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用来回答这道问题的,没有发错地方,请看到最后。)
1622 年,Daniel Frank 成为了北美第一个被执行死刑的殖民地居民。然而,直到 1932 年,法院才开始认真思考,在死刑案件中,如何保障被告人得到辩护的权利。
在 Powell v. Alabama 案中 ,法院认为,为「无知、智力不健全、文盲」的被告人提供公派律师,是宪法第六修正案(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和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的共同要求。
但 Powell 案并没有解决一个问题:国家有义务提供律师,但国家有义务提供「好」律师吗?如果一名被告人因为律师的无能被判处死刑,他可以主张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吗?
对此,在 Diggs v. Welch 案中,法院认为,如果律师提供的服务不过是上演了一出「打着正义旗号的拙劣模仿和滑稽戏」( a farce and a mockery of justice),那么不能够认为被告人的权利得到了保障。有批评认为,这一原则虽然尝试提供一种判断方法,但所尝试提供的标准过于模糊了,难以指导实践。一些联邦法庭,比如 Scott v. United States 上诉案中的华盛顿特区巡回法庭,直接否认了 farce and a mockery 标准。
随后一段时间,各个巡回法庭莫衷一是,各自在不同的判例中造法,尝试推行新的判断标准。例如,第五联邦巡回法庭在 MacKenna v. Ellis 案中提出了「具有合理胜任能力的律师原则」(reasonably competent attorney rule),要求律师至少要花费合理的时间熟悉案件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而第二巡回法庭在 Trapnell v. United States 案中,则相对不愿意对律师看似糟糕的策略放「马后炮」,本案中,尽管律师放过了看似对辩护有所帮助的、有利于己方的证人,但法院认为这一选择只要有可能具备策略上的合理性,哪怕在现实中产生了负面影响,也不必然代表律师失职。第十巡回法院则在 Dyer v. Crisp 案中,开始尝试从「技巧、选择和勤勉程度」三个维度进行考量。
不同巡回法院在探索标准方面的尝试,最终影响了联邦最高法院 1984 年在 Strickland v. Washington 一案中推行的,包含两层判断的分析方式:
第一层:律师所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一般合理的水平;
第二层:如果律师提供了充分的协助,那么是否具有合理的可能性,让人们能够认为案件结果会有所不同。
这就是 1984 年美国司法中,针对死刑案件被告人辩护权的演进,从保障获得律师协助方面切入的一个视角。
啊,没错,我写了这些,就是为了回答问题「凭借你的本科或者研究生专业知识,可以在抗击新型肺炎的过程中做哪些贡献?」
凭借我的专业知识,我花了大半天时间来查阅文献和判例,响应国家号召老老实实在家呆着,这不正是对抗击新型肺炎的一种贡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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