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深圳裁定个人破产清算我国首案,免去了债务人 140 余万元债务,这将产生什么影响?如何维护债权人利益?

回答
深圳裁定个人破产清算我国首案,免去债务人140余万元债务,这无疑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事件,其影响是深远而复杂的。以下将从多个维度详细分析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探讨如何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深圳首例个人破产清算案的影响分析

一、 对债务人的影响

1. 获得“新生”的机会: 最直接的影响是,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得以从巨额债务的泥沼中解脱出来,摆脱了持续的债务追偿压力和精神折磨,获得了重新开始生活的机会。这对于鼓励创新创业、促进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因为过度的债务负担往往是个人和家庭的沉重枷锁。
2. 重塑信用体系的起点: 虽然破产本身会对个人信用记录产生负面影响,但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个人破产清算制度也为债务人提供了一个在履行完破产程序后重新建立信用的机会。未来,在合规的情况下,他们可以重新获得信贷,参与经济活动。
3. 促使理性消费和借贷: 个人破产制度的引入,将使公众更清晰地认识到借贷的风险和责任。未来,人们在进行大额消费或借贷时可能会更加审慎,避免过度负债。

二、 对债权人的影响

1. 有限度的债务清偿: 债权人将无法全额收回其债权,只能根据破产财产的清算价值按比例获得分配。对于大多数债权人而言,这意味着部分债权的损失。
1. 程序性的诉求: 债权人需要通过参与破产程序,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申报债权,并参与债权人会议等环节,才能在破产财产中获得分配。这要求债权人了解和适应新的法律程序。
2. 对未来借贷行为的影响: 长期来看,个人破产制度的普及可能会促使金融机构在放贷前进行更严格的信用评估和风险审查,以规避个人破产带来的损失。这可能导致借贷门槛提高,尤其对于信用记录不佳的借款人。

三、 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

1. 促进经济“良币驱逐劣币”: 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有助于淘汰那些因过度负债而无法正常经营或生活的个体,释放社会资源,让更具活力的个体参与经济活动。
2. 推动法治建设和营商环境优化: 作为我国首例个人破产清算案,它标志着中国在构建统一的、现代化的破产法律制度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这有助于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国际竞争力,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3. 形成新的社会规范和价值导向: 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将引导社会形成一种更加理性、健康的消费和借贷观念,强调个人对债务的责任,同时也为陷入困境的个人提供一条出路。
4. 对金融风险的间接影响: 尽管个人破产主要针对个体债务,但当个人负债规模庞大且集中时,也可能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产生一定影响。此制度的实施,有助于通过有序清算来管理和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
5. 引发公众对“老赖”定义的讨论: 个人破产制度的出现,将使得社会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和恶意逃债的“老赖”进行区分。这有助于纠正过去将所有欠债不还者一概视为“老赖”的简单化认知。

如何维护债权人利益?

个人破产清算制度的核心在于平衡债务人的“重生”与债权人的“清偿”。在首例案件中以及未来类似案件的审理中,维护债权人利益是关键一环。以下是主要的维护途径:

1. 严格审查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和财产申报

真实性审查: 法院需要对债务人提交的破产申请材料、财产申报清单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防止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或虚构债务。
是否存在恶意逃债行为: 要重点审查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转移财产、为逃避债务而进行不当行为等情形。一旦发现,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能导致其无法获得免责。

2. 确保破产财产的“应收尽收”和公平分配

全面清算: 破产管理人需要全面调查债务人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可能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
追回被不当转移的财产: 对于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具体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转移的财产,或者通过不公平交易方式处置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要求返还或撤销相关交易,以增加破产财产总额。
公平的分配机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精神(虽然个人破产制度有其独特性,但分配原则有共通之处),破产财产原则上按照“同一顺序的债权按照其债权额比例清偿”的原则进行分配。优先保障执行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有担保的债权(如果法律允许个人破产中存在有担保债权的话),然后是普通债权。

3. 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债权申报: 债权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债权将可能无法在破产分配中获得清偿。
参与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例如,对管理人提出的财产处置方案、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等进行审议和投票。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监督破产程序,表达自身意愿。
查阅权: 债权人有权查阅破产案件的卷宗材料,了解破产财产的清点、评估、变卖等情况。
监督权: 债权人有权对管理人的工作提出异议,甚至可以请求法院更换管理人。

4. 对债务人的“免责”进行严格审查

“诚实而不幸”原则: 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是使“诚实但陷入困境”的债务人能够摆脱债务,而非鼓励恶意逃债。因此,对于债务人能否获得免责,法院会进行审慎评估。
审查是否存在法定免责事由: 法律通常会规定一些情形导致债务人无法获得免责,例如:
隐匿、转移、毁弃财产。
伪造、变造重要财产证据。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或者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违反法律规定进行不当清偿的。
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
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区分不同类型的债务: 并非所有债务都可以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免除。例如,因故意犯罪、侵权行为(如交通事故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产生的债务,或者税务、行政罚款等,通常是不能通过破产程序免除的。

5. 鼓励和引导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和解或重整

和解协议: 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新的还款计划或债权减免方案。一旦和解协议经法院批准并执行,将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破产程序可能终止。
重整计划(未来可能适用): 虽然首例是清算,但未来个人破产制度可能会纳入重整、和解等多种程序。债务人如果具备一定的经营能力或收入来源,可以提出重整计划,在一定期限内分期偿还部分债务,以换取债权人的谅解和债务的最终免除。

6. 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破产管理人报告: 破产管理人应定期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破产财产管理和清算情况的报告,确保程序公开透明。
法院公告: 法院对破产案件的裁定、债权申报通知、债权人会议通知等均需依法进行公告,保障所有相关方及时获取信息。

总结来说, 深圳首例个人破产清算案的意义重大,它标志着我国在构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个人破产制度上迈出了关键一步。对于债权人而言,他们的利益主要通过参与破产程序、确保财产的充分清算和公平分配、以及对债务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来得到维护。同时,法律也为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重新站起来的机会,这有助于整体社会经济的健康运行和法治文明的进步。未来的挑战在于如何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司法实践,以更好地实现程序公平和实体公正。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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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愿意赌五毛,这个个人破产制度很快就会成为老赖的天堂。

西方有些国家可以实施个人破产制度,是因为以下几点:

第一,欺骗法庭是重罪,一经查实可以直接判刑的那种;在中国,众所周知,法庭上可以随便说谎,很难有惩戒后果,说谎能力越强,这个律师越有本事;

第二,破产有严重的后果,债务虽然免除了,但终身将有破产记录,不得担任公职人员、教师、律师、医生等职务,不得新设公司;这个中国破产首案,没看到任何的破产弊端;

第三,重个人主义而轻家庭关系,很少有白人会觉得,我把钱给了我妻子、儿子是安全的,他们会认为妻子和儿子拿到了钱有可能不还给自己了;而在中国,把钱转给外甥女都是行之有效的逃避执行的手段,更别提各种假离婚躲债的操作。

如果中国真的执意搞这个个人破产制度,那么很快,这个制度将变成老赖们的印钞机。海量的钱被借进老赖账户,然后转移走。老赖再去申请个人破产,面对法庭质问,老赖只需要闭着眼睛回答没钱:“做生意亏掉了”“炒股赔了”“比特币过山车了”,按程序个人破产,不用还。

你问我如何维护债权人利益?

不借出钱就是最好的维护。实在要借,就让借款人用不动产担保。


最后说一句:我不希望解决执行难的目的是通过不执行这种离谱的手段来实现的。如果真的想通过不执行来解决执行难,那么法院就对不起法院前面的那两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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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的本心,应该是保护诚实且努力的倒霉蛋,而非保护乔装打扮的老赖。

本案中的当事人,从新闻报道的情况来看更接近前一类:自己经营的机构受外部影响而关闭,导致个人负担了债务。从这一点来看,可能当事人并没有享受到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导致不得不用用个人财产弥补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为此还卖掉了唯一住房。

如果没有破产保护制度,他还能怎么办,借高利贷吗?凭每个月五千多的劳务收入,还要支付抚养女儿的开销,每个月也就还个利息成本,一辈子就被债务压瓷实了。

让不幸者有机会重整旗鼓,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初心,而为了避免被滥用,就需要设置考察期,识别出配得上享受它的人,而非白白便宜老赖。

何为考察期?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相关部分,可以这样通俗地理解:在进行破产清算,把能掏的钱都掏出来、能卖的资产都卖了之后,法院会设置一个三年考察期。在三年之内,只要债务人按照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如实申报收入和开销情况、将非必要支出都拿来还债,即使三年之内依然还不完债,债务也就一笔勾销了。

这只是一个非常粗糙的解释,具体可以看《条例》原文:

如果这一制度能够得到严格执行,的确能在一定程度上区分出老实人和老赖 -- 连续三年给债权人当牛马、收入上交、不得进行高消费,一般老赖还真不一定经受得住这种考验。

个人破产肯定会产生大量的争议,这和人们「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正义感相抵触,但公平正义本来就是很复杂的事情。

试想一下,为什么有限责任公司的老板可以躲在公司法的保护下,公司可以破产,自己毫发无伤,连被限制高消费都成了「最大的悲剧」,而普通人没有公司制度的保护,就要卖房还债?(引自徐小平:「限制他( Ofo 创始人戴威)坐飞机,是这个时代最大的悲剧」。)

再者,为何金融企业可以疯狂鼓励人们借贷,引诱人们为了追求虚荣而超前消费,同时挥舞征信报告的大棒督促履约,丝毫不用担心韭菜们长出腿来跑路?

前一阵有一个新闻,中国个体工商户人数突破一亿。也就是说,14 个人里面就有一个人,有可能用自己的全部家当来承担经营损失。让普通人同样享受到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让放贷者有所顾忌,这何尝不也是一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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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房贷断供潮就要来了,给欠大笔房贷的人一个活路?

总不能工作没了,房子价格崩了,还欠一屁股债吧。

我是这么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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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疯狂的贷款机构不敢随便贷款了,这是好事。

实际上,校园贷之类的贷款,将钱贷款给没有收入,没有还款能力的个人,这种行为在世界上并不常见。为什么这么猖獗,因为没有个人破产,无论借多少都得还。所以这些机构会想方设法的骗着你去贷款。

反对这个法案的各位,思考一下如果你有了孩子,贷款机构引诱你的孩子贷了几十万上百万你会怎么办,是不是想X了贷款机构一个户口本?

借钱放贷获得利益,这种事情古往今来都是要有风险的,如果没有个人破产法,放贷就会成为无风险套利的事,从而让资本趋之若鹜。

而这种「大量放贷给没有偿还能力个体」的行为,最终会导致结果我们已经经历过的历史:次贷危机。如果不扼杀这种贷款,那么迟早我们会再次见证历史。


补充:很多知友提到有关老赖的问题。不过建议这些知友先搞清楚个人破产需要付出什么代价再说。

一个真有钱但只是不想还的老赖,是不会选择破产的,所有财产都得被查封变卖,个人不能保有财产,损失太大。

能够破产的都是真的一无所有才行(就算你不是一无所有,破产清算程序也会把你变得一无所有),而能这样做的人更大概率是校园贷受害者,而不是老赖。

你要是放贷人那是该你操心自己损失的问题,你要不是放贷人,就别当精神资本家了,只要你不放贷,这事于你就只有好处没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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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法其实解决了一个问题就是:

过去由于我国对个人债权是无限追责的,因此各种放贷机构会有动力不经审核即放贷。

因为在法律意义上,你是必须把钱还完的。

而对于公司来说只要注册资金全填进去,然后宣布破产,剩下的部分都由债权人承担,而不会追究到法人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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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个人破产是不可阻挡的趋势,也是更先进的发展方向。

但是我觉得包括法院在内的大家似乎都搞错了关注点。个人破产制度最大的漏洞,或者说破产制度最大的漏洞是在于资产转移,而法院在资产转移的防范监督管理上只字未提。是整个事件里面最大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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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不赞成现阶段出台《个人破产法》,因为环境还不成熟。

我们执行部门每年执行的大量执行案件中,跟案例中类似的情况有很多:经营失败、背负巨额债务、个人名下无其他可执行财产。

法律上给这样的案件一个程序上的出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的案件虽然暂时不再执行程序中了,但后台会有记录,终本案件的被执行人基本都被列入了“限制消费措施”,也就是信用惩戒,不能坐飞机高铁、不能购房、贷款等。同时终本的案件没有期限限制,不管未来十年二十年,只要被执行人有钱了,申请人都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但“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是在程序上暂时停止执行,而是从实体上直接将债务免除。

应该说,从社会管理角度,个人破产制度肯定是更加节省司法资源的,因为每年几千万件终本案件逐年沉淀,对于办理案件的法院来说,是一个越滚越大的包袱。个人破产如果实行,对法院绝对是“减负”。

但根据从实际操作层面考量,这个制度非常容易成为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手段。

因为对于个人财产状况的调查,还存在很多漏洞。

拿案例中的例子来说:呼勇负债480余万元。2018年,呼勇卖掉其唯一住房,实际收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但至今仍负债100余万元。呼勇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自2013年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

我们相信本案中所述的实时都是实情,但对于全国无数类似的被执行人来说却不一定是这样。

我本人执行的很多因经营失败的被执行人,虽然其个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但实际上他的财产都存在亲戚名下。我遇到过一个被执行人,每次来法院都抱着孩子,见到我就哭,衣服破破烂烂住的环境也是非常简陋。但实际上她把钱都放在她一个妹妹名下,而她妹妹还用那笔钱在往外放贷。

所以,如果个人破产制度实行,那欠了农民工工资的包工头一定第一个报名。

初衷是好的,可惜想把并且能把这个经念歪的人,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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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很支持个人破产制度的,以前有回答过。

当然,我也完全知道反对者的理由和逻辑。但是我认为有几个点:

1,抱着有坏人会钻漏洞所以就不应该允许个人破产这个思路其实是典型的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只要可能错放过1个坏人,那就统统都不放。这对于那些被无限期困住的普通家庭是不公平的。

2,我们看到从贾跃亭到各类限高的富豪,他们不是一样吃香喝辣吗?他们会因为区区征信就还钱吗?目前的征信制度的主要受害者是有权有势的还是无权无势的?哪种人的人生受到的影响更大?

3,任何国家的破产都不是直接免除,那些惩罚的时限(比如美国是7年)和手段都可以再商榷,但是破产制度是个让普通人能东山再起的关键。目前国内的实质破产人群数量已经到了必须出台这个政策的时候。

4,受害的债权人怎么办呢?老实说如果一个人宁可接受7-10年的破产保护也不还钱,那么没有这个他都不会还钱。反而有个退出机制可能还能激励他还一点。这个就是风险定价的含义。

当然,只是我的想法,大家求同存异,不要骂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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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经写过两篇,有兴趣可以看一下。

这里稍微补充下:1、这个制度会不会成为老赖的避风港?对此,专家表示不会。

我认为专家过于乐观。任何制度都会存在漏洞,在执行过程中,也会存在走样,所以,目前还不好说这个制度会不会成为老赖的避风港。毕竟制度刚刚试行,没有大量的观察样本。

唯一的办法是,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发现漏洞,并打补丁。这样才能避免个人破产制度走样。

2、怎么处理情理法的冲突?

假如一个诚实而不幸的人被法院裁定免除未清偿债务,债权人还是向他讨债怎么办?

也许债务人可以拿出法院的文书,抗辩自己已经没有偿还的义务,但是在“人死债不烂”的实体正义观支配下的债权人,可能不会认可。

所以,这里面一定会存在情理法的冲突。这个冲突甚至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在试行个人破产制度过程中,要做好这方面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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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亲妈妈欠下140多万债务,月入5000元无力偿还,法院裁定:达到这个条件就不用还了!

今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成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条例实施后,个人破产重整、和解程序首案均已裁定,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了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

根据报道,债务人呼某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自2013年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呼某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140余万元债务,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呼某可免去剩余债务。“感谢个人破产条例,让我有机会得到经济上的‘重生’。”呼某说。

通过免责考察期后,

可免去剩余债务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破产人呼某2014年至2016年间经营深圳市呼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呼延文化公司),因与其有场地租赁关系的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倒闭,呼延文化公司被迫关闭,导致负债480多万元,包括工商银行借款225多万元、平安银行借款50万元、信用卡借款30多万元,向朋友借款90多万元,经营贷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上述借款均用于公司经营,因公司规模小,无法用个人名义申请贷款。为了偿还债务,呼某在2018年卖掉其唯一住房,将卖房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之后坚持还债,但至今仍欠100余万元。

今年6月9日,呼某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共申报债权总额约140万元。管理人就呼某破产原因进行核查认为,呼某关于其因经营文化发展公司导致负债480多万元、卖房还债后仍欠100多万元等情况符合事实,亦有相关证据佐证。

据悉,呼某财产包括其为其女儿购买的两份保险价值5万元、呼延文化公司60%股权价值23余万元、工资、少量现金、家具、家电和手机等;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92余万元。据呼某陈述向法院陈诉,除上述债务外,其仍欠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50万元,截至管理人向深圳中院申请确认债权表之日,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没有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深圳中院认为,呼某因生产经营损失导致负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在破产程序中遵守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宣告债务人呼某破产,进入三年免责考察期。

据了解,破产人的豁免财产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每月收入扣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保留的必要生活支出,包括老人赡养费487.50元、女儿抚养费每月1100元以及呼某本人每月的生活支出2200元;二是用于生活、学习的必需品,总价值为3950元。其中,呼某每月个人生活支出额度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女儿抚养费亦按该标准计算,由呼某与其前夫共同承担。

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某将进入免责考察期。考察期内,呼某需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免责考察期满后,深圳中院将根据呼某考察期间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

深圳中院破产庭庭长曹启选表示,“免责考察期既能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得到‘重生’,也能避免恶意破产的出现。”

个人破产重整和

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共提供了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类程序,供不同情况的债务人适用。

其中,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债务人无财产管理权,对个人信用和营业事务影响最大,行为限制最严格;债务人仅可保留基本生活和职业所需的有限财产,如适量现金、衣物、必要的家用电器和文具书籍,其余财产如全部不动产、机动车等均由管理人接管。

相比之下,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人需要有未来可预期的收入,可能实现保留住房或者其他特定财产,债务人经授权可以继续保留营业事务;出席债权人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和解则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自行协商,法院仅对和解过程的规范性与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委托和解期限内,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曹启选介绍,通俗而言,个人破产清算和个人破产重整相比,执行破产重整计划的债务人需要按照重整计划协议定期向“管理人账户”中存入规定金额的存款,供债权人分配,债务人余下的财产收入可以自行支配,债权人无权干预。而在个人破产清算中,破产人每月收入扣除豁免财产清单允许保留的必要支出之后,其余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用于偿还债务,直至考察期满或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条中视为考察期届满的几种情形。

曹启选介绍,与个人破产和解及重整相比,个人破产清算中债务人在考察期内必须继续限制消费等行为的义务,破产管理署将检查监督,其中包括申报每月收入、支出、消费等信息及未经报备不得离深等。在个人破产重整中,债务人的豁免财产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协议达成,重整计划通过后立即解除对债务人消费等行为的限制。在呼某破产案中,经过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破产人的豁免财产按照个人破产条例有关规定确定,每人每月生活费按深圳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200元执行。

回顾:

个人破产重组、破产和解首案

今年7月,深圳诞生个人破产重组首案。债务人是深圳一名产品结构工程师,拥有2项专利,2018年开始创业,开发销售具有创新专利的蓝牙耳机产品,但产品没有获得稳定客户资源,加之又遭遇疫情,导致银行债务越背越多,直至无力偿还全部债务。最终,10家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总计约75万元的债务总额,债务人只需按计划三年还清所欠本金50多万元。期间,按深圳最低生活标准,豁免部分财产以保障债务人一家人基本生活。

10月,深圳个人破产和解首案办结。76岁的债务人因二十多年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一笔数额较大的公司经营性贷款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经法院多次强制执行未能全额清偿,退休后,该债务人的主要收入为养老金以及民政部门发放的高龄津贴,由执行法院依法扣划执行款项后按月划转的生活保障费。截至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债权人平安银行申报了债权。经审核确认,债权额为970379.73元。综合债务人财产收入、债权债务情况、生活医疗需求以及家庭生活等情况,债务人在管理人的协助下,经与债权人初步协商,达成和解方案:债务人履行5.2万元款项的支付义务后,剩余未清偿债务予以免除。

截至9月30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755件。

编辑|何小桃 杜恒峰 王嘉琦

校对|段炼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南方都市报、21世纪经济报道、南方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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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多数人来说其实不会有什么影响。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规定:

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深圳作为经济特区,拥有“先行先试”的立法特权,后续是否会在全国铺开,取决于各地方情况及试行结果。个人破产制度目前只在深圳实施,对象严格限定于“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对全国大多数执行案件其实不会造成影响。


只以个人经历:

现有执行制度中已经有对债务人基本生活的保护[1],实践中对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论是企业还是自然人)在充分释法后通常还是能够理解包容的。相较之下,反而是财产流向难以查明时更易引发争议。

执行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阻碍,其实并不是“被执行人一目了然的没钱”,而是“公司负债累累却因认缴未到期,难以追溯至股东个人”、“公司已被列入失信,却因种种原因无法进入破产程序”、“只允许以房查人(提供地址查询所有人),不允许以人查房(直接查询被执行人联网系统中的不动产信息)”、“无法持令调取流水,财产转移查明难度大”......比起直接了当的“个人破产”,反倒是这种不清不楚的状态更容易让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工作产生怀疑,生出“到底是真的没钱还是账上没钱”的疑惑。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一种保护债务人的尝试,其中也有要求债务人如实申报的规定,关键在于规定如何实施、“如实申报”如何确保。

乐观一点说,如果深圳能够做出成功经验,确保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完善落实,类似经验完全可以被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所借鉴,这或许会成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个重大契机——然而换一个角度,“年年有新规”但“执行难”依旧没有解决,被执行人财产查明始终步履维艰,这时深圳开启个人破产制度,也难免会让人怀疑到底是要解决“执行难”问题还是仅仅想要解决“执行”问题。


以上。

参考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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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欠债不还钱”的新闻,很多媒体都说的模棱两可的,也难怪大家会误以为“以后可以随便借钱,然后申请破产就可以不还了”。

其实深圳的案例中,个人破产有几个苛刻条件:

1,市场原因导致的破产债务才能免。

案例中是因为经营超市倒闭所以负债500万,而且已经偿还了大部分,还欠100多万,才能免除。

如果是侵权、婚姻家庭,税收、罚款罚金导致的欠债,不能免除。


2,和诚信行为挂钩。

如果隐瞒了资产情况,比如本来可以还钱的结果不还,那未来债权人如果发现这一点,还能申请撤销免责,让债务人继续还款。而且这个期间是无限长的。


3,有持续的监督措施。

比如这位单亲妈妈虽然不用还钱,但未来要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情况。不能过度消费,赚的钱只能扣除必要开支(深圳最低生活标准),剩下的都得用来还钱。

这个考察期有3年,3年中能还多少是多少,3年后剩下没还完的,才不用还了。


4,债权人也签字同意了。

如果借钱的人都没问题了,那围观群众也不好说什么了。

而且债权人还挺善良的,在清算财产的时候,把沙发、茶几、手机等生活和学习必需品,留给了单亲妈妈和孩子。


可以说这个案例中,对欠债的人能想到的漏洞,都堵上了。所以就案例本身而言,这种处理也算是最好的局面。


但问题在于,这个深圳的案例能否推广开来,毕竟违反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常识。

而且目前国内的老赖数量已经千万,按照我们常人朴素的想法,这么多的老赖中,恐怕一大半都有坏心思,他们的“聪明才智”要是用在个人破产条例上,指不定出现什么幺蛾子。


大家正是担心这种措施一旦铺开,有浑水摸鱼的人借此谋利,所以质疑的声音才那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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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只要设计的合理,执行的到位,长远看是件好事。

一,最大的作用在于,有助于缓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长期以来,因为住房,消费等各类贷款频出,我国居民负债已经达到了十分危险的规模,这也是住房价格无法再上涨的根本原因。

怎么办?从打破刚性兑付,到债权相继暴雷,再到最近的恒大暴雷,国家化解金融风险的意图非常明显。

因此,允许个人破产,对于资金借出方是一个很大的警示,对于借款人的资质审核和风险控制会有更严谨的标准。

二,有助于化解贫富差距。

长期以来,债务催生了很多风险,过度的债务放大了金融风险,扩大了贫富差距。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迈克尔赫德森在和托马斯皮凯蒂的辩论中尖锐的指出:1980年以来贫富差距的迅速扩大,根源是利率的大幅下降,导致债务规模迅速扩大,而富人的资产对应的就是穷人的债务,所以在富人资产迅速扩张的同时,导致穷人债务也同步增加,最终贫富差距扩大到二战以来最高的时刻。

他指出,对这些债务的免除是缩小贫富差距的唯一途径。

在目前的公司破产案例中,债权人能拿到的钱本来就十不足一。但是只允许法人破产,不允许个人破产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小生产者,个体工商户等弱势群体创业复苏。如果因为某次市场极端变化,或者偶尔的投资创业失败就让弱势群体万劫不复沦为债务的仆人,那就相当于是给弱势群体只有两条路走:要么出卖劳动力给资本家,要么就是赌小生意永不失败,否则就还一辈子债务。

事实上,大家很清楚,贫富差距的扩大,就是因为富人的容错率非常高,失败10次成功1次就可以赢,而穷人失败一次就没有从头再来的机会。

因此,有些朋友担心老赖变多,我觉得是有点多余了,老赖们恐怕大都早就通过注册公司来规避无限责任了。该政策最终保护的还是更为弱小的群体。

所以,只要后续执行可以保障监督执行,我觉得是可以试点推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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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为房贷大面积断供准备的,目的是保护银行。

比如你200万贷款买的房子,现在跌到100万,你还会还贷款吗?

你不会,于是你的贷款就变成了银行呆账。

现在有了这个玩意,银行就有办法迅速解决这笔呆账。他可以第一时间收回你的房子拿去拍卖,虽然看起来亏了(也只是看起来而已),但比起永不可解的坏账来说,那就太香了。

仔细品这“迅速”二字,意味着上手段变成了有法可依,意味着时间成本大大降低;而时间正是呆坏账构成要件。之前想迅速上手段是极其困难的事情,不光困难,就连执行者自己都有顾虑,担心执行不成还粘一身粑粑。。。

有人说没有这个法,银行一样可以收房子啊。这里面区别就大了。

没有这个法,是无限追溯,即你的房子被收走后,欠的钱还是得还。这种情况很多人会激烈抗拒执行,出过很多恶性事件。——因为这是把人往死里逼。并且实际情况也做不到一直追溯下去,所以无限追溯既没有办法达到目的,徒然激化矛盾,简直就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现在是从鱼死网破,进步到一拍两散。

我认为是进步的表现。

——11.13更新一下——

又有小将私信骂我,说明明保护所有债务人的法,被我说成为楼市泡沫破灭做准备。

我就问你,当前全国居民负债最大来源是什么?

那么这个法是干什么的,还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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