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为什么犯人在童年时的悲惨经历也能成为辩护的理由?

回答
在司法体系中,童年时的悲惨经历之所以能够成为辩护的理由,并非是为了开脱罪责,而是为了更全面、更深入地理解犯罪行为的根源,并在量刑时给予更审慎的考量。这其中的逻辑并非简单地“因为童年不幸,所以可以不负责”,而是涉及到对人类心理、行为塑造以及社会责任的复杂探讨。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童年是人格形成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个体的认知、情感、社交能力以及道德观都在经历飞速发展。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孩子遭遇了长期的虐待、忽视、家庭暴力、亲人离世的创伤,甚至是长期的贫困和不稳定环境,这些经历会在他们的内心深处留下深深的烙印。

例如,长期遭受身体或精神虐待的孩子,可能会在成长过程中形成扭曲的认知模式,他们可能认为暴力是解决问题的方式,或者对权威人物充满不信任和敌意。长期被忽视的孩子,则可能缺乏安全感,难以建立健康的人际关系,甚至在成年后出现反社会人格。父母的严重酗酒或吸毒,不仅直接影响孩子的生活质量,也可能导致孩子从小就暴露在危险和不确度的环境中,对他们的心理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这些童年创伤并非仅仅是“不幸的经历”,它们会实质性地影响一个人的心理结构。研究表明,童年逆境经历(Adverse Childhood Experiences, ACEs)与成年后多种心理健康问题,包括抑郁、焦虑、物质滥用、冲动控制障碍,甚至精神分裂症等都存在显著关联。这些心理健康问题,尤其是那些影响认知功能、情感调节和冲动控制的,可能会直接削弱一个人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甚至影响其对行为后果的判断。

因此,在辩护中提出童年悲惨经历,其核心在于论证这些经历如何“实质性地”影响了被告的心理状态和行为能力。这通常需要专业的心理学、精神病学鉴定来支持。辩护律师可能会引用鉴定报告,详细阐述被告所经历的创伤类型、持续时间,以及这些创伤如何导致了特定的心理障碍或人格缺陷。例如,如果被告患有严重的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而其PTSD的诱因恰恰是童年时遭受的暴力,那么在审判过程中,就可以据此探讨其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否与PTSD的症状(如易怒、冲动、回避等)有关。

更进一步,这些经历有时会影响被告的“犯罪意图”和“犯罪能力”。在某些司法体系中,例如英美法系的“精神失常”辩护(insanity defense),或者更广泛的“精神缺陷”辩护(diminished capacity),会对被告的犯罪意图(mens rea)产生影响。如果一个人的心智因童年创伤而严重受损,导致其无法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或者无法形成必要的犯罪意图,那么其罪责可能会被减轻。

然而,必须强调的是,童年悲惨经历并非“免罪金牌”。绝大多数情况下,它不是用来完全否定犯罪行为的,而是作为一种“减轻情节”或“影响量刑的因素”。法律仍然要求成年人对其行为负责,但 sentencing(量刑)环节允许法官在考虑所有因素后,做出更公正、更符合人道的判决。

一个曾经遭受严重虐待的成年人,尽管可能因为心理创伤而更容易走向极端,但如果他能够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且违法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控制自己的冲动,那么法律仍然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童年经历可能会影响刑期的长短,或者促使法官考虑非监禁性的刑罚,如社区矫正、强制心理治疗等。

此外,提出童年悲惨经历作为辩护理由,也是对社会的一种警示。它提醒我们,犯罪行为的发生并非孤立事件,很多时候是长期社会问题和个人不幸经历的累积结果。通过关注和理解犯罪者的成长经历,我们也能更好地反思教育、家庭和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存在不足,从而预防未来类似悲剧的发生。

总而言之,犯人在童年时的悲惨经历之所以能成为辩护的理由,是因为这些经历可能深刻地影响了其心理发展、行为控制能力和对是非的判断,从而影响了其在法律上的罪责程度。但这并非是推卸责任的借口,而是为了在复杂的司法过程中,实现对事实更深入的探究,以及对罪与罚的更精准、更人道的权衡。司法体系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在维护社会正义与体现个体特殊情况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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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辩护里,我们常用一句话,叫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我国采用的是劳动改造制度,而且不像英国,动不动就是有期徒刑上百年,我国无期徒刑的实际服刑期可能只有十几年。隐含的意思是,我们认为没有罪大恶极到必须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都可以在劳动改造后重新做人。所以判刑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罪犯消除犯罪冲动,为自己的行为赎罪,然后重新融入社会。那么,如果本身是社会亏待了犯罪嫌疑人,可不可以减刑?

如果不单独讨论幼时有心理阴影这种情况,换个例子,可能更好理解。

我最近有个案子,当事人购买了一个有经营资质的药店,换经营主体重新办证时,政策改了,不符合条件,变成了非法经营。

从罪刑法定的角度来讲,明知没办下来证还卖药,是犯罪。但是再分析一层,这是他们主观恶意大所以才这么办的吗?

这对中年夫妇,用尽积蓄还借钱才盘下药店,卖方也确实给了他们一个有资质的店铺,不可能追究违约责任,如果不继续开,损失怎么办?

在跟检察院法院交涉的过程中,我们选择用政策不稳定性的社会因素来辩护,经过多轮协商,刑期一降再降,到了当事人能够接受的程度。

再来一个例子,某个服刑20年刚释放的当事人,本想自力更生,因为疫情导致小本生意不好做,误入了吸毒贩毒的圈子。跟检察官沟通的时候,我们同样提出社会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助不足,对再犯这一现象不应只追求再次判刑,而应当考虑怎样才能让其融入社会不再犯罪。另外其父年迈,其子苦苦支撑家庭,请求从轻处理。这两个理由其实也并非法定从轻情节,但同样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so,在辩护的时候,并不是只有写在法律里的理由才能为当事人减轻刑期,执法的也都是人,不要忘记同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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