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开庭时为什么不能带有情绪?

回答
法庭,一个庄严的场所,本应是理性与公正的舞台。然而,我们常常在影视剧里看到,当事人或律师在法庭上情绪失控,痛哭流涕、拍案而起,甚至对簿公堂。虽然戏剧化的冲突能吸引观众,但在真实的法庭上,带着强烈情绪出庭,绝非明智之举,甚至可能适得其反。

那么,为什么开庭时不能带有情绪呢?这背后有着深刻的法律逻辑和现实考量。

首先,法庭的基石是事实和法律,而非个人情感。 法官的职责是依据证据和法律条文来判断是非曲直,做出公正的裁决。个人的悲伤、愤怒、委屈,尽管真实而强烈,但它们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任何事实,也不能改变法律的规定。相反,过度沉溺于个人情绪,会模糊对事实的认知,甚至扭曲对证据的理解。想象一下,一个痛哭流涕的原告或被告,法官很难从抽泣声中辨别清晰的陈述;一个怒不可遏的律师,其观点很容易被认为缺乏冷静的分析,而带有个人偏见。

其次,情绪化的表达会极大地削弱陈述的说服力和可信度。 在法庭上,每一个证词、每一份证据,都承载着重要的信息,需要以清晰、准确、有条理的方式呈现。情绪的波动,例如声音颤抖、语无伦次、注意力不集中,都会让你的陈述大打折扣。即使你掌握了有利的证据,但如果表达得支离破碎、充满个人情绪,法官和其他旁听者很可能难以理解其核心内容,更难以被说服。

更重要的是,情绪化的表现可能会被视为对法庭秩序的干扰和对法律程序的轻视。 法庭是一个需要秩序和尊重的场合。律师是法律的捍卫者,更应以身作则,保持冷静和专业。当事人也需要遵守法庭规则,配合审判的进行。如果因为情绪失控而打断法官的发言、与对方激烈争执、或者做出不雅的举动,这不仅会影响审判的顺利进行,更可能招致法官的训斥、警告,甚至可能面临藐视法庭的风险。这种负面影响,会直接损害你在案件中的形象,让本就艰难的处境更加不利。

此外,过度的情绪化也可能让对方有机可乘。 在一些情况下,对方可能会利用你的情绪化来制造混乱,转移焦点,或者将你的情绪失控解读为心虚或理亏的表现。例如,如果你在庭审中因为被质问而情绪激动、语出伤人,对方律师可能会抓住这一点,反过来指责你品行不端,或者利用你攻击性的言论来攻击你的证据和观点,从而削弱你的立场。

最后,保持冷静是为了更好地运用策略和分析。 法律的博弈,是一场智力的较量,也是策略的运用。只有在冷静的状态下,你才能清晰地梳理案件事实,准确地判断证据的效力,有效地回应对方的质辩,并提出有力的论点。情绪的扰乱会阻碍你的思维,让你无法做出最佳的判断和回应,错失重要的辩护机会。律师更需要超强的心理素质,能够承受庭审中的压力和挑战,以最专业、最冷静的方式为客户争取权益。

当然,这并不是说在法庭上完全不能表现出任何情感。适度的情感流露,例如在陈述自己的遭遇时,能够引起法官的共情,从而更深入地理解案件的背景,这有时是有益的。但关键在于“度”。这种情感的表达应该是真挚而有节制的,是建立在清晰的事实陈述之上的,而不是失控的情绪宣泄。

总而言之,开庭时之所以强调“不能带有情绪”,是因为法庭是一个以事实和法律为基础的理性场域。保持冷静和理性,不仅是为了维护法庭的庄严和秩序,更是为了保证陈述的说服力,避免策略上的失误,最终为自己争取到最有利的局面。这是一种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自身权利的负责任的态度。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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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些人来说,法庭是个飙演技的地方。

普通人一辈子没研究、学习过表演,也没有机会接触表演。因为没有人给他们演出费。开庭给了他们一个舞台,表演的费用显而易见,就是打赢官司的利益。在这个舞台上,有人照着台词念稿,有人一句话不说就扮演一个过客,有人想当导演,还有一些人想飙飙演技。

我们奇怪,问法院为什么要打断的情绪,大概是这种:

一个年轻女子,平静地听着律师举证,证据都是关于这几年她丈夫家暴的。律师说着说着,女客户眼泪就下来了。在场的人无人不动容,法院悄悄地说了一声:“原告,你控制一下情绪。”原告忍住哭声,小心翼翼的点了点头。

这种情况在法院十次能有一次?我觉得可能一年也没有几个吧。

更多的时候你会看到是这种:

开着庭,轮到原告发言,原告律师滔滔不绝,说了二十分钟,本来以为这一方发言完毕了,原告本人突然要求补充几句。

“陈X涛你个畜生,你有良心吗?你摸着你的良心说,你是不是良心被狗吃了,X你X的你不得好死!我告诉你……”“原告,这里是法庭你控制一下情绪!”“这里是有王法的,说话是要讲证据的,你没有证据,你凭什么刚才那么说!你撒谎!你是个骗子!”(敲锤)“原告!控制情绪!你再这样我就叫法警了!”

庭开完了,原告大姐骂骂咧咧的离开法庭,到了没人的地方,大姐突然收起自己的火气,对着律师挤了挤眼睛:“律师,我刚才的表现咋样,可以给满分不?”好像若是这案子赢了,她才是最大的功臣。

她不是一个人。上庭的人只要够多,就应了一句老话: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其实,鸟有很多种,但是分类的话,也无非就那么几类。每个族群,都有个比例,于是,只要次数足够多,这个比例就可以足够高。“成年人控制不住情绪”哇哇哭的是一类,还有根本“不控制情绪”就是来这发挥一下特长的也是一类。

有些人文化程度一般都不高,可能有一点小小的精明。文化程度不高,决定了他们是很难参与法官、律师的程序里,她不懂法律。庭审的内容,她们一知半解,但是如果给她发言的机会,她还是要按照自己的方式来据理力争,这完全符合她的人生体验,在她的角度是“最正确的事情”,不做这些事情,不讲这些话,似乎就没有“尽力”打这场官司。对这群人来说,他们打官司不叫打官司,叫“闹上公堂”。就是特别适合一个县衙老爷坐在上头,两边站几个衙役,老爷说:堂下何人有何冤屈?老人突然呜泱一嗓子,先两手举高,再双膝下跪:哎呦我的青天大老爷呦,我冤呀!

你会觉得这哪里是打官司,简直是给县老爷哭丧来的。

站在其他人的角度,说的难听点,就是撒泼。

现代社会,到了法院,国徽高悬。法官、书记员、原被告律师四个人是上来讲法律的,大家把法律上的问题,依据什么法律,有什么证据,事实如何认定,法律问题如何解决,诉求是否合理合法,把这些问题要说清楚,大家都在一个节奏里。

一旦有人开始表演,所有人就不得不一起等待这场表演谢幕。你每天看这种“人生大戏”,久而久之,你就能分辨出来哪些真的是“真情实感”,哪些是“演员的诞生”。

如果法官不说“控制情绪”,表演就得到鼓励,可能越来越长,越来越没有底线。再加上双方都不是吃素的,真打起来法官也很麻烦。而且有时候判决总归有一边输,如果你不维持自己的威信由着当事人耍赖皮,等你下了判决以后这些戏精大概率会冲着法官去:

“你审判不公!我哭的那么卖力,你居然判我输!”

但是如果你敲敲法槌,杀杀他的威风,演员们可能就有所收敛,甚至干脆变乖——撒泼成性的一些客户,经常遵循一个斗争逻辑: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她一旦认识到法官要管她,就能稍微控制一下自己飙演技的欲望。

久而久之,就算遇到一些不太撒泼的原被告,法官也会把“控制情绪”挂在嘴上,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人。他们这边说“控制情绪”,看着好像是对着你说,实际上他心里可能是千千万万个昨天在法庭上闹的大姐大哥。

在法庭,发言的权利并非人人平等,规矩也和平时不同,这很合理,我觉得好像解释起来都很多余。你看看国徽挂在那,公堂之上,肯定要有一定的场面要求,不能像个菜市场一样。

这个表演的尺度,其实也是有讲究的。

因为实操的时候,也不是每个法官的标准都一致,有些发言在这个法官这会被打断,但是放到另外一个法官那里,可能又会允许畅所欲言。

一般来说,新法官容忍度高于老法官,因为他们没有经历那么多戏精的蹂躏,也没有压制大爷大妈的底气。仲裁员容忍度高于法院法官,客户群体不完全一样,开的庭数量也少,仲裁员对情绪的容忍度就相对高一些。

最后,官司打(审)多了,傻子也变成人精了。法官、律师都能分出来哪些是情绪,哪些是表演。如果确实值得同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然会给予一定程度的救济,这也是我们设立法院的目的和目标。原告的目标,应该放在怎么在法律实体和程序层面把官司打赢,解决问题,而不是寄希望于博取同情。“情绪”对解决问题,可以说是基本毫无价值。即便法官耐心听你把“情绪”宣泄完,对案件结果也没有什么影响。

当大姐冲她的律师眨眼睛的时候,这官司输了赢了和她的表演有个什么关系呢?

但是这时候律师还不能板着脸说:你在法庭上闹,让我很没面子!你闹不闹,对结果没有影响。这属于憨憨律师干的事。

老练的律师要回大姐一个眼神,说:干得漂亮!但是下次别这么干了,挺危险的,随时会被带走。

大姐会说:放心吧,这个尺度我会控制!说的貌似她特别有经验一般。

这样大姐心里美滋滋,下次再遇到官司,还得找这个贴心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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