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
首先更正一个定义:
私募ABS这个称呼,其实不准确,只是业内人自己都叫习惯了,所以在新闻中出现这种错误称呼,也可以理解。准确的称呼,应该是非标准化ABS,其对应在证券交易所等场所备案、发行、挂牌的标准化ABS产品。
因为ABS产品,无论是在证券交易所,还是在其他场所发行,均为非公开发行,比如在证券交易所发行的标准化ABS产品,投资者也不能超过200家。
所以不应该用公募、私募进行产品划分,而应该用标准化、非标准化进行划分。
回到提主的问题,其实这篇新闻稿写的比较到位了,只是凌乱了点。
我来重新梳理补充下,给大家翻译翻译。
文中说的两个监管套利风险:
一是进行资本套利,二是存在发起人资产出表,但风险不真实转移的问题。
第一个资本套利的风险,发生在非标准化ABS产品的投资者身上。
银行如果按照资本管理办法,购买标准化的ABS产品,只需要按照20%的风险权重,来计算AA-及以上优先级部分的风险加权资产。
而很多非标准化的ABS产品,要么不在监管部门进行备案,要么不在银行间或者交易所市场进行信息披露和交易,除了私自在产品名称上加了“资产证券化”这几个字外,跟标准化产品一点关系都没有。
因此,银行把这些非标准化的ABS产品,认定为标准化ABS产品,按照标准化ABS产品进行资本计提,就可以少计提大量风险资本,放大杠杆,产生监管套利。
第二个风险不真实转移的风险,发生在非标准化ABS产品的发行人身上。
银行如果发行标准化的ABS产品,一般会自持各档次产品5%的份额,除了将这些自持计入表内外,其余产品在销售给投资者后,实现了基础资产的出表,风险也转移给对方,因此发行人将不再相应计提风险资本。
但非标准化的ABS产品,投资者们一般不愿购买其产品的劣后级,因此作为发行人的银行,往往会通过各种方式,去“用自己的钱买自己的产品”,从而达到这部分基础资产出表的目的。因为这个“销售”是假的,所以风险仍然留在发行人身上,真资产出表而假风险转移,产生监管套利。
那么,怎么评价这种监管套利呢?
就像父母许诺你,若每次考试都能考100分,就奖励你一包糖吃。
结果你小子,考试作弊也就算了。
为了吃糖,嫌学校考试频次太低,开始自己编考卷考自己。
结果,花了父母不少钱买糖。
自己还得了糖尿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