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
〔1〕通常情况下,保护在先著作权。以绘画为例,一幅画作A一旦创作完成,作者即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他人以该幅画作A作为图形商标申请注册的,即使该商标被商标局核准注册,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亦晚于在先著作权;换句话说,著作权必然早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者存在权利冲突,且保护在先著作权。在商标被核准注册前,美术作品著作权权利人等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商标异议;在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其可申请宣告商标无效。
〔2〕极端情况下,同时给予保护。在理论上,不同主体完全可能同时或先后独立创作出相同的作品,在该情况下,著作权法对该两个相同的作品均给予保护,两个作品上分别存在两个独立的著作权。仍以绘画为例,在题述情况下,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一方与进行商标注册的一方若系同时或先后独立创作出相同的画作A,双方对该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均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或在后独立创作出画作A的主体把该画作A作为图形商标申请注册的,并未侵害同时或在先创作出画作A的主体对画作A享有的著作权(同时或在后独立创作出画作A的主体需就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承担举证责任),二者不存在权利冲突,同时给予保护。在商标被核准注册前,同时或在先创作出画作A的主体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商标异议;在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其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宣告商标无效。
〔3〕总结:若注册商标项下画作系由他人创作,则保护在先著作权;若注册商标项下画作系由自身独立创作,则同时给予保护。
〔说明〕:基于创作及设计的基本事实,必然是先有作品,再有商标;不会先有商标,再有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