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议会制(如英国)是三权分立么?

回答
议会制(比如英国)是否是三权分立?这个问题其实比看起来要复杂一些。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得先弄清楚“三权分立”到底是什么意思,以及英国的政治体制是如何运作的。

什么是“三权分立”?

经典的三权分立理论,最早是由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的,他认为国家权力应该分为三种:

立法权: 负责制定法律,通常由议会掌握。
行政权: 负责执行法律,通常由政府(总统或首相及其内阁)掌握。
司法权: 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审判,通常由法院掌握。

孟德斯鸠之所以提出这个理论,是为了防止权力过度集中,避免独裁和暴政。他设想这三权之间相互独立,并且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形成一种“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

英国的议会制体制:一个“融合”的典范

现在我们来看看英国。英国的政治体制通常被描述为“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它确实有议会、政府和法院,但它们的权力关系和运作方式与经典的三权分立模型有所不同,尤其是在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

1. 立法权:议会是“一切之母”

在英国,议会(主要是下议院)是国家权力的中心。议会拥有最高的立法权,可以制定、修改或废除任何法律。这符合了三权分立中立法权由议会掌握的部分。

议会的构成: 英国议会是两院制,由上议院(House of Lords)和下议院(House of Commons)组成。虽然上议院也有一定的立法职能,但下议院是民选机构,代表了人民的意愿,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拥有更大的影响力。

2. 行政权:政府与议会的“亲密融合”

这里是英国议会制与经典三权分立模型差异最明显的地方。在英国,行政权(政府)不是完全独立于立法权(议会)的。

首相与内阁: 英国的首相和内阁成员(即部长们)同时也是议会议员(大多数是下议院议员)。首相通常是下议院多数党领袖,而内阁成员则由首相从议员中挑选。
政府对议会负责: 这意味着政府不是独立于议会而存在的,而是产生于议会,并对议会负责。如果议会(特别是下议院)对政府失去信心,可以通过“不信任投票”迫使政府下台。
“议会主权”原则: 英国政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议会主权”。这指的是议会拥有最高的法律制定权,并且不受任何其他权力(包括君主、法院或外国机构)的限制。虽然这个原则在实践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但它仍然是理解英国政治运作的核心。

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英国的行政权和立法权是高度融合的,而不是经典三权分立所设想的那种绝对独立和严格区分。

3. 司法权:相对独立但也有制约

英国的司法系统,也就是法院,在理论上是独立的。法官的任命和司法判决不受行政和立法部门的直接干预,这符合三权分立中司法权独立的要求。

法院的作用: 法院负责解释法律,审理案件,并且可以对政府的某些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
但也有“制约”: 尽管司法独立,但英国的司法体系也受到议会主权的影响。例如,议会可以通过立法来改变司法解释的法律基础。而且,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由君主根据首相和司法委员会的建议任命的,这其中也存在间接的联系。

那么,英国算是三权分立吗?

如果我们将“三权分立”理解为严格的权力区分和相互独立的平行运作,那么英国的体制并不完全符合。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紧密联系,以及议会主权原则,使得它更像是一种权力分工和相互制约的模式,而不是绝对的分立。

更准确地说,英国的政治体制是一种议会权力至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议会是权力的中心,而行政权(政府)则从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司法权虽然相对独立,但也需要在这个框架内运作。

你可以想象成,经典的三权分立是三个完全独立的部门,各自坐在自己的“高台上”,互相喊话、监督。而英国的模式更像是三个部门彼此“牵手”或“绑在一起”,虽然有各自的工作,但其中两个(立法和行政)的联系非常紧密,甚至可以说一个部门(政府)是在另一个部门(议会)的“庇护”下运作的。

总而言之,英国的议会制不是经典意义上那种严格的、孟德斯鸠式的三权分立。它更侧重于议会的统合与主导地位,以及政府对议会的负责制,同时保持了司法系统相对的独立性。这种模式在历史发展中,被证明是一种能够有效运作的政府形式,能够平衡不同权力之间的关系,并维护国家稳定。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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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制”是从学术研究角度对某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概括,而不是说一个国家必须在自己的宪法里载明本国是“议会制”国家。通常而言,当我们称呼一个国家是“议会制”时,并不是指这个国家设立有议会制度,而是指在这个国家中议会居于更高的地位。原因在于,现代社会中已经没有不设立议会制度的国家。“议会制”作为一个学术研究概念的意义就是要和“三权分立”相区分,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被概括为议会制,就意味着这个国家不是三权分立。

非常粗略的说,三权分立包含两个不同层面的含义。第一个层面是具体的政治运作和制度设计层面,在这个层面上立法、司法、行政三个部门被人为设计成相互牵制的关系,并不存在某一个部门具有最终决定权。相比之下,议会制中议会则具有最高决定权。值得着重强调的是,因为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内在的运作机制和职能不同,所以任何一个国家无论是否采取三权分立制度,必然会形成这一分工关系。而且在这一分工关系中,司法部门因此固有特点,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些是所有现代国家的共同点,而并不专注于某一种政治制度。所以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是三权分立国家,并不是看这个国家是否存在三个部门,而是看这三个部门之间是否存在上下关系,或者更通俗的说,如果三个部门之间发生不一致,某一部门是否拥有最终决定权。在这个层面,英国的政治制度在传统上就是议会至高无上,具有最终决定权,根本没有什么三权分立的念头。

这里值得插叙一句的是,“三权分立”制度是孟德斯鸠根据其所观察到的英国制度所做出的总结,然而孟德斯鸠的观察是不正确的。三权分立并不是对某种既有制度的概括和总结,而是高度原创性的理论。英国人在搭建国家制度时,根本都还没有三权分立这一理论,自然也谈不上英国制度是否符合三权分立原则了。

三权分立的另一个层面则比较玄虚,也更加富有理论色彩。那就是三权分立理论和国家主权理论之间是不太兼容的。按照国家主权理论,一个国家存在一个对内至高无上的主权者,这个至高无上的主权者在直觉上不能被分割,而需要被集中显现为某种具体的政府部门,比如在一个君主制国家中,主权者是这个国家的君主。然而在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中,我们只能看到三个职能分裂、相互牵制的政府部门,却找不到一个至高无上的政府部门。换句话说,如果我们可以轻易在一个国家中指出主权者是谁,比如在英国制度中理论上主权者是国王和上下两院的总和,即所谓的“君临议会”,那我们可以比较有把握的说这个国家不是三权分立国家。而对于美国这种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我们就很难找到主权者在哪里。当然,因为美国还涉及联邦权和州权的区分,所以国家主权理论和美国制度在各种方面都没法兼容就是了,美国人也不太在乎这个。

当然,就我个人的观点,这些有关政体和主权者的传统理论讨论和分析在现代社会的意义是非常可疑的,连带着我们通常见到的国内比较政治或者政治学基础理论教科书的内容大都也是非常陈旧的。因为这些形成于17至19世纪之间的传统理论(1)没有考虑到政党政治对国家政治制度运作的影响;(2)没有考虑现代民主的意义;(3)没有考虑类似欧盟这样的超国家组织的产生。在现代政治中,还在纠结三权分立这样的古老概念可能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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