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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男子在银行存 25 万,15 年后取钱仅剩 2000 元利息」? 第1页

  

user avatar   he-he-89-32-63 网友的相关建议: 
      

实名反对以上大多数答案!

这是我第一次写实名反对的答案,看这话题下一边倒批银行的答案,我不得不写!


利益相关:银行员工;

涉事银行:同业兄弟银行;


我一个朋友就在北京那边的工行工作,我白天下午写完答案,晚上就给他打了电话。

这个案件确有其事,他们银行证据充足,这笔钱确确实实是储户在十五年前就取走了,然而因为缺少了最关键的证据,就是那张已被销毁的签字凭证,所以输了官司,没能讨回公道。


至于有些人为那2000多利息感到疑惑的,1997年的时候活期利率很高的,有1.71%,基本上跟现在的定期利率差不多了, 该男子1997年4月2日开户存入45万元;1997年4月17日取出20万元;然后银行声称他1997年9月3日取出25万元。

按照银行说的,那么从4月17日到9月3日期间的活期利息,差不多四个半月的时间,活期利息为(250000*1.98%)*(4.5/12)=1856元,这些利息又放了十五年,累计到2000元并没有什么问题。

以下为那些年的定期和活期存款利率表,网上可以查到:



以下逐个反对那些混淆视听的答案:

首先反对@晓明 的答案:



看你写的这个答案,你什么都不懂,就在这乱说话,这张欠条是有效的吗?如果别人拿着一张无效的欠条找你要钱,你也要给吗?

另外银行内部规定,凭证保留十五年,到期统一销毁。这笔业务办完到事发,是不满十五年整,但银行集中销毁凭证并不是按具体时点进行销毁的,而是按同一年度进行销毁的,比如一年分两次销毁的话,就是把这些凭证分类为上半年和下半年,分两个时段销毁,如果真按你所说必须要准时准点满十五年才能销毁,那么银行每天都得去销毁凭证了,因为过去的每天都有业务,那么银行员工还干不干别的活了?

以上都是一些常识性问题,自己不多想想前因后果,就在这里大放阙词,误导众人,你也好意思?


其次反对@ 一肚子向北 的答案:


因为银行工作失误,那么法院错判就是不冤? 逻辑不成立!

你刚上柜台的时候没办错过业务吗?你不小心把取款业务办成了存款业务,多给客户存了五万块钱,难道我能说因为你工作失误,所以这五万块钱活该你自己赔,你会咋想?

另外这起案件,整个过程根本就不涉及挂失的问题,跟挂失一点关系都没有,就是旧账户换新账户,然而这位储户十五年间都没去过该银行办业务,所以存折一直没有更换,自己拿的还是旧的无效存折。



最后再反对@哈sea 的答案:


美分年年有,今年特别多,美国看病还不花钱呢,你咋不移民美国去?

你有没有在美国用过金融服务,还是只是道听途说,你去美国就存个几块钱,美帝会保护你的利益?理你的功夫都没有,美帝现实的很。国内的金融服务已经很廉价了,国外的优质金融服务不是普通人能享用的起的。


原答案分割线---------------------------------------------------------------------------------------

其实事件经过很简单,我为大家简要总结一下:

根据当事人描述:

二十年前,也就是1997年的时候,冯先生在这家银行办理了活期存折账户,并且存款45万元,过一段时间后取出了20万元,然后就再也没取过钱,直到2012年的时候,冯先生再次到该银行取钱时,却发现卡里仅有2000余元,和银行交涉无果后,于是把银行告上了法庭。

根据银行方面描述:

冯先生的账户是凭密账户,在这段时间内进行过新旧账户变更,那本旧活期存折已经失效,新账户的活期存折虽然没有给冯先生发放,但新账户的信息已经录入进了银行系统里,并且在系统里有记录,1997年9月3日该账户曾经发生过一笔25万元的取款记录,因此可以确认冯先生在当时已经取走了钱。

以上为两方对该起事件的描述,我们可以先从常识判断一下。

1997年的25万,那是什么概念,那时很多国企工人一月的工资也就才400多元,能有25万的存款,那也是非常有钱了,正常人会把这笔钱一直放在活期账户只拿活期利息吗?至少也应该存成定期拿定期利息啊,那时的定期利率很高,一年的利率最高达到过10%,平均都是在8%左右波动,对于这个利率,我印象很深,大家也可以上网去查查过往利率。

再者,这么多年过去了,难道当事人就从来没有需要用钱的时候吗?就一直让这笔钱在活期账户里躺着,直到2012年才想起来去取这笔钱?这明显不符合常理,除非他是太有钱了,这25万压根就想不起来。


接下来,我们再看银行方面为什么会败诉:

银行方面声称:

2000年4月1日之后,存款账户需要进行实名制认定,冯先生在2000年到2012年间,没有去银行核对过业务,同时由于银行的凭证保管期只有15年,2012年,也就是冯先生找银行交涉的那一年,银行刚把十五年前的凭证销毁,所以银行方面拿不出纸质证据,但是交易信息都在系统里有记录。

冯先生声称:

他就取过一笔20万,在此之后没有再取过钱,那2000元的余额应该就是活期利息,并且不认可新账号信息。

法院判决银行败诉的理由也很简单:

银行拿不出原始凭证,证明冯先生在1997年已经取走25万,银行拿不出的原因不是没有,而是凭证已经按照银行内部规定,在2012当年销毁。


这起案件,银行是相当被动的,即使有充足的内部证据,但法院都不予采信,因为法院认定那些是银行可以内部修改的,而直接证据,也就是原始凭证,上面有冯先生签字的那张单子,银行已经销毁了。

法院这么判决,对于法院而言,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因为法院判决只讲证据,你银行虽然是被冤枉的,但你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是被冤枉的,那法院也没办法判你胜诉。

所以很多人说银行的规章制度很严,而且细致的让人抓狂,把员工和客户都牢牢地限制住了,然而这些规章制度都不是凭空设立的,每一条制度背后都是血的教训!

该名客户仅持有一本二十年前的失效存折,就能把银行告倒,这就是血的教训。其旧存折显示余额还有25万,可能是当年办这笔业务时,柜员忘记补打凭证了,要知道二十年前的银行计算机系统远远不能和今天比,那时很多功能还不全,流程也有很多漏洞。

事实上,直到2010年前几年的时候,各家银行才陆续上影像系统,所有凭证都要扫描后录入电子影像,永久保存,至于纸质凭证,一般不会保存超过十年,影像凭证有一个很大的好处,那就是随时能够查阅过往业务记录,效率大大提高,数据也不会丢失。

但是对于之前的那些凭证,由于年代已经非常久远,所以就没有扫描录入,比如这笔1997年的业务,当时的凭证在销毁前并没有被录入影像系统,销毁后自然也就找不到原始证据了。

可以这么说,这名当事人正好是打了一个时间差,当年他办完业务也没细看存折,放了几年后,发现那笔取款25万的信息居然没打印,然后动起了歪脑筋。在以后的那些年,他虽然没有去银行办过业务,但可能一直都有打听银行内部人员关于凭证销毁的事情,直到十五年后的一天,他在把握十足的情况下,来银行要这笔钱。

这种情况就像隔壁老李当年问你借了一笔钱,打了欠条,后面不久又给你还上了,但当时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把欠条还给老王或销毁,几年后你又找到了这张欠条,私欲战胜了善良,你准备再把老李敲一把,成功了就能再拿一笔钱,失败了道个歉就说自己搞错了,反正也没什么损失。

类似这种情况,明明自己或家人把钱取走了,然后又过来找银行的事例,在银行基层网点有很多,当年我在基层网点的时候,基本上每个星期都能遇到,因为我们都有影像系统,把当天办业务的凭证给他们调出来然后打印好,他们看完也就不说话了。

所以这个人是有诈骗银行的重大嫌疑的,然而银行因为自身制度问题,难以给予其有力的反击。

如果是在近几年发生的业务,他来找银行打相同案件的官司,他是一点胜算都不会有的,类似这样的案子,我们行前面才接到过一个,法律部的同事过去三下五除二就搞定了,因为我们这里的证据非常充分,任凭他如何耍无赖都没用。

然而这次,这家银行只能哑巴吃黄莲了,我希望有一天银行能找到别的证据,为自己讨回公道!

以上就是我的分析,希望能为大家的理解提供一点帮助。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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