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整个事情,感到非常心痛,女子跪求剖腹产,家属狠下心拒绝,让人出离地愤怒,但医院错误地理解法律,也让人感到无奈,如果能够正确适用法律,整个事情完全可以避免。
整个事情非常简单,患者在待产的时候,医生建议剖腹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剖腹产手术需要家属的签字,但家属这时候恰恰拒绝签字,医院因此未实施手术,最终孕妇疼痛难忍,从楼上跳下身亡。
整个事件中最让人心寒的就是这句话:情况已知,要求经阴道分娩,谅解意外。
丈夫有本科以沈阳学历,明确理解了剖腹产的概念,知道剖腹产能最大程度减少孕妇的痛苦,也不会给孩子带来什么风险,但他们依然拒绝了剖腹产。
这让我想起了转基因和非转基因之争,尽管科学家证明,尚未发现转基金会带来坏处,但依然有很多人愿意多花几块钱,购买非转基金食品,很多人的心态是:“不就是几块钱嘛,图个放心。”
家属对剖腹产的心态也是一样的,尽管医生告诉他们,剖腹产没有什么害处,但万一有医生不知道的坏处呢?所以他们坚决拒绝剖腹产:“不就是疼嘛,疼的是孕妇又不是我,图个放心!”
这种心态真是又可恶又无耻。
《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但对某些人来说,媳妇不是一个互相扶持的主体,只是一个生育的工具,用处就是把孩子好好生下来,只要孩子生得好,工具本身的感受谁会在乎呢?你会在乎你家电脑发热吗?
这家人事后还发微博称,他们要求医院实施剖腹产,但医院却拒绝了。
这种鬼话,我不知道你信不信,反正我一个字都不信。
但医院也绝非没有过错。
法律规定了患者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但我们决不能高估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医院所坚持的患者家属同意权,依据在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医管条例”)第33条。
医管条例第33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然而这一条的规定,完全是站不住脚的。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已被上位法否定。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规章,《执业医师法》和《侵权责任法》均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完败。
《侵权责任法》规定得非常清楚,只有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才应当向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
本次事件当中,医生已经向患者说明,显然不存在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况,因此,医院只需要取得孕妇本人的同意即可手术。
2、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有权独立要求手术。
手术涉及两方面的权利,一个是缔结医疗服务合同的权利,一个是处置患者自己身体的权利(因为手术可能对患者身体造成损害)。
就缔结医疗服务合同而言,患者有这个权利,家属也有这个权利,比如你看了牙医 @许桐楷大夫的答案, 喜滋滋地去医院购买了一个洗牙的套餐,并赠送给你的父母,这不仅合乎法律,还显得你很孝顺。
就处置患者自己的身体而言,当患者清醒的时候,只有患者有这个权利,而家属没有这个权利,比如你没事干的时候可以打自己一巴掌,来确定自己是否处于真实世界,但如果你老公打你一巴掌,你就可以委托@王逸然 律师办理后续事宜了。
只有当患者昏迷不醒,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家属才可以基于监护制度,为了患者的利益而处置患者的身体。
《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在本案当中,孕妇头脑非常清醒,完全有权独立要求医院实施手术,医院以家属未签字为由拒绝手术,应当承当法律责任。
实际上,医院为什么坚持要求患者家属签字,大家心里都心知肚明,一个好的制度,应当是保护好人,惩罚坏人,而现在的制度,却是让坏人按闹分配,好人却为他们买单。
希望各位在找对象的时候,还是要擦亮眼睛,“保大人还是保小孩”,这不是一道送分题,而是一道送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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