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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复旦3名研究生嫖娼被开除? 第1页

     

user avatar   ge-fa-zhi-zhi 网友的相关建议: 
      

就因为说了句:处罚过重,被骂了一整天了。。。

我只是说嫖娼社会危害性低,学生不置于被开除,我也没说应该支持嫖娼、嫖娼合法啊。

说实话,我处理的杀人、抢劫、强奸的案件太多了,碰到嫖娼,就真不觉得有什么特别严重的。

嫖娼顶多就是一笔违反公序良俗交易而已,大家你情我愿;

就连那些个小偷小摸的小偷,或者借钱不还的老赖都比嫖娼的社会危害大的多;

评论区里每个人对待问题都有自己的观点,可以自由的讨论,你要是觉得嫖娼十恶不赦,应该枪毙,那就麻烦好好说自己意见,不要一个劲儿对我人身攻击,没有意义。

而且我特么一个处男,单身了快30年,守身如玉(没有对象),评论还说我什么“经常嫖娼”、“HIV检测阳性”之类的,实在太过分了。

还有就是很多人都说嫖娼明显违反校规,学校依据校规开除很合理。分享我和粉丝的聊天记录截图,里面有我关于“校规”开除是否合理的观点:






原答案:———————————

处罚过重;

仅仅嫖个娼,又没有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很多国家嫖娼还是合法行为(荷兰、美国、澳大利亚、意大利等),但是学籍关乎这三个人一生的命运;

这个三个人可以试着起诉学校,打行政诉讼;可以参考一下案例:

【事件】
考试作弊 学生被开除学籍
2011年6月18日,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肖章使用电子橡皮欲查看答案时被监考老师抓到。当天,学院在校园张贴通告,主要内容为肖章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考试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根据《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011年6月20日,学院向肖章送达了《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违规处理告知书》。学院于当年6月22日作出《关于给予肖章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校教[2011]64号,决定给予肖章开除学籍处分。
【维权】
申诉不成功 学生状告学校
2011年6月24日,肖章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但无果。肖章又于同年9月27日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仍无果。同年11月,肖章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称自己虽然在考试中持有作弊工具,但并未实际使用,属于作弊未遂,且系初犯,事后承认了错误,有悔改表现,学院的处罚太重。
学院辩称,肖章作弊事实清楚,且肖章在本人所作“说明”中也认可了该事实;学校在新生入学之初就向其发放了《学生手册》并组织学习,学院每个学生对考试作弊的处罚规定都很清楚。
【结果】
学院被判给学生恢复学籍
法院经审理认为,教育部发布的2005年9月1日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相适应。
根据上述规定,学院开除肖章学籍的处分,处罚偏重。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但学院是先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然后才听取肖章陈述和申辩,属于程序违法。
据此,2011年12月26日,法院一审判决,学院撤销对肖章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恢复其学籍。
■ 无独有偶
考试作弊被学校开除
法院判程序违法
张涛、何萍是齐齐哈尔医学院的本科生,在2005年12月24日的英语六级考试中,他们作弊被逮住。根据《齐齐哈尔医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学院给予何萍、张涛二人开除学籍处分。
2006年8月,何萍、张涛向法院提起诉讼。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对两名学生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并未送达两名原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属程序违法。
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而齐齐哈尔医学院并没有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即两名学生作弊时所用通信设备,缺乏事实依据,应撤销其对两名学生的处分决定。

————————

应广大知乎朋友要求:证明一下自己:(执业证挂在上海朋友的律所不方便发,可以把我的资格证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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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重了,可以留校察看的。学生是弱势群体,而且血气方刚的年纪也能理解,事实上有多少教授和当官的暗度陈仓苟且的很,男女关系不要太混乱,只是伪装的好,偏偏就是这群人决定这帮学生的命运,而学生只有被宰割的命运。而且这种中途开除的学生相当于断送了前程,那些停职的教授好歹还有以前的积蓄和积累,我觉得好不公平。

复旦大学就是为了名誉和舆论给最弱势最没反驳能力的学生给了最重的处罚,还把被人姓名曝光,真的是过分。有好些教授作风不好当时解聘后面又返聘了回去,但是学生一旦开除就没法回去了

教育难道不是为了让人改邪归正吗?难道是为了处罚而处罚吗?别人寒窗苦读十几年的时光一下子就没了,根本就没体现出珍惜人才爱惜人才的精神。

建议调查下复旦大学校长,他有多干净,只不过这种人伪装的好而已。天底之下谁是完全干净的,我觉得留校察看给别人一次机会就差不多了,开除太过分

补充

这么说吧,这个事情之所以会成为舆论焦点就是因为复旦大学把含有学生名字的告示贴出来,这才吸引了媒体听众的视线,我猜它也是想让舆论夸复旦公平公正秉公办事。但是反过来想想,如果它真的本着培养学生给学生知错就改的机会的人文主义精神,这件事完全就是关起门来就可以解决的事,媒体听众根本不会知道有这么一件事。你想想,但凡有大学学生跳楼被强奸被杀的事件发生,大学掩盖的比谁都快,恨不得全世界都不知道这些事呢,怎么在嫖娼这件事上那么积极呢,过度牺牲学生前途维护自己学校口碑,不要太双标。

当然我这样说并不是替那些学生说辞,事实上他们就是错了,还犯了法。我就觉得学校没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或者为了舆论或者为了杀鸡儆猴或者为了处罚而处罚,总之就是过了。学校存在的意义是什么,是教学生做人成才,是学生犯了错告诉他们错在哪里给他们修正的机会,而不是犯了错一拍两散,立马划分为局外人。这就是国内高端的学府,悲哉!!


user avatar   phobos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三位无一例外,都是先被公安机关拘留了,后被学校开除的。看来应该主动或被迫亮明了复旦大学研究生的名号,也就是说,他们让复旦丢人在先,于是,复旦让他们丢人在后,并狠狠地毁了他们的人生,令人唏嘘啊。

嫖娼万一被抓,宁可说出爹妈的名号,也绝不能说出单位、学校,打死也不说,就说无业游民,OK?切记切记,爹妈再怎么鄙视你,永远不会放弃你。你嫖娼不会带着学生证吧?I 服了 You。

公安机关也是,何必让学校领人呢,狠狠教育一顿嘛,口供留档,然后从后门一脚踢他们滚回去好好读书,将功补过。

学校更应该爱护自己的学生,自己那么大一张脸,还是丢得起的嘛,一个老师杀人、三个同学嫖娼,丝毫不妨碍清北复交的地位,你一发火,三个学生一辈子完蛋了,没必要没必要!

—————《且介亭外编》


user avatar   1024.com 网友的相关建议: 
      

摘要:纵观《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所有条款,皆未赋予校方领导“张榜公告”的权力,故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有人说张榜公告是一种法定的送达方式,但众所周知公告送达是穷尽一切送达手段后的不得已方式,在本案中完全不适用,且其张榜公告行为本质上根本不是”送达行为“,而是赤裸裸的曝光再处罚行为。从校方的“处罚公示仅在校内,未刊发网络”辩解来看,其对“张榜公告”行为必将传播至全社会是明知的持放任与故意态度的,故辩解无效。具体到本案的法理,无论是从禁止双重危险还是一事不再罚的角度,我们都很难给校方的行为找到法律理由,所以在事实上复旦大学校方的价值观严重脱离我国文明并违反我国法律,与伊斯兰国等石刑出轨女的做法并无二致,这在当下我国的社会法治文明的大环境中尤其刺耳,建议有关部门从重从快查处该事件!


回应大家的一个质疑,即校方的辩解:“处罚公示仅在校内,未刊发网络”的问题!并且说明《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并未赋予校方领导“张榜公告”的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此足以验证复旦校方领导没有丝毫法治意识,其价值观与意识形态严重脱离我国文明,在事实上与伊斯兰国等中世纪野蛮习俗完全一致,这个判断,并不为过。

我们只需要做一个事实判断,即:在校内的“张榜公告”必然会传至网络,传播至媒体大众!

作为校方的领导,在做“张榜公告”时必然会预计到高度信息化的中国社会其行为会传播至媒体网络,所以校方领导对于该“张榜公告”传播至全社会,是持放任甚至故意态度的!

故,校方的该辩解无效!有了这个结论即可!

我们可以据此判断出该校领导意图通过“张榜公告”的行为在对三名学生“社会性死亡处决”!其决定本质与伊斯兰国等召集公众对“出轨女、不听话女”等进行公开“石刑”,没有本质区别!

此足以验证复旦校方领导没有丝毫法治意识,其价值观与意识形态严重脱离我国文明,在事实上与伊斯兰国等中世纪野蛮习俗完全一致,这个判断,并不为过。

第十一条尾部说的是处分建议的流程。需要开除的,由校长办公室决定。

请注意该条并未赋予校方张榜公示的权力。

第十二条写的是“处分决定书载明的内容”,包括学生姓名、违纪事实、处分种类等。

第十三条写的是处分期满的问题。

请注意第十二、十三条均未写明校方领导或者校长办公室有将处分决定张榜公告的权力。

既然没有写明,对于校方来说,其行使的是公权性质的职能,那么基于行政法就是:

法无授权即禁止。

什么叫法无授权即禁止?

就是说,如果处分条例规定了你可以这么做,你就可以这么做,如果处分条例没有说你可以这么做,那么你就不可以这么做,因为你是公权力,公权力必须关进笼子里面。

你如果说,既然处分条例没有说我不能做,那我就做了呗!如果是这样的话,你就是违法,你的行为就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否则你就成了突破笼子的大老虎,没有群众是安全的,没有学生是安全的。

对于公民来说,才是:法无禁止即授权!

这个法理常识,显然复旦大学不懂。

在处分条例没有授权张榜公示的情况下,你复旦大学能做的是什么呢?

那就是依法作出你的开除决定,然后将决定书交给三名学生,让他们卷铺盖滚回家。仅此而已。

还张榜公示,真是昏了头了吧!

有人说,张榜公告本身是一种送达行为,是国家法定的送达方式,其性质相当于判决书的公告送达,因此学校的行为没有本质问题。

然而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众所周知,公告送达的确是一种法定的送达方式,但这种送达方式必须是在穷尽一切送达手段无效后而不得已进行的送达方式,针对这一点,《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也已经写的清清楚楚:

第十五条送达处分决定书和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学生本人;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学生本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针对下落不明,复旦大学的定义是以其他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无法送达的,就可以公告送达。如果这三个嫖娼的学生,学校已经联系不上了,认为他们下落不明,所以才张榜公告,走完处分程序。

而本案中完全可以对三名学生进行直接送达,或者向其家庭进行留置送达,退一步而言还可以向其家庭邮寄送达,跳开前三道必经程序,直接进行”公告送达“其用心究竟是何?其张榜公告行为的目的究竟是公告送达还是别有企图?

相信该校领导最清楚了!

现在看,复旦大学现任校长应当对该事件承担主要责任。

为什么说张榜公告行为本质上不是送达行为,而是针对三名学生的再次处罚,严重违法法律规定,且看下方原答案中的分析解读。





以下是原答案。

作为堂堂复旦大学,作出这种行为,实在有损该校百年声誉。

在开始分析之前,请让我们回归最基本的法理原则之一的禁止双重危险。

什么叫禁止双重危险?就是说,一个人的一个行为,如果的确犯了罪,违了法,那么他不应当经历两次相同的审讯或者处罚程序。

禁止双重危险是源于西方的法律原则,因其遵循了较为严格的程序正义法则,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并没有完全引入进来,具体到我国法律中对于禁止双重危险的具体体现就是:一事不再罚。

什么是一事不再罚,就是一个人的一个行为,不应当遭遇到两次处罚(具体内容不再叙述,请自行百度)。

具体到本案中,几位男生因为嫖娼行为,已经被行政处罚过了。然后又接受了学校开除的处罚。学校开除的处罚到底是否构成一事不再罚呢?

这个有争议,从法理上讲,笔者认为构成。但从现实中讲,按照现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由于两个处罚的决定机关不同,两个处罚所依据的规则不同(这是关键),可能不构成一事不再罚,即复旦大学对于学生的开除处罚,是有其依据的。

但是该校对学生进行开除处罚后,是否有权力再将处罚的内容进行公开,这个就有很大问题了。

这里首先要考虑几个问题:

1、学校公开三男生嫖娼被处罚的事情是不是构成又一次处罚?

2、学校的相关规章是否有授权学校进行这种公开处刑式的处罚?

3、如果学校的规则或者某些领导有权做了这种决定,这种规则与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第一个问题,我们的回答是:学校公开三男生嫖娼处罚的行为,当然构成再次处罚!

正如网友们所说,这是一次,公开的社会处刑,其本质是类似伊斯兰恐怖分子的公开社会处刑,即宣判该三名男生社会死亡,永世不得超生。从社会影响力角度来看,这种公开处刑的方式,在中国的效果,远比伊斯兰恐怖分子要厉害得多。

嫖娼的确是违法行为。但我们必须考虑到人性的因素,从历史上看,嫖娼在各朝代从未杜绝过,很多名人诗人甚至皇帝圣人,都曾经是嫖娼大军中的一员。这么说并不是要为三名男生的嫖娼行为辩护,而是说,嫖娼是基于人的生理需求的一种外在反应,在现实社会中他的确是违法的,但却不该当社会性死亡的法律后果。

无论是蒋某人还是陈某人,他们的嫖娼行为可谓世人皆知,我们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负面评价,但他们并未该当社会性死亡的后果,这与他们当时的环境有很大关系,而时至今日,我们的法律明确对嫖娼进行了负面评价,在对这些人进行处理的时候,就应该保护他们的隐私与安全,给他们一个改过的机会,而不是一棒子打死,让其永世不得超生。

故而,公开嫖娼行为,当然是一次处罚。

三男生的嫖娼行为被治安处罚一次,被学校开除处罚一次,再被学校张榜公告处罚一次,也就是说这三个男生的嫖娼行为,已经被处罚了三次!

我们不禁要想,这三个男生到底犯了多大的罪过呢?

相对比那些叫兽们的行为,我们只能说,这三个男生的过错的确很低,至少他们不曾强迫女生做一些事情,而事实上,大量的叫兽们的行为的恶劣程度远高于三个男生,但是他们的行为却并未得到与三男生相似的惩罚,更多的只是教育一下就算了。

我们讲法律面前要人人平等,这种平等性表现在何处呢?

针对第二个问题,我们的答案是:学校大概率没有权力对学生嫖娼的行为进行张榜公告。

因为,如果有,请学校拿出校规来,读给我们听。

证明责任在他们

而事实上,该校应当有对学校嫖娼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但几乎不可能在校规或者相关文件中赋予学校领导将相关处罚向社会全面公布的权力。

那么基于此,针对第三个问题,我们的答案就是:即使有相关规定,或者学校依据什么程序做出了这种决定,那么宣布三名男生社会性死亡的重大处罚,是由学校自己决定,还是应当得到国家法律的授权?

当然必须有法定的授权。

那么该校是否有法定的授权呢?显然没有!

所以,复旦大学作为一个有百年声誉的学校,却毫无法治意义与人文关怀意识,做出这样的重大错误的处罚,真是令人观止。

一个简单的道理,如果三个学生的嫖娼行为该当上述处罚,那么我们就能推导出如下逻辑:

三男生该当被行政处罚;

三男生该当被学校开处处罚;

三男生该当被学校宣布社会死亡的处罚;

三男生该当被家庭驱逐的处罚(因为家人不能容这种败类);

三男生该当被女友或爱人驱逐的处罚;

三男生该当被自己良心审判的处罚,良心告诉他们,你们是败类;

三男生该当自杀的社会处罚……

是的,还有其他各部门都可以对他进行处罚,比如妇女权益保护组织,女权组织等等。

我们说,秀才遇到兵,有理讲不清。那是因为兵没有文化,所以兵注定统治不了这个世界,而如果类似复旦大学这样的学校,开始了不讲法,不讲理,开始了自己的权力任性,那么这个社会又会变成怎样?我们只能抱以悲观的期望。

最后,我们期望复旦大学立即撤回张榜的公告,并向三位男生道歉,有必要的话,道歉应当开记者招待会,相关领导做出深刻 的忏悔,并给予赔偿。如果校方不履行上述行为,建议三位学生立即启动司法程序,状告复旦大学,要求其赔偿大量经济损失,赢得自己应有的权利。

如果需要法律支持,可与我们联系。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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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上结论:这个处罚形式合法,但是不合理。

先来作一个假设:假设复旦的老师与学生同时嫖娼被抓,后果会怎样?且看分析。

一、先来看看复旦大学是否有权开除学生。

《高等教育法》赋予高校在一定范围内的办学自主的权,高校可以依据上位法建立校内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在校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开除学籍。大学赋予了高校依据“治安管理处罚”结果开除学生学籍的权力。但是,请注意,这里限定词是“可以”,而非“应该”。

二、再看看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也就是说,复旦大学认为嫖娼属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性质恶劣”的情形。而且以列举的形式规定“嫖娼”会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所以,从形式上来看,复旦大学对三位嫖娼学生的处罚,并没有问题。

那么,这个处分条例的规定,问题在哪呢?

三、轻重失衡:假设复旦大学的教师嫖娼会如何?

该处罚在形式上合法,但是否合理就需要在一个比较的体系内衡量其轻重。假如复旦的一个老师嫖娼被抓,会被学校开除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

“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从事教育工作,必须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也就是说,按照教师法的规定,只要复旦的老师不是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就不会丧失教师资格。再查《复旦大学教职工违纪处分条例》(2010年10月30日复旦大学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 教职工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处分;司法机关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本条例予以相应处分”。

这个规定基本上跟《教师法》十四条一致,只有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会给予开除处分。而嫖娼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达不到犯罪的程度。

现在的问题来了,假设一个复旦的老师跟一个复旦的学生相约去嫖娼被抓(假设,哈哈哈),根据上述分析,复旦的老师肯定会被校内处罚,但是达不到开除的程度,但是这个学生会被开除学籍(当然,这里只是纯法律分析,不涉及尊严、舆论压力下主动离职情况)。

退一步讲,即使老师也被开除学校,它受到的伤害或影响也远低于学生被开除学籍。开除学籍,学生的受教育的权利被剥夺,假设是一个本科生,在目前的就业市场上,一辈子基本上就完蛋了。开除老师的工作,只不过是这个老师在复旦工作权利受限,顶多可能有案底,再入公职、事业单位受政审之限。

四、轻重失衡的纪律处分条例

同样的嫖娼行为,如果发生在复旦的学生身上和复旦的老师身上,根据两份处分条例的处罚结果,孰轻孰重,大家可以掂量。按照一般人朴素的理念,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同样的行为,理应老师受到的处罚不说比学生重,至少应该同等。在这样的一个对比框架之下,就可以看出该处罚失衡的问题。无法安放的青春,但愿复旦能多从教育、挽救学生的角度出发,而非一味的从严管理。


user avatar   yi-li-bi-ya-bu-bi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领导包月可以,学生包钟不行。

整个卖可以,按时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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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了,别人嫖娼,你们跑这喊冤。高学历就是护身符?


user avatar   yi-han-33-90-61 网友的相关建议: 
      

嫖娼在我个人眼里是和犯法划上等号的

嫖娼本身就是一个违法行为

应该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买单

看到评论区为这事吵了起来,我不讨论小姐良家这事

就事论事来说,性观念≠应该嫖娼

复旦大学公示的处分决定显示,因参与嫖娼,被开除的三名学生此前分别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千元”。

《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作为高校制定开除学生学籍处分规定主要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事情不大,但是也不小

虽说不是犯罪,但是违法

找不到对象为了解决身体问题就去嫖娼

那我没钱了还去银行抢点?

大学生都是接受了高等教育的成年人

嫖娼是违法的为社会所不容,大学生不可能不知道

成年人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现代人的道德再滑坡也要明辨事非

就算是游戏还有游戏规则呢

能做了违法的事就要承担后果

遵纪守法是社会公德最基本的要求

我是认可开除的

不过这个张榜公示,真就是大型社死现场了

指名道姓,公开处刑

好歹也写成“陈某某”“李某某”“葛某某”


user avatar   gary-lv-87 网友的相关建议: 
      

看到评论一堆给PC洗的,还说解决需要问题的,我真特么吐了。

如果你们家里的女性亲属是这个C,你会觉得她们是在解决别人需要做善事?


user avatar   yang-ge-zhi-xi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就想知道如果是留学生干这种是会不会开除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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