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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阅文集团申请作者书名的商标权,被拒绝后,控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败诉,各位有什么看法!? 第1页

  

user avatar   chun-jing-yang-gu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赶紧弄个区块链加智能合约8,那才治本。


user avatar   liulangdehama 网友的相关建议: 
      

正常商业行为!

我不是说,阅文这么干,有多对,有多正确!

而是……所有公司都特么这么搞。(有合法的,有恶意抢注的,一切都已法院判决为主)

顺附一个案例。

ps:合约是我自己签的,所以我支持阅文为蜀山商标打官司,我不想被什么祖龙公司注册。

ps:我仅在蜀山上,完全支持阅文的这场商标官司(注,这是商标无效官司,不是争夺商标官司)。众所周知,蜀山是个公众词汇,我的蜀山借用了还珠楼主的元素,所以我并不支持任何人,包括我自己,也包括阅文,以我的小说名义,来抢注蜀山的(文学作品类)商标。

ps:公司注册平台签约小说书名为商标,有不合法的恶意抢注,也有合法行为。比如望古神话的商标就属于博易创为。尽管我做了主策划,出了设定,并且跟一群朋友写了望古系列的小说,但望古完全属于博易创为,这是经过商业磋商,并且完全公平的合同确定的权利。

ps:汉乡跟蜀山的商标官司不同,每一个商标官司的案例,都会有所不同,我已经问过孑与2,欠我的二十头羊什么时候到……


《蜀山》是一部网游小说,首发于起点中文网,总点击超1000万。在这部小说中,虚构了一个名为“蜀山”的游戏。而小说中自称“王某”的主人公在“蜀山”中注册了一个名为“醉酒青牛”的账号,于是也就开始畅游“蜀山”,搭讪美女,打怪升级,在游戏中经历各种奇遇。

2015年12月11日,祖龙(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第18576844号“蜀山”商标的注册申请,2018年4月14日成功获准注册。2018年9月11日,玄霆娱乐正式对其提出无效宣告。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王超(笔名:流浪的蛤蟆)签订了《职业作家协议》,协议约定在与王超合作期间,其创作的文学作品及享有的知识产权均归属于申请人。在此期间,王超创作了长篇网络小说《蜀山》,一经推出,获得了广泛关注。被申请人作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公司,对此理应知晓,仍申请了多件“蜀山”或与“蜀山”相近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服务是经过申请人授权或与申请人间存在特定联系,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祖龙(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义:祖龙(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0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计算机系统设计;网络服务器出租;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软件维护服务上。

2、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蜀山飘渺录”、“山海经” 、 “梦想三国”、“自由与荣耀”、“六龙飞天”等商标。

3、经查,王超与申请人签署了《职业作家协议》及《蜀山》作品权益归属的确认函,据此,可以认定申请人与《蜀山》文学作品具有利害关系,我局对申请人主张与《蜀山》文学作品有关在先权益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可。

最后,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蜀山》文学作品由申请人签订的职业作家王超创作完成并由申请人进行了发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公开发表已拥有众多读者,作品名称“蜀山”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与该文学作品的发行渠道存在密切的关联,争议商标“蜀山”与该文学作品名称相同,争议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蜀山》文学作品相联系,从而可能损害《蜀山》文学作品名称的商品化权益。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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