能活到11月谁自动当选


user avatar   NewSeanGuo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还选个毛

几个老头,谁能活到11月谁自动当选


user avatar   xiarenzhimajuan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还选个毛

几个老头,谁能活到11月谁自动当选




  

相关话题

  律师表示,严格限制老婆花钱,是限制其社会活动的自由,也是家暴,还有哪些家暴冷知识或误区值得了解? 
  如何看待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调换血样伪造亲子鉴定结果,让被拐卖的孩子可以成功“洗白”? 
  如何看待 32岁高中学历男寄信 200 封,敲诈多位 A 股公司高管,最后成功勒索 134 万 ? 
  如何评价哈尔滨摩托车司机与的哥起争执心脏病发身亡,涉事的哥被批捕? 
  怎么看待韩国满足一定条件强奸罪前科的的人会被带上电子脚镣一事? 
  在中国跟警察打交道,怎么防止被侵犯公民权利? 
  哈尔滨一女子在 47 家药店买感冒药制作近 1 斤冰毒,这样做的后果是什么? 
  男子饭局上主动敬酒后猝死,法院判决同桌七人承担 5% 的连带赔偿责任,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林生斌是否是利用死去亲人恰烂钱?这样会给社会带来怎样的影响? 
  如何看待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对「滴滴出行」启动网络安全审查? 

前一个讨论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拟修订,快递分拣不得抛扔踩踏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放到快递箱,这具有哪些积极意义?
下一个讨论
《鬼灭之刃》中火之呼吸与日之呼吸的关系是什么?





© 2024-05-15 - tinynew.org. All Rights Reserved.
© 2024-05-15 - tinynew.org. 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