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不过三啊
迟到的正义不配叫正义,但总比不来要好。
这个【再】字用的好
不仅客观写实
而且还言简意赅的对前事,进行了发人深省的描写
读罢让人觉得内心恶寒,毛发上指,浮想联翩
想想这些年的宣传,还真是越缺什么越想强调什么
只能说对廿年前的那帮法官,记者们说一声辛苦了
你们的存在,比那十六个字,更能给我们带来温暖和希望。
太阳之下无新事
他【再】来一次奇迹我都不会震惊了
这个案件其实有几个细节值得一谈。
之前我在《孙小果这案件的最新进展却提出了新的疑惑》就提过,中国法律年鉴上明明显示二审是维持的,结果现在告诉我们二审是改判成死缓了。
我看到题目描述中曾经出现过“当时,云南省高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已经驳回了自己在二审中已经同意过的昆明中院所做出的一审死刑判决。这个应该解释?”
那么,首先就从这个二审程序开始。
1、1998年的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重叠
换句话说,在1998年,由于死刑复核权下放,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二审过程同时也是死刑复核的过程,并不存在人们以为的“先二审维持再死刑复核”这两个过程。
哪怕是今天,对于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复核的死缓案件,也仍然是二审与复核同时进行的过程。
顺手搜个例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张某1、成某及上诉人余荡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上诉人余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2、孙小果并没有“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孙小果这辈子只被判过一次死刑立即执行,就是1998年昆明中院判的那个一审死刑。
那么,后来发生了什么呢?
先是1999年,云南省高院作出改判判决(下称“二审”),把原来一审的死立执结果,改为死刑缓期执行。
然后是2007年,云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下称“再审”),把原来二审的死缓结果,改为有期徒刑二十年。
这相当于原来一审的死刑上面压了两层被子,一床是二审的死缓,另一床是再审的二十年。
在2019年的再一次再审中,云南省高院先把被子(再审的二十年和二审的死缓)先后揭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院2007年9月27日作出的(2006)云高刑再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即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予以再审,并在再审过程中对该院1999年3月9日作出的(1998)云高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即二审判决)一并进行审查。
重新进行再审的时候,请注意,这时候的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但是因为“有问题的判决”是二审裁判,所以也是按二审程序,重新审查原来的一审有没有问题。
经过审查,发现一审没问题,于是在二十年后,昆明中院一审判决的死刑立即执行终于被确认生效。
3、由谁复核?
如果是1998年,死刑案件由云南省高院复核,作出二审的同时就核准死刑。
但是按现在的诉讼程序,死立执案件由最高院复核。
诉讼程序的溯及力一向是以从新为原则,所以这个案件虽然是按当年的二审程序维持了死刑,也仍然要按今天的诉讼程序,老老实实报最高法核准。
4、当年的量刑是否偏重?
简单概括一下,当年判孙小果死刑的强奸事实是:强奸行为4次(3次既遂3人,1次对幼女未遂。既遂的3次中,一次是当众,一次的被害人未成年)
仅以这些事实来看,只能说刚满足量刑加重情节:强奸多人或多次=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无期徒刑或死刑。
一般情况下,“多人”“多次”都是理解为3次以上。这个案件刚过3次,哪怕性质再恶劣,也未必能直接上升到死刑立即执行。
定罪量刑必须是合法合理的,不可能因为一个人是坏人就判死刑,仍然要看具体的犯罪内容。但是仅凭这个强奸的犯罪事实,还不足以上升到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度。
所以,为什么当年昆明中院坚决地判死立执呢?因为舆论压力吗?
我倒觉得,当年有几个考虑因素。舆论,“严打”遗风,以及很有可能存在的死刑适用理念:
在死刑适用的时候,有一种情况:某甲犯ABCD四个罪,其中只有A罪可能死刑,BCD等罪都是有期徒刑。那么,
所以我推测,当年昆明中院的死刑适用理念应该是后者:光凭强奸罪的事实达不到死立执的标准,但是加上另外几个罪,才足以把强奸罪推向死立执。
到时候能不能搞个直播啊什么的,我也不嫌吓人,主要是怕他再死不成。。。。
全网都在说正义,这真的是真正的正义么?迟来了数年的正义为什么迟来?什么原因导致?根子在于什么地方?
有点脑子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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