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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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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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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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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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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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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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香港驻军的职责
第五条
香港驻军履行下列防务职责:(一)防备和抵抗侵略,保卫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安全;(二)担负防卫勤务;(三)管理军事设施;(四)承办有关的涉外军事事宜。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者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者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香港驻军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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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香港驻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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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香港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请求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后,香港驻军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派出部队执行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任务,任务完成后即返回驻地。香港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安排下,由香港驻军最高指挥官或者其授权的军官实施指挥。香港驻军人员在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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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1、特区政府觉得有必要时,可向中央请求,获得中央批准后,驻港部队进行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2、全国人大宣布全国进入战争状态时,或香港政府不能控制局面时,可宣布香港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届时驻港部队可以直接参与维持治安,并对香港实施全国性法律。
3、香港政府亦可以自行宣布紧急状态,引用自《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需由香港行政会议宣布,紧急状态下,可申请驻港部队以香港法律执法。
第1条和第3条,属于香港政府申请范畴,第2条,属于人大判定范畴,其余请自行理解,不能聊太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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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不多适用了
駐港部隊經常到香港老人院,孤兒院等等慈善機構探訪,服務老人和孤兒。
每逢國慶及一些特別日子,駐港部隊開放軍營,讓民眾參觀,近距離接觸武器裝備,小孩成人都看的很高興。
這幾項是駐港部隊最主要工作,十分繁重。
去年,駐港部隊看到颱風後大量斷樹殘枝,主動出營清理,香港政府被罵的面目無光,駐港部隊解釋為只是熱心提供社區服務,十分有趣。
駐港部隊駐港20多年,從來沒有在港人面前出過任何錯誤,軍紀嚴明,極為難得。
PS当然会不会出现“中央在特区政府没有申请的前提下命令驻军出动”,这个我只能说我也不知道(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