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邀请。
仅从文章中反应的内容来看,建行比较冤枉。
1、贷款时股东资质合法。文章中说曹刚、栗胜利于2011年办理工商股东变更登记,于2013年年初被工商局撤销,但是贷款是2012年发放的。也就是说,在贷款发放的时候,从法理角度上来说曹刚、栗胜利二人是华资公司的合法股东,建行当时无论是去工商局查,还是去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这两人会在股东一栏,你让银行怎么去辨别?
2、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且工商局信息已经登记,在企业一切信息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无论是去银行开立基本户,还是去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办理挂失补办都是合法的。这里唯一的问题是,根据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一个公司只能开立一个基本户,这个企业应该是有基本户的,但是是被控制在原来的股东手里,因此你要新开,就必须把原来的基本户给注销了,在注销过程中就必须要验证原来基本户开立时的印鉴,这一点原基本户开立的银行应该是脱不了干系的。
3、抵押办理的是应该是以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为抵押品,办理的最高额抵押,对应1.3个亿的授信规模,如果企业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全部为补办所获得,取得程序合规,那国土局办理抵押也就照规办理,不存在所谓的“以假的土地证办理抵押“的情况。而且在抵押程序是银行工作人员全程协同办理的情况,连银行内部规定也遵守了,看不出有啥问题。
4、所谓伪造承包商的公章,这个的确要怪银行尽职调查不严,但是我想说明一下,为什么需要这个总承包商出具的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说明,因为物权法有规定,建筑承包商的工程款受偿顺序是在银行贷款之前,但是这种承诺函一般都是带有安慰性质的,属于补充性质的,它被造假并不影响主合同(授信和贷款合同)以及从合同(抵押和保证合同)的效力
这篇文章完全属于标题党,全文一直在强调”造假、低智商犯罪“,但是如果根据其文中内容,建行在前期办理贷款和相关抵押的手续完全合规,建行完全是被工商局给坑了。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登记的时候,居然没有原股东的签字就变更信息了?还持续了1年多?一直到13年1月才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