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问答小站 logo
百科问答小站 font logo



为什么同样是法学博士,有的坚持死刑,有的坚持废除死刑? 第1页

  

user avatar   tian-yu-han-98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看到律师推动废死是因为动了经济蛋糕我就笑死了…………

这已经不仅仅是不懂法律不接触实务不懂装懂了,

但凡有点简单的逻辑和常识都会知道这有多可笑。

首先我没机会推动,其次如果有机会我更想推动的是:

真正实现会见不被监听

真正实现全国会见要求统一

真正降低律师取证门槛和风险

真正全面推进网上阅卷

如果一定只能选一个让我推动

我选择推动一下疫情期间会见要求

这样我就不用远程视频会见还做48小时核酸穿着防护服只允许会见半小时了

(卑微)



刑案律师谈案很重要的一点

也是刑案律师谈案主动权之所在的一点

就是对方处于突然被公安机关采取控制后的恐慌,以及对于可能到来的刑罚的恐惧。

好听点说叫利用心理焦虑,

难听点就叫趁火打劫。


有的律所和律师,专门做刑案二审再审,甚至专门做死刑复核,难道他们都是废死派吗?自己砸自己蛋糕?


实际上刑罚从绝大多数当事人主观感受来说只有三种:

1 释放,含缓刑,不起诉,无罪判决。

2 判刑,含死缓

3 死刑


从徒刑到死刑,是一个质变,死缓到死刑一字之差就是生与死的变化。

一个人醉驾请律师,本来就拘役的事情,他可能给个千把块钱律师费还要思考一下。

一个人抢劫15年减到13年他可能不太愿意付十万的律师费;

但如果一个人贩毒超过万克,为了死刑减成死缓,他愿意拿出多少来换?


正因为有了死刑存在,使得有了死刑辩护这一座金山。


我是刑事律师,我绝对拥护有死刑。

我不止希望有死刑,我甚至希望死刑扩大化。

我甚至支持恢复酷刑。

巴不得这是一个严刑峻法,偷东西砍手的,强奸切屌的时代。

因为这样一来会有更多的人出于对刑罚的恐惧向我知识付费。因为届时,就算一个不怕死的人,面对酷刑时,也会很乐意多支付几万块钱律师费的。


到时候就有了“职业凌迟辩护团队”,可以让你从1000刀减刑到500刀,比拼多多砍得还爽。

还有什么“具五刑”团队,可以从砍手减成剁手指头。团队保下来的手可以围着运动场一圈半。

最有名的“扶弟魔”团队,专职宫刑辩护,拯救下来的弟弟可以供沙县小吃一个月销量。


除了可以减刑,还可以更好地做辩诉交易。

主犯本来危害国家安全,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拘捕,数罪并罚。

本来要满门抄斩主犯车裂,经过我所律师团队介入,检方最后同意了律师提出的腰斩量刑建议。当事人开心地奔赴菜市口,行刑后蘸着血在地上替全家人连写了五个谢谢。


岂不美哉。




这里举个例子,也是一些学者的观点,仅供参考,我看了以后也算是另一种思路的启发。


毒品制造运输走私贩卖。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并不主张对经济类犯罪采用死刑,而且从实际效果来看,毒品犯罪的死刑实际效果也是有所争议的。

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也促使了其暴利,而毒品也是一种商品,必然受供求关系影响,而且这种需求是刚需,而极高的利益下仍然会有大量的人为之奔走。

因为很多穷到走投无路的人他们已经没有什么可以失去了,他们去边境运一波100公斤,一步天堂一步死亡,在家坐着也是死,抓到也是死,我不如一票多运点。他们被抓了死刑后,家里的亲人会接着做,因为毒贩甚至会给他们一笔抚恤金。这就是典型的亏本的买卖没人干,掉头的生意抢着做。

所以如果我没记错是武汉纪要还是大连纪要,就对毒品犯罪死刑进行了进一步规定,细化了一些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况,这也是一种废死,就是保留死刑的最高威慑力,让死刑准确打击那些必须打击的行为。


我写这个并不是想说禁毒应当躺平像欧美国家一样。

而是希望大家认识到解决任何一个社会性问题,简单依靠刑法来治理是完全错误的,依靠严刑峻法的思维来化解问题是一种立法的懒政

近期我发现我们国家刑法立法越来越有一种“热点立法”的倾向,回应社会问题是好的,可是却失去了法系统的梯次性,而且最近新加入的许多罪名用之前的罪名完全可以相适应的。

要做好其他部门法律的立法,特别是执法,以一种调养的方式去解决问题,而不是在头上立一把刀露头就砍。



而且我也希望大家认识到,了解一下,律师的主体构成,根本不是刑事诉讼律师。

玩笑说刑事诉讼律师不是走在饿死的路上,就是走在监狱的路上。

而且刑诉律师在我国根本不可能,也没能力成为一个“颠倒黑白”的力量。说什么律师让嫌疑人逍遥法外的怕是压根没进过法院。

你们不能用欧美律政剧或者李狗嗨之类的来套,你要按照那套流程来我们国家,伪证罪已经在吃牢饭了。

你们口中“颠倒黑白,玩弄是非”的大律师们,还停留在会见难取证难,一群人六点不到蹲在看守所等着会见,各种千奇百怪理由能让你无法会见,莫名其妙就阅卷不能,法庭上直接被要求闭嘴,因为一个眼神就涉嫌伪证罪的时代。

我国如果律师有本事把一个案子“颠倒黑白”,那么大概率是案件承办人员办案就有问题。

毕竟无罪判决率摆在这里,数字不会说谎。


是的,律师队伍里最多有几颗老鼠屎乱收费,不负责,发表点奇葩言论,哪没有呢?


但你要说颠倒黑白,我就不困了。

因为据我所知。

赵作海不是被律师吊起来打的,聂树斌也不是被律师枪毙的,佘祥林杀的人居然亡者归来也不是律师扮的。真要说起颠倒黑白,律师的水平和能力还真的只能算个弟弟。

真正的铁拳面前,一个指头就能把你压的死死的,你一个破律师算个卵。

至于还有人说富人出资废死……既然富人都有钱影响立法了,在我们一群法律民工身上砸钱不是蠢么?至于境外势力我可真是呵呵了,境外势力现在手上牌这么多,他怕是两只手都拿不下了。


最后,我以为学术争论的前提是学术,然后才是争论。

学都没学过,了解都没了解深就出来争……我没有义务做普法工作


user avatar   inheart01 网友的相关建议: 
      

答案很简单:

坚持死刑的法学博士坚持的是社会主义法治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基础,其理论基础是唯物史观,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理论、关于国家与革命的理论、关于阶级斗争的理论、关于民主与法制的理论等。马克思和恩格斯运用唯物史观,深刻地分析了法律现象,科学揭示了法律产生和存在的社会条件、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从而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为指导,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过程中,继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吸收和借鉴西方法治文明合理因素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是科学、先进的理念。具体表现在:首先,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表明: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经济基础决定法的产生、性质、内容和发展变化。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法的发展历史是以一个社会的物质条件的发展历史为根本依据的,私有制尤其是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为法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根本的社会条件,而且,法的发展程度要与社会的经济状况相适应,只有如此,法才能保护和促进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是由我国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并服务于我国的经济基础。

  其次,唯物史观对法的本质作了精辟而深刻的论述。“对于法的本质,我们不能从精神上去理解,要从物质条件上去理解”,资产阶级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由社会主义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体现社会主义的性质。

  再次,唯物史观又指出法对经济基础可以产生促进、保护与阻碍和破坏等反作用。恩格斯晚年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本巨著中深刻地指出了法律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的反作用。法律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的反作用,当法律遵循社会发展规律、体现最大多数人的意志,实现良法之治时,就会对国家和社会起推动作用;反之,则起阻碍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了我国经济基础的需求,适应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历史传统,它必将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反作用。

坚持废死的法学博士坚持的是资本主义法治观

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是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的。西方对法律的认识,特别是在对法律的本源的认识上,在本质上都是属于唯心史观的,其中有客观唯心主义和主观唯心主义之分。客观唯心主义“把法律理解为一种超自然、超社会的神秘力量,使法律成为离开人间、离开社会的外在事物。”以自然法为例,起初,古希腊思想家认为法律跟江河湖海、山川草木、飞禽走兽一样,统属自然现象,是自然理性的产物,自然理性归结为神;人在自然面前是无能为力的,自然是不可侵犯的。因此,自然法是一种神秘的自然力量或者自然理性。到了中世纪,在奥古斯汀和阿奎那等神学思想家那里,自然法源于神的理性或上帝的理性。在二战后,马里旦继承和发展阿奎那的神学自然法思想,“认为自然法是基于人性的道德法,是对上帝的永恒法的参与。”客观唯心主义就是这样把法的来源归结为自然理性或者神及上帝的理性,反映了人类在早期科技和文化落后的情况下,从法律的外部特征出发去认识法律的本质和起源,在现在看来,这些认识不免过于粗糙、片面甚至荒谬;但这也是人类认识发展的必经阶段。近现代以来,西方对法律的认识多带有主观唯心主义倾向。主观唯心主义从人类自身和社会结构内部出发去探索法律的本质和起源,从认识主体的角度来论证法律现象。例如,古典自然法学派时期的众多思想家都认为法不是神的意志,自然法源于人的理性,是人们本性的表现和产物,从而把理性从天上拉到了人间,把法律归结为人类理性。在对法的认识问题上,西方由客观唯心主义发展到主观唯心主义,这反映了西方对法律的认识经历了由认识客体向认识主体回归的转变,体现了认识的深化和发展的过程。然而,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无论是客观唯心主义还是主观唯心主义,都是建立在唯心史观理论基础之上的,都忽视了法所由产生的客观物质条件,片面强调人的理性作用,而不能揭示法的本质。当代西方流行的众多法学派别,大多只知法应当积极回应人们的权利诉求,唤起人们对个人权利的重视,强调对人的平等关怀和尊重;却不知个人权利诉求绝不能脱离了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不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要求所有国家一视同仁地保护所谓的不证自明的、普遍的人权,将权利的物质基础抛弃,这种理念是当代西方典型的唯心主义法学理念。

认为死刑有其存在必要性的,几乎都是基于客观现实需要,

比如社会公平,

比如等价赔偿

比如示范效应

认为废死有其存在必要性的,几乎都是在用一种唯心的角度通过抢拉硬拽式的诡辩来陈述观点

比如废死象征文明(当然这个文明是西方所宣传的,同样在西方语境中焚烧圆明园也是给中国带来了文明)

比如国家有没有权利剥夺他人生命(美国人认为国家没有权力剥夺他人生命,但是人民可以有,所以人手一枪,每年数万人死于枪击,仅有数人死于死刑)

比如废死运动在全球的发展程度极高

比如会不会产生枉死者

比如


废死派最大的弱点就是在公平原则下无法自圆其说

提出的理由也几乎只有基于西方法治观下唯心史观那些所谓理论依据和逻辑

这也是废死派为什么在中国始终举步维艰,而在外国也很难获得所有民众支持的根本原因


user avatar   heedyuxu 网友的相关建议: 
      

知道为什么大多数废死先锋是由法学界专家挑头吗?这涉及经济利益蛋糕,其实圣母也不是那么圣。律师等人是靠吃原被告生活的,伸张正义不太值钱,颠倒黑白才价更高。刑事案中受害者自恃有正义撑腰,不会为司法服务投入太多。原告投入再多挽回不了案件造成的损害,判加害者重刑也就是出口怨气,受害者家庭还有后续医疗赡养等重担呢,也拿不出更多。被告嫌疑人就不同了,谁都愿意为生活质量花钱,为活命更是愿花费重金的,交纳医疗费交纳赎金是心甘情愿的。减刑赎身,免死刑赎命,那值多少钱哪!有人说某些重犯也是穷光蛋,只要有社会影响,就当做广告了。所以有的律师平时爱发表些犯众怒的公知言论讨骂,这是广告行为。别看人们站旁观角度三观还挺正地痛骂,真惹上事第一个就想到谁最能颠倒黑白的能力可以求助。

当然专家们不会把心里话直说出来,一定是装扮成“为你好”来忽悠大众。什么“死刑不能阻止犯罪”,监禁也不能,干脆也废了?自古司法系统就从没做过零犯罪,干脆不要司法?“死刑不人道”,多么奇特,不人道才叫惩处犯罪,刑罚就应当追求不人道。“死刑犯中有冤案”,滑稽监禁案中没有冤案?“冤死了不能补救”,被罪犯害死的人咋补救呢?没有死刑,罪案大爆发,遇害者的命不是命吗?立案破案任务也加重,出错概率也加大,冤案总量也上去了。

死道友不死贫道,这是所有废死者的立场,他们探讨这个问题似乎站在旁观者的角度,或者是代入罪犯家属的角色,从不设身处地为受害者家想过。也许只有他们成为受害者,思维才能正常一点。拥死和废死也不要争了,一国两制,求仁得仁,各方都满意。

插入————我看不少人反驳我,说是废死分子不追求利益。但是又说我的提议偏激了,这是为何?如果废死分子追求信念,我的提议可以让他们的信念落地,至少在自已身上率先实现,让废死分子享受到废死政策。我觉得废死分子没有理由反对这个“废死试点”

立法:支持废死的人及家人受到不法侵害,罪犯一律不死刑。反对废死的人及家人受到不法侵害,罪犯最高可判死刑。皆大欢喜,各方都满足了。进行全民公决,把选项录入公民身份系统。

如果从法学界试点废死,他们会同意吗?凡是侵害律师、法官、法学家的罪犯一律减刑,这时他们还会不会同意,还会不会要求人道,还会不会说“反正枪毙杀律师的罪犯也不能阻止杀人案发生”。如果有人侵害了废死专家的家人犯了死罪,再聘请此法律专家作免死辩护,这出戏会怎么演?


user avatar   warmwine 网友的相关建议: 
      

因为这也是就业。

没想到吧?

有争论,他们就有饭吃,

没争论,你养他们啊?

保持问题无法被解决,

是解决问题的人保住工作的重要手段……

如果无法从根本上改变“手停口停”的远古时代分配论,

那这种问题就永远不会被解决,因为解决问题以后的失业,不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


你以为他们在争论,他们其实是在寻求平衡。

ps:寻求平衡不是50:50的意思……


user avatar   gu-ming-jiao 网友的相关建议: 
      

因为这事儿既然处于可以研讨的范围,那就研讨出啥来都没什么惊讶的。

毕竟,实际上你看看法学最后教材基本都叫“通说”。啥是通说,就是A专家说抓了该杀,B专家说抓了该放,教科书说,咱们抓了关着;或者说,A专家说因该是甲乙结合的观点,B说是乙丙结合的观点,通说就是甲乙丙都要……

所以学界你当然可以百花齐放,百花齐放完了之后,进入到现实就是“我全都要”嘛……


user avatar   simple-54-34 网友的相关建议: 
      

第一个不用看答案光看问题就被震惊了的问题。




  

相关话题

  现阶段国情下,分好蛋糕和做大蛋糕哪个优先级更高? 
  南京彭宇案法官王浩现在还在从事法官工作吗? 
  为什么历史上欧洲贵族即使造反失败也很少被处以死刑? 
  把兴趣爱好当成职业好吗? 
  古代有没有父母状告子女不孝的例子? 
  如何看待男子开车未注意一维权老人躺在道闸杆下,碾压致其死亡,当事人发声「我有错但没罪」? 
  本科新闻明年考研(22考研),考新闻 or 考法硕(非法学)or 法学硕士? 
  法硕(非法学)还是知识产权学硕? 
  中国大部分法学生最后只能沦落为《爱情公寓》里张伟那种律师吗? 
  大陆法系国家参考既有判例有何利弊? 

前一个讨论
如何看待北京地铁站名新版翻译用大量汉语拼音代替英文?你觉得哪种翻译更好?
下一个讨论
《幻塔》上线了,你们觉得和《原神》哪个更好玩?





© 2024-11-22 - tinynew.org. All Rights Reserved.
© 2024-11-22 - tinynew.org. 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