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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院做出过哪些搞笑的判决? 第1页

  

user avatar   liu-yang-5-22 网友的相关建议: 
      

看到一个说二审认定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居然维持原判的,我想说,这真的不算搞笑。素材请移步:

zhihu.com/question/5799

就不截图了,免得有挂人嫌疑。

一审判决书的结构依次是标题、当事人信息、案件审理经过、当事人诉辩意见、查明事实(以经审理查明开头)、适用法律(以本院认为开头)、判项(以判决如下开头)、诉讼费负担决定、合议庭书记员署名及日期。维持原判,维持的是一审的判项(判决如下后面);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是对一审认定事实(经审理查明到本院认为)和适用法律(本院认为到判决如下)部分的评价,这个并不矛盾,甚至也不算罕见,起码我个人就判过好多。

举个例子,实践中许多法院把法律关系不明确的案件作为不当得利纠纷处理,然后查明不符合返还条件驳回原告诉求。二审中查明双方其实是合同关系(事实改变),适用合同法而非民法通则(法律改变),但是原告的请求仍然受到了合法抗辩而不成立,应当驳回(结果未变)。又比如执行异议之诉中……算了这个例子太专业一般人可能听不懂,就是一审按物权审二审发现是债权关系的,但是结果也没有改变。

这时候,事实在二审中查清,已经排除了发回重审的可能,剩下两个选择:1.撤销一审驳回原告诉求的判决,同时作出改判驳回原告诉求的判决;2.点明一审的错误,维持原判。当然两者哪个更搞笑是一个见仁见智的主观问题,但实务中,应该说是清一色倾向于后者的,因为前者字面上就不合逻辑,名改而实不改,过于荒诞怪异……所以13年我们第一次集体学习新民诉法的时候,就确定了要用这种“点明错误,维持原判”的模式,最终最高院通过调研将这一观点采纳到了司法解释中。

说白了,这个现象,是立法时没有对“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但判决正确的”情形,没有进行列举,导致大家以为一审判决只有“事实清楚法律正确结果正确”“事实错误法律错误结果错误”“事实正确法律错误结果错误”“事实错误法律正确(几乎不可能)结果错误”(自行脑补贯口的场景)几种情形,忽略了“事实错误或法律错误但判决正确”情形,但这一情形的确客观存在。这是立法的疏漏被实践修正,而非法院冒天下之大不韪……


user avatar   han-de-yu 网友的相关建议: 
      

如果在写程序的时候出现了“如果A则B,如果B则A”,那么运算到这里的时候就会跌进无尽的循环,我们管这种情况叫做BUG。

事实上,在法律上,有一类法律被称为“诉讼法”,我们也可以把它称为“程序法”。诉讼法像编程一样将法律编成一个可以执行的程序,进而把抽象的法律文字变成可操作、可执行的法律行为、法律方法。

既然是程序,那就一定有BUG。

【插图:一个皱眉捂脸的立法者】

佘祥林案
1994年,佘祥林妻子失踪,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
1998年,佘祥林被判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佘祥林妻子归来,大家都很尴尬。

【插图:尴尬而不失礼貌的微笑】

我相信即使你没有听说过这个名字,你也听了你的七大姑父八大姨夫讲了各种版本的亡者归来案,但是今天你不会在我口中听到“正义”、“效率”、“人权”或者是“当官的都该抓起来枪毙”。我要说的是迄今为止人民法院曾做出的最幼稚的行为。

市中院: 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佘祥林上诉至省高院

省高院一看,我的天,尸体连脸都没有你怎么认定的死者,这你也敢判?

省高院: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发回重审。

市中院也是犟脾气,哪里事实不清了?口供与调查相符。哪里证据不明了?亲妈说尸体是她女儿还能错?接下来就进入了死循环。

市中院: 维持原判,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佘祥林上诉至省高院
省高院: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发回重审
市中院: 维持原判,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佘祥林上诉至省高院
省高院: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发回重审
市中院: 维持原判,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佘祥林上诉至省高院

由于这个案件,人大修改了刑诉法,规定了发回重审只能进行一次。于是,佘祥林成为了中国历史上空前绝后的被判处4次死刑的人。不会再有人享此待遇。

【插图:我死了以后没有鬼会相信我这么吊】

如果你只是想看题主问的搞笑部分,那么到这里你就可以点赞走人了,因为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就不那么可爱了。身心俱疲的省高院拿起电话,说:“日你先人,你要是再敢把案子原封不动拿上来我直接给丫改判喽!”

接下来,发生了一系列诡异的事情:

市检察院撤诉并移交案件
县检察院获得案件并起诉
县法院受理
县法院: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15年有期徒刑。
佘祥林上诉至市中院
市中院:维持原判。
二审终审完毕,省高院碰不到这个案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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