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成的,我能理解,因为他们是绝对不会面临流氓骚扰、欺辱的文人知识分子或者“上层人士”。
有些赞成的我也能理解,因为法条越清晰,他们越能够通过花钱雇佣高手讼师洗脱,打擦边球。
但是那些会被流氓欺负的,也没钱的,没啥律师朋友的本分人,也能共情的赞成取消这个。这就令人费解了。
屁股和脑子不一致,不拧巴吗?
当年还是这批有爱心的文化人上层人,四处忽悠经济犯罪免死刑。
结果免死之后,诈骗、庞氏骗局泛滥。
这事儿才过去十来年,不该忘吧?
你们是不是觉得,没有了口袋罪,就治不了x了?
还记得去年年底山东某镇党委书记,威胁上访者的名言吗?
“我们有一百种方法可以刑事他儿子,但我们现在还不愿意这么做”
“我们现在在研究怎么刑事”
后续就是书记研究出来了,而且说到做到,上访者儿子确实被刑拘了,罪名就是“寻衅滋事罪”。
如果不是因为威胁录音被爆,上访者一家该如何翻盘?
领导有一百种方法、手法如此娴熟,这会是孤例吗?
有一种罪名,领导说你刑你就刑。
执法者同时拥有司法解释权。
这种法律到底是为谁兜底?
向来如此,便是对的吗?
习惯如此,便无更好的方法吗?
未来是属于实干家、理想家,甚至是痴人、疯子;但一定不属于经验主义者。
他们冷漠地站在岸边对小马说:放弃吧,河水太深,你是走不过去的。
我不相信!
早该取消了。
法律出现的目的是什么?
明刑罚,限权力。
你要是让大家靠着三观判案,很简单,就像是罗老师说的,给领导就好了啊,案子给领导一看,太恶心了,拉出去犬决。这多简单啊,根本不需要几十斤的法律。
法律之所以出来,就是告诉你,什么不能做,然后不能做的事情之外,都是可以做的。
法无禁止即可为。
所以任何模糊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法条,都是和“法律”这个东西的宗旨是违背的,是南辕北辙的。
就像是某个人去餐厅里非要吃屎一样,多别扭啊——你想吃屎去公厕就好了啊,去餐厅干嘛?
这个看你屁股坐那里。
如果你是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你肯定希望取消。
因为这玩意取消了,会变成无数个罪。
这不饭就来了。
反正司法成本又不需要他埋单,由纳税人埋单。纳税人不就跟傻子一样,反正什么都支持。
看了很多回答。高赞都是取消。
而反对的人也有一些,但几乎没什么点赞的。
再来一看那些高赞都是些什么人,原来都是学法、知法、懂法的所谓“法律人士”,包括提议案的这位,都是律师。他们都是“精英人士”,提出取消这个所谓的“口袋罪”,仔细一想,这就不奇怪了。
因为律师嘛,替人打官司,最怕的就是这种“口袋罪”了,别的罪名他们都可以辩啊,唯独这个罪不行,随你有多能言善辩,就算把“宋师爷”请来都不行。他们辩不了啊,因为这个是由警方认定的罪,警方说你是你就是,不依律师的意志为转移啊。这得少了多少生意?特别是这种寻衅滋事几乎都是老百姓的生活日常,你说少了多少的生意?如果这个罪取消了,那么换成别的什么罪都无所谓,哪怕是随地吐了口痰这种事,都能和法律“接轨”(大家看美国,法制多么完善,啥事都能和法律对接,啥事都能对簿公堂,啥事都能由律师帮你搞定),律师都能去帮他们打官司,生意不要太好。
回到问题本身,这个寻衅滋事罪就不应该取消。
至少不能简单的一取了之。在没有找到更好的办法之前,取消了弊大于利。
很多人都在说这是一条“兜底”的条款,既然是“兜底”,就让人不由自主的想起了我国的另一项“兜底”政策,低保。也叫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是按那些“高知”“精英”们的说法,就不应该有这种政策,因为它“模糊”啊,笼统啊,并且混吃等死的人也能享受低保啊(没错,现实中这种人也有,还不少),变相“养懒汉”了。就应该有钱就吃饭没钱就饿死才对才公平。
ps:给大家解释一下低保政策。它主要是看一个家庭的收入状况来评判你能不能享受低保。举个例,假如国家划定一条线,收入5000元/年/人属于保障线(这个数字只是举例,并非现实中的低保线)。那么如果我收入只有4000,那我就能享受低保,享受的资金就是5000—4000=1000,我每年可以领取1000元的低保金;如果我收入是6000,那我就不能享受。由此就会存在一种情况,假如天天都趟床上刷知乎,那么我收入肯定是0,那我肯定能获得低保。这就是很多人诟病的“养懒汉”。因为这个评定只看你的客观条件,而不会看你的主观意愿,也就是说,主观上懒惰与勤奋并不影响我是否能享受低保。
你看,这样看来,网络上的键政达人们肯定要反对这样的政策啊,人人都是凭劳动吃饭,为啥你躺着都有国家来养你?
这个口袋罪也一样,也是一个“兜底”的红线。既然那些“高知”“精英”们那么激烈的反对,为啥没见提几条对应的措施呢?
带节奏博流量谁不会?就一个字:干,两个字:取消。
然后呢?那些键政达人们咋就不说话了?取消了之后怎么办?
这类人给我的感觉好像治理国家他们比谁都厉害,国家在制定出台政策的时候好像没他们聪明。
用知乎的话来说,反对或赞成,主要还是看屁股,而不是“寻隙滋事罪”本身。
说取消的人,是站在律师的角度来看问题。
而制定这个政策的人,是站在13亿人的角度来看问题(现在是14亿了)。
结论自然不言而喻。
绝大多数立法者都不接触基层的执法工作,所以提出的很多想法都会给基层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扰,事实上对法治建设并没有什么卵用。
首先,很多人认为寻衅滋事是无限放大警察的裁量权,这本身就是对公安工作不了解。
每个市局都有法制支队,每个县局都有法制大队,就是专门用来审查权衡各种行为是否合法的,不存在警察直接裁量一说,这一直都是有制衡有监督的。
其次,寻衅滋事往往是用来给一些行为轻微,但具有社会危害的行为兜底的。
最为典型的就是各种软暴力催收。
比如说,有人看你不爽,他也不打你骂你,就是整天横在你面前恶心你。你生气了揍他,你就和他一起进看守所。
又比如说,噪音污染,他把喇叭一关,你取证也很麻烦。
改比如说,他也不造你的谣,就是个背后说点你有的没的,搞得你百口莫辩。
这些够不上刑事,很难估量侵权责任,取证困难的事情,用寻衅滋事快速处理,成本低,造成的滥用其实并不多,应该说是目前维护人民利益最快最有效的办法。
最后要说,老是在形而上的角度讨论法治就在谋财害命。
之前由于对暴力催收行为难以取证,执法成本高,容易被投诉,导致基层普遍把各种软暴力催收当成经济纠纷来处理,造成了无数家破人亡的惨剧,所谓于欢案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的。
法律是给人来用的,而不是摆着好看的,取消了寻衅滋事,并不会带给普通人快乐,反倒是给刑辩带来了很多操作空间。
大家想想自己的位置,是公权力容易弄死你,还是资本家和乏走狗们容易弄死你,想清楚就有答案了。
说一个我的事情吧。
去年11月3日,我在家里被一个完全不认识的妇女入室打来一顿。
眼镜被打掉了,头发被拽着拖出去,根本毫无招架还手的余地。
理由是,她老公在我家。 而我完全不认识她说的那个老王是谁。
(她是怎么进来的: 11月1日正好淘宝购物节,顺丰发来送货短信,以为是快递。 后来发现不对劲,把门关了,她把我家门砸坏了。)
关于这个事情的起因,
警察告诉我: 入室打人的妇女,那个所谓的老公是她的情夫。
这个情夫是个冒牌的大学教授,骗了不少女人的爱。
打人者因为跟其他小三小四争风吃醋,跑错地方,找错人。
本来以为入室打人,警察应该依法逮捕,该赔偿赔偿,很简单的一件事。
但是不是的,因为警察的袒护。
在出事当天去了警局,我想联系律师朋友询问,被警察制止,并且检查我手机是否有录音。
我要求伤检,警察不同意。
从下午6点一直等到12点多,警察一直让我们谈和解,我想去医院警察不让。
在此期间,警察没有立即去现场取证,拒绝给我报案回执。
和解根本没啥好谈的,对方不愿意赔偿。
警察就说:她在打你的时候,你有挣扎吗。
我说:有的。
警察说:有挣扎反抗就属于斗殴,我们也不想把你抓进去,所以你还是跟对方谈和解吧。钱就算了。
我:????我在家里,被不认识的人入室打了一顿,我连挣扎都不行吗? 这件事一直都不给处理。
警察已经不能保护居民的安全了吗?寻衅滋事罪要是取消了,这些人不就更嚣张了。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情况下,警察都能跟我说没这些法律法规了,要是取消了,更有理由不为民主张了。
我认为寻衅滋事罪的最大问题在于其罪名的范围其实很大,但具体犯罪行为却被法条强行缩小到四类。
根据平义解释,「寻衅」就是借端生事,「滋事」就是惹事生非。按照这样的意思,「寻衅」倒还好说,但基本上所有的犯罪全都是在「滋事」。
强奸是在滋事、
杀人是在滋事、
诈骗是在滋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在滋事、
交通肇事也是在滋事……
因此,至少应当把「寻衅滋事罪」变化为「寻衅罪」,这样与法条中规定的四类犯罪行为也更匹配。
这名代表的出发点是好的,提案也很有诚意。
但是否取消寻衅滋事这项罪名,与我们真正关心的要害,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我们关心的核心,是政府机关依法执政,权力有限制,有边界,特别是与民众发生矛盾的时候,避免出现滥用职权的情况。
寻衅滋事罪作为一种口袋罪,便于操作。
但是,根本的问题大家都知道,不在于罪名本身,而在于公权力是否受控,是否有限制,是否有边界。否则,今天就算去掉了寻衅滋事,明天照样可以用各种合法合理的操作,即所谓“我有一万种办法收拾你”。
在我国,行政命令的有效性往往是超过法律的,这是基本国情。这是一把双刃剑,其实关注我的都知道我多次提到过这个问题。
大家是不是不愿意看到,有钱人养着大律师,从而自己可以在法律框架内为所欲为,而zf奈何不了他们,比如有的国家资本家可以和总统顶牛?是不是希望官方可以直接把这些人拿下?
但是,如果官方可以直接超越法律收拾这些人,那就必然也可以收拾你,简单的道理。
制度本身没有好坏,但政治必然是有所得必有所失,望大家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