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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北京两公司安排员工每月加班超 36 小时被罚?相关部门的监管能改善加班现象吗? 第1页

     

user avatar   yang-xie-long-fei 网友的相关建议: 
      

加班分两种。

一种是大家抱怨得最多的无偿加班。这种加班多见于白领。比如程序员、设计师等等职位,都需要无偿加班,美其名曰“弹性工作制”。这种加班往往还是没有什么效率的磨洋工、形象工程。这种加班我们是应当抵制的。

但还有一种加班,就是案例中的第二种,餐饮、制造业等等底层的服务业人员与工人。他们的薪酬很大一部分往往就是靠加班获得的。比如在富士康,如果只干每天8小时一周五天的活,是几乎只能拿底薪的。餐饮业也类似——你只干8小时不加班,那就等于拿最低工资。

这样辛苦工作,收入全靠加班。如果我们按照某些答主所鼓动的,要巨额罚款惩戒企业,让企业不敢无限制加班,多招人,那结果是什么?结果只能是底层劳动者收入的普遍巨减。你不让底层人民加班,和你拼命的绝不是那些被罚款的企业,而是底层心心念念想多赚点钱的劳动者。

本来就没有什么一技之长,只能靠时间来换钱。如果不能默许企业一定程度上的违规,那最终的结果绝不是各位所想的“劳动环境”的普遍提高。企业要么更明目张胆地通过劳务派遣来降低成本,一些销售岗位甚至可以学习美团,把员工都变成“个体户”,让他们为了多挣一单的钱自愿的在下班时间工作。总而言之,资本有无数种办法把你的政策压力转嫁给劳动者与消费者。你把“不那么合法”的渠道打击了,那企业自会想办法去规避。最终吃亏的只能是劳动者自己。

我认为我们之前检察院有一个精神很对:“能不诉的不诉,能不捕的不捕。”我绝不是站在各位所唾弃的“资本家”立场上为他们说话,而是真正为底层所考虑。站在市场的角度上,在我们的最低工资标准长期较低的前提下,底层劳动者获得更高收入的方法有且只有提升劳动时间。

最低工资标准不可能大幅度提高的前提下,想要维护底层劳动者的利益,只能默许他们超时加班。如果大力打击超时加班,最后的结果只有一个——那就是底层待遇的普遍降低。而这也绝不能按照各位所讲的提高就业。当人们看到累死累活干也只能拿3000多,那大家宁愿在家里啃老,也不愿意出来工作。我们的人力缺口会更大,工厂、底层服务行业会更加困难。

话讲的已经很清楚。现在的知乎各位往往只愿意发泄情绪,而少有人愿意出门见识一下现实社会。最低工资标准又不可能大幅度提高到4000,你又要宣扬大力打击超时加班,既不要马儿吃草又要让马儿跑,哪有这样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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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墨西哥政府抓到毒贩,只关半年就释放

墨西哥因为贩毒导致的犯罪问题可以得到多少程度上的解决?


user avatar   cao-ling-er-36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最近很喜欢看电影,老电影。

《搏击俱乐部》里面有一段,讲的是爱德华沃顿的工作,汽车保险公司的现场评估勘察员。

好吧其实就是定损的。

然后爱德华沃顿说:

Take the number of vehicles in the field, A, multiply by the probable rate of failure, B, multiply by the average out-of-court settlement, C. A times B times C equals X. If X is less than the cost of a recall, we don't do one.

这其实是真实的案例,背景是当年福特汽车臭名昭著的福特平托案。

油箱安装在车辆的后座下部,距离离合器只有8厘米多一点,一旦有中等强度的碰撞就能引起爆炸。

这是个设计缺陷,投放市场之前,福特公司的两个工程师明确的提出要在油箱内安装防震的保护装置。

每辆车需要增加11美元的成本。

福特公司就算了一笔账,如果要生产1100万辆家用轿车和150万辆卡车,那么增加附加装置导致的成本为1亿3750万美元。

假设有180名车主因为事故死亡,另外180名烧伤,2100辆汽车被毁,那根据当时的赔偿金额,死者20万美元,烧伤6万7000美元,车辆损失每台700美元,那最大支出也就4953万美元。

所以,不装。

这个案例其实就说明一个非常非常非常简单的事情。

当惩罚变成挠痒痒的时候,根本不具有恐吓效应。

然后再讲一个案例,魔鬼经济学里面就讲过,是发生在以色列的社会学实验。

幼儿园中经常有家长接孩子的时候迟到,为了遏制这种行为,园方制定方案,对迟到者处以罚款,结果是迟到者反而变得更多了。

以前迟到接孩子会给父母带来愧疚感,但是当缴纳罚款的那一刻,愧疚感消失了,家长开始陷入了一种计算模式,来算算自己是承担罚款,还是继续迟到。

这个案例又说明了一个非常非常非常简单的道理。

当惩罚变成挠痒痒的时候,是在鼓励其他企业也来违法。

我如果是老板,这笔账我很容易算清楚。

第一家企业,3月到7月,一共5个月,每个月安排14名员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咱们就按照36小时算。

那一共是2520小时的额外工作,罚款7000块钱……

每小时两块八毛钱。

第二家企业,4月到10月,一共7个月,每月安排44名员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咱们还是按照36小时算。

那一共是11088小时的额外工作,罚款17600块钱。

每小时一块五毛九分钱,看来量大了还能打折。

反过来看,如果我不要求员工加班,增加人手来弥补这些小时数,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每月167小时算,第一家企业需要增加三个员工,第二家企业需要增加9.5名员工。

那假设员工工资都是2000块钱,够低了吧,社保什么的都不买,现金交易。

第一家企业,面临的选择就是7000 v.s. 2000X3X5

第二家企业,面临的选择就是17600 v.s. 2000X9.5X7

怎么抉择,很明显了吧。

用罚款的行为来鼓励违法,这操作我是没想到的,太刺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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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几几十人长期超时加班,单休无保证的情况下,老板被罚上万元巨款,有力打击了劳动者的嚣张气焰,起到了让劳动者看清楚自己在这片土地是什么身份和地位的效果


user avatar   wang-rui-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法经济学上有个概念,叫做「效率违约」(efficiency breach),指的是合同中如果一方违约并支付损害赔偿后的收益比履行合同还要高,那么最为理性的选择是一边违约一边赔偿。

这个理论说的是私人之间的合同,而如果把法律是为一种社会成员和国家签订的契约,也可以认为存在一种「效率违法」:要罚就罚,下次还敢,反正不亏。

17600 元的罚款额度是如何得出的呢? 依据的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从新闻报道来看,北京市鸿聚德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迎宾分公司安排 44 名劳动者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 36 小时,罚款 17600 元,一人违法加班罚 400;世纪曙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排 14 名劳动者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 36 小时,并且未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一人加班罚 500,都是根据每人罚款 5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的。

这个罚款金额,具体到每小时的违法成本,是什么水平呢?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我们就按对公司来说最为「倒霉」的情形来算,加班 36 小时的第一个月就被发现了,那么每个小时的违法成本是 500 / 36 = 13.8 元,而北京每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每小时不低于 13.33 元,违法并支付赔偿,怎么看都不亏。

这个金额看上去是不是有点不合理?的确不合理,因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的计算规则已经严重过时了,《条例》是在自 200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的,在那时,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16024 元,作为参考,2020 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 97379 元,已经不可同日而语。

私以为来,违法加班的惩罚标准,也需要按照收入水平上浮、随着企业用人成本和违法行为的收益而调整。否则,就可能出现开头所说的「效率违法」行为 -- 违法并认罚的成本低于守法,那法律就成为了违法行为指南、把赚钱的方法都写在了法律里,那还得了?


user avatar   peng-shi-yang-93 网友的相关建议: 
      

1999年8月,江西丰城一周姓农民因不满政府对农民征税过重,整理了中共中央和江西省委的关于减轻农民税负负担的文件并散发,并带动了农民抵制不合理合法的费用上缴。周姓农民因此被乡政府带走,并在两天后非正常死亡。事件激发了附近四个乡数万的农民包围该乡,包围并捣毁了当地乡镇府。事件中,愤怒的农民们先把乡长和一名乡干部被从二楼扔下,又把二人活埋于乡政府的一个大坑中。当夜,大批警察被江西省调派至丰城,事件中为首的人员逃入山中。 8月31日,中国国务院召开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罕见地要求乡镇一级的两个正职全部参加。会上通报了多起因农民相关税务征收的人员死亡事件引发的重大群体事件。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和分管农业的副总理温家宝作讲话。会议中强调了并要求全国立即停止以强制手段征收上缴。


user avatar   kiki-17-12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是靠自己斗争得来的东西只会得到被敷衍的结果


user avatar   zhang-yu-11-66-27 网友的相关建议: 
      

7000÷17÷14≈14,17600÷44÷36≈11。

这还是按加班最低36小时计算的,实际情况往往翻倍。一个人全月加班就罚几块钱一小时。

罚不当罪不如不罚。这不是惩罚,这是褒奖。


user avatar   lai-yifa-48 网友的相关建议: 
      

行政处罚没个der用。。。。

罚这些钱其实根本无关痛痒,违法成本还是太低。

关于加班时长问题:

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延长工作时间需要与劳动者协商,最多每天不能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并且加班必须要支付加班费,平日加班为工资的150%,休息日加班为工资的200%。若公司随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安排周末加班,以及不支付劳动者加班报酬,那么就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企业利用“鼓励”的模式变相强制要求员工加班,比如公司因员工拒绝加班而对员工降职、降薪、处罚、辞退的,员工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罚这么点连挠痒痒都算不上,这是鼓励他们继续剥削劳动者么?


user avatar   pansz 网友的相关建议: 
      

只要不是罚一次就结束,那么就可以改善。

如果能够常态化执行,即便罚款低,天天来罚你也是吃不消的。

就怕只是一阵风的运动,运动过去之后一切照旧,那就没有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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