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违法者自认为)动机良好”作为违法犯罪行为的辩护,在美国的确有可能成功,
其中的一种方法,叫做“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
公民不服从分为两种,
1. 直接的不服从,指为表达对某项法律的抗议而故意违反该项法律,或阻挠这项法律的执行;
例如,60年代黑人为抗议种族隔离法律而故意进入白人专属区域,在公交车上坐白人专座,在只接待白人的餐厅就餐等,就属于直接的不顾从。
2. 间接的不服从,指为抗议A法律而违反B法律,从而达到另A法律无法实施的效果;
例如,如有人认为政府的某项税收不合理,于是故意闯入税务部门的办公室毁坏办公用品和文件,这违反了禁止非法闯入的法律,但并未直接违反税收相关法律,因此属于间接的不服从。(参照United States v. Schoon一案)。在例如,环保分子为了抗议某地允许捕鲸的渔业法,驾冲锋舟撞击捕鲸船,这样做虽然没有直接违反渔业法,但属于为抗议渔业法而违反了其他航运相关的法律,也属于间接不服从。
在司法实践中,公民不服从这一辩护理由的确有不少成功的先例,
例如,在1988年,26名示威者为抗议美国在中美洲的军事与外交政策,闯入了芝加哥附近的Arlington Heights军事基地,随后被捕。法院最后认定,这些人擅闯军事禁区虽然违法,但动机是为了表达对公共政策不服从的抗议手段,因此并不构成犯罪。参见
http:// articles.chicagotribune.com /1988-05-18/news/8803180096_1_jurors-necessity-defense-trespass。 再例如,在六七十年代的反越战抗议示威中,相当一部分因非法集会或与警察发生冲突而被捕的抗议者,也成功采取“公民不服从”的理由进行辩护并被无罪释放。
然而,进入90年代以来,公民不服从这一辩护屡屡在诉讼中败北,但这一辩护手段依然存在。
在抗议者打杂税务部门办公室的United State v. Schoon一案中,法官列出了拒绝采纳该辩护手段的三点理由:
1. 抗议者权益个人并未受到直接,紧迫的损害;
2. 即使抗议者收到直接损害(例如被征不合理的税收),抗议活动也并不能直接终止这一损害;
3. 抗议者还有其他的合理选择,而并未被逼到走投无路只能进行暴力抗议的地步。
虽然被告在此案中输掉了官司,但这一判决为辩护律师提供了新思路:
反过来说,如果有人的权益受到迫在眉睫的威胁,非抗议不得应对这一威胁,是否就可以采取违法手段进行辩护呢?
到目前为止,这依然是律师们主张“公民不服从”这一辩护手段的主要思路。
当然,这一辩护的成功还需要一个重要前提,即违法行为不得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靠制造恐怖袭击杀害平民,来实现制止美国“霸权主义”的“良好动机”,在任何时候都不配得到公民不服从这一辩护。
另外,有时候违法的动机不一定是“良好”的,
有时,完全自私的动机也可以作为辩护依据。
例如,在People v. Unger 一案中,被告因遭受狱中其他囚犯威胁,担心自身生命安全(或菊花安全)而越狱。法院认定其越狱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生命安全,因此不因越狱而构成犯罪。(注意,这一辩护不同于“正当防卫”,此案中被告并未直接反抗其他囚犯的暴力行为,而是为了避免威胁而选择越狱)
再例如,在State v. Toscano一案中,被告即将在另一场诉讼中作为证人出庭,开庭前,被告家人遭到威胁,被告为保全家人性命不得不在法庭上做了伪证。法院认为被告作伪证的动机是为了保护家人生命安全,因此不构成伪证罪。
在以上两个例子中,法院都遵循了“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逻辑,即如违法犯罪行为的动机是为了避免更加严重的危害,则违法者不应被判有罪。当然,这一类的辩护,一般也不适用于对他人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因答主知识水平和经验有限,故仅以美国举例,期待前辈同行们能分享类似辩护思路在国内的应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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