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谈这件事,只能谈谈我的初心
感谢所有人的支持!
那天晚上,我在厅里看“庆余年”,总是时不时弹出广告。
我就在想我是不是会员到期了,仔细查看发现还早。但剧尚可,我就没特别在意。
等我追到最新一集,弹出一个付费窗口,我才发现我已经不能观看最新剧集了,我心想“以前不都可以吗”?
罢了,刷知乎,看到一个帖子,正好说到庆余年付费的事情,才知道爱奇艺现在也开始新的收费模式。
我发了一个帖子:说如果有1k赞我就起诉爱奇艺。就睡下了。
不成想,早上起来的时候,已经1k赞了,我心里明白这是舆论的声音,是用户的声音,不得忽视。
很快知乎官方提示我,说我是诱导式骗赞,让我修改,这里我和 @知乎小管家 说一声抱歉。
我本意只是想看看大众对于付费是否起诉的一个期望,可以说是一个市场调查,然后我再做决断,我多少还是更偏向于做一些顺于民意的事情。
既已上千赞,于是我把答案改成了“我准备起诉爱奇艺”,箭在弦上,不得不发,就有了今天这个结局。
对于爱奇艺这个收割的套路,我们都心知肚明。
也相信很多人和我一样,曾经是冲着可以不看广告、可以提前看剧、可以免费观看电影才买了会员,爱奇艺从免费到付费已经跨越了一个免费到付费的时代,且爱奇艺付费会员已达一亿。
限于每个人也就百来块钱,有点付费意识的人就明白:看剧就该给钱、听音乐也该付费。所以面对爱奇艺这次操作,能忍则忍,多数都逆来顺受了。
只是我比较好奇,对于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消灭一直有着敏锐的嗅觉。
我心想,用户购买会员的时间都是分布在每一天,会员到期时间更是分布在每一天,每一分每一秒。他(爱奇艺)是如何做到,完美衔接所有用户的前会员合同义务和后会员合同义务,这真是合同法领域的一个值得我观摩和学习的地方。
于是我翻找了《爱奇艺的VIP服务协议》,才发现,哪有什么衔接,无非就是“我不要你觉得,我要爱奇艺觉得”。
因为今年发生了比较多的事情,让我一直比较关注两个大群体,一个是劳动者,一个是消费者,这两个群体是社会的弱者,时代的樵夫,韭菜的代名词。
这两个群体最大的特征就是:单个个体被侵害的权益少,懂法用法的人更少。
这两个特征就注定他们即便是吃了亏,也会咽下。而太多的人咽下,只会让资本越发猖獗,社会更无法治的秩序。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梦想落空。
既然如此,人当以诚信立足于天下,我既承诺知友和广大爱奇艺的用户要起诉爱奇艺,争取消费者的权益,那我自当前行而不退缩,用我的法律知识为大家维一次权。
法律的问题,爱奇艺格式条款的问题,我就不过多讨论了,以后再诉讼进程中再展示。我也会集广大知乎法律专业人士的智慧,在法庭里讲出属于你们的声音。
再次感谢大家的支持。
感谢 @吴声威 为我们揭示了爱奇艺在用户协议中的迷幻套娃操作,用格式条款宣称自己的用户协议不是格式条款:
爱奇艺已经以下划线或其他合理方式提示您重点阅读协议中与您的权益(可能)存在重大关系的条款(包括相关免除或限制责任条款等)。双方同意前述免责、限制责任条款不属于《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即您和爱奇艺均认可前述条款的合法性及有效性,您不会以爱奇艺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为由而声称协议中条款非法或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条到底说了啥,让爱奇艺避之不及? 主要是这一条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爱奇艺的用户协议,有多处涉嫌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责任的情况,但最要命的还是这一条:
爱奇艺有权基于自身运营策略变更全部或部分会员权益、适用的用户设备终端。
这都不需要翻译了,就是这个意思:会员权益不是你觉得,是爱奇艺觉得,今天它这么觉得,明天他可以那么觉得。今天他告诉你,会员可以免广告、可以抢先看,明天要是有哪部剧火了,会员权益也可以变更一下,可以换个姿势再薅一点羊毛。
更迷幻的操作是: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用户已经同意协议里相关约定不是格式条款、不会「以爱奇艺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为由而声称协议中条款非法或无效。」
无懈可击...吗?
这个问题,也正是此次诉讼需要解决的。个人认为,爱奇艺关于会员权益变更的条款,应当仍然属于格式条款,并应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合同法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也就是说,必须要用合理的方式让消费者认识到,这是格式条款。
爱奇艺的用户协议中强调,已经通过下划线或其他方式提示用户注意,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说明义务。但只要看过协议,就会知道这是显而易见的掩耳盗铃:
朋友们,随便看协议的一部分,全文都是下划线啊,这跟考试的时候整本书都划重点有什么区别?全部都是重点,等于没有重点,全部都特别提示,等于没有特别提示,这个逻辑您认可吗?
个人认为,爱奇会员权益的相关条款,其本质仍符合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定义: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重复使用、预先拟定,这两点无须多言,关键在于第三点,是否与对方进行了协商。
期待法院能给我们一个答复:全文下划线,是否等于「协商」。这不是几块钱会员费的事情,也希望大家不要认为是律师们颠倒黑白在「碰瓷」大公司(又不是在美国,可以搞个上千万赔偿的大型集团诉讼)。
这不过是在作为消费者在争一口气:对于买了会员却还要付费、看广告这事,我们没有协商,也没有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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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原文:https://zhuanlan.zhihu.com/p/97677690?utm_source=zhihu&utm_medium=social&utm_oi=28947643367424
爱奇艺 VIP 会员服务协议:https://vip.iqiyi.com/membershipagreement-ipad.html
我猜测 @吴声威 律师之所以只起诉爱奇艺,而没有起诉腾讯,可能是以下两个原因:
1.他没有充值腾讯视频会员,所以不是适格的原告。其实这个问题很好解决,找一个有腾讯视频会员的朋友,并取得特别授权,以代理律师身份起诉腾讯即可。
2.他担心腾讯法务天团实力太强,毕竟腾讯法务部素有“南山必胜客”的称号。因为起诉腾讯公司的案子,管辖法院基本在南山区法院,而在南山区法院审理的案子,他们基本没输过。
解决的方案是,通过改变管辖连接点的方式,把管辖法院转移到其他法院。举个例子,把腾讯公司和其上游服务提供商一起告了,选择其上游服务提供商所在地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这样有利于发挥己方的主场优势。
以上。
首先对吴律表示支持。
其次几个小点,讲一下:
一、本案不是消费者起诉爱奇艺第一案(但可能是更有希望的一案),早在今年六月,苏大学子就曾因爱奇艺片头广告一事向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过诉讼。
前几个月同为公益性质诉讼的华政学子诉迪士尼案也许不少人还有印象,苏大学子诉爱奇艺案与之同为某公益诉讼比赛的参赛项目。
该案中,苏大学子黄同学诉请爱奇艺停止插播广告、赔礼道歉并赔偿会员费,法院仅依据爱奇艺公司在提示义务上的瑕疵部分支持了赔偿诉请(判令赔偿会员费30元)。
(苏大学子诉爱奇艺案判决书)
先例在前,吴律本次起诉,只就判决结果而言恐怕并不乐观(这一点与几位高票不同,我并不认为法律上爱奇艺处于劣势)。
不过需要补充的是,苏案虽然提出了相关约定系格式条款的主张,诉请却是给付赔偿,因此裁判法院得以由提示义务履行瑕疵入手侧面迂回;而本案吴律将确认条款无效作为了诉请之一,因此法院必须正面回应效力问题,这是本案虽然并不乐观当至少比前案「更有希望」的原因之一。
二、个人理解,本案的胜负不在庭上,而在案外。
@王瑞恩 的答案中列了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协议,大家不妨移步一看。
服务协议第10条写到:
如就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等发生任何争议的,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苏大学子诉爱奇艺案一审法院是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显然这一管辖条款是该案后更新添加(否则苏案时即可提出管辖权异议)。
这就是苏案的成果之一。
尽管该案最终仅获30元赔偿,但仍然在爱奇艺的服务协议中留下了一笔。
和包括吴律在内的几位老师讨论过,本案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格式条款的认定并不简单,确认条款无效的诉请也很可能不被支持,但吴律的挺身而出让更多人意识到网络影视平台部分条款的不合理,这比一笔数目有限的赔偿更有意义的多。
三、法律分析
尽管「胜负不在庭上」,但我的专业能力也只能写庭上的事(笑),因此还是略作展开。
通观诉状,几项诉请的主要依据均为《合同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爱奇艺vip协议适用前述规定并无疑虑。
然而实践中,排除格式条款效力却并不容易,法院往往更倾向于结合整项服务作通盘考量,而非只就某一条款的内容作出认定。
譬如,与本案相当类似、同样带有公益性质的李晓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央视主持人李晓东主张信用卡「部分欠费,全额计息」属格式条款,应为无效,并据此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均予以驳回。
其中二审法院说理中,并没有针对单独的利息条款,而是结合整个银行信用卡服务作通盘考量,指出:
在信用卡业务中,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信用额度内的消费借贷、资金结算、免息还款和分期还款等服务,且一般不要求持卡人提供担保。发卡银行为督促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依约还款,防控债务风险,其给予到期全额还款的持卡人免息还款期待遇,同时要求未依约还款的持卡人支付相应账单周期内全部消费款项的利息,该种免息和计息方式从整体上看不违背利益与风险平衡、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并未加重持卡人责任。
参照前述裁判标准,法院径行认定合同条款无效的可能性并不大,更有可能的是做出类似苏大学子诉爱奇艺案的认定,即认为爱奇艺并不违反服务合同约定,只是在提示义务的履行上略有瑕疵。
案例选段如下:
综上所述,爱奇艺公司提供的VIP服务在播放视频时插入部分广告,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违反其与消费者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孙烨婷要求爱奇艺公司在播放视频时停止插播广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但爱奇艺公司在履行告知义务上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贴片广告,一个事实层面的小争议
事实层面,之前也在群里与 @吴声威 讨论过,在「贴片广告」的问题上存有一个小小的争议。
吴律在披露的诉状中写到:
原告在使用爱奇艺观看被告自制热播剧「庆余年」时,发现剧前仍然需要观看贴片广告。
「贴片广告」是爱奇艺服务协议中的一个专门概念。
爱奇艺提供的影视播放服务中,广告被分为「贴片广告」和「专属推荐内容」两个部分,拥有会员资格的用户会自动跳过前者,但必须手动关闭后者。
引用案例(2019)苏0508民初2479号中,苏大学子也对广告问题提出了质疑,法院在判决主文对这一问题做了回应。
其中事实查明部分指出:
载明的权益内容为:VIP会员观看影视内容自动跳过的前贴片广告(约90秒),可手动跳过会员定向推荐内容,省时省心不用等待(部分片源因版权方限制,仍可能会向您呈现不同种类的广告服务,但对您的观影体验影响较小,还请您谅解)。
法院认定部分指出:
爱奇艺公司在部分视频节目中插播了与进度条结合在一起、可拖拽的部分广告,该广告时长较短、可拖拽跳过,其在权益介绍、服务协议中也作出了说明,虽然爱奇艺公司未能证明该类广告均属于版权方提供或者用户提供,但该类广告与非VIP用户强制观看的广告具有明显的区别,应认定属于协议中载明的其他广告形式,爱奇艺公司未违反服务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
目前《庆余年》影视播放中,会员点选播放并无「贴片广告(非VIP用户强制观看的广告)」出现,但有用户指出,连续观看多部剧集时,自动换集会出现必须手动取消的「会员推荐」(这一点由于时间有限,未能证实)。
这里的「会员推荐」(如有)能否被认定为「贴片广告」并引至爱奇艺违约的结论,在基础事实方面,仍留有小小的争议。
简单提了几个小点,以上。
(为何我这篇回答在隔壁题目下被关小黑屋?某乎要求我修改内容,我真不知道有什么需要修改的,现在重新发出来!!!)
谢邀。
对于有律师大大替天行道,我作为一名被坑掉50元的受害者,肯定支持。钱虽小事,但设套侮辱我等智商就让人难以接受了。
平常不看电视剧,因为以前读过《庆余年》原著,加上有道明大师,我也算是追了一次剧,颇有惊喜,为此心甘情愿充了尊贵的VIP。哪知套路深啊,后面居然还有更加尊贵的超前点播VVIP。这时候我才恍然大悟,原来我买的“会员权益”,其实买的是个能继续充钱的资格啊,善良的心灵深深滴被某网站伤害了。
幸而有律师先生为我等小民鸣不平,与奸商对簿公堂,我个人力量微不足道,吃瓜当个拉拉队还是没问题的。
鲁子有言: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不要沉默!不要沉默!不要沉默!
奸商对利润的追逐是永无止境的,为了暴利其节操也是永无下限的,麻木不仁只能是让我等被继续宰割。
因此,我们必须表达出我们的愤怒!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民能载舟,亦能覆舟!汹汹民论,必能让某些网站自食苦果。
有些人说站出来为我等争取的律师是沽名钓誉,嘿嘿,真想“呸”这些人一脸,要不请说这话的人也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一番?
受邀而来,看此消息,心中痛快,虽不知是哪位法律人士如此上道(修改:现在已知晓),但我要重重赞一句:
好一个铁肩担道义,刀笔斩荆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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