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问答小站 logo
百科问答小站 font logo



投资者花 320 万在银行买理财产品,不到一年亏 57 万,起诉后获全额赔偿,法院为何会这样判? 第1页

  

user avatar   li-zhi-qing-zero 网友的相关建议: 
      

作为办理过同类案件的律师,发现投资者往往不知道什么情况可以向机构索赔。其核心是:机构是否已尽到适当性义务和说明告知义务。

纵观整个案件,争议焦点基本上都是围绕上述两点展开的。那么作为投资者,到底如何判断自己能不能向机构索赔呢?

首先,要明确如下两个概念:

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推介、销售金融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

说明告知义务的履行是金融消费者能够真正了解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的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关键。

也就是说,因为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存在天然信息差,法律要求机构要做到:

1、风险匹配,筛选、了解并确认客户是否有购买产品的资格,以及客户是否匹配该等风险。

2、强调机构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必须提供投资者做出决策所需要的必要信息。

综上所述:在投资者购买产品时,机构既要提供产品信息,还要向投资者推介符合其风险的产品,否则有可能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或者风险告知义务,投资者有索赔的可能。

案例中的银行主要是如下的行为违反了上述义务,所以投资者索赔成功:

1、不当推介:中行濮阳分行并未向舒某明确说明其所购买的产品系风险较高的基金型理财产品,也未向舒某出示《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资料供查阅、了解,并由其本人签字确认,所以未尽到合理的风险告知义务。

2、没有全面揭示风险:中行濮阳分行二审中仅提供案涉理财产品介绍,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在向舒某推介购买案涉产品时已通过书面形式全面、准确地披露、揭示产品风险。

3、没有尽风险告知义务:舒某在黄河路支行购买的中银活期宝、中银薪钱包等保本型理财产品,与李某推介的非保本型的中高风险基金理财产品是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李某在向其推介理财产品时没有向其详细介绍过产品的风险等级、类型等,没有尽到风险告知义务。

4、购买方式:这些产品由濮阳分行的理财经理李某推介,并代舒某在其手机上购买完成。也因此,舒某没能看到客户在手机银行购买基金时,可以查看基金的发售公告、风险等级以及要求客户确认的相关风险提示

总而言之,对于金融机构的要求,强调全面、准确地披露和揭示,这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来说至关重要。

根据代理该类案件的经验,金融机构的行为一般会存在瑕疵,投资者维权的可能性还是有的。希望这个判决能再次给各金融产品销售提个醒,记得要合法合规,否则追悔莫及。




  

相关话题

  网曝海南一副校长用水管抽打学生体罚,目前已被停职调查,若属实该校长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法律上对这样的“开玩笑”怎样界定? 
  北大弑母案吴谢宇亲笔信曝光,如何看待他「不甘心以罪人收场,希望以实际行动赎罪」的说法? 
  求推荐一个类似,旁观者,请出示证件之类的游戏? 
  地下代孕市场 88 万「包成功包性别」,但换卵、隐瞒婴儿隐疾等欺诈依旧存在,乱象丛生背后折射哪些问题? 
  方方最后会被追责吗? 
  法律维护的是正义,还是秩序? 
  如何看待网络刷单诈骗的泛滥猖獗及其危害性? 
  如何看待阿里女员工案王某文夫妻决定控告涉嫌诬告的周某? 
  老年痴呆症,这个译法源于何时? 

前一个讨论
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被法院突击执行立案」,真实情况如何?会产生哪些影响?
下一个讨论
如果带着一百万人民币回到1997年,你会做什么投资?





© 2024-05-19 - tinynew.org. All Rights Reserved.
© 2024-05-19 - tinynew.org. 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