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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爬学校围墙被电击成十级伤残,学校被判担责 6 成,如何看待这一判决? 第1页

  

user avatar   zhang-jing-60-25-99 网友的相关建议: 
      

在我的法学知识里 它是个很合理的判决

增加一处说明:我们社会的风险从来都不是单一原因导致,而是诸多因素巧合性叠加。所以风险发生后,自然要按错分责,个别无过错责任为维护特殊个体利益作为例外。

所以,不要扯什么孩子太熊 自己作 责任都在熊孩子

也不要扣帽子给学校 学校就有监护义务 发生意外全都怪学校

首先变压器谁有管理义务 谁所有谁负责 管理义务当然在学校 所有权人最终承担侵权责任

变压器谁有维护义务 供电公司根据与学校签订的安装合同 承担维护义务 但是这个维护义务是对学校承担的

现在学校与供电公司成为共同侵权人 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家长告了两者合情合理

其次孩子作为一个限制行为能力人 对自己行为有一定的认知能力 对学校的校规校纪知晓 因此承担部分损失的责任 合情合理

最后在刨除熊孩子自负的责任后 校方与供电公司的共同侵权责任中 校方作为孩子的委托监护人负有监护职业 监护不到位是侵权发生的主要原因 因此共同侵权责任中 分主要责任给校方合情合理

所以这是个很合理的判决 至于比例合不合理 见仁见智 成文法国家不可能硬性规定 靠的是法官内心的判断

至于说 学校对变压器这东西也不懂啊 不该负有管理义务 那是不对的。谁所有谁承担风险,侵权责任里是普遍原则 供电公司可以是学校管理义务的辅助人 但不能是责任人。如果因为供电公司的管理不专业导致校方未尽管理责任而承担了损失 校方可以根据合同 另案诉供电公司的违约责任 一码归一码


user avatar   zhang-hao-tian-56-52 网友的相关建议: 
      

判的没问题,就是这话说得绕了点,我先翻译下。

简单来说,法院认为学校、供电公司、学生,这三方都有过错。

学校问题最多,有三个。一是拥有电力设施及围墙,但是电力设施和围墙都没有做隐患排查。二是管理不严,寄宿制学校学生溜出指定场所。三是没有做教育和警示,这种能电死人的地方要放置标识并且告诉大家这地方可以死人。

供电公司一个问题,作为具体干活儿的,弄出了质量问题,绝缘做的不好又不说,电到了人。

学生一个问题,不服管理到处乱跑,去爬墙。

那么按照我们朴素的理解,我去爬个墙,肯定是预料不到会被电死的。所以法院认为学生有错,但是不至于造成这样的后果,给了20%责任。

供电公司,这个事情比较复杂,你很难说绝缘没做好是故意的,也不能说每次都能100%查出所有隐患。而且这个既然交付了,肯定是过了验收流程,当时没问题。所以法院认为这事情供电公司有责任,没有做好工作,并不是没做,给了20%。

学校这边主要是因为制度明确,责任清晰。

按照安全责任制要求,要定期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建立台账和预案,加装防护措施,一个都没做到。

寄宿制学校要负起未成年人管理的责任,保障人身安全,学生都那样了肯定是没做到。

所以学校这个属于严重违规行为,管理义务和安全义务都没有做到,肯定是拿大头。判完之后内部负责人肯定是要继续处理,处理日常安全的和宿舍管理的负责人。

判决有理有据,也没啥刺可以挑,硬要说就是这金额少了点,十级伤残对心理和生理的伤害感觉不止那二十五万左右。

然后就是,针对在校寄宿的学生,实在不行想要出去,还是复印老师假条走正门比较安全,花点钱保平安,一张A4纸能印三四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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