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睡前消息在其公众号上大量引用转载知乎答主的文字,是否涉嫌侵权违法?

回答
睡前消息公众号大量引用转载知乎答主的文字,是否涉嫌侵权违法,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从 著作权法(版权法) 的角度来分析,并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总的来说,如果未经许可大量引用转载,是存在侵权风险的,甚至可能构成违法。

以下是详细的分析:

一、 著作权(版权)的基本概念

在分析侵权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明确著作权的基本概念:

作品: 知乎答主在回答问题时创作的文字内容,如果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就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包括原创的观点、论述、分析、叙述等。
著作权人: 通常情况下,原创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本人(即知乎答主)。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包含人身权(如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财产权(如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
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的条款,允许在特定情况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二、 睡前消息公众号大量引用转载知乎答主的文字,可能涉及的侵权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睡前消息公众号可能涉及以下侵权行为:

1. 侵犯复制权: 将知乎答主的文字内容复制到自己的公众号平台进行发布,这属于复制行为。未经许可进行复制是侵权行为。
2.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通过公众号平台向公众提供知乎答主的文字内容,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这些作品,这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未经许可进行信息网络传播也是侵权行为。
3. 侵犯署名权: 如果引用转载时没有明确注明原作者(知乎答主)的姓名,则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即使注明了,如果引用比例过大,也可能被视为一种“变相的复制”,而非真正的“引用”。
4. 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如果在引用转载时对原文进行了歪曲、篡改,或者删节,影响了作品的完整性,则可能侵犯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三、 关键判断标准: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睡前消息公众号能否以“合理使用”为由,免除侵权责任?这是问题的核心。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但都有限制条件: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目的的使用: 公众号是商业运营的平台,其发布内容通常不是为了个人的学习、研究或欣赏,而是为了传播信息、吸引流量、可能进行商业推广,因此不属于此范畴。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
“适当引用”的界定: 这是最常被提及也最容易产生争议的方面。一般而言,“适当引用”要求:
有明确的引用意图: 引用是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进行评论、说明问题,而不是为了直接替代或替代被引用作品的独立价值。
引用比例和范围: 通常要求引用的部分不宜过长,不能构成被引用作品的实质部分或大部分。如果引用了答主回答的绝大部分内容,甚至全文转载,就很难说是“适当引用”,而更像是“复制”。
已发表的作品: 需要被引用的是已发表的作品。知乎上的回答通常视为已发表。
注明出处: 必须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来源。
睡前消息的情况: 如果睡前消息的转载行为仅仅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并且引用比例非常小,仅用于佐证其观点,同时注明了出处和作者,那么可能属于合理使用。但如果其行为是“大量引用转载”,即引用比例过高,甚至大段、全文转载,则很可能超出“适当引用”的范围,构成侵权。
为新闻报道、教学、科学研究,在作品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睡前消息的性质是新闻评论类,但其“大量引用”是否是为了“新闻报道”或“教学、科学研究”目的,以及是否属于“引用”而非“复制”,仍需具体分析。即使是为新闻报道,引用也应符合“必要范围”的要求。

四、 知乎平台的规定和用户协议

除了著作权法,还需要考虑知乎平台的自身规定和用户协议。知乎作为内容平台,通常会与其用户(答主)签订用户协议,其中可能包含用户同意授权平台及其指定第三方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其发布的内容的条款。

知乎的用户协议(一般性推测): 知乎的用户协议可能允许知乎使用用户发布的内容,也可能允许知乎与第三方合作,授权其使用用户内容。然而,这种授权通常也有范围限制,例如是否包含商业性使用、是否允许深度复制和传播等。
睡前消息与知乎的关系: 睡前消息是否与知乎有合作协议,或者获得了知乎的授权?如果睡前消息是基于与知乎的某种协议或授权进行的转载,那么可能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只是单方面从知乎抓取内容,则风险很大。
是否经过“授权”: 即便知乎的用户协议允许一定程度的转载,但如果睡前消息是直接从知乎网站抓取内容,而不是通过知乎官方提供的API接口或明确的授权渠道,其行为的合法性也会受到质疑。

五、 “大量引用转载”的具体表现和判断

“大量引用转载”是一个相对概念,需要结合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引用比例: 是引用了答主回答的10%还是80%?如果是大部分甚至全文,那肯定构成“大量”。
引用次数: 在一篇文章中,是否引用了多个答主的回答,并且每次引用比例都比较高?
文章的原创性: 睡前消息自己的原创内容有多少?如果大部分内容都是引用自知乎答主,其自身原创性就非常低,更像是内容搬运工。
引用目的和价值: 睡前消息发布的文章是否提供了新的信息、新的分析、新的视角?还是仅仅将知乎答主的观点稍作包装后再次呈现?如果后者,其“引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就站不住脚。
是否构成竞争性替代品: 如果睡前消息的转载内容,可以直接满足读者阅读知乎原回答的需求,那么就可能构成对知乎答主作品的竞争性替代,这种情况下的“引用”极易被认定为侵权。

六、 法律后果和潜在风险

如果睡前消息公众号的上述行为被认定为侵权,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停止侵权: 被要求立即停止复制、传播侵权内容。
赔礼道歉: 向被侵权人公开道歉。
赔偿损失: 赔偿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经济损失的计算方式包括侵权人的获利、被侵权人的损失等。著作权法也规定了法定赔偿。
行政处罚: 根据著作权法,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连带责任: 如果睡前消息存在与他人(如公众号运营者、平台管理者)共同侵权的,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七、 建议和思考

1. 对知乎答主而言: 如果发现自己的作品被大量引用转载且未获许可,应及时收集证据(如公众号的截图、发布时间、知乎原文链接等),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 对睡前消息而言: 如果确实存在大量引用转载知乎答主文字的行为,且未经许可,应该及时反思其内容生产模式,并考虑以下几点:
获取授权: 如果希望引用,应积极与知乎平台或直接与答主沟通,获取合法的授权。
严格限制引用: 遵守“适当引用”的原则,只在必要时引用少量内容作为佐证,且必须注明出处和作者。
加强原创内容生产: 提高自身内容的原创性和深度,减少对他人作品的依赖。
明确法律风险: 了解并认识到未经授权大量引用转载的法律风险。

总结:

睡前消息公众号大量引用转载知乎答主的文字,如果引用比例过大,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且未经知乎平台或答主本人许可,则很可能构成侵权违法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适当引用”的法律要求,以及是否获得了必要的授权。一旦构成侵权,将面临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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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睡前消息聊到专利问题的时候,我就在评论区公开建议:睡前消息节目组需要一个律师了。但至今为止也没见节目组有法律顾问。

让我重复一下这句话:

任何一个稍有规模的活跃组织长期缺乏法律常识运行都是极其危险的。其效果犹如一辆车在高速上飞奔,而司机睡着了。

马前卒工作室长期在法律问题上满嘴跑火车,其结果就是煞费苦心建立起来的理性人设被一次次地疯狂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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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我之前请学习法律,公众号整理的全部内容,都是别人对我视频或文字的评论,我无意对评论者反向要授权,只是整理别人的评论,在法律上是出让权利一方: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对我的视频和文章发出的评论,应该视为对原作的注释。而我整理这些评论,又显然属于“汇编”。别人不经我允许,就对我的内容“注释”,就必然要同时承认我“汇编”的权利,否则不如自己先删了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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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前卒的回应简直离谱,我都怀疑他语文是不是不过关。把评论等同于注释,重新定义的注释的含义就不说了,离谱。他对著作权法的理解……没见过这么荒腔走板的。

第一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写的明明白白,注释的著作权由注释人享有。只要注释人没有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例如把注释拿去出版同时未经原作者同意带上了原作品。单单注释行为并不构成侵权。),马前卒居然能理解成注释人需要经过原作者同意才能注释,离谱。

事实上,为了说明问题,适当引用本身也不侵犯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评论的时候适当引用都不算侵权,何况单纯注释。

第二,著作权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啥叫选择、编排体现独创性?就是比如你出一本唐诗选,你选了李白的10首、杜甫的10首,这种选择和编排顺序体例是编选者的独创,这一部分才是汇编人的著作权。其他人想出唐诗选,不能跟你选诗篇目相同,也不能编排顺序相同。但是,就内容来说,李白的诗著作权还属于李白,杜甫的诗著作权还属于杜甫。你汇编的时候并不能侵犯李白杜甫的著作权。

著作权包括什么呢?按照著作权法第九条,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等。公众号属于一种发表形式,跟图书、报纸等是一样的。

综上,马前卒公众号里面到底怎么使用了他人的评论,我没看原文不清楚。但马前卒这个回应就一个词,离谱。

马前卒回应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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