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赫、郑恺、黄晓明等赶紧去补税吧。
2019到2020邓伦在干神马?当老板开火锅店,一家火锅店加盟费30w。
这群明星真的太离谱,助纣为虐啊。
新冠疫情,税局冲KPI。现在,国家一查流量,二查税收,要么你们根据流量给我缴税,要么承认流量造假。谁敢耍小聪明,那就刑法伺候。
明星具体怎么洗钱、圈钱的?
操作如下:
先花3个亿投资自家影视公司A拍片,3亿中2.5个亿作为片酬,演员都选自家经纪公司B的演员,拍完之后自家平台(腾讯视频/爱奇艺/爱奇艺、各大电视台)花5个亿买来播放。
冷知识:欢瑞、正午、乐华、稻草熊都和这些视频平台有“长期合作协议”,不管剧多烂都会高价地买。
自家的影视公司A赚到了2亿(5亿-3亿)
自家的经纪公司B赚到了天价片酬(2.5亿)
唯一亏的是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各大电视台花5亿买了烂片的版权,但是,电视剧版权就跟房子一样,你说这房子不值钱,你有证据吗?
你说这剧是烂剧,你有证据吗?
肖战哥哥一首歌能卖1亿,微博几千万粉丝,粉丝后援会几十万,点击率破10亿,收视是电视台年度冠军,这么算下来,花5亿买肖战主演的电视剧,简直就是白菜价。
自家的影视公司A赚到了2亿,上市融资啊,乐华也准备IPO。A股40只娱乐相关的股票,20只亏损,18只一年利润不足1亿。
这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亿*0.25=5000万(这个是没办法逃税的,因为你要骗股民啊,算是诈骗成本)
经纪公司B赚了2.5亿的天价片酬,正常情况下,要给国家缴纳个人所得税2.5*0.4=1亿(这是明星偷税漏税、洗钱的手段)。
钱不能直接给明星,要缴税啊,那就开火锅店、奶茶店,通过“做生意”给明星,那到底有没有给明星,钱从哪里来的?谁还在意这些东西?
并不能说是因为财政吃紧,去打大户。
因为原来中国税负并不算低,但总税收并不算高。
只能说原来偷逃税太严重了。
金税打通了数据,在现在这样的体系下,有大额收入,偷逃税被抓很正常。
但是。为什么抓的都是明星?
其一、明星收入较高,很容易被锁定,再加上知名度高,有震慑效应。所以会喜提热搜。
其二、企业偷逃税,只要不是太过分,一般都是在不影响企业经营的情况下补了或者减免一部分了事。就算有也不会上热搜。
以后明星啊,要不就老老实实缴税。要不就弄个几千人的工作室。
我只有这么多了
对于所谓人设
除了我自己是一个幽默、风趣、诙谐、忠诚、善良、质朴、简单、低调、内涵、深邃、阳光、大度、动感、激情、才华横溢、风华正茂、穷且益坚、穷也不坠青云之志、贫穷也不移的东北老爷们之外,我一概不信。
都是假的
全都是泡面。
演艺人员才是平衡收入最好的开刀群体,又不怕你跑,后备人员还多,又伤不到国际竞争力。
不如直接规定从艺人员不得以任何手段避税,全部按照个人报税就完了。
邓伦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让我们拭目以待看看下一个是谁。
首发观察者网
明星大肆逃税,漏洞怎么补?
近日邓伦偷逃税被查补过亿的新闻再次登上热搜,这几年明星逃税的事情始作俑者是2018年的范冰冰案(当时我写了《我帮国家和“范冰冰们”算了笔账》来介绍核定征收和税收洼地的避税手法),之后明星补税的传闻就络绎不绝,但是直到郑爽案(我写了《郑爽的逃税操作,让我这个业内人士“叹为观止”》,之后全国多个省份开始要求个人股权转让必须先行清税,并通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41号公告《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明确不允许股权投资进行核定征收)税务局并没有主动对明星进行公开处罚。
资产郑爽案之后,先后集中出现了薇娅13.41亿,雪梨6555.31万元,二驴媳妇6200万,直到今天邓伦的1.06亿元。这些案件逃避税手法都是常见的通过核定征收避税,以前写过就不多解释了,我想探讨的是另一个方面的问题:
这些人这么多钱税务机关之前为什么没有发现?还有多少这样逃避税的有钱人未被发现?
当然我并不是为这些被处罚者喊冤,作为一个社会契约论的支持者肯定觉得有钱人有义务多缴税的,但是作为一个税务工作者,觉得税收处罚应该是个有体系有规程的制度性工作,而不是隔墙扔砖头式的突击执法。
我国税收征管体系的核心是以票控税,这是以增值税为主要税种时的征管方式,核心逻辑是增值税链条抵扣,对应的是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征管水平和信息获取能力。然而在这种体系下企业所得税只要有票就能冲减成本,所以各种买卖发票、个人代开、工资为报销额度、劳务派遣开票等等手段层出不穷,核心就是弄到发票入账。再加上我国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消费的扣除规定十分宽松,所以传统制造业的资本家所有花销都可以拿票入账抵扣,一元钱工资之类的事情屡见不鲜,其手下的高级打工仔主要收入可能也是报销额度,每年可以报多少票比工资是多少更重要,他们对个税的逃避税并不在意。
但是影视业和网络直播这些文化产业头部聚集效应太强,是典型的赢家通吃,行业绝大多数收入聚集在极少数头部从业者身上,其获得的收入根本不可能被日常开销发票所覆盖,只能利用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这种低所得税税负的形式开出足够的发票来平账。最终税务局对其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进行否定时,将该收入变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类的个税综合所得时产生了大量税收。
这一切都是在增值税为主体税种逻辑下的征管方式,这套以票控税征管方式本质上有三个问题无法解决:
一是只重视增值税链条的合法性,通过各种所得税避税形式甚至其他一些非法手段的方式获得的普通发票比如各种买票小广告,都无法从所得税抵扣中剔除出来。
二是对于不开具发票的经营行为无能为力,特别是面向最终消费者,全链条不开具发票的简单加工产品,例如食品、服装等行业很容易失去监管。
三是增值税这种间接税制本身的税负累退性。
假设增值税税率13%,所有消费都要缴纳增值税:
一个人月收入一千的全部收入都去购买生活必需品没有储蓄,那么他负担的增值税占收入比是13%;一个人月收入一万的每月消费五千储蓄投资五千,他负担的增值税占收入比是6.5%;一个人月收入十万的每个月消费2万,储蓄投资8万,他负担的增值税占收入比是2.6%。
从上面的说明可以看出,虽然增值税税对每个人的绝对税率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增值税是按照消费金额而不是收入金额纳税,其固定税率导致收入越低,消费占收入比例越高,所负担的增值税就越高。增值税这种绝对比例公平相对比例累退的特性导致发明增值税的法国并没有选择这种税制,而我国以增值税为第一大税种的情况也导致低收入者的实际税负远高于高收入者,严重违反了税收对收入进行二次调节的功能。
我国政府也有这方面的举措,财政部部长助理欧文汉2021年4月7日在发布会上表示“从税制结构看,要持续优化。在保持现阶段税制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积极推进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改革,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等。全面完成税收立法任务,以法律形式巩固税制改革成果。”
特别是随着这三十年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现金交易微乎其微,整个外部交易环境都已经不是必须靠发票才能监控交易的时代了。与此同时,目前全球主要发达国家的税收体系基本上都走上了以所得税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道路。
相较于以增值税为主要税收收入来源,以所得税为主的优点主要有两点:
一方面是杜绝了各种大额的逃避税发生。由于全面金融信息监控以及现在的无现金社会,一个人的收入支出都通过金融信息留有痕迹,通过这些金融信息替代掉发票作为凭证的作用,使得每个人的收入支出的金融信息都可以被税务局掌握,并据此计算出个人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避免了通过各种方式开具发票来掩盖真实收入导致的逃避税。
另一方面是税收的绝对公平,由于个税超额累进税率的存在,税收会直接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大幅上升,而不是像增值税一样按照消费金额来间接纳税,所以不同收入阶层的人实际税收负担率会趋于一致。同时由于不会消费越多纳税越多,也有助于促进居民消费。
但是所得税制也有缺点,那就是需要较高的信息收集利用水平,具体来说需要全面金融信息监控,税务局的“公定力”和“吹哨人”制度这三个基石。
首先是全面金融信息监控,也就是对所有企业和个人的金融信息与其对税务局申报的信息进行比对,如有不符,税务局就可以对该信息进行调查甚至可以直接根据金融信息核定追征纳税人税款。
这也是国外并不使用发票的原因,有全部的现金流信息根本不需要发票作为报销凭证,自己打印一个收款单(invoice)入账就行了。
同时由于现金使用率低及有相关监管限制,个人支出也必须在收入和贷款合计的范围内,否则同样会被信息监控发现。这也就是《绝命毒师》里的老白放一车库现金不敢使用,非要开一个可以收取小额现金的洗车房才能洗白资金的法律背景。而我国存在无现金社会的支付环境,可能即使这种通过洗车房,食杂店,洗衣房等传统洗钱方法收取大量现金也是会被怀疑的。
目前全球推行的CRS就是这种全面金融信息监控的全球版,其对存款、股票账户、分红型保险、信托、个人投资等各个方面的金融信息都要求金融机构收集,然后向该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进行数据交互,已达到在全球对金融账户设施监控的目的。
然而我国税法对税务机关获取金融信息是这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也就是对企业要县区局局长批准,对个人要市局局长批准且必须有相应违法案件的情况下才能调取金融信息,从根子上断绝了税务局从银行获取批量金融信息与申报进行比对的可能性。
例如,如果没有人举报或者已经明确涉及逃税,税务局根本没有权限去查询他人的个人银行账户,这样即使有人通过阴阳合同或者无票交易获得了成麻袋的现金又存入银行进行各种消费,税务局也无法获悉。
其次,税务局的“公定力”是指税务局可以根据金融信息监控获得的纳税人收入信息来认定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税收核定或欠税认定通知依法送达给纳税人后,原则上即被推定为正确,形成表面证据。
如果纳税人对其应纳税额的核定或认定不服而提起诉讼,根据谁起诉谁举证的原则,一般由纳税人承担证明责任。这种做法有些类似我国在刑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使用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变种。
在税务民事诉讼中,基于“公定力说”推定欠税通知正确,由纳税人承担推翻正确性推定的证明责任,取代税务机关对欠税通知的正确性举证,能够有效遏制纳税人滥诉,避免税务机关花费大量行政资源从事举证活动引发的低效率等负面效应。
很明显,税务案件的课税证据资料大多由纳税人管理,纳税人与证据的距离更近。这种结合证据距离和征纳双方的举证能力强弱分配证明责任的做法,有利于贯彻平等原则,提高举证的实效。
这也是为什么美国国家税局(IRS)把FBI搞不定的美国杀人无数的黑帮传奇人物,号称芝加哥之王的阿尔·卡彭送进监狱的原因。因为其财产明显超过收入且无法举证财产已纳税,所以因逃税罪被起诉,最终因隐瞒个人收入罪被判11年监禁,罚款5万美元。
而我国目前的税收法规,还是要求税务局就纳税人的收入举证具体从哪个环节逃税才能追征税款。这也导致了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对个人无法通过豪宅、豪车、大额个人账户转移等个人财产信息去反推纳税人是否如实纳税,即使获得了纳税人有大量金融资产且纳税无法覆盖的情况下,仍然无法直接认定纳税人有逃避税行为。
最后是“吹哨人”制度。高额奖励举报人是全球通用的方法,在欧美叫做“吹哨人制度”。特别是在美国,自1867年以来,美国国税局(IRS)便得到授权可以给予偷税漏税检举者奖励。2006年通过的法律,更是让美国国税局增强了处理检举者信息的能力,并提高了奖金。如果检举者举报的逃税额在200万美元以上,那么在提供了证据后,检举者可以得到追回资金30%的奖励。
“吹哨人制度”为举报人带来大量奖金及巨大荣誉,将企业员工对危害社会行为的举报,视为对社会做出的重大贡献。安然公司的员工莎朗•沃特金斯举报安然舞弊,甚至可以导致美国第七大能源公司安然和为其做审计的世界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倒闭,使得“五大”从此变成了“四大”,这就是著名的安然事件。她本人也成为了《时代杂志》2002年的年度风云人物之一。向美国税务局举报瑞士银行帮助美国客户逃税的前瑞银集团员工布拉德利.比肯费尔德,已经获得了1.4亿美元的举报奖金,且未来还将会有更多的奖金入账。
以郑爽案为例来看,这些年公司法实施了例如:注册资本认缴制、股权对赌、代持合法化、同股不同权等大量新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并没有考虑过于税法的对接,目前税收相关规定也没有对这些新政策的处理进行明确。如果没有内部人员举报,税务局仅据外部信息很难知情,而过于低比例的举报奖励严重削弱了知情人的举报动力。
不过我国整体的法律氛围就是不鼓励举报的,依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规定,只有举报超过一个亿时才能获得封顶10万元的奖励,奖励比例0.1%,与美国的30%相比,激励效果只能是聊胜于无罢。
但是最近这种风气可能会被扭转,如同为经济类举报的被执行人资产举报,2021年11月8日福州市长乐区发布一起执行悬赏公示,最高可获得20%到位金额的悬赏奖金可能高达一亿元。相当于民间诉讼都可以设定这么高的举报奖励,逃税这种涉及刑法的犯罪行为通过高额举报奖励来打击更具有合理性。
总之,罗马城不是一日建成的。我国目前的情况肯定不可能立即放弃增值税等间接税转而去依靠以所得税为主的直接税。但是,在增值税以票控税的模式已然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时,借鉴间接税的一些更符合信息化时代的征管手段,既可以消除间接税的征管漏洞,又可以增加直接税的税收收入,进而增强税收公平性,何乐不为呢?
来,挥动你的双手,
大声的告诉我,
体!制!外!有!没!有!税!务!专!家 !
怕是他一个人就能负担乌克兰战争小一半儿的军费了吧
按照郑爽的日收入水准,邓伦要想补齐这笔钱,得苦干50天。
邓伦的道歉信。
什么?他还能继续工作?
什么叫「一如既往地积极努力工作」。
偷税,现在不用告别娱乐圈了?
那范冰冰呢?郑爽呢?
劣迹,按人分配?
劣迹的标准是啥。
有大山,就算偷税了,也可以道歉了事,过往不究,一如既往继续在娱乐圈恰饭?
确定不是自说自话吗。
好的,明白了,你转行努力工作去吧。
更:
邓伦本人微博没了。
他曾说「内娱不会完的,完了我们干什么」,
借他吉言,内娱不会完,他自个先完。
完了干什么,完了找个厂上班。
另:貌似开火锅的风险都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