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有哪些不合理、不完善的部分?

回答
中国现行法律体系是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但任何法律体系都可能存在不合理、不完善之处。以下是一些在实践中被广泛讨论和关注的方面,尽量详细阐述:

一、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张力

侦查权力的过大,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不足:
强制措施的滥用: 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羁押性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逮捕)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一边倒”,即侦查机关的意见往往具有极大的主导性。这可能导致公民在证据尚不充分或法律推定无罪的情况下,长期被剥夺自由。
证据收集的规范性问题: 侦查过程中,非法证据排除机制虽然存在,但在实践中的执行力度和有效性受到质疑。某些情况下,为了获取“有罪证据”,可能存在诱导、逼供、刑讯逼供等情况,或者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不够严格。
律师会见难、辩护难: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存在一定障碍,尤其是在涉及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敏感案件时,律师的介入和充分辩护权可能受到限制。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际效果: 虽然《人民陪审员法》的实施旨在提升司法民主,但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履职保障等方面仍有待加强,部分案件陪审员的实质性参与度不高。

“疑罪从有”的潜在倾向: 在一些案件中,尽管控方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排除合理怀疑,但法院有时会倾向于“疑罪从有”,尤其是在事实不清但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中。这与无罪推定原则存在一定距离。

二、 法律的稳定性、可预测性与发展性之间的平衡

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与更新速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旧的法律法规可能无法适应新的情况,而新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周期可能较长,导致出现法律真空或法律适用上的困境。例如,在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尚不能完全跟上技术发展。
法律解释的统一性与权威性: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填补法律空白、统一法律适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有时不同解释之间可能存在模糊地带,或者解释本身的内容存在争议,影响了法律的可预测性。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的冲突与协调: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在具体执行层面往往比上位法更具操作性,但有时可能出现与上位法相抵触或存在不协调之处,给法律的统一适用带来挑战。

三、 法律的公众可及性与可理解性

法律文本的专业性和晦涩性: 许多法律条文使用专业术语,对于普通民众而言难以理解,增加了学习和适用法律的难度。
法律普及教育的不足: 虽然国家大力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但面向不同群体(如青少年、农民工、老年人等)的、更具针对性和实操性的法律普及教育仍有待加强。
诉讼程序的复杂性: 诉讼程序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对于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当事人而言,理解和操作可能存在困难,增加了寻求司法救济的门槛。

四、 特定领域法律存在的具体问题

刑法领域:
罪名设置的科学性: 一些罪名(如寻衅滋事罪)的定义较为宽泛,在实践中可能存在扩大化适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风险。
量刑标准的具体化: 尽管有指导性案例和量刑规范,但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在量刑上仍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影响了量刑的公平性和统一性。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 如何平衡惩罚与教育,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维护社会秩序,仍是需要不断探索的课题。
民商事法律领域:
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在生活中普遍存在,但其中可能存在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对消费者和弱势一方的权益保护不足。
侵权责任的认定与赔偿: 在网络侵权、知识产权侵权等领域,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损失的计算仍然存在挑战,赔偿额度可能难以充分弥补受害者的损失。
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与效率: 尽管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盗版、仿冒等行为依然存在,侵权成本相对较低,维权成本高,导致一些权利人维权意愿不高。
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在一些上市公司中,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股东权利保护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容易发生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等问题。
行政法领域:
行政许可与审批的“放管服”改革: 虽然改革力度很大,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行政审批仍然存在繁琐、效率不高的问题,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有待加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关系到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行政复议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可能导致行政诉讼的压力增加。
政府信息公开的全面性与及时性: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仍在不断拓展中,但一些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信息公开仍可能不够及时或不够全面。
劳动法领域: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在一些中小企业中,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规范性以及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的缴纳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新型就业模式下的劳动者权益保障: 随着平台经济等新型就业模式的发展,如何界定劳动关系、保障平台从业人员的劳动保障权益成为新的挑战。
环境保护法领域:
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的完善: 如何有效追究环境污染者的责任,建立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实现“绿色发展”的关键。
环境监管的有效性: 在一些地区,环境监管可能存在薄弱环节,导致违法排污行为屡禁不止。

五、 法律的执行与监督机制

法律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利益: 某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可能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某些法律的执行采取不一致的态度,导致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受到影响。
司法腐败与权力寻租: 尽管我国大力反腐,但司法系统内仍然可能存在腐败现象,影响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执法监督的有效性: 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机制,如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等,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以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公正、高效。

总结:

中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是一个持续的、动态的过程。上述列举的许多问题并非独立存在,而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以及全社会共同努力,不断推进法治建设,以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的“不合理”或“不完善”往往是相对的,而且随着社会发展,曾经合理的法律也可能变得不适应时代的需求。因此,对法律进行持续的评估和改革至关重要。

网友意见

user avatar

1992年2月,美国老太斯黛拉·莉柏克(Stella Liebeck)在麦当劳购买了一杯咖啡,在享用这杯咖啡时不慎将咖啡打翻,导致严重烫伤,烫伤面积达全身皮肤的6%。

老太经过治疗后脱离了生命危险,随后向麦当劳提出2万元的索赔要求,麦当劳公司拒绝了这个价格,只愿意支付800美元的补偿。老太对此愤愤不平,遂聘请律师起诉麦当劳。

在律师的申请下,法庭调取了麦当劳的文件,结果令法庭大吃一惊:在过去数年间,麦当劳已经接到了数百起咖啡烫伤的报告,每年因此赔偿客户数万美元。

法庭认定,82°的咖啡口感最佳,因此麦当劳设置咖啡温度为82°,但82°的咖啡会对人体造成损害,麦当劳对此也是明知,麦当劳明知他们的咖啡会对消费者造成危险,但为了咖啡的销量,没有调整咖啡的温度,因此认定麦当劳对老太的损害有“恶意”。

法庭裁决:麦当劳赔偿老太16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和27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而麦当劳在本案判决结果下达后,赶紧调低了咖啡的温度,并在杯子上注明了“警告”。

美国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允许受害人可以通过维权获得高额的利益,也就有很强的意愿去维权,如果企业敢于作恶,就会有各路人马出动来“薅羊毛”。

而中国法律最不合理的地方,就是法律中渗透的“息讼”思想。所谓“息讼”,不是通过净化环境,让坏人不敢作恶,而是想尽办法阻止受害人维权,不让矛盾进入诉讼程序。

在古代,凡是去告状的,一律先把原告打50大板,现在原告同样要挨板子,但是在金钱方面,具体的做法包括:不允许惩罚性赔偿,尽量减少“精神损害赔偿”,尽量不支持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这样一来维权的成本极大,维权的收益极少,一般人根本就不会想着去打官司。

前段时间 @怀念小黑警长 找到我,称她被人诋毁、诽谤,希望能够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告诉她,如果要通过诉讼手段维权,需要作好以下准备:

第一,耐心:整个周期可能会长达1年;

第二,金钱:聘请律师至少需要3万元;

第三,预期:目前司法实践对名誉权侵权的赔偿额度不高,对律师费通常也只支持一部分

总之,程序很繁琐,时间特别长,胜诉也会亏钱!

小黑警长经过考虑,最终还是决定不惜代价起诉维权,但像她这样的能有多少呢?更多的人还是在权衡成本之后选择了放弃。

人类都是逐利的动物,一个矛盾丛生的国度,如果维权有利可图,那么侵权人就会倾家荡产,侵权的行为很快就会杳无踪迹;而一个安定和谐的国度,如果维权举步维艰,那么侵权人赚得盆满钵满,侵权的行为很快就会泛滥成灾

而法律应有的态度,应当是鼓励受害人维权,而不是拿抹布堵住受害人的嘴。

user avatar

我国虽然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在实践中,法官借鉴参考其他案件中的判决意见,也是常有的事情。在国内工作了一小段时间,有一点困惑想拿出来和大家讨论一下,也许是我国法律一个有待完善的地方:

判决意见,效力到底有多大?

表面看来,这个问题一句话就可以回答:在我国,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因此没有约束力。

在美国这样的判例法国家,上级法院在过往案件判决书中的一句话,可以直接在法庭辩论中加以引用,约束力相当于成文法。而在我国,法庭辩论中也往往有律师提交其他案件的判决书给法官作为“参考”,但很少有律师会直接要求法官照葫芦画瓢按照别的法院那么判,就算有这个心思,也只能委婉暗示,不然恐怕要当庭吃一记法槌。

的确,判例没有约束力,但这并没有完全解决问题:假如把判例的效力从0到100打分,0是可以完全置之不理,100是必须遵循,“没有约束力”这个回答,只是说判例的效力小于100,但并不能表明它处于0-99的哪个位置。

在实务中,可能很多律师在做法律检索时,对于如何选择有借鉴意义的判例都有自己的心得,例如优先考虑选本省、本市的,选法院层级高的,选经过再审的,选指导案例,选最近的......也许大家模糊地认识到,上述判例比其他的更加能够说服法官,更加具有“借鉴”意义。但这种效力大小真要排起座次来,却又是一笔糊涂账,没有具体的程序规则能给他们分个伯仲,而是一股脑地交给了法官来自由裁量。

例如,在实务中我们遇到过一个问题:债务人和债权人在二审判决生效后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后来双方围绕该协议发生纠纷,问原告能不能另行起诉?

通过法律检索发现,某省高院的一个判决认为,执行和解协议创设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可以作为诉权的依据,可以再起诉;另外一个省的高院则认为,就和解协议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能再起诉。广东高院没有类似判决,但广东省不同的中级法院,又有判决得出了彼此不同的结论。

面对这样的矛盾,对于一名广州市基层法院的法官来说,到底别的省高院的判决和本省中院判决哪个更“牛逼”一点,这就没有任何程序法指引了。

诚然,在一个非判例法国家,判例只有借鉴意义,严格来说都不是法律的渊源。然而,在实践中律师和法官又大量地参考借鉴了之前相似案件中判决书的说理逻辑。在这一过程中,至于什么样的判例比别的更有说服力,却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

简单来说,判例这东西,很多人觉得管用,但至于哪个比哪个更管用,说不清楚。个人看来,这是一个尚有待完善的地方。当然,这是一个外来和尚很粗浅的一点牢骚,还希望各位多批评指正。

user avatar

一:“正当防卫”。我国法律强求受害者如同精密机器和全能神灵,在时时刻刻都知道反抗几下犯罪份子就会停止犯罪行为。且强求受害者知道使用几牛顿的力才算“制止犯罪而不是互殴”。

要是抱着不触犯法律的想法执行正当防卫,那基本等于再现岛国片裏女性如何反抗色狼。

具体举个例子就是,并不强壮的我要是遇到比利海灵顿伤害我。我并不知道打几拳能制止犯罪,也不知道比利会不会不要命得实施犯罪。而若是他不要命得实施犯罪,我杀掉他,现行法律下肯定是死无对证了。官方又得说“你可以逃跑为啥把人打死”,再判我故意杀人罪了。

二、

《劳动法》。法律规定每周必须休一天,提倡休两天。以我国社会发展阶段,“提倡”不如改成必须。

节假日所谓的调休凑小长假不过是拆东墙补西墙、戏弄劳动者。之前媒体讨论旅游业时,常说假日太少不利于旅游经济,为何不把现有假期延长不再搞虚假的调剂周末?

《劳动法》要求加班必须给员工付最高三倍的加班费,但同时允许使用“调休”作为替代选项。一些公司就只调休而不發加班费。由于工作安排、个人安排等因素,不是每个人都能及时找到合适的时间调休。工作很忙的员工很容易没机会调休,导致事实上无补偿加班。同理,很多公司内部调休审批权在人事部门,公司因此可以拖延调休,拖到不了了之。

三: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刑法第250条),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侮辱歧视汉族却不算犯罪;同时上述罪名基本就是口袋罪。评价少数民族历史人物时总是被官方认为是评价少数民族整体,只能夸不能批判;而评价汉族历史人物,官方才搬出唯物史观要求把统治阶级和人民群众分开来看;若是评价汉族与少数民族都涉及的历史,少数民族仍然当一个整体看,批评少数民族政权就被官方定性为歧视少数民族。

user avatar

宪法是母法,刑法行政法等是公法,公法母法不是CP是娘俩。。。。

以上是个很冷的法学梗,下边才是真格的。答主认为中国法律中一个很不合理的地方是,都知道宪法是根本大法,也都知道根本大法好,但宪法却不具有可诉性。也就是说,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能将宪法作为依据,公民也不能仅以自己的宪法权利受侵害为由而向法院起诉。

一般的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实体法都有相关的诉讼法与之相配套,所以会有对应的法院依据相关程序来管辖和审理这些案件,而宪法却没有。当人们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之后,由于没有程序法的支持,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会一脸懵逼不知如何处置。

虽然宪法里的权利、义务被细化到各个部门法里,但部门法不能涵盖所有宪法权利,会有很多只在宪法中宣示的基本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比如1999年山东发生的齐玉玲受教育权被侵犯案,齐玉玲被同校同学冒名顶替上大学,之后了解事实真相的齐玉玲将顶替者、学校和当地教委一并起诉。但由于民法等部门法中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规定,当地法院向最高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研究后,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规定了被告应该因为侵犯他人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而承担法律责任。这个案件一度被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似乎预示着中国宪法可诉化时代的到来。

但好景不长,2008年12月18日,最高院发布公告将该批复废除,最高院出尔反尔,中国宪法司法化依然遥遥无期。

这其实是一个很搞笑很不合逻辑的事情。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法,一切基本部门法都是依据宪法制定,所有部门法都可以实际运用,宪法却不行。

这就好比肉丸子可以吃,饺子可以吃,香肠可以吃,烤肉可以吃,而肉不能吃,肉不能吃,不能吃,能吃,吃。。。。


类似的话题

  • 回答
    中国现行法律体系是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但任何法律体系都可能存在不合理、不完善之处。以下是一些在实践中被广泛讨论和关注的方面,尽量详细阐述:一、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张力 侦查权力的过大,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不足: 强制措施的滥用: 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羁押性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逮捕)的申.............
  • 回答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得从两个方面来谈。一、有没有国家把八小时工作制纳入刑法,认定强制加班是犯罪?直截了当地说,没有哪个国家将“八小时工作制”本身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写进刑法条文,然后把“强制加班”直接定义为犯罪行为。这主要是因为法律的制定,尤其是刑法的制定,通常是为了惩罚那些严重侵害社会秩序、危害公民.............
  • 回答
    我国法律职业道德的现状,可以说是一个既充满希望又亟待解决的复杂课题。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日益提升,但同时,一些长期存在或新出现的问题也如影随形,深刻影响着法律职业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积极方面:首先,我们必须承认,我国绝大多数法律职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
  • 回答
    您好,我来详细为您分析一下您目前的情况,并解答关于赡养义务的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白“户口挂靠”和“法律上的赡养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 户口挂靠与亲属关系您提到户口从小挂靠在叔叔名下,关系写的是“侄女”。这通常是基于血缘关系,也就是您父亲(或您母亲)与您叔叔之间的兄弟姐妹关系。即使户口挂靠,从法.............
  • 回答
    我国是否存在“法不责女”现象?这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问题,不能简单地用“是”或“否”来回答。但可以肯定的是,社会上存在着一种普遍的感知和讨论,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女性在违法犯罪后可能受到比男性更轻的处罚,或者说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对女性的“宽宥”或“不追究”。这种感知,即便不是普遍的“法不责女”.............
  • 回答
    《水浒传》中的各位好汉,虽然在小说中被描绘成义薄云天、替天行道的英雄,但若放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审视,他们的行为无疑触犯了多项法律条文。以下将选取宋江、武松、鲁智深、林冲四位具有代表性的主角,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详细分析他们可能面临的罪名和刑罚。需要强调的是,这是一个理论性的法律分析,基于小说情节进行.............
  • 回答
    听到你面临这样的困境,我非常理解你此刻的焦急和不安。欠款二十多万,但每年有八万的房租收入,同时家里的房子又要被法院拍卖,这确实是雪上加霜。但请记住,你是有偿还能力的,这给了我们解决问题的希望。以下是详细的步骤和建议,希望能帮助你度过这个难关:第一步:冷静分析现状,掌握关键信息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你需.............
  • 回答
    .......
  • 回答
    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在当时无疑在中国社会引发了巨大的关注和争议,也让人们对法律的边界、正当防卫的认定以及社会道德的底线产生了深刻的讨论。要说它是否会对我国现有法律造成影响,我们可以从几个层面来理解。首先,从个案的直接影响来看,法律的执行和判决是基于现有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聊城“辱母杀人案”虽然.............
  • 回答
    你提出的问题非常普遍,也触及到了我国法律法规与现实社会运行之间存在的一些矛盾。我国法律确实明确规定了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尤其是在学校食堂等场景,拒收现金的现象确实存在,这确实令人困惑。要理解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剖析:一、 法律法规层面的规定与.............
  • 回答
    我们国家悠久的文明史中,礼教确实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塑造了人们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古往今来,尊师重道、孝老爱亲、君臣有义、朋友有信这些道德准则,构成了社会和谐的基石。正是因为这些礼教的传承,我们才得以维系几千年的文化,形成独特的东方智慧。然而,我们也必须承认,在快速变.............
  • 回答
    “末法时期”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宗教和文化传统中有不同的解读,但核心都指向一个时代性的衰落、混乱,以及与过往的辉煌和秩序的决裂。所以,如果我们尝试用一种更广阔的视角来看待我们当下的世界,并且不带任何预设的宗教色彩,而是从一种历史和人文的观察出发,去审视那些让我们产生“末法”之感的现象,或许会发现一些值.............
  • 回答
    关于我们所处的时代是否是“末法时期”或“五浊恶世”,这是一个非常深刻且复杂的问题,它触及了宗教信仰、哲学思考以及对现实世界的观察。不同的人、不同的文化、不同的信仰体系对这个问题会有截然不同的看法。首先,我们得先弄明白“末法时期”和“五浊恶世”这两个概念。在佛教的语境中,“末法时期”是一个与“正法时期.............
  • 回答
    兄弟,你这目标挺实在,也挺宏伟的,二本土木大二,同时啃财会、法硕(非法学)和国考,这妥妥的是要同时开三线副本啊。先别说现实不现实,咱先来拆解一下这几件事儿。土木本专业: 你现在大二,土木的专业课应该才刚开始系统学吧?结构力学、流体力学、材料力学、工程制图这些,说实话,都不是省油的灯。它们需要理解、推.............
  • 回答
    你好!看到你在为2021年的法硕考研做准备,并且很关心自己的复习进度。我来跟你聊聊,希望能给你一些参考和方向。首先,关于“正常”这个词,我觉得得拆开来看。因为每个人的基础、学习效率、目标院校、专业课侧重以及备考时间都不同,所以不存在一个绝对的“正常”标准。但是,我们可以从一些普遍的复习阶段和内容来判.............
  • 回答
    太好了,恭喜您官司打赢了!不过,您现在遇到的这个情况确实让人有些担忧,也完全可以理解您的焦急。官司打赢了却迟迟不下判决,原因有很多,但如果法官和对方有亲属关系,确实会让人产生一些顾虑。咱们一步一步来分析,看看您可以怎么做。首先,我们得冷静下来,分析一下这个情况的几个可能性:1. 确实是正常的审理流.............
  • 回答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它触及了我们如何理解和接受科学发现的核心。简而言之,我们相信希格斯玻色子是普遍存在的,是因为它与我们对宇宙运作方式的理解,以及我们通过严谨实验观察到的现象完全吻合。它不是什么“特产”,而是一个我们目前认知框架下的基本组成部分。要详细解释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几个层面来展开:1. 希格斯.............
  • 回答
    我国的行政区划,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不断调整和演变,目前形成了一个多层级的结构,涵盖了省、地级市、县级市/县、乡镇/街道等。这个体系在国家治理、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实践的深入,现行的行政区划也显露出一些亟待优化或值得深入探讨的地方,这些优化不仅关乎效率,更关乎区.............
  • 回答
    唐朝与明朝的军事制度差异甚大,各有其历史背景和时代特征。而我们现行的军事制度,与明朝的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但整体而言,与唐朝的某些原则和发展方向在精神层面更为契合。要详细了解,我们需要分别审视这三个时期。唐朝的军事制度:府兵制与募兵制的演变唐朝的军事制度,尤其是前期,以府兵制为核心。这是一种带有浓厚.............
  • 回答
    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面前,很多人会疑惑:既然我们在很多领域都走在世界前列,为什么还说自己是“发展中”国家?这种说法,初听之下,似乎有些矛盾。但仔细剖析,这背后隐藏着对“发展”更深层次的理解,以及与真正意义上的“发达国家”之间,依然存在的、不容忽视的差距。“位居全球前列”是成就,但不是终点首先,我.............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