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人民的名义》当中,王大路多年一直资助李达康的女儿在海外读书,在现实生活中算不算行贿受贿?

回答
在《人民的名义》这部电视剧里,王大路多年来一直资助李达康的女儿在海外读书,这个情节在现实生活中是否构成行贿受贿,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也牵扯到很多法律和道德层面的界限。要理解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几个关键点来分析。

首先,我们得明确“行贿”和“受贿”的基本定义。

行贿是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等提供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给好处,是为了让对方“办点事”。
受贿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是收好处,并且是利用职务来换取好处。

在这部剧里,王大路资助李达康女儿读书,从表象上看,似乎是为了跟李达康搞好关系,甚至可能是一种“投资”,期待将来李达康在某些方面能关照到他。而李达康作为高官,如果接受了这种资助,无论是否“为王大路谋取利益”,都可能被视为默许了这种关系,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利用了职务便利。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有多大的可能性会被认定为行贿受贿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细致分析:

1. 资助的性质和目的:
如果王大路资助李达康女儿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比如,在一些项目审批、工程中标、或者在李达康主政的城市里获得某些资源时,王大路希望李达康能给予关照,那么这种资助就很可能被定性为行贿。这种资助就不仅仅是单纯的“友情帮助”,而是带有明确的利益交换的意图。
如果王大路资助是出于纯粹的“人情往来”或“道义支持”,而且事先没有任何利益交换的约定,事后李达康也没有为王大路提供任何不正当的便利,那么在法律上,定性为行贿受贿的难度会比较大。但是,在现实的政治生态中,这种“人情”本身就可能成为一种潜在的权力寻租工具,即便没有明确的交换,也会让接受方产生“亏欠感”,从而在后续的工作中倾向于“关照”对方。

2. 李达康是否知情并默许:
在剧里,李达康作为父亲,肯定知道女儿在接受王大路的资助。如果他对此是知情且默许的,那么无论他是否主动要求或从中渔利,这种行为本身就容易被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使没有直接的利益输送给李达康本人,他接受亲属因其职务便利而获得的利益,也可能触犯法律。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仅仅指直接为行贿者办事,也包括默许或纵容他人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李达康知道王大路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并且希望将来获得某种好处,而他却默许了女儿接受资助,那么这本身就可能构成“受贿”的土壤。

3. 资助的金额和持续时间:
剧中提到“多年一直资助”,并且是海外读书,这通常意味着是一笔不菲的费用。金额越大,持续时间越长,越容易引起怀疑,也越可能被认定为有“交易”的性质。小额的、偶尔的资助,在法律上或许更容易解释为“人情”,但巨额、长期的资助,就很难撇清其背后的利益关系了。

4. 与李达康职务的关联性:
王大路是否与李达康的职务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联?比如,王大路是否是某个项目的中标者?是否是某个领域的商人,而李达康的决策能影响到他的生意?如果存在这种关联,那么资助行为的“目的性”就更加明显。

法律层面的考量:

在中国,对行贿受贿的界定越来越严格。《刑法》关于行贿罪和受贿罪的规定,都强调了“不正当利益”和“利用职务便利”。即使资助的是李达康的女儿,只要这种资助是对方“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为,并且李达康对此是知情或默许,甚至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都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具体到现实中的“认定”:

没有明确的交易对价很难直接定罪: 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表明王大路给了钱,李达康就为他办了某件具体的事,仅仅是“资助子女读书”,在没有其他旁证的情况下,要直接定罪“行贿受贿”会有一定的难度。
“人情”与“利益输送”的模糊地带: 现实生活中,这种“人情往来”往往是法律界定中最复杂和最容易出现争议的地方。许多官员落马,就是因为长期接受“小恩小惠”,积累了“人情债”,最终导致了权力腐败。这种“润物细无声”式的利益输送,在反腐斗争中是重点打击的对象。
职务回避和利益回避原则: 即使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政治伦理和职业操守上,官员接受亲属因其职务而获得的、数额较大的利益,也是非常忌讳的。这很容易引发“利益冲突”和“权力寻租”的嫌疑。

总结来说,在《人民的名义》中,王大路资助李达康女儿海外读书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虽然不一定能轻易地构成“白纸黑字”的行贿受贿罪,但其潜在的“利益交换”性质和“权力腐蚀”的风险是极高的。

如果王大路有明确的意图通过这种资助来获取李达康在职务上的关照,并且李达康也确实因此改变了决策或提供了便利,那么这毫无疑问是行贿受贿。
即使没有明确的交易,如果李达康明知王大路是出于此目的而资助,且这种资助数额巨大、持续时间长,这本身就可能被视为受贿的证据链条之一,尤其是在后续的调查中,如果发现李达康确实在某些方面“关照”了王大路,那么整个事件的定性就会倾向于行贿受贿。

在现代反腐体系下,对于这种“亲情输送”或“人情往来”式的利益输送,往往会进行更深入的审查。它不单单是看有没有“直接交易”,更会考察这种行为背后的“意图”以及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因此,王大路的行为在现实中,极有可能被视为一种高度可疑甚至涉嫌违法的利益输送行为。这种做法,无论是否触犯刑法中的行贿受贿罪名,都严重违背了公职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和廉洁底线。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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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图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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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育良女儿:出国

李达康女儿:出国

陈岩石女儿:出国

看剧的时候,我有一种说不出的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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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靖剧里身份是京州城市银行总行副行长,对应到现实就是南京银行总行副行长,这个职位年薪低的100万出头,高的2,300万

欧阳靖自己正常的工资就能支持女儿留学


还有,李达康工资应该能有40万,李达康一分不花全给欧阳靖,其实一年40万留学已经够用了

欧阳靖那句“你那点工资够什么”,其实是在埋怨李达康这么多年没照顾家庭,并不是说他们家真到了需要王大陆支持女儿出国留学的程度。而且一个家庭妻子收入是丈夫好几倍的话,吵架说一句丈夫工资低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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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跟李达康老婆孩子如此亲近, 普通人都会觉得人家有省委常委这种硬关系, 企业家不要老想获得特殊待遇,不被一堆人特殊对待就是牛逼人物, 不给你企业故意使绊子就是天大的能力, 真当大路集团没有价值??? 只要是正常经营的企业都有价值,不被一堆人抢夺能保住企业就是牛逼人物,

老子跟省委常委的老婆孩子关系非常好, 老子跟省委常委以前打过班子,为了保住省委常委主动背锅辞职下海, 老子下海经商的本钱有一半是李常委和易县长出的,老子下海经商赚钱后想要把公司股权分给老同事一半, 可他俩都是清官死活拒绝,

这种情况告诉谁都知道啥意思, 这肯定是干股, 但凡脑子正常的普通人也会考虑下这背后有多大势力, 得罪不起就躲着点,

不打懒得,不打拼的,肯定会打不长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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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简单来说就是“收钱办事”,两者缺一不可;

十八大之前,确实有不少人“只收钱不办事”或者“只办事不收钱”,最后也都没有按照受贿罪处理。前者尚可以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理,后者确实是法律上的漏洞。十八大后,有加上了一系列补丁,把“只办事不收钱”的漏洞也给堵上了。

现在,只要你和商人,其他部门的同僚有私人交往,至少也得让纪委申斥一顿。哪怕退休以后再收钱,妥妥的受贿罪。(含创办企业,当顾问等隐性手段)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实是一种有罪推定,不符合现代公诉制度中被告人无须自证清白的原则,除了影响特别恶劣的事件,一般不会单独使用。

电视剧中的虽然收了王大陆的钱,但没给王大陆办过事,所以受贿罪不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会单独使用,所以李达康只要别犯其他罪,是不会进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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