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或者说死刑,是他最好的归宿。
我见过很多这样的家庭。强势且心理有问题的母亲,出色或者不那么出色的孩子。过着生不如死的日子。
他们在现实中不缺乏谋生的能力,不缺乏获得中等以上的物质条件。
他们唯独缺乏平和与幸福。家庭中无处不在的张力、暴力、硫磺味、硝烟味。同时,没有,至少国内没有强力机构与法规能介入,或协调这样的家庭矛盾。
愿花好月圆,天上人间!
对了陈天桥给600号捐了不少钱。希望更多的朋友,关注精神病人。
去掉带着光环的标签,他就是一个杀人犯。
既犯罪又违逆人伦的罪犯而已。
建议小管家取消这个问题下的匿名身份,我想看看这两个神人 @知乎小管家
此时距离2020年12月24日一审开庭已经过去了八个月,距离法院2019年12月26日受理已经过去了一年八个月。这说明福州中院中间中止审理过一段时间,判决结果他们肯定是经过非常慎重考虑的,在此就不再评价了。
根据目前网络披露的信息,福州中院依法认定吴谢宇构成故意杀人、诈骗、买卖身份证件三个罪名。相应的法条如下: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罪名所对应的事实分别是:弑母,以需要生活费、学费、财力证明等理由骗取亲友144万元予以挥霍,为逃避侦查,购买了10余张身份证件, 用于隐匿身份。其中,诈骗的金额已经构成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在十年以上;买卖身份证件属于情节较轻,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过,这些都不重要,数罪并罚后监禁刑都被生命刑吸收了。
本案为什么在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的情况下仍然判处死刑?我想主要理由包括以下几点:
其一,杀害母亲的行为严重违背家庭人伦,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其二,本案系被告人经过缜密计划的有预谋杀人,应酌情从重。
其三,被告人除故意杀人罪外涉及多个罪名,应在吸收的基础上对重罪从重论处;
其四,没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不足以说服法院酌情从轻。
判决书似乎也提到了,被告人的动机在于其悲观厌世,曾产生自杀之念,其父病故后认为母亲谢天琴生活已失去意义,遂产生杀害谢天琴的念头。换个角度看,法院的判决对于吴本人而言可能也是一种解脱吧。
一审判决后,若被告人不上诉,本案将送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目前我国没有明确死刑复核的具体期限,实践中可以参考审理期限。不过像这种舆论特别关注的案件,量刑方面争议比较大的,可能会长一点;量刑方面基本上没有争议的,原则上会从快。另外,死刑复核案件发回的概率是很低的,而且主要发回原因也集中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方面。
刚和 @王瑞恩 交流,参考他的回答,或许可以从传播学角度为事件提供另一种思考。
在回答末尾,他提到了类似「吴谢宇警告」、「化粪池警告」等造梗式的舆论话语对大众的表达与思维的影响。
上周末看了 2021 年版的自杀小队电影,里面有一个设定:自杀小队成员之一,曾经遭受过母亲的虐待,因此产生了心理创伤,对阵敌人的时候,将对方想象成自己的母亲,就会战斗力爆表。
在电影里,我们都知道这是假的、是一个梗,但在现实中,面对真实的生命,却依然有人在拥护这种极端化的解决方式。在家庭关系、亲密关系中放弃沟通,一上来就「吴谢宇警告」「化粪池警告」,我们的思维方式,是不是也在被网络舆论中的极端化表达所影响了?
如何去驯服每个人心中的那个献忠?这也是当代互联网原住民要思考的问题。
我之前就「硫酸男孩」(广东某高校上课时分,一男生用化学试剂浇到两名女生头上致女生受伤)事件写过一篇稿子,讨论了类似的现象。
其实这主要分成两点。一是这类涉及到「恶意玩梗」的话语如何传播,二是受众如何被影响。
首先,在这类热词的构建之初,想要传递的更多是情绪,而非事实本身。
而当情绪传播胜过事实传播,新闻的传播链条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第一,从传播链条的顶端--构建文本分析。传统媒体机构虽然话语身份与媒体报道情绪各有不同,但在媒介用词方面依然会遵循基本的固定标准。然而随之社媒发展,信息发布出口逐渐趋于多样化,无论「硫酸男孩」、「清华学姐」还是「化粪池警告」、「两桶水警告」,越来越多新闻热词的出现,特别是在对社会恶性事件「玩梗化」蔚然成风的趋势之下,都能够体现出受众以「符号化」、「情感宣泄式」的方式,对媒体叙述进行或顺从或抵抗的编码。
套用詹金斯的文本盗猎理论,这类投身于抵抗实践的受众可以被视为新闻的“游猎者”。在社交媒体中,受众借重「异己」文本,对主流媒体的新闻文本进行挪用、拼贴和戏仿,生成大量具有「杂交」性质的叙述文本。这是对媒体机构新闻话语进行解码和意义再生产的产物,其中很多都旨在解构新闻机构的权威声音,最终在互联网上形成众声喧哗的话语景观。[1]
以「化粪池警告」为例,在新闻事件爆发后,受众接收到丰富信息量的媒体文本,并提取出关键意象。媒体使用了大量的细节描写回溯与复原了当时案发的场景,在其中,「化粪池」成为事件转折的关键意象,被受众接收与解读。之后,受众结合其个人的社会背景,制造出类似「化粪池警告」的语句,用来形容在两性关系中男性希望占绝对主导的性别权利,从而以此宣扬某种两性价值观。至此,「化粪池」这个意象已经被解构,并赋予了被受众文本解读后的全新意义。
「硫酸男孩」也是同理,在这个词被构建出的第一秒,它已经脱离了新闻的原始语境,被赋予了全新的情感涵义。
第二,在传播阶段,在受众构建文本,使其进入舆论场之后,则会辐射成为一场「公众情绪的传播」。在此前学者的研究中,此类传播遵循一定的路径,即话语共意、身份共意和情绪共意。[2] 「硫酸男孩」一词在社交媒体的流行能够充分印证路径的有效性:网友从「#硫酸男孩#开始,不要让加害者隐身」此类话语中得到共鸣与激励,在相似的男女权立场中寻找身份认同,又因案件本身与社会对于两性权力关系的大舆论场中引发情绪激荡。从数字维度,这种「共意」体现成为一个又一个转发与数十万的点赞。
因此,当新闻热词本身就已经带有某种情绪性的「偏见」,又接着进入了充满情绪对撞与交流的社交媒体舆论场时,情绪膨胀的过程已远远大于信息的意义强度。而在这种附和或冲撞的过程中,舆论的焦点也得到进一步的泛化。
其次,「一切皆可热词化」的更深层隐患是怎样的?
当热词作为符号被某些群体当作意识形态的重要标记时,在社交媒体的人际传播过程中容易被用来成为「输出情绪性观点的靶子」,「事实」无一例外地被「情绪」冲击与改造,特别在正面或负面意义清晰的信息传播中,极端情绪更容易快速被酿成。
特别值得点出的是,我们需要对在舆论场上的话语权力流变保持理智与警惕。
每一次舆论场的生成都体现出复杂的话语关系,而话语和权力是不可分离的。在社会事件中,天然站在话语权力的差序高点的,依旧是媒体、资讯平台与意见领袖。受众在某些情境下,很容易受到站在话语权高点的传播者影响,认为这些机构或个体所传达的概念或符号更加具有可靠性,也更容易有附和价值,在这个过程中,受众的情绪更加容易被带动,但这本身就是舆论毛躁、非理性的现象。因此,我们在传播某些流行热词的时候,的确应该先理性的思考:这其中究竟传达的是否为自己的初心,还是已经「被带偏」的情绪。
互联网话语对于公共事件的严肃性、公共性有着极强的消解能力,而新闻热词的出现则作为新载体,加速着事件信息的传播,使得公众的关注点呈现多样化发展,精准定位事件的核心矛盾已然成为现阶段的稀缺信息技能。
在既有热点交叠,又有舆情失焦的舆论场中,受众无疑变得更加茫然:对「内容噱头」愈发敏感,而对「内容核心」较为漠然。
没有必要以最坏的恶意去揣测新闻热词的构建动机,但相较于明显的恶意或善意,这种无立场、无意识、不加思考的情绪传播,反而更加值得警惕。
虽然算不上是与「吴谢宇弑母案」事件强相关,但从这个角度切入,随即延伸而来的隐患始终需要我们保持理性与警惕。
因为当对公共事件严肃性的审视被忽视,情绪传播远远胜过、甚至完全盖过事实传播之后,这才是舆论失焦导致的最沉重后果,也是舆论场最不愿意看到的深远隐患。
参考文献:
[1] 王强.“无名”的叙述:当代新闻话语的符号学分析.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Vol. 32
[2]王一岚.社交媒体语境下情绪传播的机制[J].《青年记者》,2019(06)
全文见:
心理学上有个概念,叫做晕轮效应:
如果一个人在某种方面有着过人的才能、突出的品质,那么人们下意识地认为他在其他方面也具有卓越之处,对他的光环顶礼膜拜。
智力超群、成绩优异,这样的品质,可能会影响人们对一名杀人犯的观感,认为他在道德品质上也尽善尽美,杀人一定是迫不得已、是因为原生家庭的伤害。甚至连他的藏尸、逃亡过程,也因此镀上了一丝「传奇」色彩,还因为从事性服务业掺入了香艳的意味。
一些极端的旁观者,甚至颠倒了是非,将法官视为无情的刽子手,将罪犯奉为英雄,在各种社交媒体,都有为吴谢宇请命的呼声。
该冷静下来了。
如果说这个案件还有什么社会价值的话,就是引发更多关于正义的探讨,让社会的价值判断不断螺旋上升。有几个点,在我看来比较有意义:
1、到底如何看待谅解书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据媒体报道,被害人的母亲和兄弟(吴谢宇的外婆和舅舅)先前签署了谅解书。在本案中,它并没有让吴谢宇免于一审死刑判决,但在后续可能会有的二审过程中,理论上依然可以作为从轻判决的依据。
在我看来,谅解书的存在是很有争议的一个事情,支持它的人会说,这是被害人为自己争取权益的一个机会,如果犯罪者做出赔偿也没用、反正都是一死,那么被害人也就无法得到赔偿,客观上受到了更大的伤害。
然而,在涉及谋害自己父母、直系亲属的案件中,这一逻辑就有些站不住脚了。一家人,肉烂在锅里,赔钱也是左口袋挪有口袋,赔偿真的重要吗?再者说了,犯罪者剥夺了一个人的生命权,其他人无法代表死者衡量自己生命的价值;犯罪者危害了社会的安全,死者亲友也不能代表社会来判断这个人是否危险,有没有再犯可能。
后面还有二审、还有死刑复核,考虑到吴谢宇不构成自首、从公开消息来看也不存在什么立功的表现,加之早有预谋、手段残忍,死刑判决法律依据很充分。后续还有可能影响判决的,就是这份谅解书了,如何看待它的作用,值得继续讨论。
2、怎样对待「高智商犯罪者」
之前在网上看到一种说法,有人认为,像吴谢宇这样的「学霸」,真要判了死缓,万一捣鼓出来什么发明创造,说不定就减刑了。
吴谢宇是北大经济学院的,倒不至于真搞出来个光刻机、德尔塔疫苗之类的,这也就是开个脑洞而已。但的确存在这样一种可能:高智商犯罪者,凭借服刑期间所作出的贡献,为社会带来了价值,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
个人认为,应当慎用减刑的方式来奖励这种贡献,因为这就可能滋生腐败。诸公岂不见孙小果案,在狱中闭门造出「联动锁紧式防盗窨井盖」,其中个人才智的成分有多少,他人打点运作的成分又有多少,众说纷纭。
如果服刑者真的有了对国家、全人类的重大贡献,宁可通过特赦制度来特事特办,把事情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也胜于开辟常态化的减刑机制,催生出一大批「监狱发明家」。
3、原生家庭问题和量刑
吴谢宇之所以引发广泛同情,可能还有一个原因:失败的家庭教育,引发了人们的共情。
上周末看了 2021 年版的自杀小队电影,里面有一个设定:自杀小队成员之一,曾经遭受过母亲的虐待,因此产生了心理创伤,对阵敌人的时候,将对方想象成自己的母亲,就会战斗力爆表。
在电影里,我们都知道这是假的、是一个梗,但在现实中,面对真实的生命,却依然有人在拥护这种极端化的解决方式。在家庭关系、亲密关系中放弃沟通,一上来就「吴谢宇警告」「化粪池警告」,我们的思维方式,是不是也在被网络舆论中的极端化表达所影响了?
如何去驯服每个人心中的那个献忠?这也是当代互联网原住民要思考的问题。
同样是家庭矛盾导致的惨案,
我们依法做个对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
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
是新时代公正司法的内在要求
我就很奇怪了,
北大学生杀了自己亲妈,
家庭矛盾导致杀人,
有谅解书,还是死者直系亲属的,
依然是死刑。
四川岳父灭门案,
杀了女婿一家三口,
女儿拿了遗产,
作为非直系血亲
替自己丈夫【一家人】原谅了
自己的亲爹,亲爹死缓?!
依据最高法的规定,这两个判决,
起码有一个不嘚劲~对吧?
你们信不信,杀人犯的妈妈,在自己还活着的时候,如果来知乎教育板块儿写文章,说如何把儿子培养得那么优秀,自己到底有什么鸡娃心得,起码20万粉丝起跳。
为什么一个比较优秀的人,最终会那么憎恨自己的抚养者教育者?
因为在他没有能力反抗的时候,到底他们家发生过什么,他有多绝望,咱们谁都不知道。
只是说有一部分人叛逆期,反抗期的强弱,其实跟自己没有能力的时候,家里人的压迫成正比。
高材生最终杀了自己的家长这种案例,并不是吴谢宇首创的。
我记得很小的时候就看这种养出了仇人的案例经常引起全民讨论。
当时这种案例还喜欢绑定一个高分低能的词条。
还喜欢顺便再说一说其他行为让人匪夷所思的高材生,到底低能在什么地方?
对了,吴谢宇十岁还被喂饭呢。
前段时间有一个可厉害的鸡娃大v,孩子不是自杀了吗?
说实话,被压迫狠了的孩子真的就是奴隶。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所以孩子还没到青春期的鸡娃大v说什么,我根本就不信。
这些人的孩子到底叛逆期是怎么个轰轰烈烈,怎么让他们挫败到想跳楼想杀了家长,那都是未来的事儿。
与其听他们怎么说,我倒挺想听又优秀人格又健全生活又幸福和家长关系又亲密的中老年人的家长,他们的教育心得到底是什么?
我也是被我妈鸡出来的。可惜鸡娃大法在我10岁以后就不好使了,因为我有了自己的意志。
我青春期也是特别轰轰烈烈,把自己扒了一层皮才重建自己的三观。
每到有这种社会新闻的时候,我就发给我妈看,吓唬她:
你当时逼我逼得再狠一点,这就是你的下场。
你该庆幸你放过我的同时也是放过你自己。
有着正常温暖的家庭的小孩,其实很难理解:当一个人的世界只有妈,而且妈把ta逼得非常惨的时候,世界是很黑暗的。
而且一想到如果妈一直管着的话,自己永远活不成自己想要的样子永远逃脱不了这个控制,于是就会想终结这个循环。
有的人选择远走高飞寻求新的可能性,比如我。
有的人选择终结痛苦的源头,比如吴谢宇。
有的人觉得人生了无生趣,死了算了。
鸡娃的家长们,很多人追求的是孩子学习的效率,学习的深度,他们并没有意识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
对,他们根本就没有意识。
他们非常愚昧地拿孝道来控制,认为孩子不应该有自己的思想。
他们也没有办法接受:有的孩子叛逆期从10岁的时候就开始了。
有一些人连对伴侣都是道德绑架的形式,你看我都那么累了,那么辛苦了,你还不应该如何如何做一些对我有利的事吗?
小孩子也许本性是善良的,但是时间久了以后,难保不出个吴谢宇:
你这么累你就不要为我付出了,也不要期待我的成就了。我不想回报你了。
我都说了,希望你不要再期望我了,我想活成我想要的样子。
啥?你觉得你活着没有目标没有价值了,那好吧,你去死吧。
我这种叛逆的小孩止步于前一条,然后远走高飞,因为我还有很多想做的事情没有做。
而那些极端的小孩真的是自身也有着极端的自毁倾向。爽一把就死吧。只有她死了,我才能活成我自己。
我很同情受害者。
他们可能真的是为孩子而活的,很多全职鸡娃党是放弃了自己的职业发展,把鸡娃当做一个事业来做的。
而且他们是鸡娃事业里面的佼佼者,他们的确做到了。
但是我希望鸡娃党们都敲个警钟:
孩子还小脑子转不过来的时候你用的封闭式提问也好,道德绑架也好,情感勒索也好,是暂时看起来好像镇住他们了,但是如果你的孩子在学业上比较优秀的话,至少说明他们的智商不低,一个智商不低的人无论如何都会拥有自己的意志的。
他们很快会看破:
呵呵,我爸我妈又在这给我挖坑呢,他是不是以为我真的看不出来?
呵呵,熟悉的配方,熟悉的味道,这一套道德绑架到底用多少年才能用腻呢?
呵呵,又来了,情感勒索老熟练了,老勒索专家了。
我妈这一套是二十多年前就用得贼6。
所以我一看哪些教育类的大V在那儿沾沾自喜的抄书,给那些连书都不看的家长分享所谓的教育经验的时候,我就想冷笑。
是,孩子三岁的时候,忽悠得住,但凡他智商过130了,10岁的时候可能就不好使了。
有的家长竟然想把哄三岁小孩的那一套用在哄30岁的孩子身上。
他们始终不愿意承认自己的孩子不是个傻子,他的大脑已经发育的可以独立思考了。
有的人养孩子,在孩子可以独立思考的时候就放手了。
有的人因为把自己的人生都赌在了孩子身上,所以他们很难放手。
孩子自身的意志如果和他们规划的未来合不来的话,他们的控制欲会作祟。进一步进行权力的博弈。
吴谢宇其实给鸡娃家长敲了个警钟。
你鸡娃不要紧,但是不要把孩子往痛苦了鸡。
他的确该为了自己的未来奋斗。
但是他是个人,他也有自由,他想要的自由可能也有点离经叛道。
但是无论如何,保命先吧。
人都是有脾气的,压力始终累积的话会炸的。
教育是不能刻舟求剑的。
祝福各位鸡娃家长的孩子就算有叛逆期,也是相对温和的远走高飞式叛逆期,不会搞到你死我活。
感谢你看到这里,我年轻时迷茫时也是有很多比我年长的姐姐在拉着我往前走,所以少走了很多弯路。
而现在,我想把我走过的弯路与逃过的弯路的经验都告诉有缘的你。
你发现了我,可能再熟一点会感慨为什么没有早点发现我。
公众号:杜嘟嘟嘴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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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说专业问题。
故意杀人罪的死刑我觉得不会有什么争议。毕竟这里面“预谋”“动机卑鄙”“手段恶劣”“逃避侦查”“反伦理”等等,都是负面量刑因素。能救他一命的大概只有精神病鉴定了。
诈骗罪的事实和定性也很明确,不提了。
我觉得很值得讨论与定性有争议的反而一般人不注意的那个罪名:买卖身份证件罪。
从媒体公布的作案过程可以看到,
2015年7月10日17时许,吴谢宇杀人;为逃避侦查,他购买了10多张身份证。
而到归案的时候,
2019 年 4 月 21 日,吴谢宇持三十多张网上购买的身份证出现在重庆江北机场,随后被警方抓获。
这首先涉及到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后的时间跨度问题。
刑法修正案九是2015年11月1日实施,它对身份证件的相关罪名加了修改:在实施前,买卖身份证涉及的罪名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在实施后,买卖身份证件有了专门的“买卖身份证件罪”。
而从案情描述中可以判断,2015年11月1日之前,吴买了十几张身份证,该行为涉及的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5年11月1日之后,吴又陆续买了十几张身份证,该行为涉及的是买卖身份证件罪。
两罪在3年以下的法定刑,前者的旧法没有罚金,后者有罚金,显然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更轻。如果按从旧兼从轻原则,似乎对2015年11月1日之前的行为,应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之后的行为定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
这种情况下的法律适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参照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1998)6号中提出的处理原则:
对于……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同种类数罪,……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简单概括就是,跨越新旧刑法的连续犯,按新法来定。但新法处罚更重的,量刑时要酌情从轻考虑。
如果按这个《批复》,全案定为买卖身份证件罪一罪还是准确的。
问题1是特殊情况下的溯及力争议,有明确的《批复》可以参照适用,但这个问题则是法律解释的争议:买假证自用,是否刑法意义上的“买卖”?
实务中的观点倾向于成立“买卖”。如枪支爱好者购买枪支放在家中自用,刑法审判参考第1075号案例王挺等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中,就提出被告人出于个人爱好购买枪支,也成立买卖枪支罪。
学术上的观点则倾向于“为卖而买才是买卖”,购买自用属于“持有”。人民法院报很早以前的某篇文章(一时找不到了)也提出,刑法中对购买入罪使用的用语是“收购”,买卖应当是买且卖。
所以本案中买身份证自用,在不涉及侵犯公民身份信息罪的情况下,应该是冒用、盗用身份证件罪更加贴切。
不能,因为亲兄弟也要明算账不是。即使一个人,他有很多领地,也没办法把它们合并,何况不同领地的继承顺位也是不同的。欧洲这些王室疯狂乱伦,也没统一欧洲。不过查理五世的领地加起来是相当庞大。算血统,欧洲那些王室都是世代联姻的亲戚。
查理五世(1500年2月24日-1558年9月21日),即位前通称奥地利的查理,神圣罗马帝国皇帝(1519年-1556年在位),西西里国王(称卡洛一世,1516年-1556年),那不勒斯国王(称卡洛四世,1516年-1556年),低地国家至高无上的君主。 他在欧洲人心目中是“哈布斯堡王朝争霸时代”的主角,也开启西班牙日不落帝国的时代。
查理五世是哈布斯堡王朝广泛的皇室联姻的最终产物。他是出身于哈布斯堡家族的西班牙国王腓力一世与卡斯蒂利亚的胡安娜(疯女)之子,阿拉贡的斐迪南二世与卡斯蒂利亚的伊莎贝拉一世的外孙,神圣罗马帝国皇帝马克西米连一世和勃艮第女公爵玛丽的孙子。
查理于1506年(他的父亲死于那一年)继承了低地国家和弗朗什孔泰。当他强悍的外祖父斐迪南二世在1516年去世后,他成为一片巨大领地的拥有者,这片领地包括他母亲的卡斯蒂利亚和斐迪南二世统治的阿拉贡、纳瓦拉、格拉纳达、那不勒斯、西西里、撒丁, 以及整个西属美洲(在他统治时期,西班牙在美洲的殖民地由于征服墨西哥和秘鲁又扩大了好几倍)。
在祖父马克西米连一世去世后,查理又得以继承哈布斯堡家族在奥地利的产业。通过向选帝侯行贿等手段,他在1519年战胜法国国王弗朗索瓦一世当选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
1555年在击溃新教力量的最后努力失败后,查理五世就开始脱离政治生活。他把自己的个人帝国——西班牙和低地国家传给了儿子腓力二世;把神圣罗马帝国传给了弟弟斐迪南一世(1555年10月25日放弃尼德兰王位给腓力;1556年1月16日放弃西班牙王位给腓力;1556年9月12日放弃皇帝帝位给斐迪南)。
查理五世的家庭
妻子:葡萄牙公主伊莎贝拉,1526年结婚
子女:
腓力二世(菲利普二世),他的王位继承人,享年71岁。
玛丽亚(1528-1603),嫁马克西米连二世,享年74岁。
胡安娜(1535-1573),嫁葡萄牙太子若昂,终年38岁。
马克西米利安二世(1527年7月31日-1576年10月12日)是哈布斯堡王朝的神圣罗马帝国皇帝(1564年至1576年在位)。1548年至1550年马克西米利安摄政西班牙,1562年被选为波希米亚国王(1564年-1576年在位)和罗马人民的国王(1562年至1576年在位),1563年又被选为匈牙利国王(1564年至1576年在位),1564年加冕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他也曾试图成为波兰国王,但没有成功。
马克西米利安1527年出生在维也纳,父亲斐迪南一世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1556年至1564年在位),母亲安娜是波希米亚和匈牙利国王弗拉迪斯拉夫四世的女儿。1548年马克西米利安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1530年至1556年在位)的女儿玛丽亚结婚,查理五世同时也是马克西米利安父亲斐迪南一世的哥哥,即马克西米利安的伯父。(堂兄妹乱伦)
腓力二世。西班牙国王 (1556年-1598年在位)和葡萄牙国王(称腓力一世1580年-1598年在位) 。查理五世儿子。1570年马克西米利安将女儿安娜嫁给了腓力二世,成为他的第四个妻子。安娜是腓力二世妹妹玛利亚的女儿,生下腓力三世。(甥舅乱伦)
腓力四世,娶奥地利的玛丽亚·安娜(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斐迪南三世之女,母亲玛丽亚·安娜是腓力四世的亲妹妹)。(甥舅乱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