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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答复「尊严死」立法,称还存在较多困难,目前立法的难点和争议点在哪里?应该对「尊严死」立法吗? 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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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在于如何避免用「尊严死亡」掩盖遗弃乃至故意杀人,这是一个世界性难题,需要立法技术和执法成本的投入。

「尊严死亡」有多重含义,卫建委在回应中提到的是一种形式:「在疾病终末期患者弥留之际不再采取过分的延命治疗,采用安宁疗护给病人以临终关怀,让他们自然而有尊严地离开世界,从而最大限度地免除患者临终难以忍受的痛苦,也减轻患者家庭和社会的经济负担。」

而在不同国家,也有更接近于安乐死的「尊严死亡」定义,例如根据美国俄勒冈州 Death with Dignity Act 中的定义,预期存活时间不足六个月的绝症患者,可以通过满足特定资质要求的医疗人员,开具用于结束生命的药物并自行服用。

简单来说,就是两大类,我说得粗鄙一点:

1、放弃治疗

2、自助安乐死

后者争议显然更大,有被用于故意杀人的可能性。根据俄勒冈州公共卫生部门发布的 2019 年度报告,94% 接受「尊严死亡」的绝症患者会选择在家中服用药物结束生命,这个过程得不到外界有效监督:有可能领了致命药物却被用于在黑市倒卖;有可能领了药却反悔了,而家人为了摆脱累赘直接「大郎,喝药了」,这都属于犯罪。另外,这也对医学伦理提出了挑战:有新闻报道称,部分医生基于希波克拉底誓言,拒绝开出取人性命的药物,认为此类立法将自己陷于不义之地。

至于「放弃治疗」这条路径,相对争议小一些,因为医生并没有主动造成病人的死亡,但也存在灰色地带。到底是「安宁疗护」,还是重回《楢山节考》式的弃老陋习,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水平不同的地区,实际表现形式可能千差万别。(在我们所处的礼仪之邦,社会生产力不行的时候,也是有系统性弃老现象的,搜索一下「寄死窑」就能感受到残酷)。而在当今社会,也需要避免尊严死亡成为拒绝赡养老人、对有扶养义务的对象进行虐待、遗弃的托辞,反而践踏了生命权。

有争议,但还是需要研究下去,因为就算不去看,实然层面的放弃治疗依然会普遍存在(委婉的说法叫「保守疗法」);砸锅卖铁延续老人生命带来的经济压力面前,亲情也可能经不起考验;「好死不如赖活着」的传统理念也在与追求生活质量的思想产生冲突。即便不研究尊严死亡立法问题,也拦不住有人用更没有尊严的方式作出痛苦的抉择。

在《民法典》起草的过程中,国家卫健委曾就临终关怀、尊严死亡、生前预嘱相关问题开展专门的课题研究,但因为立法条件还不成熟,没有被写入民法典。正值两会,看看今年有什么新动向吧,也是老龄化社会迟早要面对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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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在医院里看多了这些,心理比较阴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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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可以叫自愿加班;

降薪,可以叫自愿降薪;

久病床前无孝子,如果有人用各种方式(无论软的还是硬的)让病人“自愿”尊严死呢?

在没有解决这类问题之前,这个口子是不敢开的。

有很多时候,有些事情开了口子,就会像衣服裤子破了个洞,没处理好,这个洞一定会越破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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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在国内目前的环境下,无论是尊严死还是安乐死,「让生存质量极差的患者人道死亡」这道口子很难开乃至不能开,其可行性需要非常慎重地研判讨论。

实际上,作为医生,我是很能理解为啥国内对安乐死慎之又慎——因为在医院这个生老病死苦俱在的见证人性之地,我们见过太多的人性幽暗

负面一点讲,以我见识过的国人秉性和某些道德水平,本在于解脱倍受折磨患者的“人道死亡”,会因经济利益驱动,让无数病情没到穷途末路可以积极治疗还有救的病人「被解脱」

怎么说?难道会有家属因为一点点经济利益(或者说省点钱)选择把自己的亲人送上路?

不要高估人性的下限。

有句话是这样说的:“在医院,最想让你康复不想你死的,是医生。”

如果你见过出车祸昏迷的老人被家属扔在ICU欠费不管,扬言“治不醒就不接走”;见过先天性食道畸形的新生儿被禽兽父母活生生饿死(实际做个小手术插个胃管就能进食);见过瘫痪在床的脑卒中患者一个星期翻一次身,后背的褥疮和肮脏的被单粘在一起;见过极重度慢阻肺明明吸口氧就能缓解,却被以“回去治”的理由强行拖上没任何供氧设备的黑救护车…

你会好好考虑下「为了省钱省心把重病的拖累——安乐死算了」的可能性。

并不是每个家人都会倾家荡产卖车卖房子来救你,见过太多的善良,就会低估冷漠和凉薄的可怕。

更要看到——疾病对家庭的拖累是沉重的,所谓“久病床前无孝子”,如果你瘫痪在床无法自理意识不清,你的身边人可以不离不弃照顾你一个月、一年、两年,可五年呢?十年呢?

我就不继续讲下去了。


安乐死尊严死,最最重要的是终末患者的个人意愿——直白点,你到底“想不想死”,是想“好死”还是“赖活着”。

如果患者意识不清,怎么判断个人意愿?如果神志时好时坏,怎么确认意向?如果罹患精神心理疾病,怎么判断做决定时是否在精神不稳定期?

一旦涉及安乐死,家属的签字有重大法律意义,但家庭矛盾、亲情缺失、夫妻亲子不睦… 你无法保证这时的安乐死决定,是否存在报复心理;你无法保证这个决定是负责的;当多名家属意见不一致,采纳哪一方?

再设想一下:患者忍受不了病痛想死而家属坚持继续抢救,听谁的?患者求生欲望强烈而家属想安乐死算了,听谁的?

在具体操作层面,这都是一个个坑。

再结合国内农村极高的老年人自杀率(老来两个儿子——药儿子绳儿子),以及越来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人道死亡」这个议题,必然沉重而慎重。

现实往往复杂的多,德与法、情与理纠缠,涉及到剥夺生命权的立法,慎之又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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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死」与「安乐死」不同,前者是在现有医疗技术以无法治癒的情形下「放弃以勉强维持生命存续为目的的治疗方」,后者则是「以人为加工的方式使原本生命无碍的人死亡」。

前者是不作为,后者是作为,两者行为本身有很大的差异性。

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自从通过《安宁照护缓和条例》、《病人自主权利法》后,「尊严死」在台湾地区已合法化。而「安乐死」至今在台湾仍不被法律承认。

台湾地区的尊严死具体法规在《病人自主权利法》第十四条有如下规范:

1.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一、末期病人。
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三、永久植物人狀態。
四、極重度失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2.前項各款應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
3.醫療機構或醫師依其專業或意願,無法執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得不施行之。
4.前項情形,醫療機構或醫師應告知病人或關係人。
5.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條規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因此所生之損害,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違反病人預立醫療決定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这里必须再次强调的是,「尊严死」是允许病人放弃「无法治癒本身疾病仅能勉强维持生命存续的医疗方式」。

《安宁照护缓和条例》第三条有如下定义:

本條例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安寧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
二、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三、心肺復甦術:指對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施予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等標準急救程序或其他緊急救治行為。
四、維生醫療:指用以維持末期病人生命徵象,但無治癒效果,而只能延長其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
五、維生醫療抉擇:指末期病人對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施行之選擇。
六、意願人:指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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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死」立法存在哪些困难?

不知道大家还记2017年那个悲剧不,2017年8月31日晚,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住院部5楼,一名待产孕妇从楼上坠下身亡。产妇跳楼原因是难忍分娩阵痛,多次向家属要求剖宫产,医院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家属拒绝,最终情绪失控,跳楼身亡。

我们的国情是以家庭为情感核心的社会架构,在这种结构下当个人利益与家庭利益不一致时就会衍生很多的问题,榆林跳楼待产妇就是血淋淋的例子,同样的在医疗中还有:

ICU里吊针续命的退休高干

神经内科里躺着的植物人患者

急诊科胸痛中心里亟待溶栓/介入的胸痛病人

。。。。。

有时候你的生命并不掌握在你自己和医生的手里,而是在你的至亲手中

「尊严死」确实值得考虑和研究,「尊严死」可以是终止患者免受病痛的折磨,也可以是合法终止一个人的生命权,法律只是冰冷的文字,生命却是有温度的个体,只要有法律就有违法和钻条款空子的人,杀人与救人看似两个极端,却也有模糊的边界。

中国有几家医院开展了终末姑息病房和临终关怀病房?又有多少家属有意愿陪患者在医院度过临终时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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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国家卫健委所说的这种“尊严死”,在当今的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至少我身边就有几个患有癌症晚期的长辈,都是被家人从医院带回家(当然还是经过患者人同意),靠着止痛药慢慢等待死亡的来临。

“在疾病终末期患者弥留之际不再采取过分的延命治疗,采用安宁疗护给病人以临终关怀,让他们自然而有尊严地离开世界,从而最大限度地免除患者临终难以忍受的痛苦,也减轻患者家庭和社会的经济负担。”

虽然这些行为旁人都能理解,砸锅卖铁、卖房卖车也无法延续这些长辈多久的生命,但毕竟有悖于我国传统孝道伦理,所以不到万不得一家人不会这么做,起初都是要求医院不惜一切代价治疗,直到患者本人强烈要求,甚至“拒绝治疗”,才会选择回家“保守治疗”。

不管怎么说,这种行为至少还有一种道德约束,毕竟我们大多数中国人还是相信人言可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让一些利欲熏心或是抠门的家属不敢造次,将原本通过积极治疗还有救的病人“带回家保守治疗”。

当然,对于有些人来说,这种道德约束就是一个P,不治就不治,遗弃就遗弃,所以我们也经常能看到人性之恶,父母放弃患病的新生儿,夫或妻放弃还可以抢救妻或夫,尽管没人能阻止,但事情一旦闹大了,法律还是有可能让他们付出代价。

然而,如果把这种行为合法化,不仅道德约束也就一扫而空,连上面这种人也不会有所畏惧,甚至就有可能演变成为一种谋财或是遗弃患病家人的“工具”。我始终认为人性是最经不住考验的东西,也不敢小瞧国人的“小聪明”,以及办事方法。

所以,在我看来现阶段“尊严死”绝对不可能立法,更何况这也不是一个简单出台法律的事,背后还涉及到国民的道德素质、严格的流程规章、成熟的监督制度,在这些因素完全不具备的前提下,开口子就有可能开出一个洞来。

最后说个题外话,我现在每年都有为家里几位老人买百万医疗商业险,可以按月支付,负担并不是太重,就是不想老人被迫选择“尊严死”。个人觉得,这件事远比考虑“尊严死”合法要更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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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

拿我姥爷来说,八十岁,肺癌和气管癌,每年手术和医药费社保报销后大概需要小十万。

钱的大头几乎都是我舅舅出的,姥爷的几个子女包括孙辈的我们,大家凑一凑其实一家出不了多少钱,但是我姥爷就很不愿意治,心疼钱,他一直觉得拖累了我舅舅,我去照顾他的时候,他私下里跟我说觉得拖累了很多人。

这还是治的起的情况他都不愿意治,“尊严死”放开后有多少老人明明可以治却会主动或被动的“尊严死”,我不想看到这样的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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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了绝症放弃治疗等死不在尊严死的讨论范围

有些人可能搞混了,尊严死跟安乐死不是一个意思,尊严死指的是放弃临终抢救,是人已经不行了,就不装模作样抢救了,让人安安心心地去吧。

但是,对临终病人的反复抢救,和丧事大操大办一样,目前都是社会伦理的刚需。

临终抢救,是所谓孝子的必经仪式,从早折腾到晚,三番五次强烈要求医生再换个方法重新抢救一下。最终大家都疲了,都累了,医生终于宣布抢救无效死亡了,憋了一天的放声大哭才终于来了:

“我的爹/娘/四舅奶奶啊……”

临终抢救本来就是很多人所需要的一个面子工程,久病床前的不孝子,往往是需要通过临终抢救来弥补心理上的愧疚的。临终抢救的阵势越大,越说明人孝顺。

就好像哭丧、嚎丧,嗓门越大越孝顺。

不光是不孝子需要,在公众层面上,临终抢救也是刚需。

以下包含法律法规禁止或可能引起歧义或争议的内容,就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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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来来,做题了。

以下哪种情形,更符合你心目中的“尊严死”:

A.提前两年申请,在经过好几个“有关部门”审核,听证,监督,复查,批准之后,又凭借着公证书和法院那边的裁定,终于躺上了那张特殊的床位,平静的等待医生将那一管(已经在死刑犯身上验证过的)药水注入体内。

B.全麻一打,葡萄糖一挂,病床上一躺。有卫健委的官员来查房,问“这是干什么呢”?答曰“新疗法,新疗法,全麻镇痛,葡萄糖维持生命,等待病人自身免疫系统响应”。一个星期之后,对家属说“不好意思,我们尽力了,治疗失败”。家属握着医生的手“不怪你们,主要是病太绝了,太痛苦了,这样也好”。

C.病房里,安静,偶尔听得到仪器规律的响声,屏幕上的曲线有频率的划过。医生严肃而温和的面对家属“病人现在全靠仪器维持,但实际上已经失去意识了”。家属眼含泪水“真的不会难受吗”?医生安慰“已经没有任何知觉了”。家属抽泣着说“拔”。医生轻轻拍了拍家属的肩膀“节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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