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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女孩被爸妈虐待致死但其父母仅被判四年?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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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23更新

我还能说什么好?

还是那句话,这个女人没文化愚昧无知,做出这个判决的法官呢?中国的法律呢?
说白了就是大家长制度,孩子默认为父母的私产。


链接:广州女子将绳套4岁幼女颈部致死 二审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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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情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判刑标准低已经不是特例了。那些拿还有一个孩子,或者“强奸判10年,奸杀判死刑,权衡一下就不杀人了”来洗地的请你看看,这个孩子已经死了好吗?还有更残忍的吗?造成非正常死亡只判四年究竟是为了震慑更严重的犯罪,还是给人犯罪成本低的感觉,请你再好好想想行吗?

有比这更残忍的吗?有。

为了不让孩子乱吃东西用针线缝住嘴巴,为了撒气打骂孩子,以至于小女孩听到她妈吼一句就小便失禁,被当妈的用烧开的热油直接灌进嘴里,十天后离开了人世。

判了几年?七年。
这些家长普遍受教育程度低,打骂孩子也犯法是他们不能理解的。但是没关系,因为显然我们国家许多法官也是这么认为的。

贴出百度百科找到的这个93年受虐而离世的案例,显然十几年过去了,我们国家的法律并没有进步,子女在某些人眼里依然是家长的私有物。当父母的不可能会对子女有杀意是一条定理,所有施虐人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都是基于这条“定理”推导出来的,因为我是她妈,所以我不可能想杀她,所以我是过失。干脆把这句话写进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里面好了。

燕志云32岁时,原是青海省西宁市民族鞋帽厂的合同工,丽丽是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偷生的。为了逃避单位给她的处分,丽丽刚生下来,就把丽丽交给刚生孩子的弟媳喂养。40天后,她在西宁市南川地区找了个保姆,把丽丽送到了保姆家中。但是,纸包不住火,一年以后单位了解到这一情况,将她辞退。从此她便整天呆在家中,丽丽也从保姆那儿回到了她身边。
燕志云丢了工作,就拿丽丽出气。当时丽丽还不到两岁,生理上还没有形成自理大小便的能力,经常在床上和裤子里拉屎拉尿。就因为这,燕志云无情地毒打女儿,并狠狠地捏掐丽丽的臀部,不掐出血来绝不松手……渐渐地,时时抱着恐惧心理的丽丽大小便失禁了,有时燕志云对她大吼一声,她都会吓得拉一裤子屎。
假如燕志云对女儿进行耐心的教育和诱导,再辅以必要的治疗,大小便失禁的病是完全可以治愈的。但是,作为母亲的燕志云却对女儿不停地毒打,并且对丽丽限食、限水。燕志云规定丽丽吃饭时必须自己手捧小碗,到她面前说“好妈妈,丽丽要吃饭”后,才给她盛饭,否则不给吃饭。假如丽丽因“不听大人的话”而惹“大人生气”,则要受罚,这一天她任何东西都吃不到。
丽丽每天只吃两个拳头大小的馒头或两小半碗面条,常常被饥饿折磨。有一次她在玩耍时碰见冶阿姨,便对她说:“阿姨,我饿。”冶阿姨看她那可怜的样子,从自己家中拿了馒头给她,她刚咬了两口,就被燕志云发现,燕志云一把夺过馒头,扔到地上,用脚踩碎后,又一脚将丽丽踢倒,还把冶阿姨骂了个狗血喷头。从此,燕志云不再让女儿走出家门一步。
因为饥饿,丽丽不止一次跪在妈妈面前乞求:好妈妈,给丽丽吃饭,丽丽饿,丽丽以后再也不尿裤子了,丽丽今后一定改。但是,她的乞求换来的却是白眼;因为饥饿,她偷吃馒头被燕志云发现后,用小锤砸她的手指和脚趾;因为饥饿,她抓吃鸡食被缝嘴;因为饥饿,她偷吃油渣被灌热油……狠心的燕志云宁可将好端端的白米饭喂鸡,也不给丽丽吃。
两岁开始,丽丽的衣裤都是自己洗。冬天,她的小手被冻得像个小胡萝卜,而且裂开的伤口时常流脓淌血。就这样,她的小手还常常要遭母亲的毒打。有一次,她去倒痰盂,不小心在公用厕所的冰碴上跌倒。好心的街坊扶起她,送回家中。丽丽随即遭到一根竹条的无情抽打。小丽丽身上的伤痕新的摞旧的,从未好过。严冬来临,丽丽除了遭毒打,受饥饿外,还要忍受寒冷的侵袭。青海高原的冬季是严寒而漫长的,平均气温在-10℃左右。丽丽家的3间屋子里,南面的两间都架着煤球炉子,但这两间属于爸爸妈妈和哥哥,他们都嫌她“臭”,不让她进那两间屋子,丽丽只好一个人蜷缩在阴面又冷又潮的小北屋里,身上盖的是一床薄薄的婴儿被。
当妈的不心疼自己的孩子,当爹的也同样。丽丽的爸爸忙于在外赚钱,一有闲暇只顾和儿子亲热,给予丽丽只有无情的斥责和殴打。去年的一天,丽丽在厕所里蹲得时间长了一些,他就冲进厕所,将女儿连踢带打拖回了家中。燕志云缝了丽丽的嘴遭人谴责时,夫妇俩好像没当一回事。
在采访中,我们还为燕志云这个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法盲感到悲哀:当别人一再劝阻她不要虐待孩子时,她拿出泼妇骂街的本领嚷嚷道:“我自己的孩子,我愿怎么打就怎么打,你们管不着!”进了收审所,她对自己的罪行毫无悔过之意,认为这一切都是“该死的丽丽”给她找的麻烦,她甚至不解:打自己的孩子算犯法?

针线缝嘴
1990年12月10日晚,邻居少女马秀青到燕志云家去借电路保险丝,她一进门发现丽丽跪在搓衣板上,燕志云极力用身体遮挡她的视线。马秀青早就耳闻目睹过燕志云虐待小女儿的行径,今天燕的反常行动引起她的怀疑,她猛地推开燕志云;一下子惊得目瞪口呆:年仅3岁的丽丽嘴上被膨体纱线缝了4针,黄色的线被鲜血染红,打了结的线头还长长地垂挂在嘴边,丽丽的眼泪如断了线的珠子,将前胸都浸透了……
“你,你这是干什么?”17岁的少女马秀青心惊肉跳,不忍再看下去,说话时连呼吸都变得急促了。
“这个死丫头,背着我吃鸡食,你说那东西多脏。我缝住她的嘴,看她以后还敢不敢偷吃。”燕志云不屑一顾地说着,“你不要告诉别人,我马上就把线拆了。”说完,燕志云抓起打结的线头,用力将线抽出,只见丽丽的嘴唇血流不止……
这残酷的一幕惨不忍睹,马秀青扭身跑回家中,趴在床上大哭起来。马家人一问原由,又惊讶又气愤,立即向街道居委会反映了这一情况。
居委会的张育英等人赶到燕志云家,只见身体瘦弱的丽丽神情萎顿,脖子上两处被掐得瘀血,鼻梁与脸颊上有四处青紫痕迹,上下嘴唇有4个明显的点状瘀血斑。更使人伤心的是,数九寒天丽丽穿的是破烂不堪的单衣裤,脚上穿的是凉鞋。当张奶奶脱下她的凉鞋,发现丽丽的双脚冻得红肿,脏兮兮的袜子被脓血粘在脚上,怎么也脱不下来……
燕志云因3岁的女儿偷吃鸡食而缝住女儿的嘴,这恶行一时轰动了青海高原,《人民公共安全专家报》、《青海日报》、《西宁晚报》都作了报道。人们纷纷谴责燕志云。按理说,她应该有所醒悟,有所收敛,谁知两年多来,她仍然惨绝人寰地虐待女儿,甚至更加变本加厉。
街坊们不止一次劝阻过燕志云虐待女儿的恶行;居委会的干部们快把她家的门坎都踏平了,好话赖话也说尽了,但一切仍是徒劳。可怜的小丽丽最终惨死在她的手下。

烫伤致死
1993年3月2日中午,瘦骨嶙峋的苏丽躲在屋角的旮旯里,羡慕地看着比她大一岁的哥哥躺在妈妈怀中撒娇。
“妈,咱们好久没吃红烧肉了,啥时候再吃呀?”白胖胖的苏超噘起红润的嘴唇——同是妈妈燕志云的亲生骨肉,但他从出生那天起就一直被视为家里的“小皇帝”。
“好儿子,走,买肉去,下午妈妈就给你做红烧肉吃。”燕志云说完在苏超胖乎乎的脸蛋上亲了一口,然后看也不看蹲在角落里的小苏丽,领着儿子锁上门走了。
丽丽踮着脚,从大门上的小洞里看着妈妈和哥哥那亲热的样子,眼泪扑簌簌地掉下来。她就在门上的小洞里向外看着,当她看见邻居冶阿姨走来,赶紧以哀求的口气朝外喊:“冶阿姨,丽丽饿。”
冶阿姨看了看门上挂着的铁锁,俯下身子,从门上的小洞里望着丽丽血泪斑斑的小脸,一阵酸楚涌上心头。她叹了口气,询问道:“丽丽,妈妈又打你了?”丽丽轻轻地点了点头。冶阿姨的眼睛潮湿了,赶紧转身向家中走去。
丽丽听到冶阿姨远去的脚步声,立刻跑到后窗户前,双手握着横在窗框上的钢筋,踮着小脚期待着。不一会儿,冶阿姨将一个馒头从窗户里递进去,丽丽几口就把馒头吞下了肚。冶阿姨望着那狼吞虎咽的样子,无可奈何地叹了口气,心痛地把手伸进窗户,在丽丽的头上抚摸着……
燕志云和苏超拎着肉回来了。丽丽看着哥哥手中的雪糕,听着他津津有味的吸吮声,她舔了舔嘴唇,不由得直咽口水。
“滚一边去!”妈妈一个巴掌扇到她脸上。看着妈妈脸上凶狠的样子,丽丽退缩到属于她的那个角落,蹲下去低了头,委屈的泪水又滚出了眼眶。
燕志云精选了一些瘦肉,把肥肉放进锅里熬油。阵阵扑鼻的肉香、油香袭来,饥饿的丽丽一个劲地咽着口水。5岁半了,她从来没吃饱过肚子。
借妈妈出去上厕所的机会,丽丽再也经不住那香味的诱惑。她怯生生地一步一步挪到炉子边,贪婪地吸吮着扑鼻的热气,然后小心地用勺捞起一块肉渣,用颤巍巍的小手举到嘴边,轻轻地吹了吹,迫不及待地送进了嘴里,好香啊!她舔舔嘴唇,又捞起一块大一点的肉渣……
“死丫头,馋死你了。”妈的声音像炸雷在她头顶响过,送到嘴边的肉渣和勺子被打落地上。燕志云一把揪起女儿的头发,用力将丽丽的头向墙上撞去——对丽丽来讲,这是常事了,长期的经验告诉她假如哭出声音来,妈妈会打得更凶。她强忍着剧痛,流着眼泪,任凭妈妈肆虐。
气喘吁吁的燕志云将女儿残酷地折磨了一阵后,仍觉得不解气。她一下子看到正在沸腾的油锅,再一次揪住丽丽的头发,一翻手腕,使丽丽头朝天,然后拽过一块抹布,围在丽丽的胸前,用大腿夹住丽丽的身体,一只手捏开丽丽的嘴,一只手舀起一勺滚烫的大油,向丽丽的嘴里灌去……
“吱啦——”丽丽的嘴边升起一股白烟。
“哇——”很少发出哭声的丽丽一下子迸出了撕心裂肺的凄惨哭声。丧心病狂的燕志云将女儿的嘴捏得紧了,从丽丽嘴角流出的油水、血水染红了她肥大的手掌,一滴滴掉在地上,丽丽拼命地在母亲腿间挣扎……
当晚,在妈妈和哥哥吃饭时,丽丽和往常一样端着自己的小碗挪到母亲身边,从那焦黑的小嘴里艰难地挤出低低的声音:“好妈妈,丽丽要吃饭。”燕志云没等女儿把话说完,就冲她厉声嚷道:“今天没你的饭,看你以后再嘴馋。”说完看也不看丽丽一眼,开始大口大口地嚼肉。
丽丽无奈,一步一步地又挪到墙角,蹲在地上,用脏兮兮的小手轻轻地抚摸着疼痛难忍的嘴唇和下巴,眼泪“吧哒、吧哒”地滚落下来……
第二天、第三天……第七天,丽丽都很少吃东西。9日下午,她一连拉了五六次肚子。燕志云不仅没带丽丽去医院看病,反而揪拧丽丽的耳朵,痛斥道:“死丫头,该死啦,一天拉那么多。”说完,顺手抄起一根竹棍朝丽丽的臀部、腿部狠狠地抽打……
晚上,遍体鳞伤的丽丽被阵阵的疼痛折磨得坐卧不宁。无尽的痛苦使她泪流成河:爸爸2月份就到山东打工赚钱去了。其实就是爸爸在家里,丽丽也同样摆脱不了遭毒打和忍受饥饿,爸爸下手有时比妈妈还狠呢。丽丽最盼望居委会张奶奶来她家,每次张奶奶来都先给她东西吃,然后还要关心地问这问那,就像妈妈对哥哥那样好。但她不敢和张奶奶说话,妈妈凶狠的目光无时不瞪着自己,她只能含泪用感激的目光看着张奶奶慈祥的面孔。
丽丽感到口渴难忍,便以乞求的声音对妈妈说:“好妈妈,丽丽渴,丽丽想喝水。”
正在看电视的燕志云不耐烦地骂道;“你的麻烦事真多。”边说边将半杯水递给丽丽。丽丽只喝了两口,因嘴角和腿上的疼痛袭来,她不得不放下了手中的杯子。
“啪——”一记耳光又甩在她脸上:“死丫头,尽折腾老娘。”
丽丽捂着脸倒在床上,含着眼泪悄悄地睡了。10日凌晨1时左右,她蹲在痰盂上撒尿,突然“咣当”一声,丽丽的一句“妈妈”还没喊完,便永远倒在了地上:她的眼睛睁得大大的,似乎还想好好看看这个世界;她的嘴巴也张得大大的,好像还有很多话要讲。但是,她的眼腈再也看不见了,她的嘴巴再也不会说什么了。
可怜的小丽丽死了。燕志云为躲避人们的指责,赶紧扒下尸体上的破烂衣裤,匆匆套上丽丽生前最想穿而从未穿过的新衣裤,但是,她残害、虐待女儿的罪恶是无法掩盖的。
当验尸的公共安全专家人员解开丽丽的衣裤时,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5岁多的孩子身高不足95厘米,一道道肋骨似乎要将那层薄薄的肉皮顶破,屁股上的两块骨头高耸着,黄稀的头发被揪拽得长短不一;丽丽的身上除了脚掌外,再也找不出一块没有伤痕的地方,有的地方甚至溃烂流着脓水;她的嘴唇和下巴被烫得翻了皮,手脚指甲因严重瘀血变得乌黑,就连孩子的外阴唇也是伤痕累累。在丽丽家,公共安全专家人员还从衣柜下的一个角落里发现了丽丽生前铺过的一张绒线小毯子,上面留有斑斑血迹——谁能相信这些“杰作”竟出自丽丽的亲生母亲燕志云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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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我不想从性别的角度说这件事情。我更想从法律的角度做一下探讨。

我认为在这个案子中,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判刑明显不符合这条法律背后的精神

过失是指本该尽到注意义务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它的前提不可能包含故意伤害的行为。

比如主人将长得像糖丸的老鼠药放在厨房灶台附近,邻居年幼孩子前来玩耍,主人拿糖果招待误混入了老鼠药,事后虽第一时间积极救治,孩子仍不治身亡,这叫做过失致人死亡

在山中打猎棕熊,一个体型十分粗犷的农妇一闪而过,猎人没有看清核实的情况下开枪了,虽及时救治,但农妇不治身亡,这叫做过失致人死亡。

……

过失的前提是没有伤害的主观故意。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故通常只有一线之差,这也是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如此之轻的原因。

而这种程度的殴打行为明显是一种企图伤害对方身体的故意,不管是本着教育的目的还是其它目的,一不小心把人打死了,这叫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不可能叫做过失致人死亡。

事实上只要不是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同样程度的案件绝对是以故意伤害罪定罪的(轻伤鉴定标准中,软组织挫伤达到全身面积的百分之六即可成立,而使用器械捆绑殴打达到软组织挫伤百分之六的结果又不难……)

可以试想一下,邻居的孩子来我家玩,她偷了别人的东西,不听话,我打算教育她,于是捆绑手脚殴打了她,殴打过程中,她躲避摔倒重重撞击地板不治身亡,这时候判我过失致人死亡,孩子的亲人能同意吗??

放到两个成年人身上也是如此,不管是街头打架,还是小偷偷了别人家的东西,同样程度的殴打过程导致了一方死亡的结果(不论是躲避过程中摔死的还是打死的),必然会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司法实践中就是这样做的。

可是不知道为什么,一旦放到父母子女身上,就不同了,一个十二岁的小女孩儿被父母捆绑双手,嘴里塞着袜子,狠狠殴打,导致头部撞击地面,神志不清小便失禁还未及时送医,却被认为是一种过失,不过判了四年,怎么会符合法律对过失的定义呢?

有问题的不是法条,而是法条背后法官的观念,人们的观念。

父母用这样的方法打死孩子,却认为没有什么主观恶性,简直是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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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一下,有很多人认为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罪量刑都是准确的,我非常不同意这个看法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都是因为自己的行为导致了对方死亡的结果,唯一的区别是有没有伤害的故意,所谓的伤害故意有两层含义,一是,明知伤害的结果会发生,而主动追求伤害的结果发生;二是,能够预见到伤害的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没有采取措施而放任结果的发生。它并不要求犯罪嫌疑人预见到伤害发生的具体严重程度(能够预见到轻伤及以上就可以)


这个案子到底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主要集中在父母是否有伤害女儿的故意

从文中提供的信息来看,父母的行为早已超过了一般的体罚和惩戒。

一、犯罪嫌疑人捆绑受害人的双手、双脚,用袜子塞住嘴巴,使用器具狠狠殴打受害人的手、脚、身体。作为常人应该能够预料到持续的殴打会造成受害人软组织挫伤,软组织挫伤占身体表面积的百分之六,即可定为轻伤。

百分之六的表面积以手掌面积为百分之一计算,大概就是六个手掌,殴打受害人的手、脚、躯干,且使用的是器具,面积远超百分之六,那么应该能够预料到轻伤的可能结果。

可参考南京虐童案养母被以故意伤害罪逮捕

虽然用皮板殴打的实际结果并未导致轻伤(信息中好像没有明确),但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女儿在淋水体罚的过程中摔倒受了重伤。父母停止了殴打。


二,在受害人完全失去行走能力和基本平衡能力的情况下,将其拉到厕所,脱光衣服,用冷水浇淋体罚,(这是重点):通常情况下我们推搡、体罚一个有手有脚的人不会造成太大的伤害,一旦造成伤害属于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但是我们推搡体罚一个手脚被缚的人,以一般可以预料到的情况,他将非常容易受伤,而且一旦受伤,其伤害远远大于有手脚能够支撑的人,最可能想到的就是骨折:而牙齿摔断超过两根、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性骨折明显移位、肩胛骨骨折、肋骨骨折、下颌骨骨折……都属于轻伤的范围。

父母应该能够预料到在湿滑的地上不采取措施,比如在体罚的过程中抓住手脚被缚的女儿,女儿连站立都无法站立,接受体罚的过程,几乎是必然会发生重心不稳,摔倒在地上的结果,这不是本该预见没有预见的过失,这就是放任结果的发生。

最终导致手脚被缚的受害人头部撞击地面造成颅脑损伤,牙齿折断,头部肿大,口中出血,小便失禁。

三、八时许,父母将女儿抱进房间简单地涂了碘酒,一个原本会走路的人,在此时出现了口角出血,小便失禁,四肢无力需要人抱进房间,父母却没有送医,这更是明知伤害的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故意了……

所以,这个案子不论是殴打的程度、事后的救济,都超出了“我没有伤害的故意”的范围。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只要不是家庭成员,这种使用器械,捆绑,长时间殴打最终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案子根本不可能会适用过失致人死亡。

我特地搜集了一些在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之间有争议的案子以及类似案件的判决,可以明显看出,当伤害结果不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时候,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认定轻易得多

案例一,两个朋友一起吃饭,为了小事起了争执,A打了B一个耳光,B恼怒起身用力地推了A一下,B的推搡导致A撞击到墙面,五分钟后死亡,B无其它殴打行为。一审判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认为有争议,后续不详。

A的推搡直接导致了B撞击到墙面,但是他是否有伤害的故意呢?从单一的动作来看似乎没有,但法院仍然判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A、B是朋友,起了口角,A生气驱车撞向B,车速不快,但B躲避摔倒的时候头部撞击地面死亡,尸检结果显示车子撞向B只导致了轻微擦伤,B死亡的原因是头部撞击到了地面的石头,这并不是必然发生的结果。A辩称只欲吓唬B ,但最终认定不存在过失,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并不是被A撞死的,而是在躲避的过程中撞击地面摔死的,但是考虑到驱车撞人应该能够预料到轻伤的结果,虽然摔死不是必然,但仍然排除了过失致人死亡而判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实际上这个案子和小女孩儿的案子非常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并不要求死亡的结果是直接必然的,比如使用器械殴打数小时导致被殴打者心脏病发作,通常就认为是有伤害的故意而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但如果仅仅打了两巴掌对方就心脏病发作则通常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关键是有没有伤害的故意。驱车撞人应当认为有伤害的故意,同样父母采取那种程度和方式殴打女儿也应当被认为有伤害的故意。

A、B是工友,二人起了口角,双方发生厮打,A对着B的面部打了一拳,并扇了一耳光后被工友拉开离去,无其他殴打行为,结果B心脏病发作,送医不治死亡,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起诉,后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下二审改判了过失致人死亡


……

不管怎么样,很容易发现上诉有争议的案件中的殴打行为都轻微到无法被视作殴打,但即便这样,嫌疑人还是被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而本案呢,父母的殴打行为持续时间长、使用了器械、捆绑了手脚、用袜子塞住了嘴巴,在被害人失去行走和平衡能力的情况下用水浇淋体罚,且不采取保护措施直接导致没法支撑自己身体的被害人撞击地面颅脑损伤,当被害人神志不清的时候,并未送医,却被认为是过失致人死亡!!!


大多数法律界人士觉得判决没有问题是因为一旦涉及家庭成员,是否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就会变得特别宽容。但完全可以搜寻到其它案例中的情况,只要不涉及家庭成员,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认定就会变得更容易。

这明摆着的双标,还有什么好洗地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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